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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3个矿业公司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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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06:09:26

辽宁省3个矿业公司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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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是我国矿业比较发达的省份,这里,许多矿山建设早,现代化程度比较高。2006年7月,我对该省的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矿业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法煤业公司)和红透山铜矿3家矿业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报告简述如下。

(一)3家矿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1)鞍钢矿业公司是鞍钢的主要铁矿生产基地,是集采矿、选矿、烧结、机械制造、电力修造和建筑安装等行业为一体的国有大型矿山企业,属于鞍钢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05年末,拥有4座大型铁矿山、4个大型选矿厂、1条烧结矿生产线、1条活性炭生产线、4个辅料矿山,以及矿山研究、设计、矿山机械、运输设备修造、动力、矿山建设等相关辅助产业,其中主体生产厂矿8个(表4-1)。

表4-1 鞍钢矿业公司生产规模

(2)铁法煤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2002年8月实施了债转股,是一个以煤炭生产为主,集煤层气开发利用、建筑安装、机械制造加工、建材、电力等于一体的多元化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煤业集团前身——铁法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矿区由铁法、康平、康北3个煤田组成,其中生产矿井8对,核定生产能力为2265万吨,实际生产能力已达2100万吨以上。截至2005年末,集团公司总资产935亿元,资产负债率4637%。在册职工总数44万人,另有集体职工18万人(表4-2)。

表4-2 铁法煤业公司生产规模

(3)红透山铜矿,现为采、选、冶联合的东北地区大型有色金属矿山企业。设计能力:采矿55万吨/年,选矿日处理量1300吨,冶炼6300吨/年;实际能力:采矿65万吨/年,选矿日处理量1800吨,冶炼12000吨/年。现阶段矿产品年产量水平为铜精矿含铜量8000吨、锌精矿含锌量9000吨、硫精矿标量20万吨、粗铜12000吨(含金200千克,含银13吨)、硫酸5万吨;200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38亿元(表4-3)。

表4-3 红透山铜矿产品产量

上述3家矿业公司的共同特点是:①都是国有企业,其中鞍钢矿业公司和红透山铜矿属于国有企业法人出资,铁法矿业属辽宁省国资委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②都是历史比较久的矿山企业,分别组建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20世纪50年代末期,其初期都是国家无偿提供矿产资源。③都是实行公司总部一级财务管理,形成强有力的投资中心和利润中心。对所属矿山、井口、坑口,实行财务报销制,构成制造成本中心。但是,他们也有不同点,主要是以初级矿产品为基础,往后延伸,其产业链条长短不同:①煤炭企业链条最短,从坑口出来,就直接出售;②铁矿石经过3个过程才能形成内部商品,即采矿、选矿和烧结过程;③铜矿的产业链条一直延伸到冶炼,即采矿、选矿、冶炼,才能形成商品。

(二)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的绝对依赖及由此产生的能动性

矿业同其他产业比较,最重要的特点是基层矿山对矿产资源定点、定时的需求和一次供给、多年使用。这个特点决定了以具体矿产地为基础建立矿山,一旦形成生产能力就终身依靠,如果异地接续,就相当于矿山新建。这就使矿山企业对就地、就近挖掘矿产资源产生了极大的能动作用。可以说,就地、就近解决接续资源,就是企业生命的延长,就是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此,在我们调研的3家企业中都有杰出的表现,而且各有特点,值得借鉴:

(1)鞍钢矿业公司主要是依靠选矿技术的突破,把原来难以利用的“红矿”(赤铁矿)充分利用起来。红矿在该公司占有的28亿吨铁矿储量中占2/3。因此,这一突破相当于储量增加原有可以利用储量(磁铁矿)的两倍。这个专利不仅是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而且为矿产资源保护提供了屏障。因为这种矿石类型只有鞍钢可以利用,只要鞍钢不对外收购,当地就不会乱采滥挖。

