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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物能源,生物能源能不能替代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

重要的小馒头
善良的音响
2022-12-28 08:29:34

什么是生物能源,生物能源能不能替代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

最佳答案
独特的煎蛋
单纯的水蜜桃
2026-05-09 17:37:11

地球上每年植物光合作用固定的碳达2×1011t,含能量达3×1021J,因此每年通过光合作用贮存在植物的枝、茎、叶中的太阳能,相当于全世界每年耗能量的10倍。生物质遍布世界各地,其蕴藏量极大,仅地球上的植物,每年生产量就像当于现阶段人类消耗矿物能的20倍,或相当于世界现有人口食物能量的160倍。虽然不同国家单位面积生物质的产量差异很大,但地球上每个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生物质,生物质能是热能的来源,为人类提供了基本燃料。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著改善了环境。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我国理论生物质能资源50亿吨左右。现阶段可供利用开发的资源主要为生物质废弃物,包括农作物秸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等。然而,由于农业、林业、工业及生活方面的生物质资源状况非常复杂,缺乏相关的统计资料和数据,以及各类生物质能资源间以各种复杂的方式相互影响,因此,生物质的消耗量是最难确定或估计的。

近年来,我国在生物质能利用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沼气技术,每年所生产能源己达115万吨油当量,占农村能源的0.24%;由节柴炕灶每年所节约的能量己达52.5万吨油当量。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物质能源利用也极为重视,己连续在四个国家五年计划将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了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如户用沼气池、节柴炕灶、薪炭林、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质压块成型、气化与气化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取得了多项优秀成果。政策方面,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实施,并于2006年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这表明我国政府已在法律上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质能在现代能源中的地位,并在政策上给予了巨大优惠支持,因此,我国生物质能发展前景和投资前景极为广阔。

<生物能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第一章 生物质能概述

1.1 生物质能的概念与形态

1.1.1 生物质能的含义

1.1.2 生物质能的种类与形态

1.1.3 生物质能的优缺点

1.2 生物质能的性质与用途

1.2.1 生物质的重要性

1.2.2 与常规能源的相似性及可获得性

1.2.3 生物质能源的可再生性及洁净性

1.3 生物能源的开发范围

1.3.1 植物酒精成为绿色石油

1.3.2 利用甲醇的植物发电

1.3.3 生产石油的草木

1.3.4 藻类生物能源的利用

1.3.5 海中藻菌能源开发

1.3.6 薪柴与“能源林”推广

1.3.7 变垃圾为宝的沼气池

1.3.8 人体生物发电的开发利用

1.3.9 细菌采矿技术的研究

第二章 全球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2.1 国际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综述

2.1.1 全球生物质能开发与利用回顾

2.1.2 欧洲各国生物能源研究机构简介

2.1.3 欧盟国家生物质能发展政策分析

2.2 美国

2.2.1 美国生物质能研发概况

2.2.2 美国生物质能的研究领域

2.2.3 美国将大力开发燃料乙醇和生物燃油

2.3 德国

2.3.1 德国生物质能的研发和应用状况

2.3.2 德国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替代石油

2.3.3 德国生物柴油生产和销售状况

2.4 日本

2.4.1 日本生物质能的研究计划

2.4.2 日本生物质能发电应用状况

2.4.3 日本生物质能源综合战略分析

2.5 其它国家

2.5.1 英国大力发展生物质能产业

2.5.2 瑞典生物质能发展概述

2.5.3 巴西大力开发生物质能源

2.5.4 农业为法国发展生物燃料奠定基础

2.5.5 印度生物质能开发与利用概况

2.5.6 泰国积极拓展生物能源领域

第三章 中国生物质能开发和利用状况

3.1 中国生物质能发展概述

3.1.1 我国生物质能的资源概况

3.1.2 解析我国发展生物质能的动因

3.1.3 我国对生物质能的应用状况

3.1.4 我国生物质能发展的示范工程

3.1.5 我国发展生物质能的主要成就

3.2 全国各地生物质能利用情况

3.2.1 四川省生物质能资源及利用状况

3.2.2 内蒙古生物质能源发展状况及开发建议

3.2.3 湖北省生物质能集约化应用方向与途径

3.2.4 上海生物质能发展环境与建议

3.3 开发与利用生物质能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3.1 生物质能利用尚存三大瓶颈

3.3.2 消极因素阻碍生物质能的发展

3.3.3 生物质能开发与国外相比存在的差距

3.3.4 我国发展生物质能的主要策略

3.3.5 未来生物质能发展的基本方向

第四章 中国农村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

4.1 农村生物质能的资源状况

4.1.1 我国农村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

4.1.2 农村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状况

4.1.3 林业及其加工废弃物资源状况

4.2 农村生物质能源利用状况

4.2.1 我国农村生物质能利用状况回顾

4.2.2 发展农村生物质能对能源农业的意义

4.2.3 我国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的主要策略

4.2.4 未来农村生物质能发展战略目标

4.3 主要地区农村生物能源利用状况

4.3.1 江苏农村的生物质能利用状况

4.3.2 北京加速农村生物质能源推广

4.3.3 吉林生物质能源项目的使用概况

第五章 生物质能开发与应用技术分析

5.1 生物质能技术的相关介绍

5.1.1 生物质液化技术

5.1.2 生物质气化技术

5.1.3 生物质发电技术

5.1.4 生物质热解综合技术

5.1.5 生物质固化成型技术

5.2 世界生物质能开发技术分析

5.2.1 国外生物质能技术的发展状况

5.2.2 世界种植“石油”作物技术概况

5.2.3 欧洲生物质能开发与利用技术分析

5.3 中国生物质能技术的发展

5.3.1 我国生物质能技术的主要类别

5.3.2 中国生物质热解液化技术概要

5.3.3 我国生物质能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5.3.4 发展我国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策略

5.3.5 我国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开发建议

第六章 生物柴油

6.1 生物柴油简介

6.1.1 生物柴油的概念

6.1.2 生物柴油的特性

6.1.3 生物柴油的生产工艺

6.1.4 生物柴油的优势与效益

6.2 生物柴油生产的原料来源

6.2.1 油菜成为生物柴油的首选原料

6.2.2 用廉价废旧原料生产生物柴油

6.2.3 花生油下脚废料开发出生物柴油

6.2.4 潲水油可以成为生物柴油原料

6.3 国际生物柴油行业分析

6.3.1 世界生物柴油发展迅速的原因

6.3.2 欧盟生物柴油行业发展现状

6.3.3 美国生物柴油行业发展状况

6.3.4 巴西将提前实现生物柴油发展目标

6.3.5 2007年德国将是生物柴油净出口国

6.3.6 2007年马来西亚将提高生物柴油产量

6.4 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概述

6.4.1 发展生物柴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4.2 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尚在初级阶段

6.4.3 我国生物柴油技术发展的成就

6.5 2005-2007年生物柴油产业发展分析

6.5.1 2005年“生物柴油”植物栽培获突破

6.5.2 2006年生物柴油产业迎来投资高潮

6.5.3 2007年环保生物柴油试产成功

6.6 生物柴油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6.6.1 我国生物柴油商业化应用的障碍

6.6.2 突破生物柴油产业发展瓶颈的对策

6.6.3 价格和原料供应问题的解决途径

6.6.4 解析生物柴油发展中的法律欠缺

6.6.5 推动中国生物柴油发展的政策建议

6.7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前景分析

6.7.1 生物柴油在国内的商业化未来

6.7.2 我国生物柴油的市场前景广阔

第七章 燃料乙醇

7.1 燃料乙醇简介

7.1.1 燃料乙醇含义

7.1.2 燃料乙醇的重要作用

7.1.3 变性燃料乙醇简介

7.1.4 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

7.2 燃料乙醇生产原料分析

7.2.1 甘蔗是理想的燃料酒精作物

7.2.2 玉米生产燃料乙醇潜力巨大

7.2.3 不同类型原料的综合比选

7.2.4 发展燃料乙醇原料产业的建议

7.3 国际燃料乙醇产业分析

7.3.1 世界燃料乙醇工业发展回顾

7.3.2 欧洲国家推广应用燃料乙醇概况

7.3.3 乙醇燃料在美国的应用推广过程

7.3.4 巴西政府大力发展燃料乙醇工业

7.3.5 全球燃料乙醇替代汽油展望

7.4 中国燃料乙醇产业分析

7.4.1 中国燃料乙醇的生产与应用回顾

7.4.2 中国燃料乙醇推广的实践经验

7.4.3 我国发展燃料乙醇工业的基本原则

7.4.4 燃料乙醇企业面临成本高的难题

7.4.5 发展国内燃料乙醇工业的若干建议

7.5 中国燃料乙醇市场分析

7.5.1 我国燃料乙醇市场简况

7.5.2 燃料乙醇定价与经济性分析

7.5.3 燃料乙醇需求增加使玉米供应出现缺口

7.5.4 推广应用燃料乙醇的经验策略

7.6 燃料乙醇的发展前景和趋势

7.6.1 未来燃料乙醇工业发展前景展望

7.6.2 我国燃料乙醇工业市场前景广阔

7.6.3 木薯制造燃料乙醇的市场前景广阔

第八章 生物质能发电

8.1 国际生物质能发电情况

8.1.1 世界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日趋成熟

8.1.2 北美地区生物质能发电发展概况

8.1.3 欧盟地区生物质能发电发展分析

8.1.4 生物质能发电未来的前景预测

8.2 中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分析

8.2.1 加快生物质发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8.2.2 内地主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情况

