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发展国家统配煤矿的同时,有计划地发展地方国营煤矿,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村集体办矿和群众集资合伙办矿,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煤炭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
开办地方煤矿,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开采权。
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买卖、租赁、抵押或非法转让煤炭资源和开采权。第四条 地方煤矿必须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改进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实现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五条 地方煤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煤矿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协调矿际之间、煤矿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纠纷。第七条 河北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业。市(地区)、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机构,由省煤炭工业厅和市(地区)、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贯彻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国营、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九条 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十条 全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可从下列各项资源中划出一定范围,由地方煤矿开采:
(一)可划归地方开采的新探明的地质储量;
(二)未列入国家统配煤矿规划的煤炭资源;
(三)尚未勘探的煤炭资源;
(四)国家统配煤矿区规划内的可以划给地方煤矿的资源;
(五)国家统配煤矿闭坑后的残留矿体;
(六)零星分散资源。
划归地方煤矿开采的资源,有关单位和国营煤矿应提供必要的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划归地方煤矿开采的资源,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使用该资源的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矿点,严格划分矿井开采范围。规划方案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允许个体煤矿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第十三条 允许无煤炭资源的地方到有煤炭资源的地方开办煤矿。第十四条 地方煤矿必须珍惜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严禁采厚丢薄、采易丢难、乱采滥挖。第十五条 在国家和省已勘探、规划的矿区井田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新建工厂、铁路、水库、城镇住宅区、村庄等地面设施。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所列地区开采煤矿资源。第三章 开办条件与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开办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
(二)井田范围明确,并有占地批准手续;
(三)已同邻矿达成井田边界协议;
(四)有与建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五)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具有煤矿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六)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第十九条 开办地方国营煤矿,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开采许可证。第二十条 开办集体、群众集资合伙和个体煤矿,分别报省、市(地区),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在国家统配煤矿和省属地方国营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矿务局(矿)签字同意,由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二)凡在市(地区)、县属国营煤矿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办矿单位必须填写申请报告,经有关煤矿签字同意,报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国家计划开发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必须持有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四)凡在国家尚未勘探的煤田内开办煤矿,由市(地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在已划归市、县的煤炭资源范围内和零星分散资源内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异地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经邻矿签字同意后,跨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的由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确定的13个煤炭基地如下(其中第十一个就是河北省的“冀中基地”):
1、神东基地:神东、万利、准格尔、包头、乌海、府谷
2、陕北基地:榆神、榆横
3、黄陇基地:彬长(含永陇)、黄陵、旬耀、铜川、蒲白、澄合、韩城、华亭
4、晋北基地:大同、平朔、朔南、轩岗、河保偏、岚县
5、晋中基地:西山、东山、汾西、霍州、离柳、乡宁、霍东、石隰
6、晋东基地:晋城、潞安、阳泉、武夏
7、蒙东(东北)基地:扎赉诺尔、宝日希勒、伊敏、大雁、霍林河、平庄、白音华、胜利、阜新、铁法、沈阳、抚顺、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
8、两淮基地:淮南、淮北
9、鲁西基地:兖州、济宁、新汶、枣滕、龙口、淄博、肥城、巨野、黄河北
10、河南基地:鹤壁、焦作、义马、郑州、平顶山、永夏
11、冀中基地:峰峰、邯郸、邢台、井陉、开滦、蔚县、宣化下花园、张家口北部、平原大型煤田
12、云贵基地:盘县、普兴、水城、六枝、织纳、黔北、老厂、小龙潭、昭通、镇雄、恩洪、筠连、古叙
13、宁东基地:石嘴山、石炭井、灵武、鸳鸯湖、横城、韦州、马家滩、积家井、萌城
(1)概况
勘查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南部大城县境内,整体呈北东向的长条形,南北长约50千米,东西宽约10千米,勘查区面积460.39平方千米。
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联合开展了勘查工作,勘查矿种为煤矿,工作程度为详查,勘查资金39085.60万元。
(2)成果描述
经详查,基本查明区内总体构造为走向北东、倾向北西的单斜构造,构造复杂程度属简单。查明了其主要可采煤层的厚度、深度、结构、可采范围及变化规律,确定主要可采煤层为较稳定型。查明煤变质阶段处于气煤阶段,主要可采煤层主要为低灰、中高挥发份、低硫—中硫、低磷、高热值的气煤、肥煤,气肥煤次之及部分1/3焦煤。
共探获(332+333+334)总资源量56.27亿吨,(332)资源量20.02亿吨,(333)资源量31.47亿吨,(334)资源量4.78亿吨。
(3)成果取得的简要过程
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共完成1∶5000测图面积104平方千米,1∶10000测图面积690平方千米;二维地震测线112条,剖面长度972.48千米,物理点51747个;钻孔118个,工程量160717.81米。完成1∶5000水文地质及环境地质调查工作,各类调查点1290个,面积104平方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