(2)红透山铜矿主要是通过就地找矿,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矿初期,国家交给的铜矿储量仅为985万吨(金属量);而2005年,他们已累计探明地质储量2956万吨。这新增的1971万吨地质储量,都是他们自己解决的,使本来要关闭的矿山得到了新生。如今,该企业仍然保有地质储量900余万吨,且还在继续寻找,主攻方向是深部找矿和外围找矿。

(3)铁法煤业公司主要是一方面在外围找矿,另一方面在外域(内蒙古)找矿,双管齐下,增加接续资源。其部署是:①据推断,在长城窝堡井田南侧,埋深1000~1500米,面积24平方千米范围内有煤炭存在的可能性,预测煤层厚度5~7米,煤炭储量18亿吨,准备开展工作。②昌图煤田含煤面积3750平方千米,达到普查程度的区域50平方千米,D级储量23亿吨。公司已申请列入铁法煤业集团总体规划范围,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支持和批准。③铁法煤田东部普查区含煤面积为347平方千米,C级储量42682万吨。该区也已列入铁法煤业集团总体规划范围。

上述事例说明,矿山企业已把自己解决接续资源作为大事来抓,形成了强大的反作用力(正作用是它消耗矿产资源),而且取得了超出预期的成果。据了解,这种强大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而企业的这种自身利益又与企业的全体职工、广大家属,甚至当地的居民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强有力的激励机制。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这种能动作用,使我们深深感到,我国矿产资源的增量不能光靠独立的地勘单位,更要依靠现有的矿业企业。企业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作用不能动摇。

(三)矿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企业是以资本的保值、增值为目标,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当前的矿业企业,正是在这个目标上面临着其有史以来最有力的时期。这3家矿业公司的利润从2000年开始有所回升,从2003年开始,出现了超常的增长,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表4-4~表4-6)。

表4-4 鞍钢矿业公司利润情况

表4-5 铁法煤业公司利润情况

表4-6 红透山铜矿利润情况

上述3家公司,除铁法煤业公司外,税后利润都在20%左右,而且比较稳定。铁法煤业公司由于资源本身禀赋较差,长期亏损,如今不仅扭亏为盈,且有相当高的利润,收益的增长也是很可观的。据了解,这些赢利主要来源于矿产品价格的上涨。其中鞍钢铁精矿,由2003年年初每吨262元上涨到2005年的560元,增幅达到11%;烧结矿由2003年每吨343元上涨到2005年的650元,增幅达到88%;煤矿均价,2003年为138/元吨,2005年为248/元吨,上涨80%;铜矿均价,由原来的15000/元吨上涨到现在的60000/元吨,增幅达到300%。这次矿产品价格上涨,主要是需求增加造成的,这就为利润的增加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利润增加,又大大增强了企业的实力,致使多方受益。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加大了企业的投入。铁法煤业公司2003~2005年在生产上的投入总额分别为281亿元、316亿元、397亿元(合计99亿元),安全投入总额分别为6525万元、8196万元、23836万元(合计38557亿元)。这是多年所少有的。鞍钢矿业公司2003年以来,投入3000万元相继进行了大孤山铁矿、东鞍山铁矿、眼前山铁矿的补充勘探和砬子山铁矿的勘探工作,部分工作尚未完全结束,估计资源储量将增加2亿吨以上。2004年鞍钢矿业公司收购西鞍山铁矿5家采矿权,将其作为后备矿山。2005年与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签订黑石砬子铁矿探矿权转让协议,拟作为后备矿山的接续资源。红透山铜矿先后投入819万元、1087万元进行技术改造,预计可收回矿产储量15万吨,效益达1800余万元。

其次,使广大的企业职工受益。2003~2005年,鞍钢矿业公司职工年均收入由13000元增加到18000元;铁法煤业职工年均收入由15969元增加到25054元,都是建矿以来职工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时期。

再次,国家受益。3家矿业公司上缴的税金,2003年是66736万元,2004年是12935万元,2005年是130913万元,3年增加96%。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逐年有所增加。

除了上述收益外,矿业公司的领导和广大职工珍惜矿产资源意识的提高更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