8.2.3 发展生物质发电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8.3 沼气发电

8.3.1 发展我国农村沼气发电的意义重大

8.3.2 我国农村沼气发电的应用技术分析

8.3.3 沼气综合利用发电的经济效益分析

8.3.4 沼气发电商业化发展的障碍与对策

8.3.5 未来我国农村沼气发电的发展前景

8.4 2004-2006年沼气发电项目运行状况

8.4.1 2004年无锡市的沼气发电电量大增

8.4.2 2005年浙江省最大的沼气发电项目成功运行

8.4.3 2006年四川首个沼气发电站在双流建成

8.4.4 2006年徐州建成首家沼气发电工程

8.4.5 2006年兰州大型沼气发电机组试车成功

8.5 秸秆发电

8.5.1 中国秸秆发电发展概况

8.5.2 中国应着力推进秸秆发电事业

8.5.3 国内秸秆发电的技术分析

8.6 生物质气化发电

8.6.1 发展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的意义

8.6.2 中国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的现状

8.6.3 中小型气化发电技术的现状和问题

8.6.4 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的经济性分析

8.6.5 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应用市场分析

8.6.6 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的发展策略

8.6.7 国家对生物质气化发电的政策支持

第九章 生物质能产业投资分析

9.1 投资生物质能产业的政策环境

9.1.1 我国开发生物质能的有利政策

9.1.2 发展生物质能的财政政策解读

9.1.3 农村能源发展的政策保障与战略思考

9.1.4 我国燃料乙醇工业的相关政策剖析

9.2 投资机会与投资成本分析

9.2.1 中国优先发展的生物能源项目

9.2.2 燃料乙醇行业已成投资热点

9.2.3 国内推广生物柴油的时机成熟

9.2.4 投资生物柴油的经济成本分析

9.3 投资生物质能产业的若干建议

9.3.1 生物质能利用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9.3.2 投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亟需谨慎

9.3.3 开发燃料乙醇应关注三大问题

第十章 生物质能利用的发展前景

10.1 全球生物质能的发展前景分析

10.1.1 未来全球将面临能源危机的挑战

10.1.2 全球生物能源利用潜力预测

10.1.3 全球生物质能的发展前景广阔

10.2 中国生物质能的利用前景

10.2.1 我国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具有广阔前景

10.2.2 我国生物质能资源潜力巨大

10.2.3 中国林业发展生物质能源潜力巨大

10.3 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未来展望

10.3.1 生物质能源技术市场前景广阔

10.3.2 未来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的发展方向

10.3.3 我国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发展目标

最新回答
想人陪的小甜瓜
暴躁的灰狼
2026-05-09 17:37:11

生物学特征: 无花果为落叶灌木或小乔木,高达10米,具乳汁;树皮暗褐色。分枝多,小技直立,粗壮,无毛。叶互生,厚纸质,倒卵形或卵圆形,长10~15厘米,宽8~14厘米,顶端钝,基部心形,边缘波状或具粗齿,3~5深裂,掌状脉明显,表面深绿色,粗糙,背面有短毛;叶柄长3~7厘米,光滑或有长毛;托叶三角状卵形,淡红色,长约l厘米。隐头花序,花单性同株,小花白色,极多数,着生于花托的内壁上;花托单生叶腋,梨形,带绿色,成熟时黑褐色,肉质而厚:瘦果三棱状卵形。花期5 ~6月;果期10月。

以生物质为载体,由生物质产生的能量,便是生物质能。生物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是贮存的太阳能,更是一种唯一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据科学家估计地球上每年植物光合作用固定的碳达2x1011t,含能量达3x1021J,因此每年通过光合作用贮存在植物的枝、茎、叶中的太阳能,相当于全世界每年耗能量的10倍。生物质遍布世界各地,其蕴藏量极大,仅地球上的植物,每年生产量就像当于目前人类消耗矿物能的20倍,或相当于世界现有人口食物能量的160倍。虽然不同国家单位面积生物质的产量差异很大,但地球上每个国家都有某种形式的生物质,生物质能是热能的来源,为人类提供了基本燃料。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着改善了环境。

到2020年,西方工业国家15%的电力将来自生物能发电,而目前生物能发电只占整个电力生产的1%。届时,西方将有1亿个家庭使用的电力来自生物能。生物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为社会创造大约40万个就业岗位。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我国理论生物质能资源50亿吨左右。目前可供利用开发的资源主要为生物质废弃物,包括农作物秸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等。然而,由于农业、林业、工业及生活方面的生物质资源状况非常复杂,缺乏相关的统计资料和数据,以及各类生物质能资源间以各种复杂的方式相互影响,因此,生物质的消耗量是最难确定或估计的。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物质能源利用极为重视,己连续在四个国家五年计划将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了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如户用沼气池、节柴炕灶、薪炭林、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质压块成型、气化与气化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取得了多项优秀成果。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06年陆续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这表明我国政府已在法律上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质能在现代能源中的地位,并在政策上给予了巨大优惠支持。

人类的文明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人类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严峻的能源形势日益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地球上亿万年积累的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煤等),仅能支撑300年的大规模开采就将面临枯竭。人们终于认识到,化石能源的使用不是无限的。未雨绸缪,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生物能源,是解决未来能源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人类对能源的依赖和获取正面临着重大转折。

报告目录

第一章 生物质能的概念与地位

1.1 生物质能概述

1.1.1 生物质能的含义

1.1.2 生物质能的种类与形态

1.1.3 生物质能的优缺点

1.1.4 与常规能源相比的特性

1.1.5 生物质能的利用途径

1.1.6 生物质能资源的储量

1.2 生物能源的开发范围掠影

1.2.1 植物酒精成为绿色石油

1.2.2 利用甲醇的植物发电

1.2.3 生产石油的草木

1.2.4 藻类生物能源的利用

1.2.5 海中藻菌能源开发

1.2.6 薪柴与“能源林”推广

1.2.7 变垃圾为宝的沼气池

1.2.8 人体生物发电的开发利用

1.2.9 细菌采矿技术的研究

1.3 生物质能的地位与重要性

1.3.1 是重要的绿色可再生能源

1.3.2 在能源结构中有重要地位

1.3.3 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重要性

1.3.4 是中国最廉价高效率的能源

1.3.5 是清洁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二章 全球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2.1 国际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综述

2.1.1 生物质能开发受到世界各国重视

2.1.2 经合组织建议大力开发生物质能

2.1.3 欧盟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富有成效

2.1.4 欧洲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现状

2.1.5 欧洲生物质能利用的技术研究及特点

2.2 美国

2.2.1 美国将生物质能列为最重要的新能源

2.2.2 美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领先世界

2.2.3 美国要依靠生物能走上能源独立之路

2.2.4 美国将大力开发燃料乙醇和生物燃油

2.2.5 美国的生物燃油政策介绍

2.3 德国

2.3.1 德国生物质能的研发和应用情况

2.3.2 德国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替代石油

2.3.3 德国加大汽车生物柴油的使用

2.3.4 德国加快开发生物燃油的步伐

2.4 法国

2.4.1 法国制定生物能源发展计划

2.4.2 农业为法国发展生物燃料奠定基础

2.4.3 法国生物甲醇技术开发取得重大进展

2.5 日本

2.5.1 日本生物发电生命力强

2.5.2 日本生物发电应用状况

2.5.3 日本政府的生物能源战略

2.5.4 日本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新措施

2.6 其它国家

2.6.1 英国政府加大生物能源投资力度

2.6.2 瑞典的生物质资源与市场

2.6.3 巴西大力开发生物质能

2.6.4 泰国积极拓展生物能源领域

第三章 中国生物质能开发和利用状况

3.1 中国生物质能概述

3.1.1 我国传统的生物质能资源

3.1.2 我国现代的生物质能资源

3.1.3 中国生物质能利用技术与产业化

3.1.4 我国开发生物质能的有利政策

3.1.5 中国优先发展的生物能源项目介绍

3.1.6 中国生物质能替代石油战略起步

3.1.7 利用生物质能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3.2 全国各地生物质能利用情况

3.2.1 四川省生物质能资源及利用

3.2.2 内蒙古生物质能源开发建议

3.2.3 湖北省生物质能集约化应用方向与途径

3.3 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发展概况

3.3.1 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究现状

3.3.2 中国生物质热解液化技术概要

3.3.3 生物质能转化为液体燃料的技术研究

3.3.4 生物质循环流化床气化发电装置工作流程

3.3.5 生物质气化发电与燃煤发电对比研究

3.3.6 海南生物质气化发电厂综合分析

3.3.7 中国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开发建议

3.4 生物替代能源的必要性

3.4.1 是替代石油能源危机的必然选择

3.4.2 替代战略将改变我国资源劣势

3.4.3 自主开发生物能源替代石油条件成熟

3.4.4 发展石油替代产业尚须政府总体规划

3.4.5 国外生物燃料替代石油产业的经验

3.5 中国开发生物质能的战略意义

3.5.1 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重中之重

3.5.2 有利于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

3.5.3 是缓解未来能源危机的有效途径

3.5.4 给中国林业发展带来新契机

3.5.5 生物质能进一步发展的四个环节

第四章 中国农村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状况

4.1 中国农村能源现状

4.1.1 中国农村能源发展建设概况

4.1.2 我国农村能源消费形势分析

4.1.3 我国农村能源需求的典型分析

4.1.4 农村能源供应与消费的结构性变化

4.2 农村的生物质能资源情况

4.2.1 中国农业废弃物资源概况

4.2.2 中国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

4.2.3 中国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情况

4.2.4 中国林业及其加工废弃物资源状况

4.2.5 中国农村生物质能发电的资源潜力

4.3 生物质能对于农村的重大意义

4.3.1 在农村能源供应与消费中占重要地位

4.3.2 对于发展能源农业有重大意义

4.3.3 对于农业增效的重大意义

4.4 农村能源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4.4.1 当前农村能源发展仍面临严重挑战

