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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安装合同范本_光伏安装合同模板

现实的期待
疯狂的美女
2022-12-28 08:25:56

光伏安装合同范本_光伏安装合同模板

最佳答案
正直的小伙
烂漫的手套
2026-05-09 18:27:58

光伏安装合同怎么写? 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地点确定之后,其发电量主要受到光伏组件安装倾角和节距的影响。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光伏安装 合同范本 3篇_光伏安装合同模板,希望对你有用!

光伏安装合同 范文 篇一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承包内容:支架安装(包含(前后)立柱的焊接、支架安装、组件安装)、材料装卸等,不含太阳能发电板调试工作。

1.4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含装卸费)

1.5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施工天数: 天

1.6工程质量:合格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安装费按太阳能光伏发电板 元/W 计算,材料装卸费按 元计算。

2、双方工作

2.1 甲方工作

2.1.1 甲方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安装,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1.2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通道、电梯、消防设备的使用和保护。

2.1.3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2 乙方工作

2.2.1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2.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2.3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2.2.4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设施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设施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造成的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3、工程价款及结算

3.1 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功率为 万瓦,安装费用为 元(不含装卸及搬运费)。

3.2 安装工程完成后,安装费及材料装卸费用7日内一次付清。

3.3 本工程无保修金,不含税。

4、违约责任

4.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4.3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

5、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安装合同范文篇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光伏发电项目能源系统安装工程按《200KWH循环能源系统技术规范书》及设计图纸等的要求,承包给乙方安装、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经济关系,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范围和内容

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

1. 光伏项目能源系统工程的安装及相关实验。

2. 与光伏发电系统的对接及相关实验。

3. 与黄淮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照明系统的对接及相关实验。

4. 所有电气设备的卸货,搬运,安装及试验。

5. 能源系统工程安装材料的采购,制作及安装。 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及办公场所。除合同中规定以外,其他工程辅材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采购,采购费用已包括在工程报价中,不在另外核算。

第二条:建设工期

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达到验收条件,乙方完工并达到甲方验收要求后,将工程相关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设备、材料、辅材由乙方采购并负责安装完成。

第四条:工程质量

达到供电部门的验收供电标准和行业验收标准,乙方根据《200KWH循环能源系统技术规范书》进行工程施工,甲方依照有关施工规程和验收规范,设计要求进行总体验收。工程中所用的材料、设备均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国家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五条:合同价格

以《200KWH循环能源系统技术规范书》工程量为依据,按工程量清单由乙方编制预算,经双方审定执行。经双方审定本工程在合同工程范围内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叁拾伍万元整(校企合作优惠价) (人民币小写):? 1350000.00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工程款付至乙方账户。

第七条: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交付施工安装调试记录及竣工 报告 ,并办理新建工程移交手续。

第八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 通知书 ,会同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乙双方按《200KWH循环能源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

第九条:其他 甲方派 同志为本工程代表,负责督促工期,检查工程质量,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联系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乙方 同志负责本工程全部施工任务并做为乙方工地代表。

第十二条: 其它 补充条款

1、工程实施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有权监督执行。

2、工程实施期间由于甲方原因现场条件不具备,导致安装和调试推迟,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延迟原因和安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调整工程进度表。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安装、测试、验收延迟的一切责任。

3、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车费、差费及招待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部款项结清后失效。若中途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总合同款的 %。

第十四条:本合同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另行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安装合同范文篇三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合同法》要求,为了确保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完成,明确甲乙双责任、权利和经济关系,鉴定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理的制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确定其项目方案。

二、 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现场如涉及公共区域,需要提供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

三、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到电业管理部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度电补贴(国家发改委2014文件,分布式光伏电站度电补贴0.42元)。

四、甲方负责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提醒乙方对其电站日常注意事项。甲方提供5年不包扩设备异常损坏的售后服务。

五、乙方可以自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也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管理其电站,需要签署甲乙双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协议备案。

第二条项目工期

本项目自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施工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协助乙方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延后,延后日期顺延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期,经甲乙双方约定,其违约方违约金额按 元/天计算。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三条项目承包方式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甲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其项目静态投资为10元/瓦,按合同要求分步付款。如需开具发票,需要乙方提供税赋,普通发票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6%,增值税发票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7%。

第四条项目质量

甲方所使用的光伏产品符合光伏元器件国际A类标准,光伏电池组件寿命可达25年,其效率衰减仅为0.8%。项目质量达到供电管理部门的供电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光伏组件等设备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项目容量方式及合同价格

一、项目容量:

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根据电业管理部门分布式电源接入方案要求,乙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Wp。其项目形式为(方框内打“√”选择):