(四)矿业公司珍惜资源的意识已转化为行动

据了解,矿业公司珍惜矿产资源的动力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特别是中长期的经济利益;来源于广大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就业的期望。这些动力已经形成了有效的机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鞍钢矿业公司的铁矿开采主要是露采,回收率可以达到95%以上,几乎没有什么损失。铁法煤业公司所采储量大多数属于薄煤层,但是开采损失率仍然不高,2003年为39%,2004年为28%,2005年29%。红透山铜矿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采矿贫化率在20%~26%,损失率在12%~14%,供矿铜品位在12%~13%;而2006年上半年,供铜品位达到156%,回采率达到97%,创造了历史最好水平。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在开采过程中加强管理,主要措施是强化损失矿量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目前,红透山在损失矿量的计算中将其分为3个部分:采下损失、未采下损失和核销矿量。其中未采下损失又分为正常损失(设计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由于安全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对这些损失,分别通过落实指标和落实责任加以实施。同时强化了残矿回收的管理,收到良好效果。

(2)在选矿过程中加强管理。通过优选浮选改选,完善锌浮选工艺,使锌的回收率提高15%;通过应用聚氨酯筛网保证精度,以碎代磨,提高了磨矿效率;通过脱水流程改造减少了金属流量;通过陶瓷过滤机取代折带过滤机减少了精矿损失;通过地沟及其设施的改造,最大限度地回收地沟矿石。

(3)在冶炼过程中加强管理。包括严格控制鼓风炉渣含铜损失,降低鼓风炉炉渣里的含铜量;研制开发并利用“电收尘”,使资源得以合理利用;采用塑料、编织袋沾结铜精矿,减少铜精矿的损失等。

(4)充分利用尾矿回收矿产资源。红透山铜矿有3个尾矿库,存尾矿共370万吨。在企业发现尾矿中含硫达3%~7%时,在1993年和1996年分别在选场至井下之间、尾矿库至井下之间,建立了两个选硫厂,实现了尾矿进入井下充填之前的再选硫,最多年份可回收硫含量3万吨,年创产值400余万元。早在1997年,该企业就投入了部分工作,进行了系统采样,查定了各种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含量,编制了图件和报告,为尾矿利用打下了基础。

上述珍惜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事例说明,企业的作用是最重要的。有人说,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构成了合理利用矿产的障碍,其实不完全是这样。被调查的这3家矿业公司都是独立自主的企业,都是以追求赢利为目的,但他们并没有急功近利、采富弃贫、采大弃小;相反,红透山铜矿还在矿产品价格较高时期多开采成本较高的窄脉矿,留下富矿、厚脉矿在价格低迷时开采。铁法煤业公司的生产能力已达到2300万吨/年,但他们始终把开采量控制在2100万吨左右,并没有因为价格高而突击增加产量。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就是把企业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的长远利益同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五)需要思考的问题

(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得太少。鞍钢矿业公司2005年总产值为55亿元,利润78亿元,上缴的资源补偿费仅为1000万元左右。从理论上说,矿产资源补偿费代表的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而这个权益不到位,在矿产品大幅涨价的情况下矛盾日益突出。对此,我们既没有及时地补救,又缺少必要的认识,实在是管理上的失误。

(2)政府收取矿业权价款的理论依据模糊不清。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矿业权价款包括两个方面来源:一是国家的投入形成的;二是显性的级差收益形成的。可是现在地方政府扩大范围,对企业用自己资本形成的矿业权也要由政府实施“有偿化”。比如红透山铜矿,原来国家无偿提供的资源——984万吨铜矿储量早已用完,现在保有的958万吨铜矿储量完全是企业自身的投入形成的,而且投入费用已经进入矿产品成本。如今对它实行“有偿”,实在是“取之无道”。因为红透山铜矿虽然是国家所有,但国有资本一经进入企业,就成为法人财产,出资者是不能任意收回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与前一个问题密切相关的,即资源补偿费不到位,用矿业权价款补救。但这样的补救,长此下去会产生严重后果,即弱化了所有权,造成法律上的混乱。

