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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发电行业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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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03:39:54

生物质发电行业前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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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22:59:15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面临的能源安全和环境生态保护问题日趋严峻,可再生能源已经成为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能源转型的重要发展方向。根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不同领域,电力系统建设正在发生结构性转变,可再生能源发电已开始成为电源建设的主流。生物质发电技术是目前生物质能应用方式中最普遍、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装机容量世界第一

生物质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为推进生物质能分布式开发利用,扩大市场规模,完善产业体系,加快生物质能专业化多元化产业化发展步伐。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经投产生物质发电项目有1353个。

在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生物质能发电投资热情高涨,各类生物质发电项目纷纷建设投产等推动下,我国生物质能发电技术产业呈现出全面加速的发展态势。2020年,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543万千瓦,累计装机达2952万千瓦。我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已经是连续三年列世界第一。

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2020在,在我国生物质发电结构中,垃圾焚烧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占比最大,达到51.9%其次是农林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占比为45.1%沼气发展累计装机容量占比仅为3.0%。

生物质能发电量稳定增长

近年来,我国生物质能发电量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20年,中国生物质年发电量达到13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35%。

从发电量结构来看,垃圾焚烧发电量最大,2020年中国垃圾焚烧发电量为778亿千瓦时,占比为58.6%农林生物质发电量为510亿千瓦时,占比为38.5%2020年沼气发电量为37.8亿千瓦时,占比为2.9%。

随着生物质发电快速发展,生物质发电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态势。截至2020年底,我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的3.2%总发电量占比上升至6.0%。生物质能发电的地位不断上升,反映生物质能发电正逐渐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中的新生力量。

垃圾焚烧发电量将持续增长

在我国生物质发电结构中,垃圾焚烧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占比最大。国内生活垃圾清运量和无害化处理率保持持续增长,对于垃圾焚烧的需求也在日益增加。为满足垃圾焚烧消纳生活垃圾的需求,随着垃圾焚烧发电市场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和乡镇转移,垃圾焚烧发电量将持续增长。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利用小时数从2018年开始逐年走低,主要原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影响较大。根据统计,2019年农林生物质发电利用小时数超过5000h的项目未188个,总装机为526万千瓦。据此判断约50%的项目在承受电价补贴拖欠的压力下,仍坚持项目运营。2020年农林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容量也有所下降,为217万千瓦。

山东生物质发电全国领先

总体上来看,生物质发电整体呈现东强西弱的局面。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发展较好。

202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是山东、广东、江苏、浙江和安徽,发电量分别为365.5万千瓦、282.4万千瓦、242.0万千瓦、240.1万千瓦和213.8万千瓦。

202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容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是广东、山东、江苏、浙江和安徽,分别为67.7万千瓦、64.6万千瓦、41.7万千瓦、38.9万千瓦和36.0万千瓦。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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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撒娇的蛋挞
自然的毛巾
2026-05-11 22:59: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七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八条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

市、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第十一条 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管网布局,使其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站)、供热管网等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查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设施。已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和有利于集中供热、节能环保的原则予以改造,并逐步并入集中供热。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既有民用建筑需要实行集中供热的,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意见。不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

搞怪的鱼
斯文的盼望
2026-05-11 22:59:15
生物质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开发 

 

 

摘要: 

生物质能是人类用火以来,最早直接应用的能源。生物质能的应用技术开发,旨在把森林砍伐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以及农林剩余物如秸杆、麦草等原料通过物理或化学化工的加工方法,使之成为高品位的能源,提高使用热效率,减少化石能源使用量,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本文从生物质能源应用技术的研究现状展开,并且对生物质能源的应用发展方向进行了描述。 

 

正文: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生物质能的应用研究开发几经波折,最终人们深刻认识到,石油、煤、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有限性,同时无节制地使用化石能源,大量增加CO2、粉尘、SO2等废弃物的排放,污染了环境,给人类赖以生存的星球,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而使用大自然馈赠的生物质能源,几乎不产生污染,资源可再生而不会枯竭,同时起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是理想的可再生能源之一。生物质能(biomass energy ),就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 

