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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人生陶瓷是几线品牌

淡然的老师
高兴的蜻蜓
2022-12-23 15:07:03

得意人生陶瓷是几线品牌

最佳答案
温柔的发带
碧蓝的小馒头
2026-04-12 19:37:23

二线品牌。得意人生陶瓷经营部成立于2021年07月05日,注册地位于佛山市。通过查询得意人生陶瓷官网可知,得意人生陶瓷,制作工艺复杂,属于二线品牌。该陶瓷质地精细,釉面细致反光,深受群众喜爱。

最新回答
潇洒的诺言
火星上的镜子
2026-04-12 19:37:23

得意人生陶瓷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种陶瓷产品现代化企业,视创造高品质的陶瓷为已任,引进国外新进生产设备,以及建立了高标准的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讲究 精益求精,质量检验全程由专家严格层层把关,各工序产品经过严格检测、监控、做到不合格品绝不流入下一道工序,力求产品品质达到精致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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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趣的老鼠
粗心的人生
2026-04-12 19:37:23
智家品牌。

1、价格。得意智是指广东得意智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下拥有很多的瓷瓦品牌,其中智家品牌是最好的,一块瓷瓦只需要5元,与其他的瓷瓦相比较,价格便宜了3元。

2、质量。智家品牌的瓷瓦,采用了最新的制作工艺,提高了瓷瓦的坚韧程度,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壮观的心情
无聊的白昼
2026-04-12 19:37:23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502民初2180号

原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萌,山西当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生地,任总经理。

被告:任凯凯,*,*,*,*。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斯米克公司")、任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平、郭萌、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生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凯凯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货款80000元并赔偿原告因此而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等损失约3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8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天津市塘沽区华北陶瓷市场经营了一家个体商店,名称为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代理销售斯米克品牌的瓷砖。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在晋城居然之家代理销售斯米克品牌的瓷砖。被告任凯凯是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生地的儿子,担任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的经理。2017年5月20日,原告向第三方天津福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斯米克品牌的瓷砖,但因原告库存的货源不足,便与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的任凯凯联系,提出让被告向原告供应斯米克品牌的瓷砖,在被告答应之后,原告便于2017年5月22日以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八万元货款,被告在收到货款后,于2017年6月6日给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单位公章以及签有被告任凯凯名字的收据。然而,在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却迟迟不为原告供货,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追要,但被告任凯凯始终制造各种理由哄骗原告,截止今日,被告不仅不给原告供货,甚至连原告支付的八万元货款也拒不退还,更为严重的是,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竟然将晋城居然之家的店面关门,溜之大吉。被告这种不负责任、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原告仅差旅费、住宿费等损失就有大约三千元之多。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答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林某某诉答辩人与任凯凯共同返还被答辩人80000元货款的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答辩人未授权任凯凯向被答辩人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林某某供应斯米克瓷砖,也无授权任凯凯向晋城市城区范围以外的斯米克瓷砖使用者供应瓷砖。根据2015年答辩人与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所签《斯米克经销协议书》,协议书明文规定:"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本协议约定的经销区域范围外进行任何销售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所以被答辩人所诉任凯凯答应授给被答辩人斯米克瓷砖纯属任凯凯的个人行为,与答辩人和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无关,答辩人也是现在才知道这回事。二、被答辩人所诉让答辩人与任凯凯共同返还被答辩人80000元货款一事,在此之前任凯凯所收答辩人货款一事答辩人毫不知情,此款既未打到居然之家斯米克瓷砖店账户上,也未打入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更未打入答辩人卡上,答辩人直至收到晋城市城区法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才知道此事,更未在给被答辩人的收据上盖过答辩人的公章,所有让答辩人与任凯凯共同返还货款一事违法。三、任凯凯仅为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居然之家瓷砖店的一名业务员,被答辩人所说任凯凯是瓷砖店的经理更是无稽之谈。任凯凯的个人行为只能由其个人负责,不能因为任凯凯是答辩人的儿子就让答辩人与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也是无法律依据的。四、关于起诉书中被答辩人所提到的"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竟然将晋城居然之家的店面关门,溜之大吉"一事,是被答辩人主观臆断,并非事实。因居然之家斯米克瓷砖店,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多次到期不能按时缴纳房租,导致居然之家罚款。2017年3月,因无法缴纳房租,被居然之家强行关门七天,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罚款,2017年5月中旬,居然之家再次催促缴纳6月份房租时,因无钱缴纳,被强行关闭,店内财物被居然之家扣押,答辩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货款80000元并赔偿差旅费、住宿费等损失约3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83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林某某举证并陈述如下:

1、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并由任凯凯签字的收据,证明林某某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共计向任凯凯支付80000元货款,背面加盖公章。补充说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任凯凯63053元,其余是现金直接支付给任凯凯,共计80000元。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对其真实性有异议。1第一,收据不是正面写的。第二,不是晋城斯米克公司的公章,仅仅是居然之家的业务章,章可能是预先盖上去的,而且章和收据是不同面的。第三,我公司并没有收到款,居然之家的店也没有收到款,我个人的卡也没有收到款,钱的去向不明。我本人收到起诉后才知道此事。

2、林某某与任凯凯微信聊天记录,共107页。第一,第23页任凯凯提供一份加盖有被告晋城斯米克建材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收据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第二,聊天记录显示任凯凯是晋城市斯米克公司的经理,分管业务。第三,聊天记录第12页和第13页,承诺晋城斯米克公司的瓷砖可以销售到晋城外。以上聊天记录证明任凯凯的行为是晋城斯米克公司的职务行为,反映迟迟不发货的原因。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聊天记录只是任凯凯自说自话,没有我的授权,我不发表意见。

3、两张名片,分别是上海斯米克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居然之家负一楼007号晋城斯米克瓷砖专卖店任生地总经理的名片,另一张是上海斯米克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居然之家负一楼007号晋城斯米克瓷砖专卖店任凯凯经理的名片,来源是被告任凯凯提供的。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确实以前在店里放过,任凯凯的名片只是为了推销业务的一个挂名经理,是虚的,我的名片是没有问题的。

4、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与天津福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证明福泉盛装饰工程公司要求原告供应斯米克公司的瓷砖,原告因货源不足向被告任凯凯提出供货。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我不清楚这个事,我无权发表意见。

5、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斯米克公司的身份。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无异议。

6、任凯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任凯凯的身份。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无异议。

7、与任凯凯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证明转账情况。

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质证称:不是我经手的,我不清楚。

针对争议焦点,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针对其反驳主张,提供证据并陈述如下:

2015年度斯米克经销协议书一份,根据第5条经销授权限定,证明我公司经销范围仅仅是在晋城地区,不得给其他地区经销商供货。

原告林某某质证称:对其真实性没有意见。第一,这份协议书是由上海斯米克建材公司和任生地之间签订的,对原告没有约束力。第二,对于原告向晋城斯米克业务员任凯凯提出要求供应斯米克瓷砖时,曾经提出能否向晋城外地经销商销售,任凯凯表示只要你不说就没事。第三,被告晋城斯米克建材公司确实得到了上海斯米克建材公司的授权,所以在销售主体方面真实可靠。第四,从签订的形式上看,乙方是任生地,单位是任生地的个人章,联络人是任凯凯,证明任凯凯是斯米克公司员工,足以说明任凯凯向原告出售瓷砖的行为是晋城市斯米克公司的职务行为。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林某某提供的证据1"收据一支",收据背面盖有"晋城市斯米克瓷砖专用章",正面有被告任凯凯的签字及手印,此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林某某与任凯凯微信聊天记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证据1收据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与天津福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与任凯凯银行转账记录电子回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证据1收据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原告林某某作为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与案外人天津福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天津得意龙陶瓷经销处向天津福泉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货斯米克M01060号瓷砖879箱。因库存货源不足,原告林某某与就职于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的经理被告任凯凯微信联系供货事宜,双方达成供货合意,原告林某某向被告任凯凯个人账户转账63053元,现金支付给被告任凯凯16947元,货款共计80000元,被告任凯凯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林某某出具收据一支,该收据正面盖有晋城市斯米克瓷砖专用章,背面载明:"今收到林某某转账金额陆万叁仟零伍拾叁元整(63053)现金壹万陆仟玖佰肆拾柒元整(16947)总金额捌万整(80000)。收款人:任凯凯,身份证:,1863466****,2017.6.6。"被告任凯凯收到上述货款后一直未向原告林某某供货,也未将货款退还。

另查明,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生地与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有经销协议书,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任生地在山西晋城经销其产品。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任凯凯的行为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由谁承担问题。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任凯凯系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的员工,被告任凯凯向原告林某某提供过名片,该名片显示其职务是晋城斯米克公司经理,双方在微信商讨买卖瓷砖事宜时,被告任凯凯也向原告林某某出示过盖有晋城斯米克公司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当庭承认被告任凯凯系其公司业务经理。因此被告任凯凯作为公司业务经理与原告林某某买卖瓷砖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所实施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承担。关于货款的问题,原告林某某虽未能与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其提交的与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员工被告任凯凯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林某某为购买瓷砖已向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支付了80000元货款,而作为出卖人的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在收到原告80000元货款之后未依约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返还8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差旅费、住宿费损失的问题,原告林某某就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晋城斯米克公司关于应驳回原告林某某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任凯凯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天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某货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晋城市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07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郭春平

人民陪审员闫香梅

人民陪审员杨学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张 琪

书 记 员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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