(3)鞍钢矿业公司占有的铁矿石储量太多,可能形成垄断。根据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安排,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对鞍钢需要的铁矿储量给予了特殊支持。它本已保有284690万吨储量,是过去无偿取得的;通过有偿取得471680万吨储量,两者之和为756370万吨,而它已经采出的仅为53828万吨储量。剩余的储量,按照现在的生产年产规模,足够开采10年,这显然是资源占有量太大,在未来很可能形成区域性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走向。

(4)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益在哪个环节实现,需要深入研究。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业资源所有权权益的实现,都是在矿产品销售环节,这是有道理的:第一,只有在这个环节,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才能得到确认;第二,只有在这个环节,企业才容易承担,无需大量资金垫付。但是,现在地方政府以矿业权价款名义收取的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都要一次性支付,这就产生了企业难以承受的财务费用(银行利息)。据鞍钢矿业公司反映,他们向政府购买的胡家庙子铁矿要6年内支付3亿元价款,使用期限是30年。这等于现在就要为30年后的矿产储量支付价款。这种支付方式,如果年利按6%计算,使得他们每年要承担1000余万元的财务费用。

(5)矿产资源利用率是高还是低,要作具体分析。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利用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是我国矿产资源损失浪费严重。可是,这三个矿业公司,就见到的情况而言,其存量资源利用程度远远高于国家的规定。例如,鞍钢矿业公司把含铁量为20%的赤铁矿都开采了,而过去它是开采表外的。又如,红透山铜矿用编织袋沾取丢失的矿渣,用扫帚清扫坑道的矿粉,都是自觉的行动。所以,我们对矿产资源利用现状应当重新认识。

(六)认识和建议

(1)要对矿产资源及矿业的作用有全面认识。它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少有四种效应:①增加财富效益。由于矿产资源的净价值是矿产品销售收入减去各种投入及平均利润之后的净剩余,所以谁开发它,谁就在当地绝对增加了财富。②经济增长效应。矿产开发所形成的工业总产值可以直接增加当地的GDP的发展速度。这3家矿业公司,在2005年即创造16亿元的产值,比2004年增长20%。③财政收入效应。2005年,这三家矿业公司共提供税金157亿元。④提供就业效应。2005年,这3家矿业公司的在岗职工为68000人。应当从这些角度来理解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关心,并将其引导到加强矿业长远发展的方向上来。

(2)要针对矿业存在级差收益的特点强化其管理和服务。矿业是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产业,而矿产资源的禀赋从来就是不均衡的,加之地理位置的差异,其产地收益不仅存在着水平级差(不同地区间),而且存在垂直级差(矿区内开发的不同阶段)。对这些级差在这次调研中我们深有感触。因此,在矿产资源管理上不能凭借“一时一地”来决定矿业政策,要针对这种级差收益,鼓励开发劣等资源,调节开发优等资源,达到全面合理利用国内资源的目的。

(3)要把矿产勘查还给矿业。矿产开发对矿产资源的依赖不同于一般产业对原材料的依赖。它主要是一次供给多年使用,一旦异地接续,则原有大部分设置形同废物。这种依赖激发了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接续的超常关注,犹如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关心。这一点我们在调研这三家公司时深有感触,进而意识到,如果把商业性矿产勘查全部还给矿业,政府只作必要的宏观调节,岂不是更好吗应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4)要把矿产资源管理扩展到对矿业的管理。从这3家矿业公司来看,矿业作为以生产矿产品为主的产业,其链条长短不一。链条最长的是铜矿,一直做到冶炼;最短的是煤矿,一出坑口就是商品。对矿业的管理,就是要负责矿业生产的全过程,因为矿业生产的每一个过程都有合理利用资源的问题、资源的保护问题。但是,我们强调要管理矿业,并不是要求政府去具体管理矿业生产的每一个过程,而是把管理的力度作用到管理的主体上,即矿山企业,使其主动构建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机制,培育珍惜矿产资源的企业文化。充分发挥使用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中的能动作用,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而不是政府自己直接去管理,越管越细。

