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出口退税率是多少?谢谢
陶瓷出口退税率是5%的出口退税。出口征收17%增值税。可以到进出口关税查询http://www.sol.com.cn/tool/tariff/。
查询方式:
点击链接。
按商品编码、按商品名称、报关代码三者任选其中一个,点击关税搜。
进去后就有出口退税等相关信息。
现在好象没了吧!!现在都向第3产业转移了
政策中,一些“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产品和附加值较低的资源性半成品的出口退税率都不同程度进行了下调。陶瓷行业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中下降较大,由13%降至8%,一次下调了5个百分点。而此次调整已经是自2000年从17%降至15%、2003年从15%降至13%之后的第三次下调了。5年以后可能就取消退税了,对企业的效益会有很大的影响,目前只是利润少了一些。
1、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额的计税依据及计算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消费税的应税货物,属从价定率计征的按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予以免征消费税。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报价数量20尺寸的货柜(按25m3计算)包装件数=25/0.0532=470箱(每箱装一套)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一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
=150-150/(1+17%)×9%
=138元/套
国内费用=运杂费900元+商检报关费200元+港区刚杂费700元+公司业务费1300元+其他费用950元
=4050元
每套餐具国内费用=4050/470=8.6元
海运费=2250美元×6.5/470
=31.1元
CIF报价=(实际采购成本+各项国内费用之和+国外运费)/[1-预期利润率-(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CIF报价=(138+8.6+31.1)/(1-10%-(1+10%)*(0.6%+0.3%)=177.7/0.8901=199.6元
CIFC5=199.6/(1-5%)=210.1=210元
(2)按照客户还价核算我方能否获得利润:
外向体积:0.4m×0.35m×0.38m=0.0532m3
报价数量20尺寸的货柜(按25m3计算)包装件数=25/0.0532=470箱(没箱装一套)
销售收入=22×8.27=181.94元
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
实际成本=进货成本 一 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
=150-150/(1+17%)×14%
=138.461.5元/套
国内费用=运杂费900元+商检报关费200元+港区刚杂费700元+公司业务费1300元+其他费用950元
=4050元
每套餐具国内费用=4050/470=8.617
海运费=2250美元×8.27/470
=39.5901元
销售利润=销售收入-实际成本-国内费用-海运费
=181.94-138.4615-8.617-39.5901
=—4.7286元/套
利润呈负数,亏损4.7286元/套。亏损占销售收入的比率为4.7286/181.94=2.60%
(3)按照我方保持8%的利润,进行国内采购的调整计算:
实际成本=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海运费-国内费用
=22×8.27-22×8.27×8%-39.5901-8.617
=119.1777元/套
采购成本= 实际成本×(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退税率)
=119.1777×(1+17%)/(1+17%-9%)
=129.1092元/套
供货商需要在原价基础上降价20.90元才可以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