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买卖怎么判?
对文物的购买者一般是不进行刑事处罚的,但对于文化的倒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触犯了倒卖文物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在安阳一建筑工地施工时,董某听说打桩打到了古墓,晚上就和同伴挖掘古墓,挖出铜鼎、铜铲、玉棕等14件文物。不久后,他就把其中的12件文物以70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
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个古墓是殷墟遗址边缘的商代晚期墓葬,而挖出的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
盗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卖了700多万元
董某是安阳县安丰乡人,2011年10月的一天,他在安阳市大华金商都建筑工地18号楼打桩工程施工时,听一位施工人员说,有人打桩打到古墓,“打”出了一件青铜器。他花了3万元收购了这件青铜器。
“我没有把发现古墓的情况给任何人说,想自己挖出来挣点钱。”随后,董某就和平时干盗墓的王某商量好,再找几个人晚上10点以后来挖墓。
踩点后,在一天晚上,王某纠集另外3人,和董某一起偷偷盗掘这个古墓。当晚就从古墓中挖出两个铜鼎、一个玉棕、一个铜铲等14件文物。
过了两三天,董某联系了文物贩子吕某,在吕某家里将12件文物以700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郑州倒卖文物的毛某(另案处理)等3人。董某给了吕某15万元好处费,分给王某200万元,自己得了500万余元,又用36万余元买了一辆汽车。
经山西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等人盗挖的文物中,铜鼎、玉棕均为国家二级文物,涉案文物出土于殷墟遗址边缘地带的商代晚期墓葬,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盗墓者被判15年仍有9件文物未追回。
案发后,安阳市公安局追回了部分文物,但还有9件,直至案件判决,仍未被追回。2012年10月31日,吕某到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投案。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认为,董某、王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吕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2013年12月6日,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董某、王某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处罚金各20万元,并责令退出赃款;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男子盗挖商代古墓12件文物卖700多万元获刑
有些人为了钱竟然打起了偷盗古董的主意。在这看似静好的小城岁月里,却有一伙人在地下掀起了波澜。他们瞄准陕西、山西等地一些县城的古塔,在附近租房开饭店,白天假装做生意,晚上在店里朝着古塔方向挖地道,企图找到地宫盗取文物。团伙这3次作案共盗窃花卉纹鎏金银棺、双凤纹鎏金银椁、石塔、阿育王塔等一级文物4件,此外还有二级、三级、一般文物等数十件。
经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咸阳市中级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卫永刚等23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这些古董被盗走很有大一部分是当地政府的监管不到位。他们由于古董较多,平时不太注意对他们的维修报酬,导致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后果。卫永刚等人盗掘的6座古塔全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3座早在1988年就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延伸检察职能,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堵塞文物管理的漏洞,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我们要意识到,古董是属于国家的财富,并不是是我们随意窃取的,否则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体系很宏大而问题又很具体的工作,无论是改造罪犯还是保护文物,都是其中应有之义,都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部门各方面守土尽责、主动履职、自觉担当。那些为了钱而利欲熏心的人,我们要对他们进行最严厉的处罚。我们希望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抱有快速发财的念头。
为了盗墓,费尽心机。现实版的“摸金校尉”被判刑11年,他的作案动机不为别的,只是为了盗取古墓中的文物。
“摸金校尉”在中国古代,是对盗墓人的称呼。据史料记载,曹操为了弥补军营的费用的不足,专门设立“摸金校尉”这个军衔,设专人从事盗墓的工作,把盗取的文物换成部队的军用费用。因此,大多数的汉墓都被盗取一空。
为盗墓他包下整座山
根据成都法院的介绍,一位精通文物,懂一些风水的男子,通过勘察,探测,发现在一个村子的周围有很多的洞,于是他他断定这个地方肯定有古墓。盗取古墓一个人是很难完成的,于是他就蛊惑多人和他一起盗墓。为了找到合理的盗墓理由,于是他下血本包下了整座山,为他盗墓打掩护。
现实版“摸金校尉”被判11年
古代的“摸金校尉”是受曹操钦点封号的,盗取的文物也是用作军费。而现实版的“摸金校尉”是要付出代价的。就在这几个人如火如荼地运用各种工具,找到古墓位置,并进行偷盗的时候,被警方发现并逮了个正着。他们偷盗的古墓经专业机构鉴定是汉代的古墓葬。
因为汉代古墓葬大多被“摸金校尉”所盗,这名男子成为现实版的“摸金校尉”。经过法院审理,这名盗墓男子以盗掘古墓葬罪被判为11年有期徒刑,其他几人根据不同情节也分别判刑。
他的作案动机是什么?
