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五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二)省管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设区的市河流、市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每秒5立方米以上、水库设计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
5、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或县(市、区)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范围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批及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取水许可,应当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改正。第八条 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一、废止13件省政府规章
(一)《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2006年6月13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2号修正)。
(二)《江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3月27日省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三)《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1988年2月1日赣府发〔1988〕15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2014年1月30日省政府令第210号修正)。
(四)《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2月5日省政府令第7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号修正)。
(五)《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9月21日省政府令第35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186号修正)。
(六)《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01号公布)。
(七)《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1999年8月12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
(八)《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九)《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06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46号公布)。
(十)《江西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组织办法》(1993年4月7日省政府令第21号公布)。
(十一)《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8月5日赣府发〔1987〕71号公布,1997年8月27日省政府令第57号修正,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05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140号修正,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99号修正)。
(十二)《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200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102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0年11月29日省政府令第186号修正)。
(十三)《江西省九江开放开发区管理办法》(1997年6月18日省政府令第54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二、对1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均不得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2、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将第八条删除。
4、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5、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五)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六)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6、将第十一条删除。
7、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1、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
“(四)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六)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七)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八)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2、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前条规定的,当场签发运输证;对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不予签发,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样式的木材运输证。”
(四)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电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雾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关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从事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书。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水平)测试。”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外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检测的,应当接受防雷装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标准的设计,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对不符合防雷标准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修改意见书进行修改。
