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对系统测试规定是什么?
1范围本规定内所有光伏电站均指并网光伏电站,本规定不适用于离网光伏电站。本规定规定了光伏电站接入电网运行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逆变器接入电网的光伏电站,包括有变压器与无变压器连接。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但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电能质量电能质量电能质量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公用电网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安全标志(neqISO3864:1984)安全标志使用导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定多功能电能表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电磁兼容第4-30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建筑物电气装置。电网失压时,光伏电站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光伏发电并网
1、国网文件中只是要求所采用的逆变器应通过国家检测认证,在“接入系统内容及技术要求”文件中,提到需接入国网并网的电压及频率等质量要求。国网并不提供设计单位,但居民如需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需要达到三级及以上质资标准。对于已有的户用变压器而言,变压器的选择与用户的负载总和相关联,变压器的选择应大于负载总和。如在变压器的低压侧引入光伏,光伏的总装机不应大于负载总和的10%~15%。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 /GDW617- ,小型光伏电站总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供电区域内的大负荷的25%。T接于公用电网的中型光伏电站总容量宜控制在所接入的公用电网线路大输送容量的30%内。
2、已有电站申请并网流程:
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之前便已经建设电站,如果想申请并网,可以先拿身份证、房产证或土地证、物业或邻居同意证明等,到公司填写申请表。
之后,供电公司会派专人到居民家中现场勘探,然后制定接入系统方案,用户确认后,对电站按方案进行改造,结束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通过后即免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然后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3、未装电站申请并网流程:
尚没有安装屋顶电站但决定要安装的,为了避免重复劳动造成资源浪费,在安装之前先向供电公司提出并网申请,受理后由供电公司出具接入系统方案和接网意见函,用户再拿着这些资料请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图纸、安装设备。要注意,安装的光伏电池板、逆变器必须是正规企业生产的,有CE或SAA认证,设计及施工单位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以保证设计正确、安装合格。安装结束之后再按程序申请并网。
另外,居民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分布式电站若想成功并入国家电网,须位于用户附近,所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
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必须要知道的几个要点:
1.供电企业编制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均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并参照《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制定接入方案。
2.参考标准如下:
8 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 伏
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
400千瓦~千瓦可接入10千伏
3.最终并网电压等级会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当采用 220 伏单相接入时,会根据当地配电管理规定和三相不平衡测算结果确定最终终接入的电源相位。
变压器与光伏组件的匹配
对于已有的户用变压器而言,变压器的选择与用户的负载总和相关联,变压器的选择应大于负载总和。如在变压器的低压侧引入光伏发电,光伏发电的总装机不应大于负载总和的10%~15%。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 /GDW617-2011 ,小型光伏电站总容量原则上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供电区域内的最大负荷的25%。T接于公用电网的中型光伏电站总容量宜控制在所接入的公用电网线路最大输送容量的30%内。
在江苏省光伏电站接入系统导则中规定:
文章图片1
下面晓光伏以江苏无锡供电公司为例,为你梳理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必须要知道的几个要点:
● 供电企业编制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方案均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相关技术标准,并参照《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范》、《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制定接入方案。
● 参考标准如下:
8 千瓦及以下可接入220 伏
8千瓦~400千瓦可接入380伏
400千瓦~6000千瓦可接入10千伏
5000千瓦~30000千瓦以上可接入35千伏
● 最终并网电压等级会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当采用 220 伏单相接入时,会根据当地配电管理规定和三相不平衡测算结果确定最终接入的电源相位。
实际案例
江苏常州第一个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方案
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横林镇鸿苑小区的6号别墅居民周先生,在自家别墅的阳台和屋顶上,打算安装20多平米,共计9块太阳能发电板,为家中照明提供绿色电能,富余电量则向电网发送。
江苏常州供电公司营销市场部、营电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后,确定该项目发电容量为2.25千瓦,在认真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评审后,该市第一个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方案终于正式出炉。
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发电对电网运行安全的影响,对并网点的安全技防措施
并网接入电压都会有电压等级,根据系统装机容量不同,并网电压也会不同。
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由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是比较小的,一般涉及到的并网电压等级为10KV、380V和220V.。其中300KW-6MW多采用10KV电压等级并网,单个并网点不大于100KW多采用380V并网,容量为8KW以下,多采用220V并网。
专线接入10千伏公共电网技术要求:
1、公共连接点应安装易操作、具有明显开断点的开断设备,并具备开断故障电流的能力。
2、公共连接点应具备失压跳闸及检有压合闸功能,失压跳闸定值宜整定为30%UN、10秒,检有压定值宜整定为85%UN。
提出并网申请→电网收里并网申请→电网指定接入系统方案→电网确认接入系统方案→电
网出具接网意见函→项目工程建设→向电网提出并网验收申请→电网受理并验收调试→电
网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电网签定购售电合同→并网验收→并网运行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详见链接
https://wenku.baidu.com/view/abd079000740be1e650e9ad1.html
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尽量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尽量简化程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并网无法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合同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GB/T20046-2006《光伏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 61727:2004)
GB12326-2000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12325-200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DL/T404-2007《3.6kV ~ 40.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T15543-199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15945-1995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4942.2-19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DL/T 5044-2004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Q/GDW617-2011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了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
什么是光伏发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它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发电和能源综合利用方式,它倡导就近发电,就近并网,就近转换,就近使用的原则,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同等规模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同时还有效解决了电力在升压及长途运输中的损耗问题。
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风电发展来看,相对于行业发展速度,标准是滞后的。新能源法修改后强调的是规划,同时强调了电网公司的义务,也强调了发电企业的义务。其实政策和行业标准都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手段和方式,标准并不是限制行业发展的。比如,风电大规模发展,国内外的各种标准,恰恰是保障这个行业有序稳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目前风电行业出现的问题,是和标准滞后有关联的,包括设备制造业。因此,标准和相应检测手段是支撑这个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光伏并网产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光伏并网标准还不够健全,目前已经颁布的光伏并网标准主要有:GB/Z19964-2005《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20046-2006《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Q/GDW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8-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测试规程》等。
目前,正在制定的标准有国标9项、行标18项、企标5项,主要有:GB19964《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修订)、光伏发电站无功补偿技术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国标)、光伏发电站接入电网检测规程(国标)、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控制规范(国标)、光伏发电站低电压穿越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防孤岛效应检测技术规程(行标)、光伏发电站逆变器电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行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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