他的作案动机很清楚,就是盗取古墓中的文物。他盗取的墓葬。经过文物权威机构的鉴定,是汉代的古墓群。为了盗取古墓,这名男子也是煞费了苦心,布了一场大局,结果依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同乙某先后组织多人在甲某承租的养殖场地下盗挖金矿石,并将挖得的金矿石运至金矿加工厂提炼黄金。自2008年至2013年,共获取黄金3万多克,鉴定价值6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甲某、乙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数额巨大,遂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二、此罪与彼罪
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是律师首先考虑的问题。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取并深入研究案卷资料,认为该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更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涉罪金额也存在较大出入,于是确立了罪轻辩护的思路。
(一)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
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甲某等人将本属于国家的金矿石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并加工提炼成黄金,通过一系列行为将国家的矿产资源转变成自己的财富,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一种法定犯罪,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最高法定刑为7年。律师认为,乙某等人违反国家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擅自开采金矿的行为,更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二)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辨析
结合本案案情,谈一下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具体区别。
1.从犯罪客体来看,盗窃罪所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制度。甲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擅自开采金矿,其破坏了金矿资源和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的侵害对象,不只是金矿石所有权,还包括自然环境、场所安全与健康、社区关系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这是“盗窃罪”的概念所不能涵盖的。
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某雇佣工人下井开采金矿石,开挖矿井和巷道,有人负责通过图纸寻找矿脉,有人负责铺设雷管、炸药,工人的分工比较明确,其作业方式符合矿产开采的基本模式,其所付出的人工、技术和风险成本是盗窃罪所不能比拟的,相比于盗窃罪,非法采矿罪的可谴责性应大大降低。
3.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非法采矿罪是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资源日渐稀缺,国家出于对矿产资源和管理制度的保护,才制定的一种法定犯罪,这与随着人类的出现就存在的盗窃罪等自然犯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有本质不同。它会因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变化而有所改变。
所以,甲某等人的行为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定性,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一言蔽之。
三、关键的转折
(一)“从旧兼从轻”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刑法的实施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作出调整,这一重大变化应足以引起辩护律师的重大关注,而正是这个变化,给了律师一个巨大的辩护空间。
2011年修改前的刑法(以下称2011年前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已作废)第一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在2011年以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个前提是存在“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情节,而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能够证明甲某等人曾被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况!事实上,甲某所采挖的也都是无人问津的尾矿,一直没有引起当地管理部门重视。所以,一旦认定甲某等属于非法采矿,本案被告人在刑法修改之前的2008—2011年间的采挖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那么,根据2011年之后刑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在2011—2013年期间的犯罪行为又如何处罚?
