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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帮忙~

温婉的天空
自然的眼睛
2023-01-05 20:20:35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帮忙~

最佳答案
会撒娇的巨人
开心的蜡烛
2026-05-10 04:16:43

简单来说 ,主要责任在陈某,物业是次要责任,两者都要赔偿。下面几个案例相信对楼主有所启发。

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一人所为,但谁是肇事者,却是此类案件最普遍、最棘手,也是最易引发争端的问题。抛物者难以找到,受害一方无奈中对楼内众多居民包括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在我国已不是一两单了。在我国,由于高空抛物多人被起诉这样的案件已有判罚的先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有三例。

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点评:有嫌疑,一起担责

瓷片案

2007年1月,一名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的,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不支持索赔

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谁没管好,谁担责

最新回答
热心的白云
奋斗的鸭子
2026-05-10 04:16:43

这名男童的头部受伤,缝了十针。

广东深圳这起少年抛物案,伤了一个小男孩,导致头被砸,缝了十针。事发当天,4岁男孩小林正在楼下玩耍,突然被从天而降的瓷片划伤额头。突然,小林满脸是血。小林的玩伴发现后,立即找到小林的妈妈,告诉她小林的情况。男孩和母亲得知后,立即带小林去医院检查治疗。从家属提供的图片可以看出,孩子额头上的伤口也很可怕,又长又深,看着就疼。

事发后,经过询问,原来是附近有四个小男孩在楼顶玩耍。屋顶上有瓦片,其中一个男孩拿走了瓦片并把它们扔到了楼下。从高楼上掉下来的瓦片没有直接砸到男孩的头,而是先砸到了一楼的雨棚。两者相撞后,一些瓦片溅到了受伤男孩的额头上,真是惊心动魄。楼顶的四个男生中,另外三个指认了另一个男生,但是那个男生根本不承认。经过协商,房东和这四名孩子的家长已经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具体的赔偿结果还没商议好。

对于这样的熊孩子行为,父母的监督很重要。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高空抛物,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件。众所周知,高空抛物体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因为即使是一个小瓶盖从高楼上掉下来也会致人死亡,但是高空扔东西的多是家长监管不力的熊孩子。他们有恃无恐,不知道后果,没有清晰深刻的认识,但对别人却是致命的。我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的类似案件,但我也希望如果发生这样的案件,能够进行合理的审判。家长对高空抛掷物体可能没有深刻的认识,高空抛物体真的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一定要记住不要这样做,尤其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应该从小就教他们。

闪闪的雪碧
眼睛大的雪碧
2026-05-10 04:16:43
#被狗砸瘫 告了整栋楼#

我们期待的,不止管好你的狗。

高空坠物在法律界早已是老生常谈,当年重庆掉过烟灰缸、广州掉过瓷片、深圳掉过玻璃,在备战司法考试时都要拎出来讲,除了如何切入起诉和责任划分是绕不开的,胜诉执行和社会影响也得放在心上。

整个事件已被话题词高度概括,但还是一起回顾一下 :【女子被大狗砸瘫却无人认责,她把整栋楼告上法庭】今年4月,广州市白云区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47岁张萍被砸中。她瞬间倒地不省人事,目前高位截瘫。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谜。无奈之下,张萍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对于房东和租户而言,自身并非直接侵权方,却突然面对索赔的要求,内心同样是无奈甚至莫名奇妙。

新闻报道显然是站在了“正义且无辜的大多数人”这边,但法律会支持他们吗?即便案件在仍在审理,但我们仍有大胆预测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是什么意思呢?像这种高空抛物致损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张萍将高空坠狗致其高位截瘫的事实进行举证,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剩下的都由房屋使用人和产权人来举证。简单说,如果你在楼上住,你就要证明“无罪”,比如你证明当时在北京,你从来没养过狗,或者你家的狗还活着当时被锁着等等事情都具有证明力。

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是清白的会怎样呢?

在烟灰缸案中,只要没把自己撇干净,就得和其他业主一起担责: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必知法律常识#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深圳的玻璃案中,即便没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也没有让业主担责,而是将责任划给具有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业主不担责,物业公司的赔偿也让小宇父母有所安慰,但瓷片案中的母亲就没这么幸运,没有获得法院得支持:2007年1月,一名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的,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对于高空坠物案件,全部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都有先例,那坠狗案会有让人眼前一亮的人判决吗?除了狗是活物,作为财产或物品的一种与其他案件并没有不同,但在审理的案件就将结果交给法官,脱离事实的推测只会让我们越走越远。

而对于无人承认担责这件事,我们或许可以多说两句:我们总是说法律是滞后,而滞后的何止法律,道德也面临这样的窘况,瓷片案也好玻璃案也罢,十多年过去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仍深得人心,再怎么调侃扶老奶奶也透露着无奈,想热心助人也会担心被罚,如果没有昆山案正当防卫的激励,大概会有更多人对法律有疑虑。

也许我们完全可以做一个理性人、社会人,成熟稳重冷静不期待不承诺,这样就不再会因为没有人站出来而凄凉和尴尬,最终也会变成让人打颤的冷漠,但有几个人能这样?我们热切的刷微博、看新闻,无非是想看到一个让人心安的结果,以此劝慰自己不能变得冷漠,单单靠法院或某个判决是做不到这一点的,即便支持让业主赔偿受害人,结果也不见得理想,我们来看看:

2000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郝跃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22名被告不服上诉。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至2014年,仅三人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赔偿不足2万元。

作为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反倒很豁达,郝跃表示:自己现在仍在经营一家机械租赁企业,并不缺钱,只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恢复执行,找回自己的程序正义,并再次提醒人们不要高空抛物,防止悲剧重演。

将近二十年后的今天,类似的情况还在发生,可以说悲剧还在上演,我们已不能单单期待判决,还要期待判决要承担责任的人也要主动承担责任,否则我们只能给道德找借口: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都是法律滞后拖了后腿。

回归到本案的话,还能多说一句:请管好你的狗。

唠叨的墨镜
典雅的冷风
2026-05-10 04:16:43

高空抛物没有伤人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法律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昏睡的猎豹
迷路的招牌
2026-05-10 04:16:43

【法律分析】

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风把玻璃吹落,墙体瓷片由于年久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谐的背包
孝顺的板栗
2026-05-10 04:16:43
1、如果是房东出租给别人的,那房东无责任。

2、原则肯定是:谁扔的由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3、主要法律是:侵权责任法。

4、可以先报警,得到警察的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日后找说法及要求得到赔偿。不然,过久 了,证据没了,到时你可说不清。

5、无法确认哪层的人扔的,则整栋楼层的人,均需要配合调查,无法自认清白的,则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