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的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光伏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 China Photovoltaic Industry Alliance (简称光伏联盟或CP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光伏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光伏产业,从事光伏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光伏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光伏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光伏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光伏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光伏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光伏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光伏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国际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光伏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光伏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光伏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光伏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 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光伏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光伏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光伏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中国光伏产业联盟发起单位名单
1、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2、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英利集团有限公司
4、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5、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
6、苏州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7、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8、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
9、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0、福建钧石能源有限公司
11、峨嵋半导体材料厂
12、赛维LDK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13、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4、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5、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1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
17、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8、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北京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
2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21、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
22、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本消息来自:21SPV光伏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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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利用, 退役和废旧光伏组件的回收利用 成为越来越突出问题,同时也为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新商机。如今,这一新兴产业已经处于爆发的前夕。
一、组件回收——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存
随着全球环境恶化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全球的共识,光伏新能源作为各国实现气候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装机容量更是快速增长。
2021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量达到183GW,同比增长30%以上。据BNEF彭博新能源财经预计,到2030年这一数字将增加到334GW。我国作为光伏产业发展最成熟的国家,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已超过200GW,预计2030年新增装机水平将达到105GW~128GW。
未来光伏发电的装机规模,无疑将由“GW时代”跨越至“TW时代”。
但与此同时,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却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了废旧光伏组件的回收问题。
据国际能源机构一组预测数据显示,2030年,全球光伏组件回收将达800万吨左右,迎来回收大潮。2050年,全球则会有将近8000万吨的光伏组件进入回收阶段。
其中, 中国将在2030年面临需要回收达150万吨的光伏组件,在2050年将达到约2000万吨,是埃菲尔铁塔重量的2000倍。
如此大量的废旧光伏组件如果处理不当,给环境、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无疑将不可小觑。
但如果处理得当,则不仅可以助力资源的循环再利用,缓解资源短缺,还能够培育新兴产业,创造更多就业价值,同时真正实现光伏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发展,促进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组件回收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存,但当前组件回收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组件回收目前面临的难点有哪些?
1、非法遗弃和非法倾倒
安装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往往会随着建筑物的拆除而废弃。在土地上搭建的地面电站则可能随着土地租赁到期被拆掉,如果业主无法支付或准备回收处理的费用,那么废弃的组件很可能会被放置在原处,或者被非法倾倒在其他土地上。
2、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的潜在威胁
实际上,大多数废弃光伏电池板件的归宿是被当做废品卖到废品回收站。
我们知道,根据电池板的类型,太阳能电池板含有铅、硒和镉等有害物质。当电池板被卖到废品回收站后,很少有人知道其中有这么多有害物质,也就很少会进行适当的废弃处理。
3、处理场所短缺
以日本为例,自2012年日本引入FIT(可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制度开始,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明显扩大且扩大速度持续提升。按照光伏组件25年的生命周期来计算,预计会在2040年左右进入密集报废期,每年约产生80万吨的废弃光伏电池板。如果把这些电池板铺开, 面积相当于182个天安门广场, 高峰期可能导致回收处理场所的暂时短缺。
4、技术难点
目前已有的成熟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主要有三种,包括 物理分离、有机溶剂溶解法、热处理与化学方法相结合。
①物理分离法
物理分离法是指将组件经破碎、金属剥离、湿法冶金分离等步骤来回收金属。实验表明此方法仅可获得17.4%金属回收率。
②有机溶剂溶解法
有机溶剂溶解法是指选择几种有机溶剂浸泡去除背板的晶硅电池片,用有机溶剂溶解封装材料EVA,使玻璃与电池片分离,此方法可以获取整块完整的电池片。
③热处理与化学方法相结合法
热处理与化学方法相结合法是指把去除背板的电池板放在管式炉或者马弗炉中,将封装材料EVA去除干净,得到纯净的电池片,再使用化学方法把电池片表面的减反射层、银浆和铝去除,得到纯净的硅片。