1、发电自发自用

2、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3、发电全部上网

二、乙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静态投资为:¥ 万元,大写为:¥ 万 仟 佰 元 角 分。不包括电业管理部门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

一、付款方式(方框内打“√”选择):

1、现金

2、支票

3、汇款

二、付款时限: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设计保证金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设计完成一周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静态投资额的80%,项目验收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静态投资额的10%余款。

第七条 供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并网备案手续等不包括在项目工期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0%。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补充商榷协议。如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文本数量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其余四份发改委能源处、电业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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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娇气的故事
背后的寒风
2026-05-09 18:27:58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以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如果业主具有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采取自建方式,业主出资建设,业主获得收益;如果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统一主体时,项目单位与建筑物及设施的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

模式一:以园区为单位,集中连片开发模式;

建议:

1、采用园区内统一开发模式。单个工厂屋顶开发费用高,建议采取“园区屋顶、集中开发”的模式,即集中连片区域由单一开发商统一开发,体现规模性、规范性、展示性多样多元推进示范应用,建设模式以屋顶为主,兼顾路灯、户外棚体等。

2、管委会出面统一管理屋顶。对已建成的厂房等建筑物,充分发挥管委会引导、协调作用,统一管理园区内有条件的建筑物屋顶,通过组织屋顶企业业主现场参观、提高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办理新增用电容量等举措,提前与屋顶企业签订安装光伏电站协议,统一实现光伏发电系统的覆盖。对新建建筑,提前配套分布式光伏的设计和安装、并网等。

3、光伏物业公司统一电站管理。由园区管委会、开发商(或加上电网)成立专业光伏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辖区内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电网对接工作、电费结算、运行维护等服务工作,一旦业主出现用电波动,可以尽快找到新的用电户,最大程度上保障分布式光伏的经济性,彻底解决电费收缴难、常期运营预期收益不确定等问题。

4、国有大型电力开发商等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的公司,可以直接向政策银行贷款,以获取尽可能低息、长期的融资支持。而民营企业等其它投资机构可成立“专业投资实体”,以股权基金或投资公司的形式,从公有、私营机构或社会民众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吸引资金投资分布式电站的建设。引导国内分布式市场逐步由实体项目层面的商业模式转变为聚焦于开发、融资和运营一体化,实现实业与资本相融合的商业模式。应用受到认可的PPA和融资租赁模式引入更多长期资本。

模式二:节能服务公司为主,分散零散开发模式;

建议:

1、中小型电力开发商和节能服务公司很难参与第一种集中连片的开发模式,由于规模较小,也较少采取与地方政府和电网合作或合资的模式。但为鼓励分布式光伏的应用和屋顶资源的有效利用,我们仍需要为中小型电力开发商、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业主营造良好的市场应用条件和配套机制。

2、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可借鉴佛山三水案例中应用的“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试点地区,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核心的融资平台。政策性银行向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提供授信,或鼓励大型光伏企业参与并承担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则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

3、针对中小型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过高的情况,可配套初装费用补贴(包括设备补贴和工程补贴),可按照装机规模采用阶梯补贴方式,鼓励屋顶资源的使用效率。此外,鼓励地方出台分布式光伏项目补贴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并在税收优惠上进行调整。

4、上网电量的统一消纳和协调。分散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一般装机规模较小,部分地区负荷主要集中在夜间,日间自用电量较小,导致项目可获收益相对较差。建议电网以“高于脱硫标杆电价,低于销售电价”的价格收购分布式光伏的上网电量。

皇明公司提供全方位光伏电站服务。

笨笨的电脑
阳光的滑板
2026-05-09 18:27:58

1、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电监会)已经撤销,相关职能并入新成立的的国家能源局,原电监会发布的政策法令绝大部分依然有效;

2、文中发改委指国家发改委,住建部门指国家、省、市三级住建部门,因为住建领域的资质根据等级不同由国家、省、市三级住建部门颁发。

光伏行业近几年可谓是风云变幻,各种政策层出不穷,此不一一列举。咱只说说上半年的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说到:“(一)豁免以下发电业务的电力业务许可: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这个许可证取消后各投资方终于可以投建6MW以下的电站了。

但是对于一个光伏电站工程来说,上述只是一碟小菜。

我们知道,一个光伏工程的完整流程是下面这样子的:

下面我们来一一揭开各个证书的面纱!