4.4.2 农村发展低碳生物能源的选择与挑战

4.4.3 中国农村生物质能的开发方略

4.4.4 综合利用秸秆能源开发农村循环经济

4.4.5 农村能源发展的政策保障与战略思考

第五章 生物柴油

5.1 生物柴油概念

5.1.1 定义

5.1.2 主要特性

5.1.3 基本优势

5.1.4 生产方法

5.1.5 质量标准

5.1.6 生化柴油的经济性分析

5.2 生物柴油生产的原料来源

5.2.1 油菜成为生物柴油的首选原料

5.2.2 用廉价废旧原料生产生物柴油

5.2.3 花生油下脚废料开发出生物柴油

5.2.4 潲水油可以成为生物柴油原料

5.3 国际生物柴油的发展

5.3.1 国外生物柴油的研究近况

5.3.2 国外生物柴油开发利用概述

5.3.3 国外生物质液化燃料的开发利用

5.3.4 国际生物柴油产业发展迅速

5.3.5 生物柴油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

5.3.6 国外生物柴油产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5.4 世界各国生物柴油生产应用动态

5.4.1 美国生物柴油的产业概述

5.4.2 德国加大开发生物柴油的力度

5.4.3 法国开发出生物能源廉价生产技术

5.4.4 英国大型生物柴油厂开始商业生产

5.4.5 印度生物柴油发展战略解析

5.4.6 巴西生物柴油规划开始实施

5.4.7 马来西亚利用资源优势开发生物柴油

5.5 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发展现状

5.5.1 我国生物燃油产业概况

5.5.2 我国生物柴油产业尚在初级阶段

5.5.3 国内生物柴油发展应尽快行成产业

5.5.4 我国生物柴油商业化的障碍与可行性

5.5.5 克服生物柴油产业发展瓶颈的对策

5.6 国内外发展生物柴油相关政策

5.6.1 中国“生物柴油”质量标即将出台

5.6.2 美国生物柴油税优惠政策得到延长

5.6.3 欧盟有关生物燃料的目标计划

5.7 关于生物柴油产业发展的探讨

完美的手链
娇气的月光
2026-05-09 17:3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霸气的芹菜
暴躁的睫毛
2026-05-09 17:37:11
高中化学必修2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 物质结构 元素周期律

一、原子结构

质子(Z个)

原子核 注意:

中子(N个)质量数(A)=质子数(Z)+中子数(N)

1.原子( A X ) 原子序数=核电荷数=质子数=原子的核外电子数

核外电子(Z个)

★熟背前20号元素,熟悉1~20号元素原子核外电子的排布:

H He Li Be B C N O F Ne Na Mg Al Si P S Cl Ar K Ca

2.原子核外电子的排布规律:①电子总是尽先排布在能量最低的电子层里;②各电子层最多容纳的电子数是2n2;③最外层电子数不超过8个(K层为最外层不超过2个),次外层不超过18个,倒数第三层电子数不超过32个。

电子层: 一(能量最低) 二三四五六七

对应表示符号: K L MNO P Q

3.元素、核素、同位素

元素:具有相同核电荷数的同一类原子的总称。

核素:具有一定数目的质子和一定数目的中子的一种原子。

同位素: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同一元素的不同原子互称为同位素。(对于原子来说)

二、元素周期表

1.编排原则:

①按原子序数递增的顺序从左到右排列

②将电子层数相同的各元素从左到右排成一横行。(周期序数=原子的电子层数)

③把最外层电子数相同的元素按电子层数递增的顺序从上到下排成一纵行。

主族序数=原子最外层电子数

2.结构特点:

核外电子层数 元素种类

第一周期 12种元素

短周期 第二周期 28种元素

周期 第三周期 38种元素

元 (7个横行) 第四周期 418种元素

素 (7个周期) 第五周期 518种元素

周 长周期 第六周期 632种元素

期第七周期 7未填满(已有26种元素)

表 主族:ⅠA~ⅦA共7个主族

族副族:ⅢB~ⅦB、ⅠB~ⅡB,共7个副族

(18个纵行) 第Ⅷ族:三个纵行,位于ⅦB和ⅠB之间

(16个族)零族:稀有气体

三、元素周期律

1.元素周期律:元素的性质(核外电子排布、原子半径、主要化合价、金属性、非金属性)随着核电荷数的递增而呈周期性变化的规律。元素性质的周期性变化实质是元素原子核外电子排布的周期性变化的必然结果。

2.同周期元素性质递变规律

第三周期元素 11Na 12Mg 13Al 14Si 15P 16S 17Cl 18Ar

(1)电子排布 电子层数相同,最外层电子数依次增加

(2)原子半径 原子半径依次减小

(3)主要化合价 +1 +2 +3 +4

-4 +5

-3 +6

-2 +7

-1 —

(4)金属性、非金属性 金属性减弱,非金属性增加

(5)单质与水或酸置换难易 冷水

剧烈 热水与

酸快 与酸反

应慢 —— —

(6)氢化物的化学式 —— SiH4 PH3 H2S HCl —

(7)与H2化合的难易 —— 由难到易

(8)氢化物的稳定性 —— 稳定性增强

(9)最高价氧化物的化学式 Na2O MgO Al2O3 SiO2 P2O5 SO3 Cl2O7 —

最高价氧化物对应水化物 (10)化学式 NaOH Mg(OH)2 Al(OH)3 H2SiO3 H3PO4 H2SO4 HClO4 —

(11)酸碱性 强碱 中强碱 两性氢

氧化物 弱酸 中强

酸 强酸 很强

的酸 —

(12)变化规律 碱性减弱,酸性增强

第ⅠA族碱金属元素:Li Na K Rb Cs Fr(Fr是金属性最强的元素,位于周期表左下方)

第ⅦA族卤族元素:F Cl Br I At (F是非金属性最强的元素,位于周期表右上方)

★判断元素金属性和非金属性强弱的方法:

(1)金属性强(弱)——①单质与水或酸反应生成氢气容易(难);②氢氧化物碱性强(弱);③相互置换反应(强制弱)Fe+CuSO4=FeSO4+Cu。

(2)非金属性强(弱)——①单质与氢气易(难)反应;②生成的氢化物稳定(不稳定);③最高价氧化物的水化物(含氧酸)酸性强(弱);④相互置换反应(强制弱)2NaBr+Cl2=2NaCl+Br2。

(Ⅰ)同周期比较:

金属性:Na>Mg>Al

与酸或水反应:从易→难

碱性:NaOH>Mg(OH)2>Al(OH)3

非金属性:Si<P<S<Cl

单质与氢气反应:从难→易

氢化物稳定性:SiH4<PH3<H2S<HCl

酸性(含氧酸):H2SiO3<H3PO4<H2SO4<HClO4

(Ⅱ)同主族比较:

金属性:Li<Na<K<Rb<Cs(碱金属元素)

与酸或水反应:从难→易

碱性:LiOH<NaOH<KOH<RbOH<CsOH 非金属性:F>Cl>Br>I(卤族元素)

单质与氢气反应:从易→难

氢化物稳定:HF>HCl>HBr>HI

(Ⅲ)

金属性:Li<Na<K<Rb<Cs

还原性(失电子能力):Li<Na<K<Rb<Cs

氧化性(得电子能力):Li+>Na+>K+>Rb+>Cs+ 非金属性:F>Cl>Br>I

氧化性:F2>Cl2>Br2>I2

还原性:F-<Cl-<Br-<I-

酸性(无氧酸):HF<HCl<HBr<HI

比较粒子(包括原子、离子)半径的方法:(1)先比较电子层数,电子层数多的半径大。

(2)电子层数相同时,再比较核电荷数,核电荷数多的半径反而小。

四、化学键

化学键是相邻两个或多个原子间强烈的相互作用。

1.离子键与共价键的比较

键型 离子键 共价键

概念 阴阳离子结合成化合物的静电作用叫离子键 原子之间通过共用电子对所形成的相互作用叫做共价键

成键方式 通过得失电子达到稳定结构 通过形成共用电子对达到稳定结构

成键粒子 阴、阳离子 原子

成键元素 活泼金属与活泼非金属元素之间(特殊:NH4Cl、NH4NO3等铵盐只由非金属元素组成,但含有离子键) 非金属元素之间

离子化合物:由离子键构成的化合物叫做离子化合物。(一定有离子键,可能有共价键)

共价化合物:原子间通过共用电子对形成分子的化合物叫做共价化合物。(只有共价键)

极性共价键(简称极性键):由不同种原子形成,A-B型,如,H-Cl。

共价键

非极性共价键(简称非极性键):由同种原子形成,A-A型,如,Cl-Cl。

2.电子式:

用电子式表示离子键形成的物质的结构与表示共价键形成的物质的结构的不同点:(1)电荷:用电子式表示离子键形成的物质的结构需标出阳离子和阴离子的电荷;而表示共价键形成的物质的结构不能标电荷。(2)[ ](方括号):离子键形成的物质中的阴离子需用方括号括起来,而共价键形成的物质中不能用方括号。