  七十年代,由于中东战争引发的能源危机以来,生物质的开发利用研究,进一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美国、瑞典、奥地利、加拿大、日本、英国、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以及印度、菲律宾巴西等发展国家都分别修定了各自的能源,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从事生物质能的研究开发。我国生物质能研究开发工作,起步较晚。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重视生物质能利用研究工作,从八十年代起,将生物质能研究开发列入国家攻关计划,并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已经建立起一支专业研究开发队伍,并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生物质能产业。 

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现状  1.国外研究开发简介 

  在发达国家中,生物质能研究开发工作主要集中于气化、液化、热解、固化和直接燃烧等方面。 

  生物质能气化是在高温条件下,利用部份氧化法,使有机物转化成可燃气体的过程。产生的气体可直接作为燃料,用于发动机、锅炉、民用炉灶等场合。气化技术应用在二战期间达到高峰。随着人们对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关注,对气化技术应用研究重又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研究主要用途是利用气化发电和合成甲醇以及产生蒸汽。奥地利成功地推行建立燃烧木材剩余物的区域供电计划,目前已有容量为1000~2000kw的80~90个区域供热站,年供应10×109MJ能量。加拿大有12个实验室和大学开展了生物质的气化技术研究。1998年8月发布了由Freel,BarryA.申请的生物质循环流化床快速热解技术和设备。瑞典和丹麦正在实行利用生物质进行热电联产的计划,使生物质能在提供高品位电能的同时满足供热的要求。1999年,瑞典地区供热和热电联产所消耗的能源中,26是生物质。 

  美国在利用生物质能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据报道,目前美国有350多座生物质发电站,主要分布在纸浆、纸产品加工厂和其它林产品加工厂,这些工厂大都位于郊区。装机容量达7000MW,提供了大约66000个工作岗位,根据有关科学家预测,到2010年,生物质发

电将达到13000MW装机容量,届时有4000000英亩的能源农作物和生物质剩余物用作气化发电的原料,同时,可按排170000个以上的就业人员,对繁荣乡村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流化床气化技术由于具有床内气固接触均匀、反应面积大、反应温度均匀、单位截面积气化强度大。反应温度较固定床低等优点,从1975年以来一直是科学家们关注的热点。包括循环流化床、加压流化床和常规流化床。印度Anna大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中心最近开发研究用流化床气化农业剩余物如稻壳、甘蔗渣等,建立了一个中试规模的流化床系统,气体用于柴油发电机发电。1995年美国Hawaii大学和Vermont大学在国家能源部的资助下开展了流化床气化发电的工作。Hawaii大学建立了处理生物质量为100T/d的工化压力气化系统,1997年已经完成了设计,建造和试运行达到预定生产能力。Vermont大学建立了气化工业装置,其生产能力达200T/d,发电能力为50MW。目前已进入正常运行阶段。 

  生物质的直接燃烧和固化成型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着重于专用燃烧设备的设计和生物质成型物的应用。目前,已开发的技术有:林产品加工厂的废料(如造纸厂的树皮、家具厂的边角料等)的专用燃烧蒸汽锅炉,国外造纸厂几乎都有专门的设备,用来处理废弃物。由于生物质形状各异,堆积密度小较松散,给运输和贮存以及使用带来了较大困难,影响生物质的使用。因此,从四十年代开始了生物质的成型技术研究开发。现已成功开发的成型技术按成型物形状分主要有三大类:以日本为代表开发的螺旋挤压生产棒状成型物技术,欧洲各国开发的活塞式挤压制得园柱块状成型技术,以及美国开发研究的内压滚筒颗粒状成型技术和设备。美国颗粒成型燃料年产量达80万吨。 