以上方法中,无机酸和有机酸溶解只针对EVA的去除和分离,未考虑到边框的拆除和硅晶片再利用,且剩下的废液也难处理;而物理分离法也不够完善,未能分离各单一的组分。同时,对含氟背板的回收问题,也是一个难点。我国光伏退役回收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带头人,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吕芳表示:“过去90%的光伏组件背板是含氟背板,不能烧、埋,否则会带来不可逆的环境污染,对人体也有重大危害。”
光伏组件的回收处理方法仍有待探索。
5、高成本
无锡尚德总裁何双权曾发文指出,目前很大一部分组件建于偏僻的西北地区或位于屋顶之上,增加了运输成本,同时需要购置专门的回收设备与相关材料,加上技术尚不成熟,投资消耗较大,回收物质的纯度却不高,以及尚未形成大规模的操作形式,因此 光伏组件回收成本仍高。
高成本仍是光伏组件回收市场难以回避的一个“门槛”。
三、光伏组件回收正呈产业化趋势
尽管光伏组件回收还面临着诸多棘手难题,但光伏的飞速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正为这一新兴产业的诞生和发展不断添火。
过去数年,韩国、日本和来自欧盟的一些国家在光伏组件回收产业化问题上一直积极布局。
欧盟于2014年正式将光伏组件纳入“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还通过“PV CYCLE”和“CERES CYCLE”回收组织负责处理废旧光伏组件。2017年,又进一步颁布了针对光伏组件回收的欧盟标准,并建设了化学法示范线和物理法/化学法综合示范线。
2018年, 法国建立了世界首个光伏组件回收工厂 ,对光伏组件材料的回收利用率超95%;
2021年,澳大利亚正式批准Clive Fleming成立澳洲首家光伏组件回收工厂Claiming PV,尚德、阿特斯、英利、韩华等公司参与技术支持;
在国内,光伏组件回收发展起步于“十二五”规划,依托于科技部“863”课题计划,经历了长达10年的实验室研究,在技术上可与国外并驾齐驱。
2019年4月,国家科技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技术重点专项“成套技术和装备项目”开始实施,英利集团、晶科能源等13家光伏企业联手中国科学院等众多科研院所,针对光伏组件的回收技术、关键装备研制、回收处理示范线、回收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积极展开探索。
同时,自2017年起,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还率先自主开展光伏组件环保处理、回收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究。截止2021年12月底, 黄河公司已建成我国首条组件回收中试线 ,闭环形成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支架、光伏电站规划设计及建设、运行维护、检测评价及组件回收的垂直一体化光伏全产业链。
三、亟待更多力量的加入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高级工程师、中国绿色供应链联盟光伏专委会秘书长吕芳表示:“未来,光伏组件回收将成为光伏产业链的新产业增长点,必然会有人进入,不管是资本方还是工业界等都会进入。”而当前国内光伏组件回收技术正是需要“百花齐放”。
期待未来随着更多力量的加入,如何低成本地实现光伏废弃组件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问题,都能够得到逐一破解,真正实现光伏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发展,实现光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 程。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
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
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2.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 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优点
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缺点
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3.设计—建造(DB)模式
即设计-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国际上也称交钥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 Construction)。是在项目原则确定之后,业主选定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这种方式在投标和订立合同时是以总价合同为基础的。设计-建 造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负责,他首先选择一家咨询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然后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商,当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设计和施工力量完成一 部分工程。
避免了设计和施工的矛盾,可显著降低项目的成本和缩短工期。然而,业主关心的重点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实施。同时,在选定承包商时,把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的评标因素,可保证业主得到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优点
业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项目规划直至验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用;承包商可在参与初期将其材料、施工方法、结构、价格和市场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有利于控制成本,降低造价。国外经验证明:实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价10%左右;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风险责任单一。
从总体来说,建设项目的合同关系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业主的责任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付款,总承包商的责任是按时提供业主所需的产品,总承包商对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有全部的责任。
缺点
业主对最终设计和细节控制能力较低:承包商的设计对工程经济性有很大影响,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建筑质量控制主要取决于业主招标时功能描述书的质量,而且总承包商的水平对设计质量有较大影响;出现时间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约束,没有专门的险种;交付方式操作复杂,竞争性较小。
4.平行发包(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项目发包模式之一。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 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师则为业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务。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D-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优点
优点表现在管理方法较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都很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设计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选择工程师,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
缺点
项目周期较长,业主与设计、施工方分别签约,自行管理项目,管理费较高;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师控制项目目标能力不强;不利于工程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图纸问题产生争端多索赔多等。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称“边设计、边施工”方式。分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着眼于缩短项目周期,也称快速路径法。即Fast 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利润”方式的这样一种承发包模式。
