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第五条 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第七条 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定,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电站的职能机构和编制,在审批设计时一并审定。机构和编制如需变动,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否则不得变更。第四章 生产管理第九条 小水电站要根据本站设备和技术条件,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年度生产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实行分级审批,装机容量超过一千千瓦以上的,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装机容量不足一千千瓦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小水电站要按月、按季考核发电量、发电成本、出勤率、劳动生产率、厂用电率、设备完好率、生产消耗率和电能损耗率等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和评定计划完成情况,采取措施,改进管理。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要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本站管理需要,做好运行、检修、事故、水文等原始记录,及时整理分析和汇总上报,作为编制和检查企业计划,评价和改进企业管理的依据。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要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发供电量、定厂用电量、定年度收支计划,同时编制季度生产计划和月份作业计划,提出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十三条 小水电站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要充分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合理利用水能,提高设备利用率,增加电能产量,降低成本,增加盈利。第十四条 建立经济合同制。发与供或供与用双方之间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第十五条 小水电的电价,根据小水电站生产和经营特点,作如下规定:售给国家电网和农电部门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售给直供用户的,原则上执行国家电价,执行国家电价确有困难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局审核批准,报省物价局、水利厅备案。第十六条 小水电站实行财务定额管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其折旧基金由电站按月上交省水电主管部门,开专户存入银行,按设备更新年限统一调剂使用。动用时由市、地、州和县(市)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的大修理基金,由电站开专户按月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必须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开专户存入银行。使用大修理基金和折旧基金,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按工业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立卡、造册。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村管理的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报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站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年综合折旧率2.4%提取。
属于水库综合利用的发电站,其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价值,只计算与发电有直接关系的水工建筑物、机组设备及输变电设施等。
属于专发电的小水电站固定资产,应从总投资中扣除收回部分及淹没退赔和没能形成固定资产部分。
输电设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水泥杆综合年折旧率按2.4%提取:木杆综合年折旧率按3.2%提取。
为保证电站设备、输变电工程及建筑物工程大修理的正常进行,大修理基金每年按固定资产价值的1.2%提取。
法律分析:私人和民营性质只能建立小型发电站。且要符合条件。小水电站由水利局下属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归口管理。投资兴建小水电站,其办理程序如下:
1、业主申报,经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坝址要符合安全、防洪、环保等有关要求。
2、单机500kw以下(含500kw)的小水电站新建项目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水利局审批;单机500kw以上5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新建项目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利局审批。
3、立项、可研、初设等由相关部门审批后,业主即可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工程结束后业主申请竣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后,方可运行发电。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由物价部门核准。
4、按照国家对农村水电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小水电,吸纳社会各界精英投资小水电开发项目,小水电开发项目享受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老旧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可获中央财政补助支持。去年,中央财政决定,支持1995年之前建成、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老旧农村水电站实施增效扩容改造,并按改造后装机容量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东部地区700元/千瓦,中部地区1000元/千瓦,西部地区1300元/千瓦。单个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增效扩容改造总投资的50%。
