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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没有煤炭经营范围怎么卖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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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 15:46:49

电厂没有煤炭经营范围怎么卖煤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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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美的往事
2026-05-09 17:35:12

电厂没有煤炭经营范围是不能出售的。根据查询相关信息表明煤炭销售应属于特许经营,若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就不能销售。煤炭属于矿产品或是煤碳及煤制品销售。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关于办照的材料及程序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的材料及变更流程建议咨询当地工商局。

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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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7:35: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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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7:35:12

浅析煤炭企业如何运用市场营销的观念促进煤炭销售

论文关键词:煤炭企业 市场营销 销售工作

论文摘要: 煤炭销售是为煤炭企业实现价值和效益服务的。只有搞好销售工作,才能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营销观念在企业中日益受到重视.煤炭企业应该运用市场营销的观念来促进煤炭的销售,市场营销要适应市场特点和煤炭购买行为,应采取相应对策,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指出要确保山西地方煤炭销售的合理性,从而达到销售手段的最合理化,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营销观念在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有更多的煤炭企业管理者认识到,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皇帝女儿不愁嫁”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了。现在是学习者智,学习者强,学习者胜。“好酒也得常吆喝,会吆喝”,才能运用市场营销的理念促进煤炭的销售,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效益。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得更多的有识之士提出良策。

一、煤炭市场的特点

煤炭市场属于产业市场,其主要购买者集中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工业企业。煤炭市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煤炭市场购买者(消费者)数量少,购买规模大,购买者往往集中在部分地区或个别行业。煤炭的主要消费者和购买主体是钢铁、电力、化工、焦化、水泥等企业。其中发电用煤占全国煤炭消费量的40%左右,治金用煤每年l亿吨以上。

2.煤炭市场的需求是派生需求,煤炭购买者对煤炭的需求是从消费者对消费品需求中派生出来的。电厂对煤炭的消费量取决于发电量的多少,钢铁产量的多少决定钢厂对煤炭的消费量。

3.煤炭属于大宗能源原材料产品,对运输的依赖性强,特别是对铁路运输的依赖性,没有铁路运输的保证,煤炭的物流难以实现。

4.煤炭市场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需求。煤炭市场的需求对价格不敏感。一般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特别是短期需求。正如粮食市场的需求一样,人们不会因为粮食涨价而少吃饭,也不会因为粮食市场降价而多吃饭。煤炭价格主要受供求关系影响。当供大干求时,价格会下降;当供不应求,价格则上涨。价格的变化又会影响供给的变化。

5.煤炭市场的需求是波动的需求。由于煤炭市场需求是一种派生性需求,所以消费者市场的少量变动会引起煤炭市场的巨大波动。这种必然性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加速理论”。有时消费者市场发生10%的增减变动,会引起产业市场200%的升降,最终还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繁荣或衰退。

6.专业人员采购。由于煤炭产品使用的技术性强。通常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内行的专业人员负责采购,参与采购的人员也多,许多用煤单位对煤炭的采购已经进行了改革。由直接的用煤单位(车间)、技术中心(配煤中心)和采购部门联合采购煤炭。

7.直接采购。煤炭购买者往往直接向生产者采购所需产品,一般不通过中间商。

8.互惠。购买者和供应商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相给予优惠。煤炭企业需要钢材、水泥、化工原料和电能等,而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又是煤炭用户。这样相互依存,互惠互利。

二、市场营销贯穿于煤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市场营销就是按照市场需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全过程。市场营销始终贯穿各个具体经济运作环节,如: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市场细分化、选择目标市场、设计新产品等。还包括生产过程完成以后的一系列具体的经济活动。做好市场营销应把握市场需求这个中心,做到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注重抓好调研、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三个环节,应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当企业准备生产的时候,应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不同生产矿点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用户的需求。

2.准确的信息和灵活的促销手段。信息的准确性在企业营销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贯穿于营销的全过程。首先通过市场调研获得准确信息。企业根据反馈的信息适时安排生产,然后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再运用灵活的促销手段,把产品送到用户手中,达到销售的目的。销售的完成并不等于最后的终结,还要进行售后服务,了解用户对产品的要求和意见,把信息反馈回来,再指导下一步的产品生产。

3.以合理的价格,向新老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服务,用户的需求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销售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所以,制定合理的价格,让供需双方都满意,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供需双方长久的合作关系,也就达到了长久占领市场的目的。