“未经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不得交付施工。”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5、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核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有关部门在审核防雷装置设计,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7、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
1、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信息动员办在省国动委的领导和东部战区信息动员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防信息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编制本省国防信息动员工作规划、计划和预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潜力调查;
“(三)拟订本省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年度计划,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全省信息装备、物资储备计划,具体负责信息装备、物资的动员征用;
“(五)组织开展本省国防信息动员演练;
“(六)组织国防信息动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
“(七)组织实施战时国防信息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
“(八)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国防信息动员工作;
“(九)与国防信息动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2、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信息动员办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东部战区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基本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工作。
(八)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九)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将第六条修改为:“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一)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1、跨省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日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限额以下、3万立方米以上的;
“2、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跨设区的市大型灌区取用地表水、水库设计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
“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或者年设计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地温空调项目取水),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
“4、水电站总装机6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5、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或者设区的市之间有争议的取水。
“(二)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建设项目取水权限,由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地温空调项目取水由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十)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1、第五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程要求,在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2、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对烟花爆竹进行经营布点。”
(十一)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1、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将条文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物质能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能源,它是仅次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居于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第四位的能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关专家估计,生物质能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可持续能源系统的组成部分,到下世纪中叶,采用新技术生产的各种生物质替代燃料将占全球总能耗的40%以上。
