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一下有关陶瓷方面产品出口商检的有关行业标准
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新规程近日,由佛山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起草的《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规程 第1部分:陶瓷砖》(标准号为:SN/T 15701-2005)和《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规程 第2部分:卫生陶瓷》标准号为:SN/T 15702-2005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佛山是全国最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出口基地,2004年佛山检验检疫局共检验出口建筑卫生陶瓷40470批,货值756亿美元,批次和货值分别占全国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的520%和611%。2005年上半年,佛山检验检疫局共检验出口陶瓷15950批,货值285亿美元,与2004年同期相比,出口批次增长352%,货值增长357%。 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的检验一直没有检验规程,如果按现行的建筑卫生陶瓷国家标准检验,不但检验周期长,不能适应现在大批量出口的需要,而且对涉及安全、卫生的检验项目没有规定,不能有效保证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的质量。 针对这种情况,佛山检验检疫局积极申报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规程的制标任务,并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经过制标的各项程序,《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规程第1部分:陶瓷砖》和《出口建筑卫生陶瓷检验规程 第2部分:卫生陶瓷》两项标准最终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发布。 该两项标准以佛山检验检疫局为主要负责单位,广州局为协助单位。并结合检验检疫的实际,选择了放射性专项检测、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检验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大大缩短了产品出口时的检验周期;同时,将涉及安全卫生的放射性项目纳入标准中,使标准的内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适应,达到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向安全、卫生、环保和反欺诈等项目转移的目标;标准还引用了国家标准和部分国际标准的技术要求,将有效地保证和提高我国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的质量,对促进和扩大我国建筑卫生陶瓷的对外贸易有较大的帮助。
陶瓷最主要的危害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有毒重金属元素,另外就是放射性污染。
陶瓷制品中有毒重金属元素的危害主要是指铅和镉,搪瓷制品中有毒重金属元素的危害主要是指铅、镉、锑等。有毒重金属元素主要来源于用作釉料和色料的铅、镉化合物,因此以颜色、画面等作为装饰的制品比不作任何装饰的白胎制品的潜在危害就大得多。铅并非人体所必需的金属元素,但能随着食物、罐头食品、水源及劣质药物等进入人体内。每人日平均摄入量约为01~06毫克;如果不及时排泄,就可能会发生慢性中毒。研究表明,婴儿和儿童对铅毒害最为敏感,孕妇应当避免铅的毒害以免影响到胎儿的发育。铅中毒的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可溶性镉化合物属中等毒性类,能抑制人体内各种含巯基的酶系统,使组织代谢发生障碍,也能损伤局部组织细胞,引起炎症和水肿。可溶性镉化合物导致人体中毒的量为15~30毫克,硫酸镉对人的致死量为30克。据法国全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的德米里·戈尔德宁研究小组发表一篇最新研究报告称,低强度但长期地接触镉可能会导致癌变。陶瓷、搪瓷制品中的铅、镉造成危害的主要途径是通过盛装食物时与其酸性溶液接触而溶解至食物中,从而进入人体内。
大多数国家都对陶瓷、搪瓷制品的铅、镉溶出量有严格的限量要求,我国也不例外,国家标准GB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规定:扁平制品:铅小于50毫克/升,镉小于050毫克/升;除杯类以外的小空心制品:铅小于20毫克/升,镉小于030毫克/升;杯类:铅小于05毫克/升,镉小于025毫克/升;除罐以外的大空心制品:铅小于10毫克/升,镉小于025毫克/升;罐:铅小于05毫克/升,镉小于025毫克/升。国家标准GB4804-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规定:铅小于10毫克/升,镉小于05毫克/升,锑小于07毫克/升。因此,我们平常在购买、使用陶瓷、搪瓷制品时,就要格外注意其安全卫生问题了,应尽量要求商家铅、镉溶出量检测合格证明,或者选择白胎、釉下彩、釉中彩等类型的制品,对于有画面装饰的,应挑选那些表面光洁、装饰面积小、没有毛孔的制品。
墙地砖、卫生洁具存在的主要危害是放射性污染,主要是由其原料带来的。放射性污染的高危害性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购买、使用这些制品时,一定要要求商家提供放射性检测合格证,国家标准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中规定: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10和Ir≤13要求的为A类装修材料,其产销和使用范围不受限制。不满足A类装修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13和Ir≤19要求的为B类装修材料,不能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如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的内饰面。IRa为镭-226的内照射指数,Ir为镭-226、钍-232、钾-40的外照射指数;同时还规定: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
另外,搪瓷制品和含有金、银装饰的陶瓷制品是不能放在微波炉中使用的,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所以要注意保护自己哦~
工信部公开征求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保障网讯 近日工信部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征求对《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稿”)。
记者看到,里面对行业布局、专案规模和技术工艺、品质管制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均有要求。
工信部称该标准是“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防止低水准重复建设,遏制产能过快增长,促进建筑卫生陶瓷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行业发展品质和效益”而组织编写。
意见稿如下:
一、建设布局
(一)新建专案应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等规划政策,合理布局、适度发展。
(二)东南沿海地区控制产能增长,重点发展高品质、高附加值产品,加快发展生产 业,向中西部地区进行产业转移。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起点、高水准、高品质因地制宜地承接产业转移,
重点发展轻量化、节水型产品。
(三)统筹区域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力,控制区域产业规模。县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80条生产线,地级区域原则上不超过200条生产线。
(四)严禁在非工业规划区和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内新建和扩建专案。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建筑卫生陶瓷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通过整改在2016年底前达到,整改仍未达到的,应依法迁出或关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和改扩建专案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政策要求,严禁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的工艺和装备。
(二)新建项目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原则上单条生产线占地不超过100亩,厂区划分功能区域,按《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50560)建设。
(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选用《建材行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中的技术,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和烟气脱硝、脱硫装置,采用能效等级高、本质安全的工艺和装备,提高生产线自动化水准。
(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采用清洁能源或煤洁净气化技术,严禁使用本质安全性差、热工效率低、污染物排放高的简易煤气发生炉。窑炉采用高效耐火保温材料和温场自控系统。
(五)严禁生产、使用有毒有害色釉料和原料,杜绝重金属污染和放射性超标。
三、品质管制
(一)建筑陶瓷产品品质符合《陶瓷砖》(GB/T4100)、《陶瓷板》(GB/T23266)等国家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
瓷质砖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
(二)卫生陶瓷产品品质符合《卫生陶瓷》(GB6952)、《卫生洁具便器用重力式冲水装置及洁具机架》(GB26730)等国家标准或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五金配件品质稳定、耐用。严禁生产排污管内面没有施釉的卫生洁具产品。
(三)产品放射性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GB6566)。
(四)使用合法商标,标注生产地,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智慧财产权的产品。
(五)健全品质管制制度,建立品质管制体系。
四、节能降耗
(一)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能源消耗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要求。
(二)新建专案应符合《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543)要求,配套建设余热综合利用装置。
(三)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
应每年提交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清洁生产
(一)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建筑陶瓷工艺废水全部回用,卫生陶瓷工艺废水回用率不低于90%,污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二)环保设施完善可靠,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要求。
(三)防治粉尘无组织排放,原料、成品和固体废弃物运输应遮盖、防止遗撒,堆场应加围墙和顶盖。
(四)防治粉体制备、压坯成型、抛光修边等重点工段杂讯,厂界杂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杂讯排放标准》(GB12348)。
(五)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环境管理体系。
六、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必须“三同时”,建立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制度。
(二)按照《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设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建立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
七、监督管理
(一)专案投产前和正常生产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
(二)本准入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资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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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企业申请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和企业。
(二)本准入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资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