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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落后的柚子
神勇的跳跳糖
2022-12-28 12:2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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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的皮带
辛勤的小兔子
2026-05-07 22:37:5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最新回答
难过的航空
尊敬的高山
2026-05-07 22:37:57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精明的豆芽
复杂的项链
2026-05-07 22:37:57
摘要[中国太阳能商城编]:“十二五”规划调整, 有关新能源的提法是“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热电联产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建设”,也与以往提出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所不同。相关具体内容已经引起太阳能行业各界的非常关注。详文如下: “可以说是又进行了一次调整。”4月7日,国家发改委能源所高级顾问周凤起这样分析中国能源政策。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最新一期4月的《求是》杂志上撰文《科学发展 电力工业赢得挑战的根本路径》。根据该文,业内研判,针对目前能源领域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加快了调整步伐,除了核电从“积极”变成目前的“大力发展”外,火电、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有变化。 “十二五”规划调整 国家能源局政策调整,势必对 “十二五”规划的内容产生影响。 在3月28日召开的电力科学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副司长曹述栋透露,国家能源局已经开始着手“十二五”电力规划编制准备工作,并已经启动包括核电发展规划等在内的专项规划,目前针对形势发展,将会加快核电、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发展,继续推进上下游关系,积极调整火电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和核电一样,中国的水电、火电等政策也在微调。比如,根据“十一五”规划,我国电力政策是重点优化发展火电,有序开发水电,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 而根据的张国宝文章,接下来,除了核电从“积极”变成目前的“大力发展”外,火电、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也有变化。 比如下一步水电的政策是“积极推进水电开发”,代替了“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有序开发水电”。火电是“积极推进电力工业的上大压小,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不同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重点优化发展火电”。 有关新能源的提法是“加快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热电联产等清洁高效能源的建设”,也与以往提出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所不同。 而措辞不同的背后,是规划的变化。以风电为例,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透露,2020年风电总装机将达到1亿千瓦,大大超出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2020年风电装机3000万千瓦的水平。 周凤起告诉记者,目前政策的调整方面核电的力度要大一些,原因是核电上可以在短期内发展比较快,“只要安全问题、核废料问题、核原料问题解决,就可以实现大发展。而水电尽管也在大发展,但是从长期看,相对潜力要要小一些。比如到2020年开发潜力可能就‘差不多了’”。 张国宝透露,2020年水电装机规模达到3亿千瓦左右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从目前的1.5%左右提高到6%以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据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两会,能源提案位列前20个代表最关心的领域之一,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代表和委员们的“能源热”急剧升温,站在国际布局的角度,把能源改革摆在了“第五次工业革命”的高度。而所有的能源类提案中,据《能源》杂志记者调查采访,可再生能源名列榜首。能源问题,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深思,调动着各相关群体的神经。 三年前,全国政协委员王南华开始关注能源领域的问题。 “我不是这个行业的,我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关心其他国家的一些发展动态,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的能源发展策略。”王南华委员接受《能源》杂志记者采访时说。 王南华算得上是个名人,但并非在能源界,而是航天领域,她见证了从神舟一号到神舟七号的发展。虽然干练的王南华不喜欢别人在她神舟飞船设计师的称谓前突出一个“女”字,但女设计师的身份着实令人钦佩。 王南华的声音干脆利落,如果不查她的简历,一点都听不出她已然年过花甲,或许正是良好的学习心态使然。 对于能源,王南华充满了好奇,她去年提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提案,今年又提出了“推进新能源产业革命”的提案。“去年主要是从石油涨价的角度,认为是我国本身能源供给和结构平衡的问题,而且煤矿事故屡屡发生,依靠传统煤矿会涉及很多问题,所以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的提案。今年的金融危机让我感觉到原来的提案高度不够。每次经济衰退,也就意味着下一次的经济革命,必然会有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后来我注意到奥巴马制定了一个新能源战略,是非常全面的,有可能渗透到很多传统产业中,如汽车、城市供暖等,有人说可能是第五次工业革命。” 最令王南华津津乐道的,还是去年提案委员会专门组织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对她的提案进行了“三堂会审”,“专门请我们提案人到现场汇报了提案,各界领导都在场”。 王南华的提案只是众多能源提案中的一个,如今,越来越多的代表和委员开始关注能源问题,“能源热”再次升温。 可再生能源提案位列榜首 “能源是大家关心的排序20个重要问题中的一个。提案中,可再生能源是能源领域最热门的题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薛禹胜对《能源》杂志记者说。 王南华说,她今年的提案只是对去年提案的一个战略高度的上升,提案中,她提到了一个词,叫“第五次工业革命”,即创造一个超越互联网革命的新能源产业革命,以此来拉动国家的经济转型。 王南华建议,要尽快制定我国的能源转型战略。不仅从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的角度,而是要从新能源产业革命的高度,从新审视原有的新能源计划,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转型战略和分阶段实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王南华说存在一些弊端,《可再生能源法》中虽已明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研发计划由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力量分散,使得本来就薄弱的扶持政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次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就由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四部委联合实施,如不是在危机时刻可能很难实行。”王南华说。 并且,王南华建议组建国家能源部,统一负责能源转型战略和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能源政策(包括税收、价格、补贴政策)的制定、能源企业和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 据国际能源机构最新预测,从世界范围来看,石油将在未来40年左右枯竭,天然气将在60年内用尽,煤炭也只能用220年左右。同时,按中国剩余可采储量和能源消费量来看,石油还可开采13年,天然气为40年,煤炭为60年,均早于全球速度。能源短缺和能源消费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但是,有另外一组可喜的数据,根据初步的资源评价,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中,可开发水能资源约4亿千瓦;风能资源也比较丰富,仅海上风能资源总计可安装风力发电机组10亿千瓦;全国2/3国土面积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地区,理论上每年可以达到17000亿吨标准煤;农业废弃物等生物质能源资源每年可作为能源使用的数量相当于5亿吨标准煤。 针对这些有利条件,企业界委员们根据自身的发展也提出了大量的可再生能源提案。或许,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大唐发电集团总经理翟若愚所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妩媚的冬天
优秀的哑铃
2026-05-07 22:37:5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本市社区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第八条 本市支持节能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提高用能效率。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用能单位应当对单位内部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年度节能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年度节能计划,向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纳入本区、县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区、县级节能监控的用能单位名单,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各自监控的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乐观的黑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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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22:37:5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电力建设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