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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稽查支队要求

欢呼的灰狼
阳光的白羊
2022-12-28 10:20:38

煤矿稽查支队要求

最佳答案
满意的豆芽
灵巧的手套
2026-05-08 21:31:36

针对原煤的跑、冒、滴、漏现象的新问 题、 新形势, 积极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经验, 及时向矿里汇报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建议。

稽查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关王煤炭稽查的方针政策。

2、遵守集团公司、总公司关于煤炭稽查的有关规定。

3、稽查人员在稽查队,发煤站的领导下,开展稽查工作。

4、严格监督检查制止违规行为,防止犯罪发生,维护企业利益。

5、稽查人员每日对各工作点进行稽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如实汇报领导。

6、如实填写日稽查台帐,对稽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理公正,汇报及时。

7、不得参与违法乱纪行为。

最新回答
欢呼的宝马
懵懂的电源
2026-05-08 21:31:36

稽查办是针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怡然的枕头
顺利的鸡翅
2026-05-08 21:31:36
全国煤炭工作会议召开 将加快推进煤企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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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11月09日作者:李雨思 出处:中国经济网

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上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煤炭行业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业权整合,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 此次会议主要落实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总结了“十一五”以来的煤炭工作,分析当前煤炭工业形势,研究部署“十二五”煤炭工作。 会议认为,虽然煤炭工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开发秩序不够规范、资源配置散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相对滞后、科技创新能力不高、企业成本增加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煤炭行业要抓住我国经济继续向好、需求总量继续增加、国家加大对煤炭集约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等有利时机,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保持煤炭工业难得的良好发展局面。 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是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煤炭工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开发布局明显优化,资源配置及勘查规范有序;煤炭生产以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基本形成稳定供应格局,到2015年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煤炭工业面貌进一步改善,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千万吨级煤矿达到60处。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抓好七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制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东中西部资源(600139)赋存情况、开展外部条件,合理确定煤炭开发强度。二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进矿业权整合,积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发展。三是稳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使大型煤炭基地成为能源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的主要载体。四是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五是大力发展绿色开采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生产对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开发效益。六是切实增强煤炭科技创新能力,加大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煤炭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支持现代煤化工师范项目建设。七是全面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完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烘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审批整合技改煤矿设计时,要明确规定建设工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批复之日起1年内(因企业原因)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 3.在规定建设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 4.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5.整合技改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五、对经审查批准施工建设的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标准,设计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淘汰落后的设施、设备、工艺。 六、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按规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按期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被整合煤矿必须提供真实完善的技术资料和纸等,做好项目实施的配合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七、整合技改煤矿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赋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周边具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同时,要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八、整合(兼并)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做好项目施工的协调组织工作。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九、各地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要定期召集由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门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整合技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亨督检查,及时掌握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严格控制火工品供应和用电负荷,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十、各地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整合、兼并重组煤矿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边整合技改边生产、假整合技改真生产和被兼并的煤矿擅自生产等不法行为。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杭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狠抓落实,并对本地区资源整合技改煤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 昨天,煤价小幅拉涨,秦港煤价有10~20元/吨的涨幅,再创10个月来最高价。记者获悉,目前广东电煤供应充足,不会影响居民用电供应。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煤炭价格持续在800元左右,大多数火电厂将亏损。 据秦皇岛港数据显示,昨天,秦皇岛港5800大卡大同优混为820~830元,环比上涨1.2%,同比上涨25.1%。5500大卡山西优混为770~780元,环比涨20元,同比涨24.1%。 随着北方冬季用电高峰到来,买煤难开始出现。在全国多家提供煤炭供需情况的网站上,需求总数已经超过了供应总数。 大多数电企将亏损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最近发布的报告,3季度十个省份的火电企业已出现亏损。一些火电厂由于资金紧张而无法采购冬储煤炭,因此无法保证4季度的电力和热力供应。今年1~8月,河南、山西和安徽的火电企业亏损最为严重,原因主要是煤炭价格上涨且上网电价较低导致利润率受压。 目前,亏损状况已蔓延至600兆瓦的大型发电机组。 据东北证券(000686)电力行业分析师王师介绍,高煤价已经成了电厂不能承受之重,如果煤炭价格继续稳定在800元左右的水平,则大部分电厂将亏损。 合同价或涨一成 王师称,目前大多数电厂库存在15~20天,尚未出现无煤可烧的情形。煤炭订货会即将开始,合同价将同比涨10%左右。 近期煤炭股大幅震荡,走势波动,市场传闻资源税将推出,如何看待对煤炭行业的影响以及煤炭股后市走势?证券时报网采访了东北证券煤炭行业研究员王师。 王师示,第四季度是煤炭消费传统高峰,从观测情况来看,目前煤炭价格的走势符合前期的预测。如果资源税在现时点推出,高需求拉动下,新增成本将顺利向下游转移。 他认为,煤炭股最近的调整属于短期涨幅过大的正常调整。目前煤炭需求稳定,电厂存煤天数正常,根据预测模型,年内山西优混平仓价高点应在825元左右,本周秦皇岛港现货价格已达到795元/吨。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超预期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天气因素极端变化和流动性继续泛滥导致的资源品价格上升。 他示,随着10月份我国动力煤价格指数的推出,国内煤炭市场金融属性有所增强;而国际市场上,煤炭期货的交易量在最近3年成倍增长。他示,煤炭金融属性的增强将吸引更多避险资金进入,进而推高煤炭价格,建议投资者关注山煤国际(600546)、神火股份(000933)、平庄能源(000780)、兰花科创(600123)、兖州煤业(600188)、中国神华(601088)。

无奈的战斗机
典雅的眼神
2026-05-08 21:31:36
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