第二章 化学反应与能量

第一节 化学能与热能

1、在任何的化学反应中总伴有能量的变化。

原因:当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时,断开反应物中的化学键要吸收能量,而形成生成物中的化学键要放出能量。化学键的断裂和形成是化学反应中能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一个确定的化学反应在发生过程中是吸收能量还是放出能量,决定于反应物的总能量与生成物的总能量的相对大小。E反应物总能量>E生成物总能量,为放热反应。E反应物总能量<E生成物总能量,为吸热反应。

2、常见的放热反应和吸热反应

常见的放热反应:①所有的燃烧与缓慢氧化。②酸碱中和反应。③金属与酸反应制取氢气。

④大多数化合反应(特殊:C+CO2 2CO是吸热反应)。

常见的吸热反应:①以C、H2、CO为还原剂的氧化还原反应如:C(s)+H2O(g) CO(g)+H2(g)。

②铵盐和碱的反应如Ba(OH)2•8H2O+NH4Cl=BaCl2+2NH3↑+10H2O

③大多数分解反应如KClO3、KMnO4、CaCO3的分解等。

3、能源的分类:

形成条件 利用历史 性质

一次能源

常规能源 可再生资源 水能、风能、生物质能

不可再生资源 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

新能源 可再生资源 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氢能、沼气

不可再生资源 核能

二次能源 (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化得到的能源称为二次能源)

电能(水电、火电、核电)、蒸汽、工业余热、酒精、汽油、焦炭等

[思考]一般说来,大多数化合反应是放热反应,大多数分解反应是吸热反应,放热反应都不需要加热,吸热反应都需要加热,这种说法对吗?试举例说明。

点拔:这种说法不对。如C+O2=CO2的反应是放热反应,但需要加热,只是反应开始后不再需要加热,反应放出的热量可以使反应继续下去。Ba(OH)2•8H2O与NH4Cl的反应是吸热反应,但反应并不需要加热。

第二节 化学能与电能

1、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方式:

电能

(电力) 火电(火力发电) 化学能→热能→机械能→电能 缺点:环境污染、低效

原电池 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 优点:清洁、高效

2、原电池原理

(1)概念:把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叫做原电池。

(2)原电池的工作原理:通过氧化还原反应(有电子的转移)把化学能转变为电能。

(3)构成原电池的条件:(1)电极为导体且活泼性不同;(2)两个电极接触(导线连接或直接接触);(3)两个相互连接的电极插入电解质溶液构成闭合回路。

(4)电极名称及发生的反应:

负极:较活泼的金属作负极,负极发生氧化反应,

电极反应式:较活泼金属-ne-=金属阳离子

负极现象:负极溶解,负极质量减少。

正极:较不活泼的金属或石墨作正极,正极发生还原反应,

电极反应式:溶液中阳离子+ne-=单质

正极的现象:一般有气体放出或正极质量增加。

(5)原电池正负极的判断方法:

①依据原电池两极的材料:

较活泼的金属作负极(K、Ca、Na太活泼,不能作电极);

较不活泼金属或可导电非金属(石墨)、氧化物(MnO2)等作正极。

②根据电流方向或电子流向:(外电路)的电流由正极流向负极;电子则由负极经外电路流向原电池的正极。

③根据内电路离子的迁移方向:阳离子流向原电池正极,阴离子流向原电池负极。

④根据原电池中的反应类型:

负极:失电子,发生氧化反应,现象通常是电极本身消耗,质量减小。

正极:得电子,发生还原反应,现象是常伴随金属的析出或H2的放出。

(6)原电池电极反应的书写方法:

(i)原电池反应所依托的化学反应原理是氧化还原反应,负极反应是氧化反应,正极反应是还原反应。因此书写电极反应的方法归纳如下:

①写出总反应方程式。 ②把总反应根据电子得失情况,分成氧化反应、还原反应。

③氧化反应在负极发生,还原反应在正极发生,反应物和生成物对号入座,注意酸碱介质和水等参与反应。

(ii)原电池的总反应式一般把正极和负极反应式相加而得。

(7)原电池的应用:①加快化学反应速率,如粗锌制氢气速率比纯锌制氢气快。②比较金属活动性强弱。③设计原电池。④金属的腐蚀。

2、化学电源基本类型:

①干电池:活泼金属作负极,被腐蚀或消耗。如:Cu-Zn原电池、锌锰电池。

②充电电池:两极都参加反应的原电池,可充电循环使用。如铅蓄电池、锂电池和银锌电池等。

③燃料电池:两电极材料均为惰性电极,电极本身不发生反应,而是由引入到两极上的物质发生反应,如H2、CH4燃料电池,其电解质溶液常为碱性试剂(KOH等)。

第三节 化学反应的速率和限度

1、化学反应的速率

(1)概念:化学反应速率通常用单位时间内反应物浓度的减少量或生成物浓度的增加量(均取正值)来表示。计算公式:v(B)= =

①单位:mol/(L•s)或mol/(L•min)

②B为溶液或气体,若B为固体或纯液体不计算速率。

③以上所表示的是平均速率,而不是瞬时速率。

④重要规律:(i)速率比=方程式系数比 (ii)变化量比=方程式系数比

(2)影响化学反应速率的因素:

内因:由参加反应的物质的结构和性质决定的(主要因素)。

外因:①温度:升高温度,增大速率

②催化剂:一般加快反应速率(正催化剂)

③浓度:增加C反应物的浓度,增大速率(溶液或气体才有浓度可言)

④压强:增大压强,增大速率(适用于有气体参加的反应)

⑤其它因素:如光(射线)、固体的表面积(颗粒大小)、反应物的状态(溶剂)、原电池等也会改变化学反应速率。

2、化学反应的限度——化学平衡

(1)在一定条件下,当一个可逆反应进行到正向反应速率与逆向反应速率相等时,反应物和生成物的浓度不再改变,达到表面上静止的一种“平衡状态”,这就是这个反应所能达到的限度,即化学平衡状态。

化学平衡的移动受到温度、反应物浓度、压强等因素的影响。催化剂只改变化学反应速率,对化学平衡无影响。

在相同的条件下同时向正、逆两个反应方向进行的反应叫做可逆反应。通常把由反应物向生成物进行的反应叫做正反应。而由生成物向反应物进行的反应叫做逆反应。

在任何可逆反应中,正方应进行的同时,逆反应也在进行。可逆反应不能进行到底,即是说可逆反应无论进行到何种程度,任何物质(反应物和生成物)的物质的量都不可能为0。

(2)化学平衡状态的特征:逆、动、等、定、变。

①逆:化学平衡研究的对象是可逆反应。

②动:动态平衡,达到平衡状态时,正逆反应仍在不断进行。

③等:达到平衡状态时,正方应速率和逆反应速率相等,但不等于0。即v正=v逆≠0。

④定:达到平衡状态时,各组分的浓度保持不变,各组成成分的含量保持一定。

⑤变:当条件变化时,原平衡被破坏,在新的条件下会重新建立新的平衡。

(3)判断化学平衡状态的标志:

① VA(正方向)=VA(逆方向)或nA(消耗)=nA(生成)(不同方向同一物质比较)

②各组分浓度保持不变或百分含量不变

③借助颜色不变判断(有一种物质是有颜色的)

④总物质的量或总体积或总压强或平均相对分子质量不变(前提:反应前后气体的总物质的量不相等的反应适用,即如对于反应xA+yB zC,x+y≠z )

第三章 有机化合物

绝大多数含碳的化合物称为有机化合物,简称有机物。像CO、CO2、碳酸、碳酸盐等少数化合物,由于它们的组成和性质跟无机化合物相似,因而一向把它们作为无机化合物。

一、烃

1、烃的定义:仅含碳和氢两种元素的有机物称为碳氢化合物,也称为烃。

2、烃的分类:

饱和烃→烷烃(如:甲烷)

脂肪烃(链状)

烃 不饱和烃→烯烃(如:乙烯)

芳香烃(含有苯环)(如:苯)

3、甲烷、乙烯和苯的性质比较:

有机物 烷烃 烯烃 苯及其同系物

通式 CnH2n+2 CnH2n ——

代表物 甲烷(CH4) 乙烯(C2H4) 苯(C6H6)

结构简式 CH4 CH2=CH2 或

(官能团)

结构特点 C-C单键,

链状,饱和烃 C=C双键,

链状,不饱和烃 一种介于单键和双键之间的独特的键,环状

空间结构 正四面体 六原子共平面 平面正六边形

物理性质 无色无味的气体,比空气轻,难溶于水 无色稍有气味的气体,比空气略轻,难溶于水 无色有特殊气味的液体,比水轻,难溶于水

用途 优良燃料,化工原料 石化工业原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催熟剂 溶剂,化工原料

有机物 主 要 化 学 性 质

烷烃:

甲烷 ①氧化反应(燃烧)

CH4+2O2――→CO2+2H2O(淡蓝色火焰,无黑烟)

②取代反应 (注意光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产物有5种)

CH4+Cl2―→CH3Cl+HClCH3Cl +Cl2―→CH2Cl2+HCl

CH2Cl2+Cl2―→CHCl3+HCl CHCl3+Cl2―→CCl4+HCl

在光照条件下甲烷还可以跟溴蒸气发生取代反应,

甲烷不能使酸性KMnO4溶液、溴水或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褪色。

烯烃:

乙烯

①氧化反应 (ⅰ)燃烧

C2H4+3O2――→2CO2+2H2O(火焰明亮,有黑烟)

(ⅱ)被酸性KMnO4溶液氧化,能使酸性KMnO4溶液褪色。

②加成反应

CH2=CH2+Br2-→CH2Br-CH2Br(能使溴水或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褪色)