三、加强市场背销观念在煤炭销售中的作用

1.采取积极的销售策略,加大销售力度。(1)坚持“市场第一,用户至上”的营销理念。市场是商品实现其价值的基础,是营销工作的关键。要以用户的需求定义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内容。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把提高用户满意度作为我们的经营宗旨,把确保企业在市场的份额作为销售工作的重心。(2)以人为本,提高营销人员素质。采取积极的销售策略,必须有一支与其相适应的营销队伍。首先要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把有销售经验、政治思想素质好,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员工充实到营销队伍中去。要对营销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评定、淘汰、增补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详细的要求。其次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的经常变化,需要营销人员有全新的知识。第三要有很高的`政治、道德素质,要自我约束、遵纪守法、树立营销人员的良好形象。(3)完善制度,强化营销操作规范。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组织需明确分工,各项经济指标要层层分解。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例如煤炭销售合同、销售费用、销售成本的管理办法等制度。三是要加强考核、奖惩。要开展营销竞赛活动,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逐月考核。累计结算,调动全体营销人员的积极性。(4)适应市场变化,创新营销操作。—是要主动适应市场、实现企业与市场的快速联动。竞争力不仅取决于适应市场的力度,更取决于适应市场变化的速度,可以说适应市场变化的速度决定了市场营销工作成功的程度。二是要有科学的销售结构。坚持不断调整,在运行中调整产品结构、运力结构、销售结构,形成多品种、多方式、多销售渠道,相对稳定,又具有可替代性的营销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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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7:35:12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煤炭经营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煤炭市场,维护煤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证精煤推广顺利进行,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暂行规定》及《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内从事煤炭经营与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市区经营煤炭的企业,必须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煤炭实行集中交易。

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煤炭经营与交易的场所。

煤炭经营企业统一进入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活动,严禁擅自设点经营煤炭。第五条 驻呼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场内采购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煤炭。

确因工艺需要使用常用烟煤或配煤的单位,要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取就矿直调方式进煤的单位,仍依照市政府呼政发〔1998〕21号文件办理。第六条 禁止劣质煤炭进入市区。煤炭质量执行我市精煤推广的要求。用户对煤质有更高要求的,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煤炭用户不得销售所购煤炭,不得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第八条 禁止在煤炭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产品;

(二)销售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擅自生产的煤炭产品;

(三)利用煤价进行垄断倾销,搞不正当竞争;

(四)转借、转让煤炭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

(五)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常用烟煤或劣质煤炭。第九条 对不进场进行煤炭交易,擅自在市区范围内设立煤炭交易网点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煤炭和非法所得,同时责令其停止营业。

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 无煤炭准入手续而自行组织进煤或擅自销售常用烟煤及劣质煤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煤炭,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同时依照《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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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17:35:12

煤炭企业销售渠道问题浅析

    论文关键词:煤炭企业 营销渠道 现状 发展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煤炭产品外运量巨大,煤炭运输量的增长必然会进一步导致运力紧张,销售成本上升。本文在对煤炭企业销售渠道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煤炭企业销售渠道的现状,指出其中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发展对策,即提高对销售渠道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销售渠道管理和减少销售渠道成本。

   一、煤炭企业销售渠道概述

煤炭企业销售渠道是指由生产者、中间商及其他机构组合在一起,参与整个销售流程的分工,使产品能够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它包括四方面;收集、分析和传递有关消费者需求、行情、竞争者及其他市场营销环境信息,传递与供应商品相关的各类信息,与顾客充分沟通并吸引顾客,组织供应品的运输与存储,保证正常供货,融资、收付货款等。

二、煤炭企业销售渠道现状

(一)对销售渠道管理重视不够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能源的需求相当大,使得能源紧缺,煤炭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卖方市场中。改革开放后,国家部分放开煤炭的流通环节。但是,我国很多煤炭企业的管理者对销售渠道建设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忽略了销售渠道的建设。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煤炭企业必须构建全新的销售渠道。

(二)销售渠道管理混乱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销售渠道主要有直接渠道和中间商渠道两类。但是在管理上却是比较混乱。我国煤炭消费者主要向电力、建材、冶金和化工等四个行业集中,它们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70%左右,而居民用煤数量和比较却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导致煤炭企业比较积极地开发直接渠道,与大型企业客户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因为信誉好,用量稳定的直销用户群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增加企业的销售额、同时稳固煤炭销量。而煤炭中间商主要供应煤炭企业销售网络辐射不到的一些中、小型煤炭用户,这是煤炭企业营销渠道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增强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的有效保障。但是,大部分煤炭企业在直接渠道和中间商渠道的管理上却比较混乱。众多的煤炭企业、中间商都在市场中竞争,为挤占市场份额竞相压价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销售渠道成本过高