1、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颁发机构:发改委

“发改投资[2009]620号”文共列出了31个工程领域,从事光伏工程咨询的单位应具有“第三十一、其他(新能源)”咨询资格,如果单纯做建筑光伏的,具有“第二十八、建筑”咨询资格应该也是可以的,因为构成这两个专业的人员资格基本是一样的。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颁发机构:住建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所以设计资质这一块还是比较统一的。光伏工程的设计所需资质是“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当然,如果是上一级的电力设计资质也是可以的,因为资质向下兼容。如果是分布式光伏建筑项目,涉及到对建筑结构、功能的改变,还是需要建筑设计资质的。

上面两部分我们分析了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好乱哦!一会资格一会资质,到底有啥区别啊?想了解的参见《现代汉语大词典》),可以看出咨询和设计领域的资格/资质管理还是统一的。设计图纸出来了,该施工了吧?下面才是重点。

3.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颁发部门:住建部门

光伏发电?电力啊!那施工就要用到下面这个“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了。

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注: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根据企业施工业绩,对承包工程范围相应加以限制。

3.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颁发部门:电监会/能源局

咦?!怎么还有一个许可证?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从上表没看出俩证书的许可内容有啥本质区吧?区别是有一点的: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员工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介个证也是电监会/能源局颁发的,其他的建造师、技术资格等员工证书基本是一样的。

另外一个问题,《安全法》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线路管道工程也属于建筑工程)。但《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住建、安监等部门能颁发,而且要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具备施工资质!所以,承接电网工程的企业既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又要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虽然电力工程企业都财大气粗,但这两个证书的申请维护也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对于新兴的光伏行业,这可是个巨大的负担。好在目前大型地面电站的招投标中,对上述两个证书基本只要求一个,并且做大型地面电站的企业也养得起证书。

对于分布式光伏工程来说,其安装场所为建筑物,所以施工单位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电力或机电安装资质。可是在分布式光伏工程的并网阶段,电网方面又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对于光伏工程企业来说,申请一个住建部门的电力或机电总承包资质已经代价不菲了,再申请一个能源局的许可证,又是一笔银子啊!

插曲:下面这个信息领域的资质已经取消(国发〔2014〕5号),所以,妄想设立所谓的“光伏系统集成企业”等类似资质的机构不要做无谓的尝试了,也不要颁发类似的证书忽悠弱小的光伏工程企业了。如果真的有实力的组织,在不增加从业人员及企业经济负担的基础上,开发出业内及社会均认可的资格认证体系,也是受欢迎的。

各位看官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已经知道了分布式光伏工程安装需要具备两个证书,两个证书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本着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光伏工程应用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住建部和能源局能够进行资质互认。资质互认这种事在很多领域都有,比如下图的这个。

建筑师是个人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归住建部管理。

说完了企业资格,再来说说光伏从业人员资格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我国的职业共分八大类,如下图:

哇!国家机关领导人也是一个职业啊?那新兴的光伏行业有没有相关的职业呢?有的,职业名称为“太阳能利用工”,职业编码:X5-99-02-05。名称是不太好听,为什么不起个高大上的名字呢?因为光伏行业压根就不是什么新兴行业,光伏最早是作为农村偏远地区电力补充来使用的,所以按行业划分光伏应用归属农业部管理,而且职业标准确定的时候国内还基本没有光伏制造企业,只有少量的光伏应用企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样本如下图:

关于太阳能国家职业资格的详细情况请百度“太阳能利用工国家职业标准”。

根据国内外的光伏应用情况,光伏屋顶项目的单体规模基本在3KW左右。如下图:

太阳能利用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中规定的职业范围为单体4KW以下的光伏工程安装,因此可用此证书来承揽大部分民用光伏工程。

总结:

1、对大中型光伏工程施工,建议住建部门和能源局进行资质互认,降低企业经营压力;

2、对小型光伏工程施工,建议以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和特种操作证的人员为实施主体。(光伏工程规模划分相关国家标准已有明确规定。)

贪玩的小鸽子
秀丽的牛排
2026-05-09 18:27:58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的财建[2013]390号文件,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一般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办法的具体内容有:

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按照程序完成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获取方法: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可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下属省(区、市)电力公司汇总,并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项目,由其审核汇总,报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财政、价格、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

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电量:电网企业按用户抄表周期对列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目录内的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等进行抄表计量,作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忧心的大侠
炙热的煎饼
2026-05-09 18:27:58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7年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的调整通知,通知规定,2017年1月1日之后,一类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

同时明确,今后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0.42元/千瓦时)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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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十二问,你不懂的都在这里

发表于:2016-10-12 14:44:41 来源:全民光伏

1什么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力主要由电力用户自己使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它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一种商业模式。

对于这种运行模式光伏并网点设在用户电表的负载侧,需要增加一块光伏反送电量的计量电表或者将电网用电电表设置成双向计量,用户自己直接用掉的光伏电量,以节省电费的方式直接享受电网的销售电价,反送电量单独计量并以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

2什么是“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政策是根据光伏发电的当前成本,并考虑合理利润后制定的电价,光伏项目开发商以这样的价格将光伏电量出售给电网企业。

其中高出当地脱硫煤火电机组上网标杆电价的差额部分来取全网分摊的办法对电网企业进行回补,光伏上网标杆电价政策主要适用于大型光伏电站。

3什么是“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

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简称度电补贴政策,就是按光伏系统所发出的电量进行补贴,主要适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发电采用度电补贴政策特点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即自发自用的光伏电量不做交易,国家按照自用电量给与补贴,富余上网电量除了电网企业支付的脱硫煤火电机组上网标杆电价外也享受国家的度电补贴。

4自发自用和余电上网补贴方式相同吗?