成型燃料应用于二个方面:其一:进一步炭化加工制成木炭棒或木炭块,作为民用烧栲木炭或工业用木炭原料;其次是作为燃料直接燃烧,用于家庭或暧房取暧用燃料。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开发了专用炉灶。在北美有50万户以上家庭使用这种专用炉灶作为取暧炉。   将生物质能进行正常化学加工,制取液体燃料如乙醇、甲醇、液化油等;是一个热门的研究领域。利用生物发酵或酸水解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将生物质转化加工成乙醇,供汽车和其它工业使用。加拿大用木质原料生产的乙醇上产量为17万吨。比利时每年用甘蔗为原料,制取乙醇量达3.2万吨以上,美国每年用农林生物质和玉米为原料大约生产450万吨乙醇,计划到2010年,可再生的生物质可提供约5300万吨乙醇。 

  生物质能的另一种液化转换技术,是将生物质经粉碎预处理后在反应设备中,添加催化剂或无催化剂,经化学反应转化成液化油。美国、新西兰、日本、德国、加拿大国家都先后开展了研究开发工作,液化油的发热量达3.5×104KJ/kg左右,用木质原料液化的得率为绝干原料的50以上。欧盟组织资助了三个项目,以生物质为原料,利用快速热解技术制取液化油,已经完成100kg/hr的试验规模,并拟进一步扩大至生产应用。该技术制得的液化油得率达70,液化油低热值为1.7×104KJ/kg。 

  生物质能催化气化研究,旨在降低气化反应活化能,改变生物质热处理过程,分解气化副产物焦油成为小分子的可燃气体,增加煤气产量,提高气体热解;同时降低气化温度,提高气化速度和调整生物质气体组成,以便进一步加工制取甲醇或合成氨。欧美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在催化气化方面已经作了大量的研究开发,研究范围涉及到催化剂的选择,气化条件的优化和气化反应装置的适应性等方面,并且已经在工业生产装置中得到了应用。   2.国内研究开发 

  我国生物质能的应用技术研究,从八十年代以来一直受到政府和科技人员的重视。主要在气化、固化、热解和液化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生物质气化技术的研究在我国发展较快,应用于集中供气、供热、发电方面。中国林科

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从八十年代开始研究开发了集中供热、供气的上吸式气化炉,并且先后在黑龙江、福建得到工业化应用,气化炉的最大生产能力达6.3×106kJ/hr。建成了用枝桠材削片处理,气化制取民用煤气,供居民使用的气化系统。最近在江苏省又研究开发以稻草、麦草为原料,应用内循环流化床气化系统,产生接近中热值的煤气,供乡镇居民使用的集中供气系统,气体热值约8000KJ/NM3。气化热效率达70/以上。山东省能源研究所研究开发了下吸式气化炉。主要用于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的气化。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区得到较好的推广应用,并已形成产业化规模。广州能源所开发的以木屑和木粉为原料,应用外循环流化床气化技术,制取木煤气作为干燥热源和发电,并已完成发电能力为180KW的气化发电系统。另外北京农机院、浙江大学等单位也先后开展了生物质气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我国生物质的固化技术在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现已达到工业化规模生产。目前国内有数十家工厂,用木屑为原料生产棒状成型物木炭。螺旋挤压成型机有单头和双头二种,单头机生产能力为120Kg/hr,双头机生产能力达200Kg/hr。1990年中国林科院林化所与江苏省东海粮机厂合作,研究开发生产了单头和双头二种型号的棒状成型机,1998年又与江苏正昌集团合作,共同开发了内压滚筒式颗粒成型机,机器生产能力为250~300kg/hr,生产的颗粒成型燃料尤其适用于家庭或暖房取暖使用。南京市平亚取暖器材有限公司,从美国引进适用于家庭使用的取暖炉,通过国内消化吸收,现已形成生产规模。 

  生物发酵制气技术,在我国已经形成工业化,技术亦趋成熟,利用的原料主要是动物粪便和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在上海亦已建成沼气集中供气系统。 

  沈阳农业大学从国外引进一套流化床快速热解试验装置,研究开发液化油的技术,和利用发酵技术制取乙醇试验。另外,中国林科院林化所进行了生物质催化气化技术研究。华东理工大学还开展了生物质酸水解制取乙醇的试验研究,但尚未达到工业化生产。 我国生物质能应用技术的展望 