(5)要正确评估地质工作的作用。地质工作在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勘查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它可以提早或延缓矿产资源的发现,增加或减少矿产资源的储量,但不能创造矿产资源。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实践证明,尽管有将近2万人的专业地质队伍找矿,但是,30年来在有色金属矿、煤矿等大宗矿产勘查上,基本没有大的突破,以致原有的8座有色矿山已关闭7家,只剩下红透山一家,而且其资源还是矿山自己找到的。这个事实说明,地质工作必须尊重地质规律和经济规律。地质规律就是在生成矿产的地方才能找到矿产;经济规律就是找矿是有成本约束的,超出矿山企业难以承受的找矿成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行不通的。我们加强地质工作,必须尊重这两个规律,不能认为只要加大地质工作的投入,就能解决矿产资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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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15:32:31

简介: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国资委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控股的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中关村科技园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公司现有职工300余人,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35%以上,企业2010年销售额65亿元人民币。主要产品为薄膜材料、贵金属功能材料、贵金属化合物和浆料、医用内支架、漏斗胸矫形器和口腔正畸器材,服务产业领域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薄膜太阳能、平面显示、汽车、医疗、以及航空航天和军工。

公司提供:
1通勤班车(昌平至北三环方向);
2七险一金(五险+补充医疗+意外伤害险),加班有加班费、加班倒休与加班工作餐;
3八小时工作日,周未双休,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公假;
4过节费、免费体检、劳保费及年终奖等。
法定代表人:王兴权
成立日期:2000-10-18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61900N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英文名:Grikin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3号1幢1至3层01
经营范围:生产医疗器械Ⅲ类:Ⅲ-6846-1植入器材,Ⅲ-6846-4支架,Ⅱ类:Ⅱ-6863-7金属,陶瓷类义齿材料,Ⅱ-6863-10正畸材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2月01日);批发医疗器械Ⅲ类:介入器材,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03月09日);稀有和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和衍生产品的生产、研究、开发;浆料、机械电子产品的生产、研究、开发、销售;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稀有及贵金属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稀有及贵金属相关材料、仪器、零部件设备的研制;实业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追寻的月光
缓慢的早晨
2026-02-12 15:32:31

官、学、商三种身份集于一身,涂瑶生曾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败于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下称“一方制药”)的官网上,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荣誉被悬挂在首页的显眼位置。在科技部官网该奖项公示目录中,主要完成人署名第一的是涂瑶生。

他是一方制药原董事长、创始人,是获奖项目“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科研团队的主持者,是201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也曾是广东省中医研究所所长、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行政级别副厅级。

一度荣誉加身的涂瑶生如今却身陷囹圄。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涂瑶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总额约5539万元的贿款,近半来自涂瑶生在一方制药中托人代持的股份。涂瑶生能否拥有这些股权,这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界限不明。

官、学、商三种身份集于一身的涂瑶生,曾以此为优势,带领企业走出新路;但他也受三重身份所累,败于三者交叉的模糊地带。

中药饮片剂型改革

1992年,广东省中医研究所(下称“广东中研所”)、南海市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筹建一方制药的前身广东省中医研究所制药厂(下称“广东中药厂”),总投资1100万元,广东中研所以项目、技术、人才和品牌入股51%,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500万元资金和价值600万元的土地占股49%,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

时任广东中研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办公室主任的涂瑶生,受命担任筹建办主任,同时任广东中药厂法定代表人。

筹建广东中药厂的初衷,是为了“中药饮片剂型改革”等一系列课题的科研成果转化。剂型改革,即将传统的汤剂改为配方颗粒。如今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普及,但在20年前,无论对学术界还是对医、患来说,这都是一次颠覆性的变革。

在涂瑶生的构想中,广东中研所和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中药厂“一体两翼”:广东中研所负责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研发;广东中药厂从事生产,医院负责临床科研。共同的目的是改变传统中药的不可控因素,通过技术实现中药标准化,使中药产业被世界接受。

