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工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
目前,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外, 针对我国主要大气污染源,还制定了火电厂、水泥、钢铁烧结、炼钢、 轧钢、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炼焦化学、稀土工业、铝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橡胶制品工业、硫酸工业、硝酸工业、陶瓷工业、 合成革与人造革、平板玻璃、储油库、加油站、饮食业油烟等30余项工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近年来,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制修订的进程不断加快,其他非燃煤污染源(如石油炼制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正在制订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几项标准正在修订中。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也在不断加严,例如,2011年修订实施的《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成为全球最严的排放标准,新建电厂颗粒物排放标准从1996年的150 mg/m³降低到2003年的50mg/m³,2011年又进一步加严到30mg/m³,重点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为20mg/m³; 二氧化硫从1996年的1 200mg/m³降低到2003年的400 mg/m³,2011年又进一步加严到100mg/m³, 重点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为50mg/m³氮氧化物从1996年的650mg/m³ 降低到2003年的450mg/m³ , 2011年又进一步加严到100mg/m³,重点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为100mg/m³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地方级效力优先于国家级,且不得低于国家级标准。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20210201)第二十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全国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地方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对本行政区域提出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补充规定或者更加严格的规定。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20210201)第二十四条: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