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中的水分如何目测?
煤炭中水分有三种,内在水,外在水,化合水,外在水是煤炭开采及运输过程中来自人为加入及大气,内在水是存在于煤炭空隙小于3mm的空隙中,化合水是煤炭在形成是就以分子形式存在的,水分不能目测,在105环境中加热15分钟,可以把内在水和外在水出去。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少企业损失,运输煤炭路上要盖棚,到目的地要有专门人员检查。目测就是不流水,抓在手里不黏手,放在纸上纸不湿。
煤炭的分析水怎么化验及操作步骤
水分分为内在水分、外在水分、结晶水和分解水。煤中水分过大是,不利于加工、运输等,燃烧时会影响热稳定性和热传导,炼焦时会降低焦产率和延长焦化周期。
现在我们常报的水份指标有:全水分,煤炭的内在水分和外在水分的总和空气干燥基水分,煤炭在空气干燥下所含水分,也可以理解为内在水分。
但是煤炭的化验到底怎么实现的呢?也许在这上面有些人疑惑,作为了解者,你应知道煤炭的灰分挥发份分析由马弗炉测量进行分析。
全水分
将煤样在102-105℃条件下干燥,失去的质量就是全水分。或直接成为水分。各种煤的水分含量相差很大,少的仅2%左右,多的达到50~60%一般来讲,随着地质年代的增加,水分逐渐减少,此外煤的水分含量还与其开采方法、运输以及贮存条件等因素相关。
外水分
燃料由于自然干燥就会失去水分,这部分就是外水分,或者成为表面水分(东南大学 范从振 主编《锅炉原理》)
内水分
将煤放在被蒸汽所饱和的空间中达到平衡状态时的水分,称为内部水分或者固有水分,固有水分不能通过空气干燥去除的,必须加热到102~105℃,才能去除,内水分和外水分的和是全水分。
分析水分
当进行煤的试验分析时,在实验室里要先把煤在规定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自然干燥,干燥后的煤样所含有的内部水分成为分析水分,
煤炭分析水化验步骤:
1 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的称量瓶内称取粒度小于0.2mm以下的空气干燥煤样(1±0.1)g,称准至0.0002g,,平摊在称量瓶中。
2 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05℃-110℃的干燥箱中。在一直鼓风的条件下,烟煤干燥1h,无烟煤干燥1一1.5 h。
注: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将装有煤样的称景瓶放入干燥箱前3-5min就开始鼓风。
3 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即盖上盖,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min)后称量。
5 进行检查性干燥,每次30min,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的质量减少不超过0.001g或质量增加时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要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为计算依据。水分在2.00%以下,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采过来的煤第一步需要做水分,也就是煤的全水。
所需器皿:大称量瓶 电子天平 干燥箱化验方法和公式如下:
先将干燥箱打开,将温度升到145度,在天平上将称量瓶称出,记下皮重。再称出10-12克煤记下煤重。在干燥箱里烘30分钟,取出后盖上盖子晾凉,在天平上称出重量。公式如下:
皮重+煤重-烘过后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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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生产设计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使用澳大利亚产Terra-TEM瞬变电磁仪器,采用大回线源瞬变电磁法进行探测,圈定低电阻率区域,给出含水区域。解释结果得到钻孔验证,取得较好的地质效果,勘探成果给煤矿管理部门提供了极为有用的地质信息。同时证明了瞬变电磁法探测含水采空区的有效性。
煤炭采空区经过一段时间后会形成塌陷,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普遍认为是一个世界难题。目前,国内传统的治理模式主要为采煤塌陷稳沉后进行治理,即采煤塌陷—补偿损失—塌陷地闲置—治理。
塌陷区治理工作始终面临着等“稳沉条件”成熟后再治理的尴尬局面。这种治理模式在淮北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在塌陷过程中土地资源始终处于闲置状态,不能有效利用;二是大规模土地塌陷后再进行复垦,不仅给复垦治理工程带来很大困难,治理费用也较高;三是耕作层难以保护和利用。塌陷地表积水后再作复垦,熟土白白陷入水中,治理时无法取土,浪费了大量的土壤资源;四是传统模式复垦的耕地质量较差,复垦后的耕地需要一段时期熟化和改良才能耕种。
煤矿防治水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