1993年11月,广东中药厂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中药饮片剂型改革试点实验和生产基地”。如今的一方制药厂房林立,但在成立之初,那里只是一片耕地。广东中药厂的多位元老称,涂瑶生作为创办人,带领整个团队从一砖一瓦开始,搞科研、搭人脉、拉资金,耗时十数年将一方制药扶上正轨。

2001年,股东之一的里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因为债务问题,将一方制药全部股权转让给子公司南海市里水镇信辉有限公司(下称“里水信辉”)。2002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广东中药厂决定由集体联营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此时的一方制药有三个股东:广东中研所出资190286万元,占股37%;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风投”)出资2500万元,占股35%;里水信辉出资1440万元,占股28%。涂瑶生被选举为一方制药董事长。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一方制药的科研成果积累丰硕,中药配方颗粒逐渐打开市场。涂瑶生提出,如果渡过资金难关,企业一定能够做大。2003年起,一方制药的股东们开始通过转让股权、增资扩股、对经营者定向增发股份等方式使一方制药继续发展。

正是这一系列股权变动,使涂瑶生在十余年后失去自由。

“国退民进”

2003年7月至8月,短短一个月中,一方制药的股权变动频繁,广东风投和里水信辉退出,广东中研所不再相对控股,民营企业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变更为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达机电”,600499SH)入局,绝对控股一方制药。科达机电创建于1992年,于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系一家生产制造陶瓷、石材、墙材、清洁能源等机械装备并提供整线工程服务的科技公司。

根据工商资料,2003年7月23日,广东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以2800万元收购广东风投在一方制药35%股权;7月31日,广东中研所再将35%股权以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达机电;8月18日,广东中研所收购了里水信辉在一方制药的28%股权;8月25日,广东中研所将28%的股权以1800万元价格转让给科达机电。

此番操作后,广东中研所占股37%;科达机电占股63%,控股一方制药。一方制药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此间关键即2003年科达机电两次收购一方制药共63%股权,均非直接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而是经广东中研所启动股东优先购买权再“转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介绍,此种操作并不少见,原股东启动优先购买权再转让给新股东,可减少很多交易上的复杂程序。

据多位一方制药前董事透露,交易对象原本另有他选,但因药厂选址等事宜未谈拢而作罢。最终选择科达机电的主要原因是,当时时间紧迫,几个备选企业中,科达机电表现出较大诚意。而且科达机电承诺,不改变工厂选址,并维持广东中研所工作人员稳定。

据相关资料,广东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收购股份再转手科达机电的股权变动前,均通过一方制药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形成相关决议。

涂瑶生家属提供的一份《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开发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显示,2003年7月24日,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研究所开发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小组工作会议在一方制药召开,会议由广东省中医药局相关领导主持,参会专家对广东中研所应对股权变更新形势提出建议: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广东中研所主要是技术优势而不是资本优势,广东中研所在一方制药应继续保持股份,但不需要控股,应将营销等交出去,让别人经营更有优势。

《财经》记者从涂瑶生家属处获得多份广东中研所和广东中医药局的往来文件,其中,广东中研所2003年7月21日发给广东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报告》写明,“我们拟选择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的战略合作伙伴,经双方充分地协商和讨论,对方承诺拟投入5400万元人民币收购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73%的股权。”广东中研所2003年8月14日发给广东中医药局的《关于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的汇报》显示,“现收购工作已初步完成,正在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广东中医药局8月28日发给广东中研所的回函“广东省中医药局粤中医函”称,“原则同意你所8月14日汇报的意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企业科技人员的稳定,有利于颗粒剂研究开发和中医药科技产业发展的原则,寻找一个具有经济实力、管理规范、热心中医药事业发展、诚信度高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促成股权转让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此间情况,《财经》记者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求证,截至发稿未有回复。

这一股权变动日后被法院认定为系涂瑶生从中提供便利。涂瑶生受贿案一审判决书称,2003年涂瑶生认同科达机电提出的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理念,为了帮助科达机电以当时净资产价格入股一方制药,代表广东中研所启动大股东优先收购权,收购一方制药另外两家股东的股权,再将股权原价转让给科达机电。

