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损坏怎么规定赔偿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被损坏的赔偿规定是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属于保管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停车场有义务避免车辆遭受损伤,如果发生划伤、高空坠物砸伤等,停车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辆在受到损伤的同时车内还有贵重物品丢失,贵重物品的损失停车场是可以拒绝赔偿的。各位车主在停放车辆时,最好把贵重物品一并带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为物业人,我的 回答恰恰与他们相反,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你已经交了车辆停泊服务费,第二,你是在指定停车区域,而车辆遭到损坏的,第三,如果他们真没责任?100都不需要给你免了,你现在就抓住物业不作为这条,要求他们赔偿,,途径之二,就是保留现场证据,要求保险公司到场,获得理赔。
虽然物业公司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不可能存在保管车辆的责任,但是,你的车的确是在停车区域被划伤的,打个比方,你缴纳了物业费,而自己又在小区内被不明身份人袭击,你可以说物业没丝毫责任????
请上面几位做物业的朋友回答,本人也是从事物业行业多年,这种案例屡见不鲜!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停车场管理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如何赔偿。
首先,停车场作为公共场所,如停车场管理者(停车场的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向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应该提醒行人注意电子升降闸门,可以通过设置安全提示牌来进行提醒;
2、有人因为电子升降闸门受伤应及时救助。如果停车场管理人员已尽到责任,则对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于电子升降闸门可能引起的危害行使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如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如停车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要求停车场管理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
【个人建议】
建议大家不要在停车场升降栏下面走,要遵守交通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 ,让保险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二是让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