首先应明确一下,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最高法、最高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25万元至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遗憾的是,从被告人2011—2013年期间所采金矿石的价值来看,也已经达到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二)量刑的情节
虽然甲某等人所采挖的矿石价值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但律师认为乙某在本案中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真诚悔罪、主动上交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应予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乙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小结
综合全局,本案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涉及法定犯的辩护思路,二是运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才得此突破性的转折。
法定犯罪往往随着国家政策、某一行业、社会发展等因素,在不同的时期会规定不同的犯罪构成。这也是有些律师认为法定犯容易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因。另外,法定犯与往往具有较大恶性的自然犯相比,其可谴责性也比较低,如果存在罪轻情节,容易获取从宽处罚机会。另外,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应该时刻掌握法律的新旧更替,尤其是在刑事领域,应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砂石资源,要求各相关部门: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是市委、政府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明确责任,联合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盗采盗挖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整体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3、加大宣传,群防群治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盗采盗挖砂石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形成持续高压的打击态势。同时,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4、强化督查,执纪问责
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调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专项行动有序推进。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督促各专项工作组扎实有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大专项整治行动的监察工作力度,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推卸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同时,对相关人员参与非法开采、交易砂石等行为进行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互联网+警务”网上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最新版)
一、概念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景德镇对于我来说,是少数愿意去非常多次的旅行目的地。
这个地方很特别,我对它的第一印象其实特别糟糕。不得不说,它和我想象的旅行城市差太多了。
这里尘土飞扬,城市建设缓慢到令人绝望。老城区修路是常态,五年来可见的改变极其微小。从高处望去,你可以看到城中心汇集着不少破旧不堪的老屋子,仿佛时光仍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
可是,一旦深入后,你会发现 这座城市因为与瓷器千百年来的连接,而产生了某些奇妙的磁场。
那些看起来破落的房子,有的是十大瓷厂曾经的办公地和生活区;有的是改制后忽然如春笋般冒出的陶瓷作坊;有的是陶瓷品商城……
每一处沧桑的角落,仿佛都留了一段密码,只有脚踏实地地去走过才能得到它。而当这些密码组合在一起,就能破译出景德镇的奇特了。
去的次数越多,我越对这座城市充满敬意,毫不夸张地说,景德镇有全世界最顶尖的手工制瓷技艺。
陶艺家们慕名而来,我常能在小作坊看到外国艺术家用翻译器和老师傅交流,最后达成共识,他们一起做出了某件有趣的艺术品。
和其他手艺城市相比,景德镇是包容的,它接纳各种可能的风格,鼓励创新,仿古只是其中的一支队伍。
来到景德镇,正确的玩法不再是逛景点,找打卡地,而是 逛工作室、逛市集、逛鬼市。 人是这个城市最有趣的部分。
景德镇能带给你的体验,也和其他 旅游 城市真的不同,之前嬉游有发过【 景德镇慢行:淘点器物,寻点好吃的 】,但我觉得还不够深入。这次来景德镇,我希望能把更多特别的体验分享给你们。
鬼市和鬼有什么关系?
鬼市这个名字,听起来有点瘆人。
如果对古玩的熟悉的朋友,其实会发现中国有不少城市,其实都有鬼市,比如北京、天津等。 鬼市是一种特别的地摊文化 :入夜撂地摊、做买卖,拂晓散市。
据说清朝的时候,就有这个名字了,那时因为是在天黑的时候做交易,摊主们为了方便会点一盏煤油灯,灯影忽明忽暗,来往的人群在摊位前晃动,有点像是鬼影,就用了这样一个名字。
所以,鬼市和鬼没问题,它一点也不吓人,可以放心大胆去。
景德镇的鬼市,在全国算是比较有名的。它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最早是在景德镇饭店门口开始的,如今鬼市已成规模,它摆在了 曙光路的古玩市场内,每周一凌晨三点开业。
我去过两次景德镇的鬼市,而除了鬼市外我从未逛过任何古玩街。和潘家园这样的古玩街相比,鬼市更亲民一些,千奇百怪的东西都能淘到。我自己也买过一些不贵的、好玩的小东西,比如建国瓷厂的八骏马,每一匹形态都不同。
还有一些匣钵土做的神兽,虽然买的时候摊主们一定会承诺这是老东西,只是有瑕疵。不过我的心态就很好,我就是把它当现代器来买,打水漂了就是几百元,但看着至少是舒服的。
对于鬼市,你完全可以把它当作旧货市集来看待,以玩和逛为目的,不需要有太大的压力。
对于我们这样的非专业玩家,想捡漏几乎是不可能的。主要还是花几百元的小钱,买个乐趣,学个知识。
我有一个匠二代的朋友,父亲在训练他做瓷器时,就会让他一边读陶瓷史,一边去鬼市练手。后来实战了一年,和各路摊主们沟通后,他基本了解了瓷器发展的脉络以及每个时期瓷器技法、釉色上的特点。
所以,鬼市虽然只是个地摊市集,但只要你用心看、听,就能学到一些有趣的陶瓷知识。
而如果你是第一次来鬼市,建议可以多听少买。
我最近的体会是和十年前相比,鬼市现在能买到好东西的概率很低。
我有去过不少艺人朋友的工作室,里面都有一些从鬼市淘来的古瓷,比如 玳瑁釉盏 ,而这些我都没有再在市场看到。
现在的鬼市,里面有不少翻新、造假的东西,水很深,玩的意义大过买。
趟鬼市的规矩
在去鬼市前,我还要和大家科普一些它比较有趣的规矩。
首先“鬼市”其实不能叫逛,正确的说法是“趟”。用“趟”这个字,自然是因为水深了,这里就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的地方。
1)行家的标配:手电筒+放大镜
来到鬼市,行家和游客一眼就能看出来。行家手里,多半随身携带一个强光手电筒。而之所以要拿手电筒,是为了 鉴定器物是否有修补痕迹及附着物移植痕迹 。
但据说如今的造假能力,早不是一个普通的手电筒能看破的了。
感觉还挺好玩的,现在还有不少人是直接拿手机来照的。
我第一次去鬼市是十点,那会差不多摊主要收摊了。天亮之后就没有这种有趣的氛围。
所以,来鬼市要起早,才能感受它真正的氛围,至于手电筒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决定。
如果更专业一些的人,还会随身携带放大镜,来观察瓷器的细节部分。
2)专业话术
在鬼市,货品的价格一般都是以块和毛来定价: 一毛等于十块,一块指一百 。
千万不要以为5毛钱真的是5毛钱就行!