在一定条件下,乙烯还可以与H2、Cl2、HCl、H2O等发生加成反应

CH2=CH2+H2――→CH3CH3

CH2=CH2+HCl-→CH3CH2Cl(氯乙烷)

CH2=CH2+H2O――→CH3CH2OH(制乙醇)

③加聚反应 nCH2=CH2――→-CH2-CH2-n(聚乙烯)

乙烯能使酸性KMnO4溶液、溴水或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褪色。常利用该反应鉴别烷烃和烯烃,如鉴别甲烷和乙烯。

①氧化反应(燃烧)

2C6H6+15O2―→12CO2+6H2O(火焰明亮,有浓烟)

②取代反应

苯环上的氢原子被溴原子、硝基取代。

+Br2――→ +HBr

+HNO3――→ +H2O

③加成反应

+3H2――→

苯不能使酸性KMnO4溶液、溴水或溴的四氯化碳溶液褪色。

4、同系物、同分异构体、同素异形体、同位素比较。

概念 同系物 同分异构体 同素异形体 同位素

定义 结构相似,在分子组成上相差一个或若干个CH2原子团的物质 分子式相同而结构式不同的化合物的互称 由同种元素组成的不同单质的互称 质子数相同而中子数不同的同一元素的不同原子的互称

分子式 不同 相同 元素符号表示相同,分子式可不同 ——

结构 相似 不同 不同 ——

研究对象 化合物 化合物 单质 原子

6、烷烃的命名:

(1)普通命名法:把烷烃泛称为“某烷”,某是指烷烃中碳原子的数目。1-10用甲,乙,丙,丁,戊,已,庚,辛,壬,癸;11起汉文数字表示。区别同分异构体,用“正”,“异”,“新”。

正丁烷,异丁烷;正戊烷,异戊烷,新戊烷。

(2)系统命名法:

①命名步骤:(1)找主链-最长的碳链(确定母体名称);(2)编号-靠近支链(小、多)的一端;

(3)写名称-先简后繁,相同基请合并.

②名称组成:取代基位置-取代基名称母体名称

③阿拉伯数字表示取代基位置,汉字数字表示相同取代基的个数

CH3-CH-CH2-CH3 CH3-CH-CH-CH3

2-甲基丁烷2,3-二甲基丁烷

7、比较同类烃的沸点:

①一看:碳原子数多沸点高。

②碳原子数相同,二看:支链多沸点低。

常温下,碳原子数1-4的烃都为气体。

二、烃的衍生物

1、乙醇和乙酸的性质比较

有机物 饱和一元醇 饱和一元醛 饱和一元羧酸

通式 CnH2n+1OH —— CnH2n+1COOH

代表物 乙醇 乙醛 乙酸

结构简式 CH3CH2OH

或 C2H5OH CH3CHO CH3COOH

官能团 羟基:-OH

醛基:-CHO

羧基:-COOH

物理性质 无色、有特殊香味的液体,俗名酒精,与水互溶,易挥发

(非电解质) —— 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无色液体,俗称醋酸,易溶于水和乙醇,无水醋酸又称冰醋酸。

用途 作燃料、饮料、化工原料;用于医疗消毒,乙醇溶液的质量分数为75% —— 有机化工原料,可制得醋酸纤维、合成纤维、香料、燃料等,是食醋的主要成分

有机物 主 要 化 学 性 质

乙醇 ①与Na的反应

2CH3CH2OH+2Na―→2CH3CH2ONa+H2↑

乙醇与Na的反应(与水比较):①相同点:都生成氢气,反应都放热

②不同点:比钠与水的反应要缓慢

结论:乙醇分子羟基中的氢原子比烷烃分子中的氢原子活泼,但没有水分子中的氢原子活泼。

②氧化反应 (ⅰ)燃烧

CH3CH2OH+3O2―→2CO2+3H2O

(ⅱ)在铜或银催化条件下:可以被O2氧化成乙醛(CH3CHO)

2CH3CH2OH+O2――→2CH3CHO+2H2O

③消去反应

CH3CH2OH――→CH2=CH2↑+H2O

乙醛 氧化反应:醛基(-CHO)的性质-与银氨溶液,新制Cu(OH)2反应

CH3CHO+2Ag(NH3)2OH――→CH3COONH4+H2O +2Ag↓+3NH3↑

(银氨溶液)

CH3CHO + 2Cu(OH)2――→CH3COOH+Cu2O↓+2H2O

(砖红色)

醛基的检验:方法1:加银氨溶液水浴加热有银镜生成。

方法2:加新制的Cu(OH)2碱性悬浊液加热至沸有砖红色沉淀

乙酸 ①具有酸的通性:CH3COOH≒CH3COO-+H+

使紫色石蕊试液变红;

与活泼金属,碱,弱酸盐反应,如CaCO3、Na2CO3

酸性比较:CH3COOH >H2CO3

2CH3COOH+CaCO3=2(CH3COO)2Ca+CO2↑+H2O(强制弱)

②酯化反应

CH3COOH+C2H5OH CH3COOC2H5+H2O

酸脱羟基醇脱氢

三、基本营养物质

食物中的营养物质包括:糖类、油脂、蛋白质、维生素、无机盐和水。人们习惯称糖类、油脂、蛋白质为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的基本营养物质。

种类 元素组成 代表物 代表物分子

糖类 单糖 C H O 葡萄糖 C6H12O6 葡萄糖和果糖互为同分异构体

单糖不能发生水解反应

果糖

双糖 C H O 蔗糖 C12H22O11 蔗糖和麦芽糖互为同分异构体

能发生水解反应

麦芽糖

多糖 C H O 淀粉 (C6H10O5)n 淀粉、纤维素由于n值不同,所以分子式不同,不能互称同分异构体

能发生水解反应

纤维素

油脂 油 C H O 植物油 不饱和高级脂肪酸甘油酯 含有C=C键,能发生加成反应,

能发生水解反应

脂 C H O 动物脂肪 饱和高级脂肪酸甘油酯 C-C键,

能发生水解反应

蛋白质 C H O

N S P等 酶、肌肉、

毛发等 氨基酸连接成的高分子 能发生水解反应

主 要 化 学 性 质

葡萄糖

结构简式:CH2OH-CHOH-CHOH-CHOH-CHOH-CHO

或CH2OH(CHOH)4CHO (含有羟基和醛基)

醛基:①使新制的Cu(OH)2¬产生砖红色沉淀-测定糖尿病患者病情

②与银氨溶液反应产生银镜-工业制镜和玻璃瓶瓶胆

羟基:与羧酸发生酯化反应生成酯

蔗糖 水解反应:生成葡萄糖和果糖

淀粉

纤维素 淀粉、纤维素水解反应:生成葡萄糖

淀粉特性:淀粉遇碘单质变蓝

油脂 水解反应:生成高级脂肪酸(或高级脂肪酸盐)和甘油

蛋白质 水解反应:最终产物为氨基酸

颜色反应:蛋白质遇浓HNO3变黄(鉴别部分蛋白质)

灼烧蛋白质有烧焦羽毛的味道(鉴别蛋白质)

第四章 化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一节 开发利用金属矿物和海水资源

一、金属矿物的开发利用

1、金属的存在:除了金、铂等少数金属外,绝大多数金属以化合态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

2、金属冶炼的涵义:简单地说,金属的冶炼就是把金属从矿石中提炼出来。金属冶炼的实质是把金属元素从化合态还原为游离态,即M(+n)(化合态) M(0)(游离态)。

3、金属冶炼的一般步骤: (1)矿石的富集:除去杂质,提高矿石中有用成分的含量。(2)冶炼:利用氧化还原反应原理,在一定条件下,用还原剂把金属从其矿石中还原出来,得到金属单质(粗)。(3)精炼:采用一定的方法,提炼纯金属。

4、金属冶炼的方法

(1)电解法:适用于一些非常活泼的金属。

2NaCl(熔融) 2Na+Cl2↑MgCl2(熔融) Mg+Cl2↑2Al2O3(熔融) 4Al+3O2↑

(2)热还原法:适用于较活泼金属。

Fe2O3+3CO 2Fe+3CO2↑WO3+3H2 W+3H2O ZnO+C Zn+CO↑

常用的还原剂:焦炭、CO、H2等。一些活泼的金属也可作还原剂,如Al,

Fe2O3+2Al 2Fe+Al2O3(铝热反应) Cr2O3+2Al 2Cr+Al2O3(铝热反应)

(3)热分解法:适用于一些不活泼的金属。

2HgO 2Hg+O2↑ 2Ag2O 4Ag+O2↑

5、 (1)回收金属的意义:节约矿物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2)废旧金属的最好处理方法是回收利用。(3)回收金属的实例:废旧钢铁用于炼钢;废铁屑用于制铁盐;从电影业、照相业、科研单位和医院X光室回收的定影液中,可以提取金属银。

金属的活动性顺序 K、Ca、Na、

Mg、Al Zn、Fe、Sn、

Pb、(H)、Cu Hg、Ag Pt、Au

金属原子失电子能力 强 弱

金属离子得电子能力 弱 强

主要冶炼方法 电解法 热还原法 热分解法 富集法

还原剂或

特殊措施 强大电流

提供电子 H2、CO、C、

Al等加热 加热 物理方法或

化学方法

二、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1、海水是一个远未开发的巨大化学资源宝库 海水中含有80多种元素,其中Cl、Na、K、Mg、Ca、S、C、F、B、Br、Sr 11种元素的含量较高,其余为微量元素。常从海水中提取食盐,并在传统海水制盐工业基础上制取镁、钾、溴及其化合物。

