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为主,原因是什么
1、主要在于技术上的问题,以及成本上的考虑。技术的制约导致很难用光能,风能,核能,地热潮汐等等,还有就是上述的能源成本较高。
2、我国煤炭贮存量丰富,石油天然气等其他资源分布少,且煤炭资源廉价,运输相对较方便安全3、这是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重工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再加上对能源利用领域的技术欠发达,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燃料对国家工业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能源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
能源资源是能源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加大能源资源勘查力度,组织开展了多次资源评价。中国能源资源有以下特点:
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化石能源资源。其中,煤炭占主导地位。2006年,煤炭保有资源量10345亿吨,剩余探明可采储量约占世界的13%,列世界第三位。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对不足,油页岩、煤层气等非常规化石能源储量潜力较大。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折合年发电量为6.19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约1.76万亿千瓦时,相当于世界水力资源量的12%,列世界首位。
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较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煤炭和水力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耕地资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30%,制约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
能源资源赋存分布不均衡。中国能源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衡。煤炭资源主要赋存在华北、西北地区,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赋存在东、中、西部地区和海域。中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区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源赋存与能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大规模、长距离的北煤南运、北油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是中国能源流向的显著特征和能源运输的基本格局。
能源资源开发难度较大。与世界相比,中国煤炭资源地质开采条件较差,大部分储量需要井工开采,极少量可供露天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勘探开发技术要求较高。未开发的水力资源多集中在西南部的高山深谷,远离负荷中心,开发难度和成本较大。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探程度低,经济性较差,缺乏竞争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源工业迅速发展,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
供给能力明显提高。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应格局,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供应体系。建成了一批千万吨级的特大型煤矿。2006年一次能源生产总量22.1亿吨标准煤,列世界第二位。其中,原煤产量23.7亿吨,列世界第一位。先后建成了大庆、胜利、辽河、塔里木等若干个大型石油生产基地,2006年原油产量1.85亿吨,实现稳步增长,列世界第五位。天然气产量迅速提高,从1980年的143亿立方米提高到2006年的586亿立方米。商品化可再生能源量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例逐步提高。电力发展迅速,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分别达到6.22亿千瓦和2.87万亿千瓦时,均列世界第二位。能源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较快,运输能力显著增强,建设了西煤东运铁路专线及港口码头,形成了北油南运管网,建成了西气东输大干线,实现了西电东送和区域电网互联。
我国能源结构以化石能源为主,煤炭为主导地位。
中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始终占70%左右。中国进口石油已占石油消费的55%,能源安全面临日益严峻挑战。
中国煤炭保有资源量10345亿吨,剩余探明可采储量约占世界的13%,列世界第三位。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对不足,油页岩、煤层气等非常规化石能源储量潜力较大。
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折合年发电量为6.19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约1.76万亿千瓦时,相当于世界水力资源量的12%,列世界首位。
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在保证能源供给的同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2011年,全部非化石能源利用量约为2.83亿吨,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8.1%。
扩展资料
从1990-2011年,中国单位GDP的能源强度下降了56%,单位GDP的二氧化碳强度下降了58%。在同一时期,发达国家下降35%左右,全世界的下降平均水平为15%。
这表明,中国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有长足进步。
另一方面,中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的阶段,在过去20年里,中国GDP年增长率超过10%,能源消费的总量增加了3.5倍。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增长对资源供应和环境保护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要实现宏伟的能源战略,促进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技术创新作为支持。全世界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增加,让该领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现就业的领域。中国国内有广阔的市场,企业应该借助这个机会,努力占据技术优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 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工业迅速发展,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
供给能力明显提高。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供应格局,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供应体系。建成了一批千万吨级的特大型煤矿。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12中国的能源政策》白皮书显示,2011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31.8亿t标准煤,居世界第一。其中,2011年全国原煤产量为35.2亿t,同比增加2.8亿t,增量为历史最高水平。先后建成了大庆、胜利、辽河、塔里木等若干个大型石油生产基地,2011年,我国原油产量2.04亿t,实现稳步增长。天然气产量迅速提高,从1980年的143亿m3提高到2011年的1011.15亿m3,首次突破千亿立方米,鄂尔多斯、塔里木、四川盆地仍是我国天然气主产区。商品化可再生能源量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例逐步提高。电力发展迅速,我国整体装机容量已经达到10.5万亿kW,其中火电占比72%。2011年,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9041万kW,连续6年超过9000万kW。能源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较快,运输能力显著增强,建设了西煤东运铁路专线及港口码头,形成了北油南运管网,建成了西气东输大干线,实现了西电东送和区域电网互联。
能源节约效果显著。1980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以年均5.6%的增长支撑了国民经济年均9.8%的增长。按2005年不变价格,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由1980年的3.39t标准煤下降到2011年的0.793t标准煤,年均节能率3.9%,扭转了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上升的势头。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幅看,2011年降幅最高的是北京,比上年下降6.94%;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绝对值看,2011年绝对值最低的也是北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仅为0.459t标准煤,最高的是宁夏,为2.279t标准煤。能源加工、转换、贮运和终端利用综合效率为33%,比1980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其中钢、水泥、大型合成氨等产品的综合能耗及供电煤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1、前者是以煤炭类产品交易为主,后者是生产为主;
2、前者与后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被征收的税种不同;
3、二者在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4、二者经营所需要的许可证书也不同。
5、二者生产经营中监管机构也不同。
自燃潜伏期煤体温度的变化不明显,煤的氧化进程十分平稳缓慢,然而它确实在发生变化,不仅煤的重量略有增加,着火点温度降低,而且氧化性被活化。它的长短取决于煤的自燃倾向性的强弱和外部条件。
经过这个潜伏期之后,煤的氧化速度增加,不稳定的氧化物分解成水(H20)、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氧化产生的热量使煤温继续升高,超过自热的临界温度(60~80℃),煤温上升急剧加速,氧化进程加快,开始出现煤的干馏,产生芳香族的碳氢化合物(CxHy)、氢(H2)、更多的一氧化碳(CO)等可燃气体,这个阶段为自热期。
临界温度也称自热温度,是能使煤自发燃烧的最低温度。一旦达到了该温度点,煤氧化的产热与煤所在环境的散热就失去了平衡,即产热量将高于散热量,就会导致煤与环境温度的上升,从而又加速了煤的氧化速度并又产生更多的热量,直至煤自燃起来,即进入燃烧阶段。
法律分析: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