如果实在不懂,就直接问摊主多少钱就行,没必要一定要跟着摊主来讲专业术语,讲不熟练的话还可能会把自己绕晕,影响正常的还价发挥。
3)不问来源
来买的人基本很少打探货品的来源,基本买家在分辨真伪后,就直接进入讨价还价的阶段。
我之前有咨询过朋友怎么还价,他说随心还。比如对方开价300,还价50也不为过,千万不要不好意思。
如果不知道怎么还,就站在人多的摊位观摩。
大多时候,摊主真的不清楚自己卖的是什么。年代、工艺他都是和你一顿乱说,听过就好,不要被带了节奏。
鬼市可以淘到什么?
每一次去鬼市,我都能看到各色不同的东西,景德镇鬼市上卖的东西,以各路瓷器为主,其他也有文玩、家具类的,而且总是有非常离谱的,比如有人曾看到鬼市上有卖牌位,按理说这样的东西中国人是忌讳的。
我是在周一凌晨五点去的,冬天的鬼市开业会晚一些,一般六点的时候最热闹。
醒来的时候,我也无比挣扎,走到路上的时候,整条马路空无一人。
但行家都是大清早赶第一波去选货的,等天亮了不光没有鬼市的氛围,好货也早已被选走了,所以,还是要起早。
打车来到鬼市的时候,有一些已经摆好的摊位,但也不少摊主仍在收拾,准备开张。
走进市场,可以看到最早来的人大多都自备手电筒,像我这样拿着相机拍照的人几乎没有。
有的摊位人来人往,聚集了不少看客,买家都是蹲在地上一边看一边聊。
有的摊位则是冷冷清清,零星地摆出几件货品。
这里交流基本都是轻声细语,老板卖不了货也不会大声吆喝。我一开始都是以观察为主,看别人怎么买卖,看的过程也挺好玩的。
鬼市上能淘到一些什么样的宝贝呢?我把我觉得特别的一些罗列出来。
1)明星产品:绝版老瓷片
景德镇在宋、元、明、清为主要产瓷地,所以这里的老窑口及窑口旁堆放破损陶瓷的地方很多,且明清官窑有着非常严苛的规定,为宫廷烧制瓷器一点都马虎不得,稍有瑕疵就会被砸碎埋在地里。
后来,在城市建造的过程中,大量古瓷片被挖掘出来。
于是,不少当地的百姓都开始自发去挖,据说上个世纪的景德镇,也有人因为挖到瓷片一夜暴富。
古瓷片埋在景德镇的角角落落,过去不少人会在逛公园的时候顺路挖,现在公园不能挖,有人每年就会等河流退水后在溪流里挖。
记得我之前去浮梁县采访的时候,涂老师有带我们在田野里捡,那会挖到古瓷片的概率特别大。对了,他还专门写过一本古瓷片的书,叫做《捡来的瓷器史》,感兴趣的也可以看看。
再说回来,百姓挖来的老瓷片,平时会有专门的倒爷去收,然后拿到鬼市卖。
最初的鬼市,大家就是冲着这些老瓷片来的。到今天,也依旧有人背着一个大袋,里面放着一堆沾满泥的瓷片就来摆摊。
这个场景还是蛮有趣的。真的是没有最破,只有更破。
有人会说,都碎成这样了还有用吗?其实,这些老瓷片挺有价值的。瓷片因为破损严重,不太值钱,对于考古是没有什么价值的。 但老瓷片可以帮助不少专门学习陶瓷的手艺人,去还原当时的纹样、釉色等,方便他们去做测试。
这些也能帮助学者去了解那个时代的艺术和技术发展等,因此,这类东西还是很受欢迎的。
当然,如果你眼睛够尖,这里面也有特别有收藏价值的瓷片,比如元青花的老瓷片,过去十几元一块,后来因为元青花保留下来的瓷器非常稀少,于是这类瓷片也被炒到了一千一块。
2)古瓷器
历代官窑、民窑瓷,各个时期的青花、粉彩等在这都能看得到,器型也很丰富,有碗、盘、合、瓶、壶、罐等。