2、海水淡化的方法: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等。其中蒸馏法的历史最久,蒸馏法的原理是把水加热到水的沸点,液态水变为水蒸气与海水中的盐分离,水蒸气冷凝得淡水。

3、海水提溴

浓缩海水 溴单质氢溴酸溴单质

有关反应方程式:①2NaBr+Cl2=Br2+2NaCl②Br2+SO2+2H2O=2HBr+H2SO4

③2HBr+Cl2=2HCl+Br2

4、海带提碘

海带中的碘元素主要以I-的形式存在,提取时用适当的氧化剂将其氧化成I2,再萃取出来。证明海带中含有碘,实验方法:(1)用剪刀剪碎海带,用酒精湿润,放入坩锅中。(2)灼烧海带至完全生成灰,停止加热,冷却。(3)将海带灰移到小烧杯中,加蒸馏水,搅拌、煮沸、过滤。(4)在滤液中滴加稀H2SO4及H2O2然后加入几滴淀粉溶液。

证明含碘的现象:滴入淀粉溶液,溶液变蓝色。2I-+H2O2+2H+=I2+2H2O

第二节 化学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

一、煤和石油

1、煤的组成:煤是由有机物和少量无机物组成的复杂混合物,主要含碳元素,还含有少量的氢、氧、氮、硫等元素。

2、煤的综合利用:煤的干馏、煤的气化、煤的液化。

煤的干馏是指将煤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强使其分解的过程,也叫煤的焦化。煤干馏得到焦炭、煤焦油、焦炉气等。

煤的气化是将其中的有机物转化为可燃性气体的过程。

煤的液化是将煤转化成液体燃料的过程。

3、石油的组成:石油主要是多种烷烃、环烷烃和芳香烃多种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没有固定的沸点。

4、石油的加工:石油的分馏、催化裂化、裂解。

二、环境保护和绿色化学

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工农业生产和人类生活所造成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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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眠的月饼
高大的水杯
2026-05-09 17:37:11

常规行业市场研究介于产业研究与市场研究之间,糅合两者的精华,属于企业战略研究的范畴。一般来说,行业(市场)分析报告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研究行业的生存背景、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产业生命周期、该行业在整体宏观产业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各自的发展演变方向与成长背景;

二是研究各个行业市场内的特征 、竞争态势、市场进入与退出的难度以及市场的成长性;

三是研究各个行业在不同条件下及成长阶段中的竞争策略和市场行为模式,给企业提供一些具有操作性的建议。

根据当前全球咨询产业系统,顶级的服务是战略咨询(国家级项目),高级服务是顾问咨询(企业巨头项目),普通级服务是市场研究报告(大众型研究资料)。一份标准的市场研究报告包括:行业概况,产业格局,竞争分析,历史、现状、趋势分析。数据占据30%-45%的价值比例,分析研究占据50%左右的价值比例,其他内容占据少于10%的价值比例)

因此,行业研究的意义不在于教导如何进行具体的营销操作,而在于为企业提供若干方向性的思路和选择依据,从而避免发生“方向性”的错误。

常规行业研究报告对于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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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顾问是国内最早开展行业监测工作的咨询机构之一,已在厦门、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南京、杭州、青岛、大连、重庆等十余个城市拥有分公司、办事处或合作机构,并与全国100多家具备资质的专业调查执行公司建立起了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得中安顾问的行业监测和调研网络覆盖全国75%的城市。 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系统地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能、地热能、氢能、海洋能等。目前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在多个领域居全球之首。截止2012年,我国风电并网装机容量增加到63GW,同比增长39.8%,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风电大国,年发电量超过1000亿kWh我国光伏新增装机4.8GW,同比增长220.0%,总装机容量达7GW核电在建机组30台、容量32.73GW,同比增长175.3%,在建规模全球领先。

中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实现经济增长与保护环境的平衡将是未来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按照国家规划,2020年非化石能源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比重将提高到15%。为此,“十二五”期间首要任务就是要培育和发展新能源产业。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与培育新兴战略产业步伐加速,节能减排与新兴能源产业的战略地位将愈加突出,未来国内新能源产业发展仍将处于快速道,有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等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 以定量及定性的方法深层次地剖析了中国新能源行业发展环境、产业特征、市场规模、发展布局及发展热点,帮助客户系统、准确地把脉产业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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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合理的计量经济学方法建立新能源行业的预测体系,确保得出具有前瞻性、价值性的预测趋势及结果。 第一章 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基础条件

1.1 资源条件

1.1.1 化石能源日益紧缺

1.1.2 新能源储量及分布

1.1.3 新能源的综合利用

1.2 社会条件

1.2.1 能源问题引发经济社会问题

1.2.2 气候变暖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2.3 能源和环境问题成为重要政治议题

1.3 技术条件

1.3.1 主要新能源技术介绍

1.3.2 我国加强新能源技术国际合作

1.3.3 新能源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增强

1.3.4 新能源发电技术解析

1.4 其他条件

1.4.1 人才

1.4.2 资金

1.4.3 设备

1.4.4 配套设施

第二章 国际新能源产业发展分析

2.1 全球新能源市场发展状况

2.1.1 发达国家加速发展新能源提振经济

2.1.2 2011-2012年全球新能源市场分析

2.1.3 国际新能源产业结构面临发展变局

2.1.4 经济全球化下国外新能源开发的策略

2.1.5 各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

2.2 欧洲

2.2.1 欧盟各国积极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2.2.2 欧盟积极投资新能源技术研发创新

2.2.3 2011年欧洲新能源补贴政策出现分化

2.2.4 2012年英国继续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

2.2.5 法国不断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

2.2.6 德国实施新政发展绿色能源

2.3 美国

2.3.1 美国新能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

2.3.2 2011年美国新能源政策迎来拐点

2.3.3 2012年美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

2.3.4 美国新能源政策综合分析

2.3.5 美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

2.4 日本

2.4.1 日本发展成为新能源大国

2.4.2 日本政府主导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2.4.3 2011年大地震加速日本新能源转型

2.4.4 2012年日本新能源政策动态

2.4.5 日本新能源战略解析

2.5 其它国家

2.5.1 澳大利亚

2.5.2 巴西

2.5.3 印度

2.5.4 韩国

2.5.5 以色列

2.5.6 哈萨克斯坦

第三章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3.1 中国新能源产业总体分析

3.1.1 产业发展的必要性

3.1.2 产业发展综述

3.1.3 主要发展成就

3.1.4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3.1.5 消费比重持续提升

3.1.6 多方力量助推产业崛起

3.2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特征

3.2.1 密集政策扶持新能源开发

3.2.2 新能源利用步入发展快车道

3.2.3 技术转化速度与国际同步

3.2.4 市场竞争态势日趋激烈

3.2.5 产业集群特征逐步显现

3.3 中国新能源发电业简析

3.3.1 新能源发电行业蓬勃发展

3.3.2 新能源分布式发电潜力巨大

3.3.3 电力企业布局新能源发电市场

3.3.4 新能源电力定价机制分析

3.4 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区域布局

3.4.1 产业集聚情况

3.4.2 区域分工情况

3.4.3 细分领域集聚特征

3.5 中国新能源产业空间布局趋势

3.5.1 产业整体持续朝政策和资源优势区域集聚

3.5.2 大型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不断朝市场终端转移

3.5.3 研发和销售环节朝资本和人才密集区集聚

3.6 中国新能源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3.6.1 行业存在的差距与不足

3.6.2 产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3.6.3 制约产业化发展的因素

3.7 中国新能源行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3.7.1 行业发展的基本对策

3.7.2 推动产业发展的思路

3.7.3 产业发展的战略措施

3.7.4 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3.7.5 区域市场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

第四章 新能源行业产业链分析

4.1 新能源行业产业链介绍

4.1.1 产业链结构

4.1.2 产业链生命周期

4.1.3 产业链价值流动

4.2 新能源产业链特征

4.2.1 产业链长

4.2.2 受工业影响较大

4.2.3 对外依存度高

4.3 新能源产业链上游——原材料

4.3.1 新能源材料市场投资升温

4.3.2 光伏材料市场总体分析

4.3.3 多晶硅市场产能及需求

4.3.4 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概况

4.3.5 风电发展拉动钕铁硼材料需求

4.4 新能源产业链中游——设备制造业

4.4.1 风电设备制造业

4.4.2 光伏设备制造业

4.4.3 核电装备制造业

4.4.4 生物质能设备制造业

4.5 新能源产业链下游——商业化应用

4.5.1 风电并网不断提速

4.5.2 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升温

4.5.3 生物柴油市场的竞争格局

4.5.4 地热发电行业发展势头良好

4.5.5 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

第五章 新能源细分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5.1 太阳能行业发展分析

5.1.1 国际太阳能产业发展分析

5.1.2 国内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5.1.3 2011-2012年中国太阳能产业发展现状

5.1.4 内需提振加速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

5.1.5 我国太能能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1.6 国内太阳能市场潜力巨大

5.2 风能行业发展分析

5.2.1 国际风能产业发展状况

5.2.2 中国风能资源的形成及分布

5.2.3 中国风能资源储量与有效地区

5.2.4 中国风能开发利用状况

5.2.5 中国风能产业发展的问题及对策

5.2.6 中国风能开发面临的机遇

5.3 生物质能行业发展分析

5.3.1 中国生物质能资源丰富

5.3.2 中国生物质能产业发展概况

5.3.3 能源紧缺加速中国生物质能开发

5.3.4 中国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模式

5.3.5 中国生物质能产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5.3.6 中国生物质能发电迎来发展机遇