此方式通过施工管理商来协调设计和施工的矛盾,使决策公开化。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 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近年在国外广泛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都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连续建设生产模式不同,一般的招标发包方式与阶段发包方式的比较。
CM模式的两种实现形式: CM单位的服务,分代理型和非代理型。
代理型CM(“Agency” CM):以业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务酬金。
风险型CM(“At-Risk” CM):以总承包身份,可直接进行分发包,直接与分包商签合同,并向业主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如果实际工程费超过了GMP,超过部分由CM单位承担。
优点
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CM单位加强与设计方的协调,可以减少因修改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投资控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单位还可以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还可以**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降低业主在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
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5)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
缺点
对CM经理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的要求都比较高;分项招标导致承包费可能较高;CM模式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对合同范本要求比较高。
6.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即建造-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目基础设施的 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式地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经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于获得政府许可和支持,有时可得到优惠政策,拓宽了融资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 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有 关部门授予的特许权。该模式主要用于机场、隧道、发电厂、港口、收费公路、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等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运营获利的基础设施项目。
优点:
可以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可以吸引国外投资,以支持国内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了发展中国家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 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缺点:
在特许权期限内,政府将失去对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控制;参与方多,结构复杂,项目前期过长且融资成本高;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 经营;在项目完成后,会有大量的外汇流出;风险分摊不对称等。政府虽然转移了建设、融资等风险,却承担了更多的其他责任与风险,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7.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PPP)
民间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模式统称为公私(民)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具体是指政府、私人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间合作关系的一种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模式。由该项目公司负责筹资、 建设与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该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而是政府向借贷机构做出的承诺,将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同 支付有关费用。
这个协议使项目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将直接影响贷款的数量和形式。采取这种融资 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民营企业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PPP模式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项目的参与者和股东都已经清晰了解了项目的所有风险、要求和机会,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带来的收益。
优点: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节省政府投资;可以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参与项目融资的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私人企业一开始就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缺点:
对于政府来说,如何确定合作公司给政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负有一定的责任,增加了政府的风险负担;组织形式比较复杂,增加了管理上协调的难度;如何设定项目的回报率可能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总 结
上述合作模式都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经过市场运作和检验而形成的,但合作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上述7种合作模式都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也以经过创造提出全新的合作模式,唯一的准则就是要符合各方利益的诉求,满足特定的条件。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造更好的成绩。希望全省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学习先进,追赶先进,为富民强省作出更大的贡献。湖南省信息产业厅2009年2月17日
湖南省信息产业突出贡献企业负责人唐景庭、丁荣军、刘潭爱、李新宇同志事迹简介
唐景庭同志事迹简介
唐景庭,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中共党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国防科技工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八所所长兼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景庭一直致力于我国以离子注入机为主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为我国集成电路制造用半导体装备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战略,唐景庭率领其团队制定了发展太阳能光伏等高科技民品产业的战略规划,得到了省市领导和信息产业厅等部门的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湖南省光伏产业迅速启动。湖南首期100MW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项目2008年8月在第四十八所竣工投产,创造了中国光伏发展史上建设周期最短、线上设备国产化率最高、产品质量最优、最少的资金投入、最精干的自有队伍五大奇迹!同时,第四十八所启动二期4条25MW共100MW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的建设,并于2008年12月底拉通,为发展湖南光伏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背景下,唐景庭在省信息产业厅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推动湖南1000MW晶体硅太阳能光伏垂直一体化产业链行动计划,联合湖南光伏产业联盟单位实现抱团发展,提高整体竞争力。同时,提前启动拉晶、铸锭、切片、封装等产业,力求打造完整的光伏产业链。2008年底,第四十八所建成了我省第一个18KW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示范电站。在唐景庭带领下,第四十八所克服严重自然灾害和全球金融风暴冲击,太阳能电池片产能突破225MW,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唐景庭入选中国太阳能十大风云人物。
