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种安全防护措施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立即全部停产;
2、严厉打击、重处重罚私挖滥采和越层越界行为;
3、加强证照齐全煤矿的日常监管监察,坚决杜绝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
4、认真做好停产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
5、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参与办矿、与矿主有利益牵连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后台和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6、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煤监、公安、监委等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扩展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工作面防突的规定:
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山西:六项措施切实搞好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一般选择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我国绝大部分煤矿属于井工煤矿。煤矿范围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关设施的很大区域。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采掘面等等。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它是由一定地质年代生长的繁茂植物,在适宜的地质环境中,逐渐堆积成厚层,并埋没在水底或泥沙中,经过漫长地质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在世界上各地质时期中,以石炭纪、二叠纪、侏罗纪和第三纪的地层中产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时代。煤的含碳量一般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属光泽。根据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类。
煤炭智能精准开采3.0关键技术简述如下:
1、远程人工干预技术液压支架自动化运作
液压机运作环境较为复杂,为了使液压机能够正常运作,一般需要大量技术员工对液压机进行实时动态监控,那么这必然会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浪费以及公司成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针对出现的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就会导致信息反馈不及时。
最终会造成整体煤炭开采工作的整个运作效率低下。如果可以实现液压机的运作能够处于实时的监控状态之下,那么这将会大大提高煤炭开采工作的运作效率。
2、视频监控技术实现综采工作面实时监控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在煤矿开采的过程当中,必然会面临开采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尤其是地下煤矿开采活动,为了能够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并且对已发生的事故能够做出及时的响应,就需要在综采工作面安装监控系统,从而对地下环境实现实时动态监控。
通过监控中心与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以及相互协作,不仅能够实现工作面的可视化,同时还提高了井下作业的安全性,实现了地面指挥中心对井下作业相关情况的及时捕获,并针对突发事故做出及时的反应。
3、综采自动化集中控制技术实现设备全面监控
我国大多数煤矿企业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自动化综采集中控制系统,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可以实现机械设备处于全面控制并且被实时监控的状态。例如,采煤专用设备,液压支架、供电设备等。此外,根据实际工作环境,设计合理的施工工序。
实现井下作业控制系统与地面控制中心控制系统集中控制综采工作面,不仅可以实现煤炭开采流程全自动,还可以实现井下作业的可视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井下作业的安全性以及提高煤炭开采的工作质量。
矿用产品检测检验负责对煤矿用产品进行检验以保证在井下使用的安全。
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在全国范围内有好几个,检验的比较全面的有煤科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煤科总院上海分院。煤科总院在北京。
检测设备时具体看是什么设备,常规的设备检验要先到煤科总院申请然后指派到相应的检测中心,就是上面所说的分院,检验时常规设备要由厂家送到检验机构进行,如果是非常特殊的设备,检验中心无相应的检验设备时,检验中心会派人到厂家或矿上进行检验,不过这种情况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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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第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第九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第十二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