股权激励

2006年是一方制药的关键转折点。知情人透露,科达机电控股后,一方制药的经营管理层大换血,广东中研所的不少高层被换成科达机电人员。涂瑶生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董事长的职务,企业的经营权主要落在从科达机电新调任来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谭登平身上。

2006年,高管股权激励作为在科达机电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引入一方制药。据一方制药《定向增发股份决议》,2006年11月30日,一方制药股东大会决定,向经营者(专职)定向增发20%股份,其中总经理认购不少于增发部分的50%,认购价格为公司200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价格。

根据相关司法材料及知情人表述,当时,一方制药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高层,包括时任总经理谭登平、董事长涂瑶生在内共7人。

法院认定,这一认购方案存在“文件倒签”问题。据谭登平证言,正常情况下应该以2005年12月31日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增发价格的基础,但考虑到希望增资价格低一些使得公司管理层能增持一些股份,故经董事会决议,以2003年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增发价格基础。涂瑶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文件倒签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定向增发、认购股份价格等事项均为董事会决议,如果决议结果造成国有股东股份稀释和国有资产损失,是因为广东中研所没有行使否决权,过错方是股东广东中研所,不应是管理者涂瑶生个人。

根据一方制药董事会决议及知情人表述,当时参加定向增发董事会决议会议的广东中研所董事,有包括涂瑶生在内的两人。

据2006年11月30的一方制药董事会决议,一方制药新增注册资本720002万元,同意谭登平入股。

判决书显示,定向增发完成后,科达机电占股5526%,广东中研所占股3246%,谭登平占股1228%,1228%股份中含有谭替涂瑶生代持的4%。

但涂瑶生称,两人仅口头约定代持一事,并未签订代持协议。

这笔由谭登平代持的“4%股份”,为日后涂瑶生贿案埋下伏笔。

增资扩股后,广东中研所的股份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丧失对一方制药重大事项的否定权。

一方制药又经历几次增资扩股,后与江阴天江药业合并。然而2014年,一方制药时任董事长涂瑶生突然被查。

2014年3月29日,广东省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院长涂瑶生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7月11日,广东省纪委宣布涂瑶生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后,涂瑶生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

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七次开庭审理涂瑶生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裁判。涂案的行贿人是谭登平,谭于2017年7月20日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贿送股权?

涂瑶生案一审判决认定,涂瑶生受贿金额约为5539万元,共分两笔,分别为2539万元和300万元。

关于第一笔2539万元贿款,涂案判决书称,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方制药股份及一方制药2006年增资扩股过程中,涂瑶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提供便利,并未经广东中研所及广东省中医药局批准,于2006年12月8日,私自收受一方制药总经理谭登平个人出资2539万元购买的一方制药4%的股权,并约定由谭登平代为持有。

谭登平替涂瑶生代持股权一事有多名董事会成员知情。涂瑶生在庭审中提出,如果股份是谭登平贿送的,一定是私下交易,避人不及,没必要告知其他董事会成员。

另两位有定向增发资格的前一方制药董事介绍,由主事者代持股份是科达机电的传统做法。其中一位董事补充,当时的情况是,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持股通过审批存在难度。他揣测,涂瑶生可能是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向上报批自己代持股权的情况。

涂瑶生在自辩材料中称,购股款是由谭登平垫付。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9日,涂瑶生姐姐代涂瑶生偿还了30万元给谭,涂瑶生还提出,2006年12月,在一方制药董事长的办公室内,他交给谭登平50万元现金,但这50万元未被法院采信,其余购股款,两人口头约定由谭登平以股份分红还款。

涂瑶生称,案发前已全部还清认购款。但一审法院认为,涂瑶生没有表示过要归还认购款。

涂案判决书认定,2006年至2012年,谭登平代持涂瑶生股份分红4194万元。2011年9月9日,涂瑶生转让其股份的50%,税后所得获利170912万元,其股份变更为0763%。两笔款项均由谭登平代为保管。判决书称,2013年,涂瑶生先后9次从谭登平处取走现金1256万元。经法院折算,2006年至2012年,涂瑶生获得股份孳息及股权转让所得共计18770293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涂瑶生每年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约定由谭登平保管,故认购行为完成已经达到受贿犯罪既遂状态。涂瑶生在庭审中辩称其以每年的股份分红偿还谭登平的出资款只是其涉及对股份分红款的处置,不能成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理由。

