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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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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3 02:28:09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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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09:48:34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1是中国陶瓷行业唯一的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89年9月,是由全国从事陶瓷行业及相关产品(服务)的生产、设计、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他服务活动企业、事业单位、院校、地方性社团组织及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中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在中国轻工联合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陶瓷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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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09:48:34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丰台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开放的衬衫
直率的小兔子
2026-05-03 09:48:34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下设人才培训、经济技术信息、节能技术、咨询服务、陶瓷美术设计五个工作委员会和建筑卫生陶瓷、陈设艺术陶瓷、陶瓷原料及辅助材料、装饰材料、技术陶瓷、陶瓷技术装备等六个专业委员会。

1、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秘书处;

2、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建筑卫生陶瓷专业委员会;

办事地点: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装饰材料专业委员会;

办事地点: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

4、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陶瓷设备技术应用专业委员会;

办事地点:广东佛陶集团力泰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5、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陶瓷原料辅料专业委员会;

办事地点:轻工业陶瓷研究所;

6、中国陶瓷工业协会工业陶瓷专业委员会;

办事地点:江苏省陶瓷研究所;

7、中国陶瓷工业协会陈设艺术陶瓷专业委员会;

办事地点:协会本部;

8、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日用陶瓷分会;

办事地点:华光陶瓷集团;

9、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营销分会;

办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星楼3楼;

10、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人才培训部;

办事地点:景德镇陶瓷学院;

11、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经济技术信息部;

办事地点:景德镇陶瓷学院;

12、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办事地点:协会本部;

13、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节能技术中心;

办事地点:山东省硅酸盐研究设计院 ;

14、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美术设计中心;

办事地点: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15、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 ;

办事地点:广东省佛山市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9栋2楼东侧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

认真的篮球
健康的火车
2026-05-03 09:48: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景德镇市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陶瓷文化,是指与景德镇陶瓷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社会和艺术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表现形式。第四条 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陶瓷文化传承创新的相关工作。

陶瓷行业协会、文化遗产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成员单位和个人传承创新陶瓷文化。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陶瓷产业发展等部门组织编制陶瓷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陶瓷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土空间、陶瓷产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陶瓷文化传承创新专家委员会,为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陶瓷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对在陶瓷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第十二条 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与陶瓷文化相关的老窑址、老作坊、老矿址、老里弄、老会馆、古驿道、古码头、石刻和代表性建筑等;

(三)与陶瓷文化相关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四)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五)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历史建筑;

(六)已经公布的与陶瓷文化相关的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列陶瓷文化资源,可以经申请列入名录:

(一)能够反映陶瓷传统制作技艺,连续生产三十年以上且保存完好的窑址、作坊和矿址;

(二)体现景德镇特色的制瓷工艺和流程;

(三)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陶瓷传统制作技艺项目,及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相关技艺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手稿、文献资料等;

(五)具有陶瓷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陶瓷文化资源名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陶瓷文化资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陶瓷文化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陶瓷文化资源进行评审;

(四)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陶瓷文化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公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列入名录并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无申请主体的陶瓷文化资源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后申报,按照前款规定列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