人类对生物质能的利用,包括直接用作燃料的有农作物的秸秆、薪柴等;间接作为燃料的有农林废弃物、动物粪便、垃圾及藻类等,它们通过微生物作用生成沼气,或采用热解法制造液体和气体燃料,也可制造生物炭。生物质能是世界上最为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据估计,每年地球上仅通过光合作用生成的生物质总量就达1440~1800亿吨( 干重 ),其能量约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总能耗的3~8倍。但是尚未被人们合理利用,多半直接当薪柴使用,效率低,影响生态环境。现代生物质能的利用是通过生物质的厌氧发酵制取甲烷,用热解法生成燃料气、生物油和生物炭,用生物质制造乙醇和甲醇燃料,以及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培育能源植物,发展能源农场。 2006年(丙戌年)底全国已经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1870万口,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14万处,畜禽养殖场和工业废水沼气工程2,000多处,年产沼气约90亿立方米,为近8000万农村人口提供了优质生活燃料。
中国已经开发出多种固定床和流化床气化炉,以秸秆、木屑、稻壳、树枝为原料生产燃气。2006年用于木材和农副产品烘干的有800多台,村镇级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近600处,年生产生物质燃气2,000万立方米。
发展生物质能源重在解决“五难”
面对全球性的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形势,利用生物质能资源生产可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已成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国家出台了具体的补贴措施,并且规划到2015年,生物质能发电将达1300万千瓦的目标。然而受原料收集难、政策补贴不到位等难题,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远远低于风能、太阳能的利用。如何发挥生物质能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尽快解决这些难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生物质专委会秘书长肖明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秦世平教授,以及可再生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袁振宏。
一难:认识不够
生物质能源正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秦世平研究员开门见山地告诉本刊记者:“要说重要,在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源是最重要的,但相比而言,它的产业化程度,发展规模都是最差的。这其中有一些客观原因,也有一些属于认识问题。”
生物质能源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四点,秦世平介绍:第一,我国是地少人多的国家,农林剩余物、城市垃圾等废弃物是生物质资源的主要来源,以往农民处理秸秆大多是一把火点着,城市垃圾多是填埋,但废弃物的处理是个刚性需求,随着国家对CO2的排放限制的提高,生物质的能源化利用成为更为先进和有效的方法;第二,我国化石能源短缺,其中液体燃料是最缺少的,而液体燃料只有利用生物质可以转化;第三,生物质能的各个生产阶段都是可以人为干预的,而风能、太阳能只能靠天吃饭,发电必须配合调峰,而生物质能源则不需要,甚至可以为其他能源提供调峰;第四,生物质原料需要收集,这样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当地消费,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个2500万~3000万千瓦的电厂,在原料收集阶段农民获得的实惠约有五六千万元。“三农”问题解决好了,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客观上发展规模受限以外,秦世平认为:对生物质能的认识各不相同,对其投资的额度,与地方的GDP增长是不相符的,资源的分散性导致生物质能源在一地的投资,最多也就2亿多;这在某些政府官员那来看,生物质能源有点像“鸡肋”,有呢吃不饱,丢了又有点可惜,并且地方政府还要帮助协调农民利益、禁烧等“麻烦事”。由此导致生物质能源整体项目规模较小,技术投入不足,尽管它是利国利农的好事,却处于发展欠佳的尴尬地位。
可再生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袁振宏也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相比于煤炭、石油、天然气这些传统能源,生物质能源在技术上的投入显然要低得多。对于生物质能源发展,首先要从上层统一思想,提高对生物质能源重要性的认识,并要在技术上加大投入。
二难:补贴门槛过高
对生物质能源的支持,国家采取了多种补贴手段。但补贴门槛过高,手续繁琐、先垫付后补贴也困扰着不少企业。财政部财建[2008]735号文件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要在1000万元以上,年消耗秸秆量要在1万吨以上,才有条件获得140元/吨的补助。对此,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生物质专委会秘书长肖明松认为: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国家考虑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时的必要手段,这对大企业无所谓,但对一些中小公司则很难达到。而1万吨秸秆的年消耗量,需要相当规模的贮存场地,由此带来的火灾隐患,成本增加问题也是企业不得不考虑的事情。事实上,如果扩大鼓励面的话,三五千吨也是适用的。受制于这些现实难题,财政部的万吨补贴政策遭遇落地难。
而参与国家补贴政策制定的秦世平对此解释说,国家制订政策的初衷并不鼓励生物质能源企业因陋就简,遍地开花,而是鼓励企业专门从事生物质能源,培养骨干型企业,这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一万吨的厂子,固定资产就大概需要400万元,加上流动资金,1000万元并不算多。而万吨规模在能源化利用上,刚称得上有点规模,只要是同一个业主,生产点可以分散,如果规模太小,补贴监管成本也太高。对于补贴方式上,秦世平承认存在一定缺陷,整个机制缺乏能源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的参与。制度怎样更有利于监管,公平公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该行业的快速发展,补贴政策功不可没,但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因噎废食,取消这个补贴政策,那将会对刚刚起步的生物质能源化利用产业造成重大的打击。因为国家补贴不仅仅是提供资金,还表明国家对该行业的支持态度,对企业和投资具有强力的引导作用。
除此之外,固定电价也是补贴的重要一块。生物质发电是0.75元/度,垃圾和沼气发电是0.65元/度。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90%来计算。袁振宏则指出政府鼓励生产,生产完了没有销路,这个产业还是发展不起来。所以生产者和用户两头都要鼓励,为企业开拓市场。产业发展了国家才有政策,反过来不给政策,企业也难有市场。
三难:布局不好要吃亏
到底企业要建多大产能的好?秦世平经常碰到有企业负责人向他请教。
“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的,适合的就是最好的。比如苏南地区每人只有几分地,那就没法收,这些地方就没法建大厂,但东北垦区就比较适合建大型电厂,有条件上规模,成本才越低,效益才越高。一定要因地制宜。密集地区可以建气化发电,做成型燃料,不一定去建发电厂。”
