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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渣土码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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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02:48:17

南京渣土码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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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3:17:53

南京渣土码头有南京港渣土码头、石桥渣土码头、雅观渣土码头。1、南京港渣土码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庙山镇水泥路1号,是南京市内较大的渣土码头之一,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固体废弃物等渣土的装卸和转运。2、石桥渣土码头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石桥镇,主要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理和转运。3、雅观渣土码头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主要用于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渣土的处理和转运。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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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3:17:53

一、《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
1、第七条修改为:运输渣土必须经市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2、第八条修改为: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固体废弃物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
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3、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运输渣土未办理准运证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5、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未随车携带准运证的,每车处以50元罚款。二、《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1、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赠送、交换、出卖。需要向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删除第三十六条。三、《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3号)
1、第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2、第七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变更体育经营活动时间、内容、场地的,应当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3、删除第十四条。四、《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
删除第十六条中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转让和出租人防工程”。五、《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的统一管理。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是秦淮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建设各项工程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向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3、第六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挖掘、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占用。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需挖掘、占用秦淮河河道岸坡的,应当依法向河道主管部门领取挖掘、占用执照。挖掘、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
4、第七条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经营。从事饮食、文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分别领取《卫生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
5、第八条修改为:地区夜市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定位。凡需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摊点,应当服从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营业。
6、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需在地区内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宣传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删除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凡需进入步行街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卫车和工程维修车等车辆除外。
9、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六、《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7号)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七、《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
1、删除第八条第一款。
2、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3、删除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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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03:17:5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的渣土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
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土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第五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第六条 各类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应参加工程验收。第七条 经营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固管处申办承运手续。
无承运手续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第八条 自产自运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经营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承运手续和委托方申办的准运证。各类运输渣土的车辆均应当接受市固管处管理人员、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的检查。
准运证、承运资质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九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其车轮不得带泥,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不得撒漏,并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和市固管处指定的地点倾倒。第十条 渣土弃置场地由市固管处统一设立,其他单位、个人不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第十一条 渣土弃置场地的管理人员,对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查验准运证件,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渣土处置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地受纳渣土的,责令其撤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弃置渣土或者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按每卡车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渣土未办理准运证或者承运渣土未办理承运手续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渣土沿途撒漏污染环境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五)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证处以200元罚款;
(六)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或者承运手续的,每车处以5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 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运输和乱倒渣土的车辆,由市固管处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查处。第十五条 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凡向市容卫生举报中心如实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市固管处以相当于该案处罚款额10%的标准奖励举报者。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公正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