水电站由水力系统、机械系统和电能产生装置等组成,是实现水能到电能转换的水利枢纽工程,电能生产的可持续性要求水电站水能的利用具有不间断性。通过水电站水库系统的建设,人为地调节和改变水力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实现对水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将水库中的水能有效地转化为电能,水电站需要通过一个水机电系统来实现,该系统主要由压力引水管、水轮机、发电机和尾水管等组成。
2 如果不是太阳能发电,个人发电一般不允许上网。如果当地电网公司同意上网,需要和电网公司协定上网协议,协议中确定收购电价;
3 如果是太阳能发电,国家有文件规定电网必须收购,并且国家予以补贴,补贴大约为0.35-0.42元/度之间,各省不同。
小型水电站发电后给并入国家电网,国家电网给一般农村家庭用电都在0.55左右,小区现在都是1元左右,可能会更高,这要取决于你住的地方,一般的家庭用电现在都升到了0.6元,小区的都1.2元左右
1、我国多年来实施的小水电激励政策,许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其中有的已经含有“市场经济”的成分,如“三自”政策、“以电养电”以及其他税收优惠等等,长期以来行之有效。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全面回顾,对仍然有用的政策予以肯定或完善,并继续坚持执行。
2、在市场经济逐步扩大、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应当吸收国际可再生能源(不限于小水电)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及经验教训,结合本国国情,找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小水电发展存在的问题与主要矛盾,提出一些前瞻性的对策。例如,一些国家提出的“政府导向、市场推动”(Government Enabled and Market Based Approach)或“政府授权、市场为本”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在我国小水电发展中如何具体化?小水电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如何提高?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以及上网价格保护如何落实?国外经验中的配额制如何实施?小水电市场如何创建等等均需制订出完善的新政策。
3、目前国际上正在开始推广CDM(清洁发展机制),计划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O2的排放额度,用以发展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这是很大一块资金。如何抢占先机,争取国际投入,促进小水电持续发展,也是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
4、现在国内外都提出要使可再生能源与小水电持续发展。中国小水电继续发展潜力还很大。粗略统计可经济开发的资源还有近6,000万kW,需投资近3,600-4,000亿元。3-5年后,随着全国电荒的缓解,电力市场将出现供过于求,小水电需与大电力激烈竞争。能否吸引公、私资金不断投入,保持小水电持续发展,还要取决于正确的政策导向(包括小水电投、融资政策)以及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
当然,这些重大课题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较多时间才能完成,为此建议有关决策部门尽快启动一个小水电持续发展的软科学课题,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尽早开展相关的研究。
五、附件--部分国家小水电发展政策摘录
美国的农村电气化
美国正式开展农村电气化计划是从1936年,联邦政府制订了“农村电气化法令”(R.E. Act),开始了最初十年规划的实施。到70年代初,基本实现了全国农村电气化。
1、体制
美国农村电气化主要由REA(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组织实施。该局成立于1935年,为农业部下属的独立机构,负责对农村电气化项目的贷款,并提供技术管理、法制及财会事务的支持。农村电气化的基层组织为电气化合作社。到1942年,合作社发展壮大,其领导们又发起成立了NRECA(国家农村电气化合作协会)。到现在全国已有农村电气化合作社约1,000个,覆盖近1,050个基地,2,500万农业人口。早期典型合作社的规模大体是800个人,居住范围800km2,并拥有400km线路,其中75%的电力用户是农民。近年来,合作社发展得更大了,一个社可拥有3,000km输电线路,入接用户约7,400人。合作社由理事会委任经理管理,理事会由社员普选。合作社入社简单,每个居民缴年费5美圆即可入社。
2、政策与措施
美国农村电气化的过程是一段国家与集体对私营电力公司进行对抗和竞争的历史。在上世纪10-20年代,全国仅2%的农村地区有电。当时给城市地区供电的主要是私营电力公司。它们因为无利可图而不愿向农村地区供电。到30年代初,美国经济出现“大衰退”(Depression),当时,农村电气化大大落后于欧洲主要国家。政府决心制订并实施全国农村电气化计划,并认为农村大规模公有制性质的电气化有利于克服经济衰退。为了冲破私营电力公司的阻力,联邦政府采取了两大措施:1)建立REA(农村电气化管理局);2)建立TVA(田纳西流域管理局)。
--REA利用政府资金,向农村电气化合作社发放低息、长期贷款。年利息可低至2%,期限长达25-35年。数十年来,成千个合作社中仅有2个没有成功。到1973年,REA已收回全部贷款,如今做到了滚动发展,继续扩大、巩固合作社自有的电力系统。
贷款资金开始主要用于建立农村配电线路。近年来,也逐步扩大到建立发电厂(包括水电、火电等)及输电线路。
--TVA在体制上是很特殊的,是一个“被赋予政府权力的公司但又具有私营企业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刚开始,TVA的主要目的是扶贫,进行流域的综合治理,以及防洪与航运,以后逐渐建立了一批大型水电站(如今总计装机容量3,166万kW)。1942年起又建设火电、核电,目前其水电只占10%左右。起初TVA只发电,再趸售给电网。随后自己购入160个市与合作社的配电设施,建立了“家用与农场电器设备局(EHFA)”,并与电器制造商合作,大力推广农村用户用电设施,促进了农村电气化的进程。
3、农村电气化的思路
--开始也仅限于照明,并只注重经济效益,后来就逐渐意识到发挥其社会效益的重要意义。REA的管理层就是由那些社会意识较强并注重与其他部门为发展计划作好协调的人们所组成。
--原来设想把农村电气化按照市场方式进行,即由私营电力公司按城市供电方式办,但是根本行不通。REA和TVA的经验证明:国有机构负责农村电气化工作是可行的,而且是高效的。但还不能说私营企业一方与REA一方的矛盾通过竞争已经结束。在配电方面还需要适当的立法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