未来三年,唐景庭将带领第四十八所建成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光伏产业基地,使晶体硅太阳能光伏电池产能规模达到500MW以上,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并力争在2014年突破100亿元,不断加快光伏产业国际化进程。
丁荣军同志事迹简介
丁荣军,男,汉族,中共党员,教授级高工,1961年11月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现任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总经理(法人代表)、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铁道部检验中心牵引电气设备检验站(国家级)站长。
丁荣军一直致力于轨道交通电传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轨道交通机车牵引动力实现交直交传动是中国铁路高速化和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必备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打破少数跨国公司对高速铁路交流传动系统及其高性能控制技术的垄断,丁荣军带领研发团队,奋发图强,矢志攻坚,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研究交流传动系统的结构形式、参数匹配与优化设计、仿真技术以及系统试验平台的开发,创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以及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模式,其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多项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由此使我国结束了大功率机车用电传动系统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历史。
2001年,第一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奥星”号干线交流传动电力机车和“中原之星”号交流传动城际动车组在株洲双双下线,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充分肯定和用户的普遍认可;2002年,“中华之星”交流传动电力机车更是创造了321.5km/h的迄今为止中国铁路最高时速。株洲所也率先形成了牵引变流器、列车通信网络、异步牵引电动机等交流传动系统核心部件的系统集成及持续创新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处于先进行列。
丁荣军在交流传动研究领域所做的努力,显著缩短了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他也成为我国交流传动技术领域无可争议的开拓者、领跑者,更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2年,他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并先后荣获中华铁路总工会火车头奖章、株洲市杰出科技贡献奖、茅以升铁道科学技术奖、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成就奖。
丁荣军在交流传动系统所取得的杰出成就,也成就了他所领衔的团队的社会声誉: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0项、市级科技进步奖1项。
刘潭爱同志事迹简介
刘潭爱,男,汉族,45岁,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国民进党会员。现任郴州高斯贝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高视伟业集团董事局主席,郴州市劳动模范,湖南省十届人大代表,全国十一届人大代表。
近几年来,在以刘潭爱为首的董事会领导下,郴州高斯贝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坚持走“科技产业化、营销全球化、品牌国际化、企业集团化”的发展道路,在郴州完成投资5亿多元,各类产品生产线发展到55条。郴州高斯贝尔成为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双百工程”企业、湖南郴州数码视讯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20强企业,省出口名牌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郴州高斯贝尔完成工业总产值5.8亿元,出口创汇5000万美元,实现利税5000万元。
高斯贝尔在2007年取得湖南第一块手机牌照后,将手机研发中心从上海转移到深圳和郴州,建成手机贴片、整机装配、测试等生产线13条,在湖南建成第一个年产200万台手机生产出口基地,并成功开发出创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国内第一款骨神经传导手机。2008年手机主板出口30多万块,其中出口印度25.8万块。数字电视产业形成CA、卫星/微波/HFC网络配套设备、机顶盒四大系列产品和完整的产品链,在国内外安防监控市场上的竞争力显著提升。
近几年,公司投入研究开发经费近5000万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项目10多项,产业拓展到六大类上百个品种,产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公司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获国家原创发明专利2项,应用发明专利50多项,荣获“中国卫星接收机质量公认十大著名品牌”等多项荣誉。
以刘潭爱为首的团队创立的“高斯贝尔发展模式”得到张春贤、周强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高度赞赏。刘潭爱先后获评“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湖南省十大杰出青年民营企业家”等光荣称号。近几年,郴州高斯贝尔在抗冰救灾、抗震救灾和爱心捐助活动中,无偿捐赠数百万元。
李新宇同志事迹简介
李新宇,1988年毕业于南京华东水利学院计算机系,1996年创办湖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2006年担任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国家863计划——基于网络的数字卡通动画制作及传播应用平台技术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火炬计划——行业应用信息平台主要负责人。
李新宇以打造中国特色原创手机动漫品牌为己任,为推动我国原创手机动漫产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领头羊作用。他带领公司创建了国内最大、最专业的手机动漫类门户型网站——移动动漫网,同时成功开发了多个核心动漫产品——手机动漫电子杂志、移动动漫超市、真人动漫秀、梦网动漫频道、动漫游戏等,让客户充分感受数字化的娱乐新体验,为手机动漫作品开辟了多元化拓展空间,达到与传统媒介的完美融合,为探索基于新媒体基础之上的文化产业新业态和动漫产业新盈利模式作出突出贡献。
李新宇带领公司坚持“思维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拓维公司在2005年即获得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2005年至2008年连续四年评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2005年11月,拓维公司被授予国家数字媒体产业化基地——“手机动画中心”;2006年11月,文化部授予拓维公司“手机动漫游戏技术中心”基地2007年10月,省政府授予拓维公司“湖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08年2月获“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中心”基地。同时,公司在新产品的研发上成果显著,先后获国家火炬计划项目1项,国家重点新产品2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3项。
李新宇秉承“诚则通、信则达”的经营理念,将一个1996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民营企业,打造成为拥有员工近1000人,总市值24亿,年上缴税收过3000万的高科技股份制上市公司。
李新宇2007年荣获第五届湖南青年企业家“鲲鹏奖”,2008年荣获中宣部“四个一批”文化技术专家光荣称号。同时,李新宇也在不断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近几年先后为社会捐赠近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