肖明松也建议企业要多方考虑,合理布局,否则很容易陷入发展困局。建生物质能电厂首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原料分散,就需要分散性利用,要考虑水资源、电力、人文环境是不是可以支撑这个项目。
四难:成本价格难控
受耕作制度的限制,我国农村土地高度分散,从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带来很大不利因素,在后续的环节上会放大很多倍。“有些人认为收集半径的扩大就是多一个油钱,实际上运输工具、人力成本都不一样。”秦世平解释说,“装机容量3万千瓦的生物质电厂,一年大概需要25万-30万吨秸秆,按我国户均10亩耕地计算,需要大约20万农户来完成,那么收购时你要带秤,光开票都需要20万张。还要一个个装车,不能实现高效的机械化。”
肖明松也非常理解企业的苦楚。“生物质能源要依赖农业,资源掌握在老百姓手里,农民的市场意识很好,完全随行就市。如果收集半径过大,需要农民花费大量时间收集、运输,那农民就会要求按外出打工时计算人力成本,如此一来,企业为原料支出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如果企业坚持不抬价,就可能造成企业吃不饱,缩量生产,影响经济效益。每度电原料成本如果超出一定范围,无论怎么发电都是赔钱。加上人工费用近年来的快速增加,成本成了扼住企业脖子的一道枷锁。”
“所以准备入行的企业首先要考虑的是原料资源的可获得性,如果不成熟千万不要贸然进入。”肖明松认为地方政府可以进行协调,比如利用示范效应,鼓励农民种植秸秆作物,做好企业加农户的结合,平衡好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
五难:技术投入小
“我国的生物质能源技术与国外有一定的差距,但目前的技术加上国家的补贴可以维持产业化经营。技术进步永无止境,国外的技术、设备成本太高并不一定适合我们,轿车科技水平高,但要是去农田就不如拖拉机。”秦世平笑着向记者打了个比方。科研部门每年都在做前端的研究,力度并不大。从实验室到田间再到工业企业的规模化生产,技术的创新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企业可以一边生产一边进行探索。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研究成果与生产有些脱节,并没有转化为生产力,推向社会。”肖明松说,一方面技术部门因缺少资金,无法进行规模化生产,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多地收回技术成本,企业有意拉长新技术向市场投放的周期。“但是,我们现在面临的是国际化的市场,如果抱着老的技术不放,一旦有新技术投放市场,企业始终面临着效率低下,最终难以维持。”
“生物质能源的技术投入还很小,从宏观方面来说,现有能源还没有用尽。垄断企业控制着部分能源的终端,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技术投入。中石油若投入生物质能源,生产乙醇汽油很容易,因为燃料乙醇按标准要求添加到汽油里形成乙醇汽油,整个产业链他们可以控制,别人加不进去。当大能源还能够持续的时候,就不会在生物质能源上下太大的力气。”此外,国际石油、煤炭,天然气价格有一个联动关系,当他们的价格逼近生物质能源的产品价格时,企业就会有更多的利润,当化石能源资源枯竭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生物质能源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1. 直接燃烧
生物质的直接燃烧和固化成型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着重于专用燃烧设备的设计和生物质成型物的应用。现已成功开发的成型技术按成型物形状主要分为大三类:以日本为代表开发的螺旋挤压生产棒状成型物技术,欧洲各国开发的活塞式挤压制的圆柱块状成型技术,以及美国开发研究的内压滚筒颗粒状成型技术和设备。
2. 生物质气化
生物质气化技术是将固体生物质置于气化炉内加热,同时通入空气、氧气或水蒸气,来产生品位较高的可燃气体。它的特点是气化率可达70%以上,热效率也可达85%。生物质气化生成的可燃气经过处理可用于合成、取暖、发电等不同用途,这对于生物质原料丰富的偏远山区意义十分重大,不仅能改变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且也能够提高用能效率,节约能源。
3. 液体生物燃料
由生物质制成的液体燃料叫做生物燃料。生物燃料主要包括生物乙醇、生物丁醇、生物柴油、生物甲醇等。虽然利用生物质制成液体燃料起步较早,但发展比较缓慢,由于受世界石油资源、价格、环保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日益重视生物燃料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4.沼气
沼气是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还原)并且在适宜的温度、湿度条件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烧气体。沼气的主要成分甲烷类似于天然气,是一种理想的气体燃料,它无色无味,与适量空气混合后即可燃烧。
1) 沼气的传统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
我国是世界上开发沼气较多的国家,最初主要是农村的户用沼气池,以解决秸秆焚烧和燃料供应不足的问题,后来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始于1936年,此后,大中型废水、养殖业污水、村镇生物质废弃物、城市垃圾沼气的建立扩宽了沼气的生产和使用范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立起的沼气发酵综合利用技术,以沼气为纽带,将物质多层次利用、能量合理流动的高效农业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地区利用沼气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通过沼气发酵综合利用技术,沼气用于农户生活用能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沼液用于饲料、生物农药、培养料液的生产,沼渣用于肥料的生产,我国北方推广的塑料大棚、沼气池、气禽畜舍和厕所相结合的“四位一体”沼气生态农业模式,中部地区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果园模式,南方建立的“猪-果”模式,以及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立的“养殖-沼气”、“猪-沼-鱼”和“草-牛-沼”等模式,都是以农业为龙头,以沼气为纽带,对沼气、沼液、沼渣的多层次利用的生态农业模式。沼气发酵综合利用生态农业模式的建立使农村沼气和农业生态紧密结合,是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发展绿色种植业、养殖业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2)沼气发电技术
沼气燃烧发电时随着大型沼气池建设和沼气综合利用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项沼气利用技术,它将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于发动机上,并装有综合发电装置,以产生电能和热能。沼气发电具有高效、节能、安全和环保等特点,是一种分布广泛且价廉的分布式能源。沼气发电在发达国家已收到广泛重视和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发电并网电量在西欧一些国家占能源总量的10%左右。