销售渠道为煤炭企业带来了出路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销售成本,销售渠道成本就是指在销售中所产生的费用。目前,我国煤炭企业的销售渠道成本普遍都偏高。由于我国煤炭企业主要集中在内陆地区,而且,煤炭的消费市场又主要在东部发达地区,而且,煤炭又属于大宗产品,因此,运输费用在销售渠道成本中就占了很大的比重。作为我国煤炭主要运输方式的铁路运力严重不足,存在着运力紧张,主要干线客货相争的尖锐矛盾,同时,物流基础设施落后,装备技术差,装载工作机械化程度较低,绝大多数车站的设备陈旧,装载效率低,再加上车皮不足,造成运输计划兑现率低,限制了铁路的运营能力。此外,铁路运输部门也存在着管理层次多、机构重叠、片面强调部门利益等诸多问题。

   三、煤炭企业销售渠道发展对策

(一)提高对销售渠道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在很长的时间内依然是强劲上升的,煤炭依然会比较紧缺,仍然可能处于卖方市场中。但是,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是日益激烈,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产品上,更体现在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上。只有良好的销售渠道,才能保证煤炭产品的运输、销售、回款的顺利完成。尤其只在当前金融危机环境下,煤炭滞销、价格下降,整个煤炭行业处于以销定产的局面,销售渠道在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规程中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效顺畅的销售渠道有利于煤炭企业的产品价值的实现,以最低的销售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加强煤炭企业销售渠道的管理与控制,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当前煤炭行业不景气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

(二)加强销售渠道管理

针对目前销售渠道管理混乱的情况,煤炭企业必须加强销售渠道的管理。不仅认识到对营销渠道进行管理的必要性,而且应抓住管理的关键,煤炭企业除了通过直接销售渠道和中间商渠道的分工,可以使不同类型的渠道覆盖相应的细分市场。但是在渠道管理中,也要重视各个销售渠道间的优势互补,以有效地获得系统协同效率。对煤炭企业来说,如果直接销售渠道的比例过大,则销售便缺乏灵活性,而如果中间商销售渠道比例过大,销售便充满不确定性,煤炭企业不易于控制和掌握。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合理配置销售渠道,,使直销用户和中间商互为补充,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降低市场风险。是销售稳定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坚守销售渠道成本

近年来我国煤炭产品外运量巨大,煤炭运输量的增长必然会进一步导致运力紧张,销售成本上升,针对目前销售渠道成本过高的问题,煤炭企业应采取措施减少销售渠道成本,以获得经济优势。但是,煤炭销售的大宗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也不可以建立有很细致的销售渠道。煤炭企业销售渠道是建立在国家、煤炭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利益博弈基础上的。因此,国家和煤炭企业应该有效利用各方各面的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的煤炭销售渠道,一是加强陆路运煤铁路和公路建设,二是加强接卸港口建设,形成多种方式,多渠道、现代化的综合物流运输系统。

参考文献:

[1]高云龙.销售渠道规划与管理.中国商业出版社,2005

[2]刘喜讯.对煤炭企业营销起到的探讨.今日科苑,2008.10期

结实的盼望
自由的小鸭子
2026-05-09 17:35: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护煤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煤炭营销活动以及为煤炭购销所进行的中介服务。第三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煤炭营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煤炭购销进行中介服务的经纪人、中介组织、兼营经纪业务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经营证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证照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业务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持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和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

联合开办煤炭交易市场,应当同时提交各方联合开办市场的协议书。第八条 依法取得经营煤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入煤炭交易市场从事煤炭交易,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从事煤炭交易。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煤炭交易即时清结的可以除外。第十条 营销的煤炭质量,由经营者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有国家质量标准的,约定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煤炭销售时,经营者应当提供质检报告;对发生煤炭质量争议的,以法定煤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第十一条 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和其他杂物;

(二)以分层、混堆装运或者注水等手段,制造质量、数量的假象;

(三)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他人名义;

(四)伪称煤炭产地;

(五)骗取、伪造煤炭质量检验报告;

(六)利用计量器具等手段,弄虚作假亏欠吨位;

(七)利用虚假宣传、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

(八)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煤炭经营活动,禁止强行装卸、强行运输、擅自设卡、乱收费或者摊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中止经营活动,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业。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或者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积极的大山
时尚的猎豹
2026-05-09 17:35:12

