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焦油清洗剂的性能与应用范围有哪些
煤焦油清洗剂有哪些性能及使用范围
1,在干净的槽中注入清水,一边搅拌,一边加入本剂至完全混合均匀即可使用。
2,使用时请尽量戴防护手套,置于阴凉干燥处。
3 ,清洗后工件表面应用清水冲洗。
根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 安全生产 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欢迎阅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 措施 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 报告 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 方法 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 总结经验 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 规章制度 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煤矿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提高我矿煤炭质量,加强原煤生产、运输等各环节煤质管 理,适应市场需求,依据《煤炭生产事业部 2010 年煤炭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结 合我矿煤炭赋存条件及实际煤质状况,特制定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 存,以质量求发展,以质量求效益”的原则,加强煤炭生产、运输全过程的煤质 管理,确保原煤质量符合公司及用户要求。 第三条 矿生技科主要负责日常煤质检查工作,生技科专人负责采掘工作面 煤质情况,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加强职工的煤质教育工 作,包括煤质知识的普及、工作面煤层赋存状况的了解、现行煤质制度、措施的 贯彻等。 第四条 矿属各科室、采掘队、机运队、矿物工程队,在煤炭生产、运输等 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煤炭生产、运输各相关环节,依照本 细则规定相应承担煤炭质量责任。 第五条 各有关合作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煤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环节煤质 标准、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立全面的煤质管理体系,即煤质行政管理体系、煤质监督检查体 系和煤质管理实施体系,形成生产、运输全过程的煤质管理网络。健全矿、科、 队及班组各级煤质管理机构,下级煤质管理机构对上级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在业 务上接受上级煤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在地质、工程设计、采掘煤质预测等方面研究保证和提高煤质的措 施。制订矿煤质中长期规划,指导矿井生产与接续。通过优化工作面布置方式、 合理选择回采方法等技术措施和手段,改善煤炭产品质量,满足公司及用户要求。 第八条 充分利用班前、后会,集中学习日等一切宣传手段,坚持不懈地开 展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第九条 以煤炭产品质量为主线,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网络,运用科学的 管理手段和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立煤炭质量管理的"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 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在日常检查中,煤质管理人员有权对存在严重煤质问题或隐患的 作业点停止其作业,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二条 矿月度生产经营分析会议要分析总结上月煤质指标完成情况和 煤质管理工作,布置下月煤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煤质管理考核由生产技术科月末组织一次,按考评细则内容检查 打分,依照《白家梁煤矿煤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奖罚兑现。 第二章 煤质管理办法 第十四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班前会、集中学习日、专题会议等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 煤炭质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全过程的质量意识。 十五条 第 十五 条 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伊泰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 合本矿实际,制定煤炭产品质量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定期召开煤质分析会,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在日常检查中,煤质管理人员应依照《白家梁煤矿煤质管理实施细 十六条 则》及其它相关制度、措施、办法等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 提出整改要求。 十七条 第 十七 条 矿月度生产工作例会要分析总结上月煤炭的质量情况和煤质管理 工作,布置下月煤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采掘、机运队每日生产调度会议上要通报煤质完成情况,提出提 十八条 高煤质的建议,并在每日班前会下达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安排提高和保证煤质的 措施、办法等。 第十九条 驻矿地质负责人应按时向矿领导、生产技术办提供各采掘工作面地 十九条 质说明书,包括相关煤质的图纸和资料。 