3) 沼气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是一种将储存在燃料和氧化剂中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当源源不断地从外部向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和氧化剂时,它可以连续发电。依据电解质的不同,燃料电池分为碱性燃料电池(AFC)、质子交换膜(PEMFC)、磷酸(PAFC)、溶融碳酸盐(MCFC)及固态氧化物(SOFC)等。
燃料电池能量转换效率高、洁净、无污染、噪声低,既可以集中供电,也适合分散供电,是21世纪最有竞争力的高效、清洁的发电方式之一,它在洁净煤炭燃料电站、电动汽车、移动电源、不间断电源、潜艇及空间电源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潜在市场。
5.生物制氢
氢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有着广泛的工业用途,潜力巨大,来生物制氢究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但将其他物质转化为氢并不容易。生物制氢过程可分为厌氧光合制氢和厌氧发酵制氢两大类。
6. 生物质发电技术
生物质发电技术是将生物质能源转化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包括农林废物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等。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发电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和民间的拥护。
生物质发电将废弃的农林剩余物收集、加工整理,形成商品,及防止秸秆在田间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又改变了农村的村容村貌,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选择之一。如果我国生物质能利用量达到5亿吨标准煤,就可解决目前我国能源消费量的20%以上,每年可减少排放二氧化碳中的碳量近3.5亿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减排量近2500万吨,将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尤为重要的是,我国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集中在农村,大力开发并利用农村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可促进农村生产发展,显著改善农村的村貌和居民生活条件,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7.原电池
通过化学反应时电子的转移制成原电池,产物和直接燃烧相同但是能量能充分利用。 脂肪燃料快艇(说明:本词条顶部图片即为脂肪燃料快艇)
新西兰业余航海家和环境保护家皮特·贝修恩宣布,他将驾驶以脂肪为动力的快艇“地球竞赛”号,进行一次环球航行。据悉,贝休恩将于2008年3月1日从西班牙的瓦伦西亚出发,开始全长约4.5万公里的环球航行。贝休恩表示,他打算挑战英国船只“有线和无线冒险”号于1998年创造的75天环球航行的世界纪录。
脂肪当燃料“地球竞赛”号被称为世界上最快的生态船,造价240万美元,融合多项高科技。“地球竞赛”号长约23.8米,形似一只展翅欲飞的天鹅。船身有三层外壳保护,内有两个功能先进的发动机,最高时速可达每小时40节(约74公里),即使航行在巨浪中,速度也不会减慢。
虽然动物脂肪种类丰富,但贝修恩计划只利用人类脂肪转化成的生物燃料作为“地球竞赛号”的动力来源,百分之百采用生物燃料完成一次环游世界的环保之旅。
为了能募集到足够的脂肪生物燃料,贝修恩身先士卒,主动躺到了手术台上。然而整形医生尽管做了很大努力,从他体内抽出的脂肪也只够制造100毫升的生物燃料。他的两名助手抽出的10升脂肪能够制成7升生物燃料,可供“地球竞赛”号航行15公里。
而皮特进行“绿色”环游世界之旅,以打破英国“有线和无线冒险者”号于1998年创造的75天环游世界的纪录,总共需要7万升的生物燃料,也就是说,皮特需要胖子志愿者们捐赠出大约7万公斤的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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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就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储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同时也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王德元,2008)。
一、生物质能的特点
(1)可再生性。生物质能是从太阳能转化而来,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将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储存在生物质内部的能量,与风能、太阳能等同属可再生能源,可实现能源的永续利用。
(2)清洁、低碳。生物质能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很低,属于清洁能源。同时,生物质能的转化过程是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和水合成生物质,生物质能的使用过程又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形成二氧化碳的循环排放过程,能够有效减少人类二氧化碳的净排放量,降低温室效应。
(3)具有替代优势。利用现代技术可以将生物质能转化成可替代化石燃料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可燃气、生物质液体燃料等。在热转化方面,生物质能可以直接燃烧或经过转换,形成便于储存和运输的固体、气体和液体燃料,可运用于大部分使用石油、煤炭及天然气的工业锅炉和窑炉中。国际自然基金会2011年2月发布的《能源报告》认为,到2050年,将有60%的工业燃料和工业供热都采用生物质能。
(4)原料丰富。生物质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的预计,全球生物质能潜在可利用量达350×1018J/a(约合82.12×108t标准油,相当于2009年全球能源消耗量的73%)。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统计,我国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5×108t标准煤,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生物质资源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108t标准煤。在传统能源日渐枯竭的背景下,生物质能是理想的替代能源,被誉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外的第四大能源(据胡理乐等,2012)。
