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船报废年限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老旧船报废规定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一、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1、海船船龄标准:
2、河船船龄标准:
二、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2)液货船。用于运载散装液态货物的货船的统称。可运输石油、水、植物油、酒、氨水以及其他化学液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液体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等。所装货物有的易燃、易爆,有的在船舶破损后对环境污染大,有的化学品毒性极强。因此,对于此类船舶首先考虑的是运输的安全可靠性。根据易燃程度将液体货物分为三级,其中一级易燃液体货物的蒸气闪点在28℃以下;二级易燃液体货物的蒸气闪点为28℃~ 60℃;三级可燃液体货物蒸气闪点为60℃以上。根据所运输液体货物的易燃程度不同,以及液体货物的毒性和对环境的威胁,各国航运界制定有相应的公约和规范,并据此对船舶进行不同的结构设计。
(3)冷藏船。运送保鲜蔬菜和易腐货物的货船。它大多以定期班轮方式营运,航速可达每小时20~22公里。为防止运输货物被压坏,常常设置多层甲板,且具有良好的阻热和保湿功能。依冷藏形式的不同,冷藏船又分为冷藏舱船和冷藏集装箱船。前者的货舱做成冷藏舱, 舱壁有良好的隔热功能,货物以托盘或篓筐形式置于舱内。后者的货物装于集装箱中,集装箱有两种,一种为内藏式冷藏箱,自带冷冻机;另一种为离合式冷藏箱,不带冷冻机,通过船上冷冻机将低温冷空气注入集装箱内。
(4)集装箱船。是为提高运输效率发展起来的一种专门运输集装箱的货船。船型削瘦,单层连续甲板,尾机型,功率大,航速快,稳性要求高;货舱开口大(可占船宽的 70%~80%),尺寸规格化,平均吨位大。
(5)滚装船。一种运载装货车辆或以滚动方式在水平方向装卸的货船。它一改传统的垂直装卸工艺为水平装卸工艺,通过“滚上”或“滚下”来提升装卸速度,降低船舶在港停留时间。其主要结构特点是型深较高,上甲板纵通全船,平整,无脊弧和梁拱,无货舱口,内设多层甲板及甲板间坡道或升降装置,外设装卸跳板。上层建筑和机舱设在船尾,烟囱设在两舷。主甲板以下为双层壳体,对稳性、抗沉性、消防通风、耐波性和操纵性也给予专门考虑。在我国沿海的岛屿、陆岛之间及长江两岸,滚装船使用较普遍,但多为汽车渡船兼顾旅客运输。
(6)载驳船。俗称子母船,是一种专运货驳的船。其驳船收放方式分为吊运和浮移两种。它具有船舶停港时间短,装卸速度快且不受港口水深限制和码头拥挤影响,有利于江海联运等优点。但是,这些优点要在货源组织、运输计划、驳船集散、子母船配套及空驳回收诸方面进行严密的组织管理才能显示出来,否则将会有停航之虑。
(7)驳船。本身无动力或只设简单的推进装置,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或由载驳船运输的平底船。
船舶的分类
按用途可分为民用船和军用船。民用船又可分为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工程船舶、海洋开发船舶、拖带船舶、港作船舶、农用船舶、游乐船舶,从船舶设计特征考虑,民用船也可分为运输船舶和作业船舶两类;军用船又可分为战斗舰艇和辅助舰艇。
按航行区域分为极地船舶、远洋船舶、近海船舶、江海直达船舶、内河船舶和港湾船舶。
按航行状态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艇、气垫船、小水线面船、冲翼艇。
按动力装置分为蒸气动力船、内燃机动力船、核动力船、电力推进船等。
按推进形式分为螺旋桨船、平旋推进器船、喷水推进船、明轮船等。按船体材料分为钢质船、铁质船、木质船、玻璃钢船、铝质船、钢丝网水泥船、混合结构船等。
此外,还可按上层建筑、船体结构型式、船体线型等分类。
无动力船并不是一个标准的学学术用词,一般不作为一个分类。
在诸多船舶中,最常见的是钢质船、内燃机动力船、螺旋桨推进船等。
四、五年以前,交通部、经贸委等部委便实施了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并已经得到国务院同意。
要求对老的旧的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
规定各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河、海船类报废船龄: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装货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其中海船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河报废船龄为35年(含)以上。
要求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
然后看怎么对船东最有利。
当废钢卖给拆船厂。或者光船卖给小公司,换名字和船级社和船旗国,继续营运。
如果不到船级社和船旗国注销,只能到大船厂改装了,得到船级社和船旗国的证书后可延长寿命,继续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