目前国家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采取单位电量定额补贴的方式,即对光伏系统的全部发电量都进行补贴费,所以无论是自发自用电量还是余电上网电量均按同一标准补贴。

5不同领域光伏发电补贴是否相同?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以及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目前采用对所有分布式光伏电量给予定额补贴,因此光伏度电收益直接受户用电价水平的影响。

工商业用电电价在0.8-1.4元每度,大工业用电电价在0.6-0.8元每度,公共事业单位用电电价在0.5-0.6元每度,政府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则只有0.3-0.5元每度。

因此,采用单位电量定额补贴对于安装在不同建筑或电力用户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收益是不同的,这需要开发商自己判断和决定项目是否合算。

6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应咨询哪些部门?

有关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的政策应当咨询地市级县级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鼓励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并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7用户怎样获得国家的电量补贴?

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和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订购售合同,电网企业对分布项目的全部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对分布式发电项目按电量给予补贴,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项目单位结算上网电费,并按国家规定的电量补贴的政策对项目单位全部发电量按月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

8补贴资金通过什么方式发给业主?

用户从电网购电执行正常的用电价格政策,多余光伏发电量上网,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脱硫煤火电标杆电价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无法满足项目对应的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的,电网企业必须像对待普通电力用户一样承担供电责任。

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力用户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应与电力用户依国家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等规定签订能源服务协议,用户自建光伏系统的自用电量不形成交易,对于项目业主安装在其它电力用户屋顶上的自用光伏电量,由项目业主与电力用户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进行结算。

对光伏系统的发电量,多余光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计量、统计,光伏系统全部发电量均可得到国家电量定额补贴,电网企业依着光伏电量的计量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度电补贴标准按结算周期转发国家补贴资金。

9有那么多电厂了,国家为什么还鼓励个人卖电?甚至还给补贴?

就是因为火电厂太多导致雾霾,国家才要用补贴的形式大力推广光伏、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社会广泛应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

相对于其他传统能源,光伏发电过程无噪音、无污染、无辐射,是目前广泛应用的主流清洁能源之一,也被认为是未来主要的能源形势,因此国家补贴光伏发电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希望通过推广光伏发电减少污染,二是为了抢占未来的能源先机,毕竟化石能源是一次性能源,未来终归有用尽的一天。

可查阅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其中明确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42 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10我的补贴款是谁打给我?通过什么方式打给我?

如上文国家发改委通知中规定的,家用光伏电站业主的补贴款是由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所以补贴收益是电网打给业主,具体方式各地略有区别,但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在跟电网签合同的时候,会在合同上注明业主的银行卡号,定期由电网打到业主的这张银行卡里。

11我怎么听说补贴不是0.42元/度,而是0.98元/度?(或者0.88元/度?)

这是因为家用光伏电站,或者说分布式光伏发电有两种并网方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

①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补贴标准为每发一度电就补贴0.42元。

②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则所发的电全部按照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来收购。不同地区电价标准不一样,具体如下表:

12明显是全额上网更合适,为什么国家还推广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呢?

对于用电量不大的普通居民来说,无疑全额上网收益更多,但是对于用电量特别大、电价又特别贵的工商企业用户来说,装光伏电站更多的是为了减少电费支出,而不是为了卖电赚钱,因此明显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更合适。本来装光伏电站所发的电就已经比用市电要便宜了,装了之后国家还给补贴,何乐而不为呢?

高挑的爆米花
欣喜的金针菇
2026-05-09 18:27:58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科技、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确定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还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设计内容。

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十三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也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色建筑等级。

第十八条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扩建的,应当执行本章第七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既有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改建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改建,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该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并保证运行正常。

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以及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每年将建筑能耗数据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的维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监察机构应当重点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对超过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城市、镇规划区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二条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民用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因运输不可解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构配件,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二)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三)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商品住房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以节能审查意见为依据确定。

第三十九条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四十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修等方式一次装修到位,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施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一)未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二)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

(三)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应技术措施,或者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或者未能保证该装置运行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鼓励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