  生物质能是一个重要的能源,预计到下世纪,世界能源消费的40来自生物质能,我国农村能源的70是生物质,我国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仅农村秸杆每年总量达6亿多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对生物质能的合理、高效开发利用,必然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科学地利用生物质能,加强其应用技术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有一批长期从事生物质转换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质能研究开发体系,对生物质转化利用技术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完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部分技术已形成产业化,为今后进一步研究开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国外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现状结合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实际情况来看,本人认为我国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将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发展。   1.高效直接燃烧技术和设备 

  我国有12亿多人口,绝大多数居住在广大的乡村和小城镇。其生活用能的主要方式仍然是直接燃烧。剩余物秸杆、稻草松散型物料,是农村居民的主要能源,开发研究高效的燃烧炉,提高使用热效率,仍将是应予解决的重要问题。乡镇企业的快速兴起,不仅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加速化石能源,尤其是煤的消费,因此开发改造乡镇企业用煤设备(如锅炉等),用生物质替代燃煤在今后的研究开发中应占有一席之地。把松散的农林剩余物进行粉碎分级处理后,加工成型为定型的燃料,结合专用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在我国将会有较大的

市场前景,家庭和暧房取暧用的颗粒成型燃料,推广应用工作,将会是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研究开发之热点。 

  2.集约化综合开发利用 

生物质能尤其是薪材不仅是很好的能源,而且可以用来制造出木炭、活性炭、木醋液等化工原料。大量速生薪炭材基地的建设,为工业化综合开发利用木质能源提供了丰富的原料。由于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促进了农村分散居民逐步向城镇集中,为集中供气,提高用能效率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将来应根据集中居住人口的多少,建立能源工厂,把生物质能进行化学转换,产生的气体收集净化后,输送到居民家中作燃料,提高使用热效率和居民生活水平。这种生物质能的集约化综合开发利用,既可以解决居民用能问题,又可通过工厂的化工产品生产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因此,从生态环境和能源利用角度出发,建立能源材基地,实施“林能”结合工程,是切实可行的发展方向。

谢谢。。。。。。。。。

开心的毛巾
谨慎的大地
2026-05-11 22:59: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镇供热用热应当坚持政府负责、民生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范围,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州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州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供气、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现有不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建制镇及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优先采用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环保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供热。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热源、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

城镇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材料、器具。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热设施及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完善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第八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供热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城镇供热设施竣工资料分别移交供热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运行的住宅小区内二次换热站等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自建自用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和分户供热计量规定设计和建设;既有建筑的供热系统应按分户计量与节能改造的有关规定逐步实施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供热单位及用户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公共供热管网以及老旧居民小区、居民楼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节能改造。第十条 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供热期为八个月,临潭县、卓尼县供热期为七个月,迭部县供热期为六个半月,舟曲县供热期为五个月。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情况调整供热期起止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傲娇的人生
糟糕的鸡
2026-05-11 22:59: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供热用热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怕黑的星月
淡淡的人生
2026-05-11 22:59: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秩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传统能源、清洁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稳定热源,通过城镇供热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供热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支持发展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市、县级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实施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建设项目对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给予必要补偿。第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工程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第七条 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建设项目申请时,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供热。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控制。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智能调控技术应用的指导和监管。第十三条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新建及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其室内采暖系统应当符合分户循环、户外控制、按表计量和数据远传的要求。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第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为:

(一)架空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地下供热管道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三)地下供热管道的排水管道两侧外缘1米及支架、基础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地下供热管道的管沟两侧外缘1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地下供热管道的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的外侧边缘设立标志,注明保护范围、安全距离和监督电话。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 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实施的供热建设项目以及既有供热设施的维护和改造项目,需要穿越、破挖城市道路、单位、厂区或者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规范,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施工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因施工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故意的含羞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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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22:59: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