5.4 核能行业发展分析

5.4.1 国际核能开发利用状况

5.4.2 中国核能产业总体发展状况

5.4.3 2011-2012年中国核电行业总体数据分析

5.4.4 中国核电产业SWOT分析

5.4.5 中国核能技术发展分析

5.4.6 中国核能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5.5 地热能行业发展分析

5.5.1 地热能利用相关技术分析

5.5.2 国际地热能开发利用状况

5.5.3 中国地热能利用市场发展状况

5.5.4 中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产业化分析

5.5.5 中国地热非电直接利用规模全球领先

5.5.6 中国地热能利用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5.5.7 中国地热产业发展目标与任务

5.6 氢能行业发展分析

5.6.1 国际氢能行业发展状况

5.6.2 中国氢能行业发展势头良好

5.6.3 中国发展氢能经济的有利条件

5.6.4 中国氢能利用技术进展分析

5.6.5 我国发展氢能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5.6.6 我国氢能开发利用发展趋势

5.7 可燃冰行业发展分析

5.7.1 国外可燃冰开发利用状况

5.7.2 中国开发可燃冰的战略意义

5.7.3 中国可燃冰开发总体分析

5.7.4 中国南海“可燃冰”资源丰富

5.7.5 我国可燃冰开采技术分析

5.8 海洋能行业发展分析

5.8.1 海洋能利用的基本原理与关键技术

5.8.2 世界海洋能发展分析

5.8.3 中国海洋能资源储量与分布

5.8.4 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受到重视

5.8.5 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进展状况

5.8.6 中国海洋能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六章 新能源产业领先企业竞争优势及经营状况深度分析

6.1 大唐新能源

6.1.1 企业简介

6.1.2 经营状况

6.1.2.1 财务状况分析

6.1.2.2 偿债能力分析

6.1.2.3 盈利能力分析

6.1.2.4 营运能力分析

6.1.2.5 成长能力分析

6.1.3 SWOT分析

6.1.4 发展模式

6.1.5 发展战略

6.1.6 投资状况

6.1.7 发展规划

6.2 华能新能源

6.2.1 企业简介

6.2.2 经营状况

6.2.2.1 财务状况分析

6.2.2.2 偿债能力分析

6.2.2.3 盈利能力分析

6.2.2.4 营运能力分析

6.2.2.5 成长能力分析

6.2.3 SWOT分析

6.2.4 发展模式

6.2.5 发展战略

6.2.6 投资状况

6.2.7 发展规划

6.3 龙源电力

6.3.1 企业简介

6.3.2 经营状况

6.3.2.1 财务状况分析

6.3.2.2 偿债能力分析

6.3.2.3 盈利能力分析

6.3.2.4 营运能力分析

6.3.2.5 成长能力分析

6.3.3 SWOT分析

6.3.4 发展模式

6.3.5 发展战略

6.3.6 投资状况

6.3.7 发展规划

6.4 拓日新能

6.4.1 企业简介

6.4.2 经营状况

6.4.2.1 财务状况分析

6.4.2.2 偿债能力分析

6.4.2.3 盈利能力分析

6.4.2.4 营运能力分析

6.4.2.5 成长能力分析

6.4.3 SWOT分析

6.4.4 发展模式

6.4.5 发展战略

6.4.6 投资状况

6.4.7 发展规划

6.5 金风科技

6.5.1 企业简介

6.5.2 经营状况

6.5.2.1 财务状况分析

6.5.2.2 偿债能力分析

6.5.2.3 盈利能力分析

6.5.2.4 营运能力分析

6.5.2.5 成长能力分析

6.5.3 SWOT分析

6.5.4 发展模式

6.5.5 发展战略

6.5.6 投资状况

6.5.7 发展规划

第七章 国内主要产业园发展案例

7.1 天津北辰风电产业园

7.1.1 园区概况

7.1.2 产业定位

7.1.3 开发理念

7.1.4 布局规划

7.1.5 支持措施

7.2 江苏泰州新能源产业园

7.2.1 园区简介

7.2.2 产业基础

7.2.3 建设进展

7.2.4 优惠政策

7.3 无锡风电科技产业园

7.3.1 园区概况

7.3.2 公共服务平台

7.3.3 园区制造业基地

7.3.4 风机整机配套区

7.4 常州天合光伏产业园

7.4.1 园区概况

7.4.2 发展优势

7.4.3 发展规划

7.5 南京江宁区新能源产业园

7.5.1 发展优势

7.5.2 发展重点

7.5.3 主要目标

7.5.4 空间布局

7.5.5 保障措施

7.6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6.1 园区概况

7.6.2 投资环境

7.6.3 产业配套

7.6.4 优势产业

7.6.5 引资政策

第八章 新能源行业投资分析

8.1 项目价值分析

8.1.1 政策扶持力度

8.1.2 技术成熟度

8.1.3 社会综合成本

8.1.4 进入门槛

8.1.5 潜在市场空间

8.2 投资机遇

8.2.1 中国调整宏观政策促进经济增长

8.2.2 中国宏观经济实现平稳增长

8.2.3 我国积极推进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8.2.4 油价高企成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新契机

8.2.5 我国新能源产业进入黄金发展期

8.2.6 我国新能源产业步入对外投资机遇期

8.3 投资热点

8.3.1 新能源设备制造业投资热情高涨

8.3.2 中国海上风电迎来发展机遇

8.3.3 我国核电投资规模持续扩大

8.3.4 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市场投资升温

8.3.5 国家加大农村沼气领域投资力度

8.4 投资概况

8.4.1 全球新能源总投资将大幅提高

8.4.2 中国新能源市场投资趋热

8.4.3 中国清洁能源投资增长迅猛

8.4.4 发改委批准外资新能源低碳基金

8.4.5 国企能源巨头争相布局新能源领域

8.4.6 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投资力度

8.4.7 新能源成为风投和私募基金投资重点

8.4.8 未来中国新能源投资预测

8.5 投资风险

8.5.1 经济环境风险

8.5.2 政策环境风险

8.5.2.1 产业政策风险

8.5.2.2 货币政策风险

8.5.3 市场供需风险

8.5.3.1 供需变化风险

8.5.3.2 原材料价格风险

8.5.3.3 产品结构风险

8.5.3.4 产品价格风险

8.5.4 其他风险

8.5.4.1 技术风险

8.5.4.2 行业整合风险

8.5.4.3 人民币汇率风险

8.6 投资建议

8.6.1 区域投资政策建议

8.6.2 企业投资政策建议

8.6.2.1 重点支持类

8.6.2.2 适度支持类

8.6.2.3 维持类

8.6.2.4 限制退出类

8.6.3 细分行业投资政策建议

8.6.3.1 水电行业

8.6.3.2 核电行业

8.6.3.3 其他能源电力行业

第九章 新能源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

9.1 全球新能源市场发展展望

9.1.1 世界新能源领域未来发展趋势

9.1.2 国际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9.1.3 全球新能源市场规模有望超过半导体市场

9.2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景

9.2.1 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9.2.2 2020年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占能耗比重预测

9.2.3 未来新能源将成我国主力能源重要组成部分

9.3 中国新能源细分市场前景预测

9.3.1 未来我国太阳能的发展

9.3.2 中国生物质能未来发展预测

9.3.3 我国可燃冰发展潜力大

9.3.4 “十二五”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将掀高潮

9.3.5 “十二五”期间我国清洁煤技术发展展望

9.3.6 2013-2017年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预测分析

9.3.7 2013-2017年中国核力发电行业预测分析

第十章 新能源行业政策法规分析

10.1 国外新能源政策解析

10.1.1 发展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的重要性

10.1.2 世界各国新能源及节能政策解析

10.1.3 欧盟的新能源政策实施

10.1.4 世界新能源和节能政策特点浅析

10.1.5 全球可再生能源政策调整趋势

10.2 新能源政策动态及解读

10.2.1 风力发电产业政策

10.2.2 核电产业相关政策

10.2.3 太阳能产业相关扶持政策

10.2.4 多项政策促进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

10.2.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引导新能源发展

10.2.6 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

10.3 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法规及解读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3.2 《可再生能源法》的作用与影响

10.3.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10.3.4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

10.3.5 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标准提高

10.4 相关能源法规及政策

1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0.4.4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图表 几种主要能源的特点比较