这里感觉就是就是一个活着的瓷器博物馆。只不过,真假凭眼力,来练练手也是不错的。
如果你对陶瓷有一些了解,其实大致能知道颜色釉、珐琅彩等工艺分别对应的时代。大物件是真品的可能性比较低,小件的民窑的瓷器占多数,品相好的很少。
这些是翻新的现代器皿比不了的。
3)瓷厂的厂货
景德镇过去有十大瓷厂,每个瓷厂制作不同的陶瓷品类,比如建国瓷厂主要做颜色釉,雕塑瓷厂就会做各类雕塑类的瓷器等。各个工厂除了要承担生产和出口的任务之外,他们还有专门的美研所,来做研究的工作。
从这里生产的瓷器会出口到世界各地,景德镇财政收入的一半,过去都来自瓷厂。
瓷厂经历过非常辉煌的时期,那个年代所有好师傅、有才华的研究者都聚在这里,这里复刻还原了 历史 上的经典瓷器,也设计了不少属于那个时代的器物。
因此,厂货承载了一段时代记忆,如今虽然十大瓷厂都不在了,但不少那个时代的人还是很愿意收藏它。
当然,虽然瓷厂的货量很大,但很多摊主拿来卖的很可能是等级比较低的残次品(当时厂里都有评级,按级别卖价格)。
而且一些现在比较有名的传承人所监制的,也几乎不会在其中。这些通货有没有收藏价值就很难说了。
4)文玩书籍
这次在鬼市,最吸引我的是卖书的大爷。他的书品类丰富,我之前为了写稿还买过浮梁县志的电子版,没想到大爷这居然也有卖。
想要快速了解县城,读县志是很好的方式。
一本县志的价格差不多20元,非常划算。
还有一个卖石头的摊位,车上的石头有点酷似太湖石,不少形状还蛮好看的。
我个人蛮喜欢看石头的,这些形状各异多的石头可以放在茶台,也可以放在鱼缸里,或者作为一个小型枯山水的一部分。
5)匪夷所思系列
在鬼市,万物皆可卖。
乱入古瓷器的,有萌萌的中国风圣诞老人。
有很像言情小说封面的瓷板画……
有老家具,好像是从民居收到的。看起来还有点破破的。摆在路边售卖,上面还有镇宅的守护神。
有来自异国他乡的略微诡异的人像。
有批发高仿铜钱的……
还有卖小狮子的,狮子的表情活灵活现,远看还有点喜气。
全场最奇特的,是居然还有人卖军大衣。我真的不知道受众会是什么样的人……
写在结尾
景德镇的天差不多是从六点左右开始慢慢亮起来的。
我到达鬼市的时间是五点半,到了七点,拿着手电筒的人差不多也都走了。游客陆陆续续地进来。
人群散去,这个摊主吹起了笛子
除了鬼市之外,曙光路的古玩市场还连接着当地的海鲜市场,不远处的马路上还有沿街叫卖的蔬菜摊。
这应该老城区最有生活气息的地方。
离开鬼市,我还建议大家可以去“吃天光”,早起三小时,能干的幸福的事可太多了。
我吃到了久违的抚州巷的油条包麻糍,在杭州出现网红款前,我第一次吃到油条包麻糍的做法,就是在景德镇。
逛鬼市+吃天光,让你一个早晨都能保持满满元气。
/交通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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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座深藏不露的文艺小城,好逛好买又好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