有行政级别的科研人员在国有参股企业中能否持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涌告诉《财经》记者,对此法律未有明确禁止规定,认购股份或找他人代持股份未经报批并不违法。

不过,一些单位常有内部管理规定,要求其管理者在企业持股、购买股票前需向上级汇报审批。

涂、谭之间靠股份分红偿还认购款的情节,能否作为被认定受贿的要件?邓峰提出,定向增发时一方制药已不是国有控股企业,实行高管股权激励时并不适用国资委有关规定,涂瑶生拥有认购资格,有权委托谭登平替其代持股份。此二人之间是否归还购股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按刑事案件起诉。

一位刑法学者则认为,上述情节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如果从严处理,判决的结论可以成立;但从刑法修正案九来看,立法释放的信号逐渐放宽,法官裁判也可不必过于苛责。

刑罪边界

法院认定的另一笔300万元贿款,是谭登平转账给第三人,用于支付涂瑶生的投资本金。2011年底,涂瑶生通过他人购买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万元是谭登平代其支付的。谭登平还帮涂瑶生归还了其在买房时向他人的借款100万元。

法院认定的谭登平证言称,他向涂瑶生行贿300万元,是因为他觉得涂瑶生在科达机电收购股权以及后来定向增发方面提供了支持和帮助,使得一方制药股价升高很多,大家都受益。具体指,涂瑶生利用职务便利为科达机电入股一方制药、谭登平代表科达机电在一方制药行使经营管理权以及科达机电取得重大事项控制权中谋取了利益。2006年,一方制药向专职高管定向增发时,涂瑶生明知定向增发后,广东中研所的国有股权会被稀释到三分之一以下,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向省广东中研所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方制药定向增发的重大事项,也没有报告其参与定向增发认购股份,擅自代表广东中研所同意该定向增发重大事项并收受谭登平为其认购及代持的股份,致使广东中研所的国有股权被稀释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对一方制药的重大事项决策丧失了控制权。

庭审中,涂瑶生和谭登平都翻供,称这300万元为涂瑶生股份收益。

涂瑶生上诉书称,前述300万元支出时间与2003年科达机电收购一方制药股份已相隔8年,谭登平还以涂瑶生对科达机电公司收购股份有帮助、对一方制药公司起过大作用为由,个人用300万元贿送涂瑶生,其行为完全不能反映其所称动机。2011年时,谭登平已全面掌管一方制药,涂瑶生虽然挂名董事长,但对谭登平无制约、管理、控制、隶属关系,没有行贿涂瑶生的动机。

这一翻供说法因“缺乏正当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书称涂瑶生未就定向增发事宜报批违规。2003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法院认定的科达机电董事长边程证言称,通过定向增发将广东中研所股份稀释到33%以下是因为,一方制药重大事项都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一致同意,而广东中研所作为国有法人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很多投资意见都要上级审批,造成很多投资批不下来。经过计算,定向增发持股要达到1228%左右,才能将广东中研所股份拉低到三分之一以下,此举有利于一方制药的发展。

上述不愿具名的刑法学者告诉《财经》记者,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精神,认定受贿罪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权钱交易的具体情节,涉案情节是被告人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策,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对企业发展是否有积极作用,这些对案件走向、量刑均有影响,判决时需考量。

涂瑶生在广东中研所的一位同事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解。他介绍,现在各科研单位也在倡导让科研人员得到实惠,涂瑶生作为中药配方颗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一方制药的创办者,于情于理应该得到一定的股权奖励。

与此案相似的多个案例显示,科研经费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被指控最多的是贪污受贿——公款被“套取”、“转移”到个人或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都可能触及一条红线——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这一问题逐渐被重视。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第3款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年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2016年7月,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区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等。

目前,涂瑶生已经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