图表 我国主要能源的分布情况

图表 中国新能源占能源生产总量比重增长情况

图表 中国新能源产业重点分布区域

图表 中国新能源产业主要集聚区

图表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状况

图表 2010年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及结构图

图表 2015年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结构

图表 北京市新能源产业基地(园区)布局

图表 “十二五”上海市新能源规划主要指标

图表 “十二五”上海市新能源产业投资估算

图表 “十二五”上海市新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建设项目

图表 新能源产业升级的发展要素

图表 新能源产业建设的发展要素

图表 地球上的能流图

图表 中国的太阳能资源分布

图表 中国日照率和年平均日照小时数

图表 我国太阳能辐射资源带分布图

图表 黑龙江省光伏企业、项目规模及状况

图表 中国风能分布图

图表 中国风能分区及占全国面积的百分比

图表 中国陆地的风能资源及已建风场

图表 中国有效风功率密度分布图

图表 中国全年风速大于3m/s小时数分布图

图表 中国风力资源分布图

图表 中国风力发电新增装机及累计装机情况

图表 风力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分区域情况

图表 我国中小型风电机组历年产量统计

图表 我国中小型风电机组产量、产值及出口量统计

图表 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分型号产量所占比例情况

图表 中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分型号容量所占比例情况

图表 2010年国内企业新增风电装机排名及产量

图表 2010年我国风电新增装机前6位制造企业市场份额

图表 2010年我国风电累计装机前6位制造企业市场份额

图表 2011年中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前20位的企业及市场份额

图表 2011年中国累计风电装机容量前20位的企业及市场份额

图表 我国风电整机与叶片企业配套情况

图表 我国风电整机与齿轮箱企业配套情况

图表 我国风电整机与发电机企业配套情况

图表 我国风电整机与电控系统企业配套情况

图表 生物质利用过程示意图

图表 几种生物质和化石燃料利用过程中CO2排放量的比较

图表 2010年我国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产能统计

图表 我国部分维素乙醇中试装置情况

图表 世界铀矿资源分布状况

图表 世界主要国家核电装机容量

图表 世界核电技术进化过程

图表 我国投运和在建核电项目情况

图表 2010年1-11月我国核力发电业全部企业数据分析

图表 2011年1-12月我国核力发电业全部企业数据分析

图表 2012年1-12月我国核力发电业全部企业数据分析

图表 中国核电设备发展环境

图表 中国核电设备制造业SWOT分析

图表 地热源中放射性元素性能

图表 地球各壳层的放射性生成热

图表 世界地热发电量增长情况

图表 全球燃料电池应用系统的增长

图表 全球氢能燃料站的数量及发展趋势

图表 各种燃料电池的应用情况

图表 全球燃料电池生产数量的区域分布

图表 化石能源到氢能、电能的转化效率

图表 化石能源的WTW综合效率

图表 新能源汽车不同技术路线的特点比较

图表 新能源汽车发展态势预测图

图表 2010年1-12月中国风电简明综合收益表

图表 2010年1-12月中国风电简明分类收益表

图表 2011年1-12月中国风电综合收益表

图表 2011年1-12月中国风电主营业务分类资料

图表 2012年1-12月中国风电简明综合收益表

图表 2012年1-12月中国风电主营业务分类情况

图表 2010年龙源电力简明综合收益表

图表 2010年龙源电力收入分部情况

图表 2010年龙源电力收入分业务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龙源电力合并综合收益表

图表 2011年1-12月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分部资料

图表 2011年1-12月龙源电力收入分业务情况

图表 2012年1-12月龙源电力综合收益表

图表 2012年1-12月龙源电力主营业务分部情况

图表 2012年1-12月龙源电力收入分业务情况

图表 2010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要财务数据

图表 2010年1-12月力诺太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08年-2010年力诺太阳主要会计数据

图表 2008年-2010年力诺太阳主要财务指标

图表 2010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图表 2010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要财务数据

图表 2011年1-12月力诺太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09年-2011年力诺太阳主要会计数据

图表 2009年-2011年力诺太阳主要财务指标

图表 2011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图表 2012年1-12月力诺太阳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图表 2012年1-12月力诺太阳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10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要财务数据

图表 2010年1-12月天威保变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08年-2010年天威保变主要会计数据

图表 2008年-2010年天威保变主要财务指标

图表 2010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图表 2010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要财务数据

图表 2011年1-12月天威保变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09年-2011年天威保变主要会计数据

图表 2009年-2011年天威保变主要财务指标

图表 2011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图表 2012年1-12月天威保变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图表 2012年1-12月天威保变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10年1-12月拓日新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08年-2010年拓日新能主要会计数据

图表 2008年-2010年拓日新能主要财务指标

图表 2010年1-12月拓日新能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图表 2010年1-12月拓日新能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拓日新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09年-2011年拓日新能主要会计数据

图表 2009年-2011年拓日新能主要财务指标

图表 2011年1-12月拓日新能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

图表 2011年1-12月拓日新能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图表 2012年1-12月拓日新能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图表 2012年1-12月拓日新能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图表 2012年上半年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图表 2012年上半年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成长能力指标分析

图表 2012年上半年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图表 2012年上半年新能源行业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图表 2013-2017年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图表 2017-2017年中国风力等新能源发电行业累计利润总额预测

图表 2013-2017年中国核力发电行业销售收入预测

图表 2013-2017年中国核力发电行业利润总额预测

明理的百合
敏感的唇彩
2026-05-09 17:37:11
在早教版有一个关于奢侈的帖子,里面谈到一些节约的话题,这里,我想和大家讨论一些关于节约和如何节约的问题。

孩子多扔几张纸,多玩一些水叫浪费吗?

你给孩子买的进口水果孩子不吃,你给孩子买的高档玩具,孩子放到一边,这叫浪费吗?

这两个问题绝对不是一个概念。

大家再来看下面两个例子:

先拿洗澡来说,看到这个帖子的多数人都有条件频繁的洗澡,也许大家也是这样做的,可我们小的时候,洗澡是多么奢侈的事情啊,条件好的或许一个星期可以洗一次,还要到公共澡堂里,现在呢,不但不用去公共澡堂,在家里,也可以天天洗,,,这么多水用来洗澡,是不是叫浪费呢?你或许会说不,这是文明的表现。好,我们再来看人造滑雪场,建了一个又一个,高尔夫球场建了一个又一个,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还要浪费大量的水,呵呵,原来打一次高尔夫几千块钱还要排队,现在几百元搞定,还有香港新开的迪斯尼,没有一万元,一个来回恐怕不够吧。

再看看现在能源紧张,大家肯定都有随手关灯的好习惯,我恭喜大家了,你们为节约能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何更好的节约呢?不如以后不开空调,买电扇,浴室里不用浴霸,凑合点吧,为了节约石油,把家里的车卖掉,以后只做公交车上下班,距离近的步行代替……

节约是什么?

是一种意识,一种社会的文明,而不要被一种个体的强制性所误导。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昏睡的黄豆
烂漫的蚂蚁
2026-05-09 17:37:11
居民区非法安装变压器违反了国家电力法第几条?

HENGDA-HENGNIU 你想说的是私搭变压器吧,违反第几条已经不重要了,肯定是违反了,跟法律过意不去等于和自己过意不去,希望可以帮到你,恒牛吧???

阻止安装变压器违反电力法吗

HENGDA-HENGNIU 我觉得公民都有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安装变压器对你生活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影响,况且影响是巨大的不可逆的,希望可以帮到你,恒牛吧???

国家电力法适用于私有变压器吗?

你是想问私自能装变压器吗,如果你用电量大,比如自己做企业,是可以自己安装变压器的。

国家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执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援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 *** 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援、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执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专案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专案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排程通讯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专案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专案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 *** 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援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 *** 应当支援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执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执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执行实行统一排程、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排程。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执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执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执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排程、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排程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使用者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使用者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使用者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使用者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使用者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使用者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使用者。

使用者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者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使用者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使用者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执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使用者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使用者,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使用者,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使用者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援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产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使用者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使用者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使用者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使用者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使用者中断供电,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执行事故给使用者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执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使用者自身的过错。

因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使用者造成损害的,该使用者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专案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专案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装置,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 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排程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排程或者不服从排程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使用者、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装置、电力煤气装置、易燃易爆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农村新民居房出售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第几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农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 *** 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稽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规定,仅表述为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未明确规定为转让行为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许可权的变化,可以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一般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巨集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没有违反任何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只有这一条和出售居民房有关,但是并没有限制售房!

对于房地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了5种不同住房的标准: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1.根据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对房产原值的相关界定,说明呆呆先生的房产原值并非就是购房发票价款,还包括相关缴税及费用凭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呆呆先生来说,不仅要储存好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还要储存好诸如契税等完税凭证、办理产权过程中缴纳的相关费用凭证等。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在计算呆呆先生房产原值时,既包括购房价款600万元,又包括缴纳的契税18万元及办理产权发生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万元。

变压器靠近我家房子才一米我阻止安装违反电力法吗

我们国家在电力安装上有明确规定,包括电压的高低与建筑物的距离,高度。你可以上网查一下。然后再说

压盲道违反了交通法规第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占压盲道,按违章停车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追尾违反了第几条交通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怕孤单的咖啡
感动的自行车
2026-05-09 17:37:11
哪个版本的化学书呢?

人教版

第一章 物质结构 元素周期律

第一节 元素周期表

第二节 元素周期律

第三节 化学键

归纳与整理

第二章 化学反应与能量

第一节 化学能与热能

第二节 化学能与电能

第三节 化学反应的速率和限度

归纳与整理

第三章 有机化合物

第一节 最简单的有机化合物——甲烷

第二节 来自石油和煤的两种基本化工原料

第三节 生活中两种常见的有机物

第四节 基本营养物质

归纳与整理

第四章 化学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一节 开发利用金属矿物和海水资源

第二节 资源综合利用 环境保护

归纳与整理

结束语

附录I 相对原子质量表

附录II 部分酸、碱的溶解性表(室温)

附录III 一些常见元素中英文名称对照表

苏教版

专题1:微观结构与物质的多样性(1)

第一单元:原子核外电子排布与元素周期律(2)

第二单元:微粒之间的相互作用力(12)

第三单元:从微观结构看物质的、多样性(18)

专题2:化学反应与能量转化(29)

第一单元:化学反应速率与反应限度(30)

第二单元:化学发应中的热量(34)

第三单元:化学能与点能的转化(40)

第四单元:太阳能、生物质能核氢能的利用(47)

专题3:有机化合无的获得与应用(57)

第一单元:化石燃料与有机化合物(58)

第二单元:食品中的有机化合物(69)

第三单元:人工合成有机化合物(80)

专题4:化学科学与人类文明(91)

第一单元:化学是认识核创造物质的科学(92)

第二单元:化学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99)

附录1:相对原子质量表(107)

附录2:中英文名词对照表(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