采煤方法、采掘管理、技术操作、 第二十条 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从开采设计、 二十条 运输系统各环节考虑,必须充分考虑到影响煤质的因素,积极采取提高煤质的有 效措施。 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 煤质指标专项负责人负责收集有关煤质资料。做好采掘巷道和工 作面的煤质预测、预报、信息反馈工作。建立煤质化验台帐,绘制、收集有关图 表(水、灰、硫等值线图和挥发份、灰分等值线图) 。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煤质管理措施 1、认真执行两级公司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本矿制定的《煤质管理办法》 和各项煤质保证措施。 2、采煤机除内外喷雾外,其余冷却水都必须由管路引出到溜槽外,不准混入 煤流,且采煤机喷雾必须呈雾状。 3、工作面和两顺槽不允许有积水,如有积水应及时设水泵,并派专人排水。 4、工作面溜子和转载机的冷却水,应排到专用的水箱中,并由水泵排出。 5、采煤机在割煤时应做到“停机停水、开机开水” 。 6、工作面或两顺槽的积水未排完时、不允许开机割煤。 7、经常检查维护工作面供回液管,给排水管路,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8、煤机采割煤时绝对不允许割底板。 9、采煤机割煤时绝对不允许割顶板,视顶板情况,必要时可预留 100~200mm 顶煤,以防冒顶漏矸。 10、工作面发生顶板破碎或漏矸时,应及时将支架超前拉出;并且将掉下的矸 石捡出。 11、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应及时汇报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生产技术办或调 度室,并制定有效可行的煤质保证措施。 12、两顺槽煤壁、底板上不能留有木楔、铁丝、石块等杂物,必须派专人检出, 集中回收。 13、当煤壁、顶板淋、渗水增大时,应加快推进速度。 14、综采工作面割煤过程中若发生顶板破碎、漏矸,应及时停机组织人员将矸 石块捡出,无轨胶轮车外运;工作面矸石量较大,井下难以分离外运时,地面 安排人员分离矸石,将矸石捡出后利用装载机装车运往指定卸载点。 15 班组长负责每班的煤质检查工作,每次升井后要向队长说明当班的煤质情 况,并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煤质管理措施 1、认真执行两级公司的《煤质管理实施细则》 、本矿制定的《煤质管理办法》 和各项煤质保证措施。 2、综掘工作面掘进过程遇构造、顶板破碎、漏矸,矸石量较大时,不得上皮 带运输,可就近掘倒车硐存放矸石。 3、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应及时汇报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生产技术办或调 度室,并制定有效可行的煤质保证措施。 4、带班队长、班长、煤机司机要注意煤层结构,若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掘 进层位,尽量避免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飘层、破底现象。 5、工作面溜子和转载机的冷却水,应排到专用的水箱中,并由水泵排出。 6、工作面或两顺槽的积水未排完时、不允许开机割煤。 7、检修班每天必须将运顺撤水管流下的水抽干净。 8、当掌子面渗水增大时,应先探排水,将水控制后方可掘进。 9、经常检查维护工作面给排水管路,不发生漏水现象。 10、班组长负责每班的煤质检查工作,每次升井后要向队长说明当班的煤质情 况,并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 机运队煤质管理措施 1、各转载点除铁器要及时清理。 2、各转载点杂物、浮煤等要及时清理,符合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3、经常检查维护责任范围内的供回液管、给排水管路,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4、按照矿有关制度要求作好责任范围内的文明卫生、积水抽排等工作。 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给排水管理 1、采掘工作面必须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并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和人员,确保 煤水分离, 工作面有积水时应采取及时打设集水窝, 巷帮挖水沟等疏排水措施, 保证皮带运输巷,运输机头和机尾,采掘工作面无积水。禁止把外部水带入皮 带、刮板机破碎转载机内。 2、井下皮带运输巷水幕处上方要设防雨棚,防止水进入皮带。采煤机、综掘 机要做到开机开水、停机停水。 3、加强对供、排水及喷雾洒水管路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杜绝跑、冒、 滴、漏现象发生。 4、采掘工作面要根据工作面上覆岩层水文地质情况及下覆奥灰水赋存情况, 提前安设足够的预排水管路,并备好水泵,以便发生涌水时进行及时排水。 第三章 煤质奖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煤质奖罚办法 二十六条 由于预测预报不及时或出现较大偏差;由于相关措施的失误造成煤质事故 的;工作计划、总结不及时、不准确;影响煤矿效益奖,每次罚生产技术办相 关责任人 500 元;如果圆满完成公司月度下达的煤质管理指标则奖励 1000 元。 第二十七条 生产合作方煤质奖惩办法 各生产合作方(山东隆源公司、鄂尔多斯龙源项目部、矿物工程队伍)必 须完成公司月度煤质管理指标,月度煤质指标要求发热量允许降幅为 10cal/g 以内;降幅超过 10cal/g 以上,每降幅 1cal/g 罚款山东隆源公司 200 元、罚款龙 源项目部 50 元,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遇特殊地质构造,煤质指标降幅原 因得到公司相关部门认可,全矿绩效奖不受影响,不做奖罚。 第二十八条 各采掘面煤质奖罚办法 二十八 1、综掘工作面无故割顶、破底,发现一次罚龙源项目部 500 元,情况严重者 加倍处罚,并罚项目办 1000~5000 元/次。 2、如发现综掘工作面掌子头至转载溜子积水未抽排而生产,一次罚龙源项目 部 500 元。 3 综掘工作面需要挑顶拉底时,必须采取二次成巷的措施,发现未分落、分装、 分运的视情况每次罚龙源项目部 2000~5000 元。 4、 发现工作面 100m 范围内存留杂物不进行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方 500 元。 