二、生物质能的利用
生物质能一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能源,在整个能源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关专家估计,生物质能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可持续能源系统的组成部分,到21世纪中叶,采用新技术生产的各种生物质替代燃料将占全球总能耗的40%以上。人类对生物质能的利用,包括直接用作燃料的农作物秸秆、薪柴等;间接作为燃料的有农林废弃物、动物粪便、垃圾及藻类等,它们通过微生物作用生成沼气,或采用热解法制造液体和气体燃料,也可制造生物炭。生物质能是世界上最为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据估计,每年地球上仅通过光合作用生成的生物质总量就达(1440~1800)×108t(干重),其能量约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总能耗的3~8倍。但是尚未被人们合理利用,多半直接当薪柴使用,效率低,影响生态环境。现代生物质能的利用是通过生物质的厌氧发酵制取甲烷,用热解法生成燃料气、生物油和生物炭,用生物质制造乙醇和甲醇燃料,以及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培育能源植物、发展能源农场(魏伟等,2013)。
生物质能的利用主要有直接燃烧、热化学转换、物理转换和生物化学转换等4种途径(王久臣等,2007)。生物质的直接燃烧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是我国生物质能利用的主要方式。当前使用较为广泛传统的烧柴灶热改造效率仅为10%左右,而气化燃烧锅炉作为一种效率可达20%~30%的新型节能措施,具有技术简单、易于推广、效益明显等特点,已被国家列为农村新能源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生物质的热化学转换是指在一定的温度和条件下,使生物质气化、炭化、热解和催化液化,以生产气态燃料、液态燃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图4-60)。生物质能物理转化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将生物质原料进行压缩。自然堆积的固体生物质原料通常都比较疏松,密度较小,形状不规则,不便运输、储存和使用。将松散的原料进行预加工、预处理后,在外部压力的作用下,成型设备里的原料的体积大幅度减小,密度显著增大,最后成为一定形状的产品,例如玉米秸秆颗粒成型燃料(图4-61)。生物质的生物化学转换包括生物质—沼气转换和生物质—乙醇转换等。沼气转化是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通过微生物发酵产生一种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即沼气。乙醇转换是利用糖质、淀粉和纤维素等原料经发酵制成乙醇(郭海霞等,2011)。生物质能利用技术主要有以下五种。
图4-60 立式气化燃烧换热一体化锅炉图
(据张洋,2009)
图4-61 玉米秸秆颗粒成型燃料
(据张洋,2009)
1.直接燃烧
直接燃烧方式可分为炉灶燃烧、锅炉燃烧、垃圾燃烧和固体成型燃烧等4种方式。其中,固体成型燃烧是新推广的技术,它将生物质固体化成型或将生物质、煤炭及固硫剂混合成型后使用。丹麦新建设的热电联产项目都是以生物质为燃料。使生物质能在转换为高品位电能的同时满足供热的需求,以大大提高其转换效率。其优点是充分利用生物质能替代煤炭,可以减少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制备工艺如图4-62、图4-63所示(雷学军等,2010)。
图4-62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制备工艺(据雷学军,2010)
2.生物质气化
生物质气化技术是将固体生物质置于气化炉内加热,同时通入空气、氧气或水蒸气,来产生品位较高的可燃气体。它的特点是气化率可达70%以上,热效率也可达85%。生物质气化生成的可燃气经过处理可用于合成、取暖、发电等不同用途,这对于生物质原料丰富的偏远山区意义十分重大,不仅能改变他们的生活质量,而且也能够提高用能效率,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生物质气化机理如图4-64所示。
图4-63 生物质型煤制备工艺(据雷学军,2010)
图4-64 生物质气化机理示意图(据雷学军,2010)
3.液体生物燃料
由生物质制成的液体燃料称为液体生物燃料。液体生物燃料主要包括生物乙醇、生物丁醇、生物柴油、生物甲醇等。虽然利用生物质制成液体燃料起步较早,但发展比较缓慢。受世界石油资源、价格、环保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日益重视液体生物燃料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液体生物燃料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已初步形成规模,并可以利用菜籽油、大豆油、米糠下脚料等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魏伟等,2013)。
“十五”期间,我国在河南、安徽、吉林和黑龙江分别建设了以陈化粮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厂,生产能力达到102×104t/a,并从2002年开始,先后在东北三省以及河南、安徽、山东、江苏、湖北、河北等九省区分两期进行了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和示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在生物柴油方面,目前全国生物柴油生产厂家有50多家,产能超过105t的生物柴油企业有16家,最大规模为30×104t,山东省为生产企业数量最多的省份,其次为江苏、河北和广东,截至2014年底,国内生物柴油装置总产能在525.5×104t,同比增长64×104t,但长期闲置产能达239.3×104t,占总产能的45%左右。
4.沼气
沼气是各种有机物质在隔绝空气(还原)并处于适宜的温度、湿度条件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烧气体。沼气的主要成分甲烷类似于天然气,是一种理想的气体燃料,它无色无味,与适量空气混合后即可燃烧。
1)沼气的传统利用和综合利用技术
我国是世界上开发沼气较多的国家,最初主要是农村的户用沼气池,以解决秸秆焚烧和燃料供应不足的问题。大中型沼气工程始于1936年,此后,大中型废水、养殖业污水、村镇生物质废弃物、城市垃圾沼气的建立扩宽了沼气的生产和使用范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立起的沼气发酵综合利用技术,以沼气为纽带,其物质多层次利用、能量合理流动的高效农业模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地区利用沼气技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图4-65)。通过沼气发酵综合利用技术,沼气用于农户生活用能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沼液用于饲料、生物农药、培养料液的生产,沼渣用于肥料的生产。我国北方推广的塑料大棚、沼气池、气禽畜舍和厕所相结合的“四位一体”沼气生态农业模式,中部地区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果园模式,南方建立的“猪—果”模式,以及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建立的“养殖—沼气”、“猪—沼—鱼”和“草—牛—沼”等模式,都是以农业为龙头,以沼气为纽带,对沼气、沼液、沼渣的多层次利用的生态农业模式。沼气发酵综合利用生态农业模式的建立使农村沼气和农业生态紧密结合,是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发展绿色种植业、养殖业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图4-65 沼气发酵示意图(据魏伟,2013)
