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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中供热改燃气锅炉需要做环评吗

聪明的世界
曾经的戒指
2022-12-28 04:39:01

吉林省集中供热改燃气锅炉需要做环评吗?

最佳答案
舒心的绿茶
精明的棉花糖
2026-05-11 12:17:09

正常情况下是需要进行环评的

燃气锅炉

燃气锅炉包括燃气开水锅炉、燃气热水锅炉、燃气蒸汽锅炉等,其中燃气热水锅炉也称燃气采暖锅炉和燃气洗浴锅炉,燃气锅炉顾名思义指的是燃料为燃气的锅炉

最新回答
聪慧的发卡
如意的火龙果
2026-05-11 12:17:09

你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是不允许新建用于供热的燃煤锅炉的。如果排除这种情况而需要健身供热锅炉房的话,必须进行环评和安评。主要依据是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安全生产法。

怡然的咖啡
平常的斑马
2026-05-11 12:17:09
城镇居民供暖;农村居民供暖;工业燃煤锅炉供热;工业燃油锅炉供热;工业燃气、生物质等供热。

生物质供热具有以下优势:

可再生性:每年都可再生,且产量大;

低污染性:生物质硫含量、氮含量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都较低;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可被植物吸收利用,二氧化碳的净排放量为零,可有效地减少温室效应;

广泛的分布性:缺乏煤炭的地域可充分利用生物质能,但是生物质能源水分很高、灰分很小、挥发性很高、发热值偏低。

生物质燃料供热技术使用可再生能源:

如木屑、草类、垃圾处理残留物和农作物肥料处理残留物。如果木材废物是制造业的副产品,在工业木材处理厂使用木材废物作为燃料是当然选择。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林生产中所产生的物质种类多,产量巨大,较常见的有:植物秸秆、玉米芯、稻壳、锯末等,利用生物质燃料供热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个性的睫毛
温暖的母鸡
2026-05-11 12:17:09

法律分析:未来我国生物质能源利用预计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国家将建立健全的生物质收存体系、开展生物质试点示范、完善激励政策,来推动生物质利用的产业化进程。由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数项生物质相关产业列入鼓励类目录,涉及生物天然气、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非粮生物质燃料,以及相关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等多个领域。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知道目录》在内的各项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生物质能的定位——生物质能不仅是能源,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生物质能利用是关键一环,也为生物质行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企业也需大力推动生物质能利用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化,以及关键设备的自主化,提高利用和转化效率,提高综合效益。积极推动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建立健全专业化建设管理模式,充分发市场机制作用,抢占市场份额,尽快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新型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无私的白昼
瘦瘦的手套
2026-05-11 12:17: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18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保护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集中供热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七条 集中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城区发展以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鼓励县域发展以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第九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十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集中供热规划制定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配套建设供热设施。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新建热力站应当建在地面上,并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保证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的集中供热工程的质量、安全等负责。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必须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 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与热经营企业协商签订入网连接协议,依据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与热经营企业协商制定设计、施工方案。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同时向热经营企业提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副本。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不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费用,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