5、发现煤中或除铁器上出现设备零件,追查其来源单位,视体积、重量大小, 每件罚责任单位 500~1000 元。 6、如发现设备冷却水进入煤中,或煤机喷雾不呈雾状喷出,每次罚隆源公司 500 元。 7、 综采工作面顺槽出口 50m 范围内存有积水而未及抽排, 每次罚隆源公司 500 元。 8、采煤机不割煤而未停水,每次罚隆源公司 500 元。 9、综采工作面无故出现割顶、底现象,罚隆源公司 500 元,如因割顶而造成 工作面漏矸、漏顶现象,视其严重程度,罚款 1000~5000 元。 10、综采工作面出现漏矸、漏顶现象而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支护措施,每次罚 隆源公司 500 元。 11、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影响到煤质而未及时向技术科、矿部汇报且没有制定煤 质保证措施,视影响的严重程度,每次罚责任方 1000~2000 元;如由于人为 因素造成措施执行不力,视影响严重程度罚相关责任方 500~1000 元。 12、发现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出口 50m 范围内煤壁帮锚杆、木楔等未拔除,底板 存有杂物等,每次罚隆源公司 500 元。 13、各转载点浮煤未及时清理,处罚款 500 元。 14、供回液管、给排水灌管路发生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巷道积水或漏水进入煤 流中的,处罚责任方 500 元。 15、对于工作面积水达到长、宽 5m,深 100mm 而影响煤质的情况,处以区队 500—1000 元罚款。 16、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完善供排水系统,发现利用运输溜子、皮带排水,出 现水石煤等现象,每次罚款 5000 元。 17、对检查人员所提出的问题、隐患不积极整改的,加倍给予处罚,对于屡教 不改者,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合作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生产合作单位认真学习煤质管理实施细则,在执行中要明确责 二十九 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条 各生产合作单位必须成立部门的煤质管理小组,结合我矿的实施细 三十条 则和现场工作实际,详细制定煤质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 起执行。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第七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
储煤场地的防尘、抑尘设施和车辆清洗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储煤场地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
本办法所称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等。
储煤场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储煤场地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九条 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鼓励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入驻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开展煤炭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第十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
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在本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质检测真实信息。第十四条 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
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对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第十五条 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信、公安、交通、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公安机关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煤炭检测化验机构的检测化验设备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点燃:1.清空炉膛,在炉排上均匀布一层小块煤铺底。2.加入木柴到2/3处,点燃木柴,盖上炉盖,打开炉底风门。3.当旺火时,逐渐添加洁净型煤。4.待第一次加入的洁净型煤点着后,进行二次加料,填煤量为炉膛的60-70%最佳。
正常燃烧:盖严炉盖,下方的清灰门打开,清灰门开启越大,煤燃烧越旺,反之越小(根据要求调整)。
加煤:1.将炉内煤灰清理干净。2.添加洁净型煤,填入量为炉膛容积的60-70%。3.根据燃烧情况转入中火。
封炉:1.封炉前将炉内煤灰清理干净。2.加入煤球燃烧一段时间封炉。3.关闭上加煤门和进风调节孔,关闭下除灰门。4.根据具体情况调节除灰门上的进门孔大小。
清灰:1.翻转炉排的采暖炉,轻轻晃动炉排,防止用力过猛使没有燃透的型煤掉下。2.整体炉排的采暖炉,快速晃动炉排,将烧透后的型煤震碎掉下。3.如果清灰不畅,可使用火钩从底部反复勾通,直到煤灰中出现火渣落下为止。4.从炉口观察,将炉内四周清理干净的炉灰用火钩清理干净。
洁净型煤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清灰尽可能清理干净,保证炉内良好的通风效果。2.加煤要一次性加足,即在燃烧中后期时段加煤,防止因炉内温度过低,熄灭炉火。3.加煤时防止将煤末加入炉膛影响炉内通风,影响正常燃烧。4.一定要保证烟囱高度和直径,烟囱接口及烟囱本身不能漏气(烟囱过低或过细会导致采暖炉不能正常燃烧、封火灭火、炉火不旺等情况)。5.封炉时根据情况调节除灰门上的进风大小,防止封炉时出现封不住火、灭火等情况。6.若加装烟筒帽子,帽子需距离烟筒口50公分以上。 (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