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策略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白热化,而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生产效益高低的关键因素,所以煤炭企业必须依照科学的方法实施经营管理战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煤炭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节约企业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帮助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相对来说是一项复杂、繁复的工程,所以需要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作为经营管理的依据,但是一些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并不完善或者存在不科学的地方。下面本文将对煤炭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煤炭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战略提供依据。

1.1企业管理者缺乏经营管理意识

在许多煤炭企业中存在着对经营管理不重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法律法规来进行,仅限于对企业销售成本的核算。企业管理者在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时没有结合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忽视了经营管理中的成本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企业认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仅限于财务部门和领导阶层,与企业员工无关,从而使得经营管理措施执行力度大打折。

1.2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个企业要想实现又快又稳的发展就必须由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支撑,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可以帮助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达到预期的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但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煤炭企业缺乏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经营管理部门的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沟通,阻碍了企业经营管理措施的落实,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1.3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

在我国,煤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就是简单的将企业产品销售的情况作为核算的对象,这种会计核算方法是一种狭隘的计算方法。不仅如此,因为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导致财务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企业成本的核算局限于企业最终销售的产品,忽视了企业经营运作每一个环节的成本核算。二、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没有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风险,没有尽可能的控制好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成本控制是煤炭企业实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的重要因素,而煤炭企业没有意识到一点,从而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提高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的必要性

煤炭企业的良性发展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提高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全经营管理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

众所周知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煤炭企业也不例外。如果煤炭企业要想实现大步的前进,不仅需要提高企业的业务水平同时还需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以求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最高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2完善经营管理方式是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保障

企业经营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的关键部分,经营管理方式的完善可以直接促进煤炭企业的整体管理效果的提高,相反,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也是制约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高的因素。所以煤炭企业必须完善经营管理方式,为企业的其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从而实现煤炭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2.3实施经营管理战略是煤炭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煤炭企业在这个新时期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同时面对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已是我国煤炭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煤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针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实施经营管理战略可以有效降低煤炭企业的经营风险,节约企业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煤炭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战略的措施

3.1抛弃传统的经营管理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所以煤炭企业要把握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积极主动的参与市场竞争。煤炭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抛弃传统的经营管理思想,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树立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在树立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中要以市场为依据,以市场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此来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产品生产活动。同时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还应该可以做到适应市场的变化不断自我调整,从而确保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真正符合市场的需要。

3.2健全企业的科学经营管理机制

国际上成功企业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的煤炭企业也应该健全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以实现企业的稳健发展,具体做法可以如下:

第一,对已经制定且被证明是符合企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要进行落实和彻底的执行。

第二,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企业经营管理奖罚体制,对做的'好的员工进行合理及时的奖励,对犯错的员工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惩罚。做好员工在经营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工作。

第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各部门的经营管理职责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实现各部门的协调合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3借助高新技术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被大众所认可,煤炭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也要借助高新技术,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发展。这就要求企业加强自身对技术的创新工作,以帮助企业的生产结构和产品机构进行科学化的调整,扩大企业的规模,实现高效的经济利益。另外企业还应加强高新技术对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污染的作用,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技术水平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在竞争中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实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的目标。

3.4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

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是由人来实行的,经营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管理者有比较高的要求,只有管理者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企业应该建立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对管理者的培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一是加强对管理者企业管理知识的训练,同时增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实践经验。

二是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是加强管理者经营管理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只有从这三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才能帮助管理者更好的经营管理企业,引导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饱满的大叔
神勇的犀牛
2026-05-09 17:35: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五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英勇的秀发
沉默的铃铛
2026-05-09 17:35:12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是指无烟煤、烟煤及其制品。第四条 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煤炭经营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地中衡和煤炭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设立煤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

(三)储煤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衡器;

(五)符合区域布局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含煤制品加工企业,下同),应当经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省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在县(市)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手续。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申请书;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经营场地和储煤场地证明;

(四)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 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初审。周意的,报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实行复审制度。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煤炭经营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复审材料。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管理的规定,其销售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煤炭;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经营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

(四)经营不符合标准的煤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自身的条件参与煤炭经营。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材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第十七条 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有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可以拒绝接受检查。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三)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煤炭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手段进行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经营含硫量大于0.5%、含灰量大于20%的煤炭以及不符合标准的煤制品的,按照销售额的5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煤炭经营企业被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后,市、县(市)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