2)沼气发电技术
沼气燃烧发电是随着大型沼气池的建设和沼气综合利用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项沼气利用技术,它将厌氧发酵处理产生的沼气用于发动机上,并装有综合发电装置,以产生电能和热能。沼气发电具有高效、节能、安全和环保等特点,是一种分布广泛且价廉的分布式能源。沼气发电在发达国家已受到广泛重视,并得到积极推广。生物质能发电并网电量在西欧一些国家占能源总量的10%左右。
3)沼气燃料电池技术
燃料电池是一种将储存在燃料和氧化剂中的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当源源不断地从外部向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和氧化剂时,它可以连续发电。依据电解质的不同,燃料电池分为碱性燃料电池(AFC)、质子交换膜(PEMFC)、磷酸(PAFC)、熔融碳酸盐(MCFC)及固态氧化物(SOFC)等。
燃料电池能量转换效率高、洁净、无污染、噪声低,既可以集中供电,也适合分散供电,是21世纪最有竞争力的高效、清洁的发电方式之一,它在洁净煤炭燃料电站、电动汽车、移动电源、不间断电源、潜艇及空间电源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巨大的潜在市场(王久臣等,2007)。
5.生物质发电技术
生物质发电技术是将生物质能转化为电能的一种技术,主要包括直接燃烧发电、混合燃烧发电、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作为一种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发电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和民间的拥护。
生物质发电在我国已有所发展。2005年底,我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106kW,其中,蔗渣发电约1.7×106kW,垃圾发电约0.2×106kW,其余为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我国的生物质能发电产业迅速发展,至2008年底,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达170多个,装机容量为4600×103kW,50个项目并网发电。到2012年底,我国生物质发电累计并网容量为5819×103kW,其中直燃发电技术类型项目累计并网容量为3264×103kW,占全国累计并网容量的56%;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类型项目累计并网容量为2427×103kW,占全国累计并网容量的41.71%;沼气发电技术类型项目并网容量为206×103kW,占全国累计并网容量的3.54%。同其他发电技术相比,我国拥有巨大的农林废弃物产量,可以为生物质发电产业提供有力的原料支持,保障电力的充足供应(蒋大华等,2014)。
生物质能的利用需要充分考虑利用方向、利用技术及适用场合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有的放矢并最大化地利用好生物质能资源(表4-9)。
表4-9 生物质利用技术评价一览表(据王久臣,2007)
三、需要解决的难题
面对全球性的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形势,利用生物质能资源生产可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已成为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受原料收集难、政策补贴不到位等现实问题的制约,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远远低于风能、太阳能的利用,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难题(王芳,2013)。
(一)认识不够
生物质能正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在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是最重要的,但相比而言,它的产业化程度、发展规模都是最差的。这其中有一些客观原因,也有一些属于认识问题。
生物质能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我国是地少人多的国家,农林剩余物、城市垃圾等废弃物是生物质资源的主要来源,以往农民处理秸秆大多是直接燃烧,城市垃圾多是填埋,但废弃物的处理是个刚性需求,随着国家对CO2排放限制的提高,生物质的能源化利用成为更为先进和有效的方法。第二,我国化石能源短缺,其中液体燃料是最缺少的,而液体燃料只有利用生物质可以转化。第三,生物质能的各个生产阶段都是可以人为干预的,而风能、太阳能只能靠天吃饭,发电必须配合调峰,而生物质能则不需要,甚至可以为其他能源提供调峰。第四,生物质原料需要收集,这样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当地消费,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个(2500~3000)×104kW的电厂,在原料收集阶段农民获得的实惠约有五六千万元。“三农”问题解决好了,对于整个社会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了客观上发展规模受限以外,对生物质能的认识各不相同,对其投资的额度与地方的GDP增长是不相符的,资源的分散性导致生物质能在一地的投资占比较少。这在某些政府官员那来看,生物质能有点像“鸡肋”,有的话吃不饱,丢了又有点可惜,并且地方政府还要帮助协调农民利益、禁烧等“麻烦事”。由此导致生物质能整体项目规模较小,技术投入不足,尽管它是利国利农的好事,却处于发展欠佳的尴尬地位。
(二)补贴门槛过高
对生物质能的支持,国家采取了多种补贴手段。但补贴门槛过高,手续烦琐、先垫付后补贴也困扰着不少企业。财政部财建〔2008〕735号文件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要在1000万元以上,年消耗秸秆量要在104t以上,才有条件获得140元/t的补助。对此,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生物质专委会秘书长肖明松认为,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国家考虑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时的必要手段,这对大企业无所谓,但对一些中小公司则很难达到。而104t秸秆的年消耗量,需要相当规模的储存场地,由此带来的火灾隐患、成本增加问题也是企业不得不考虑的事情。事实上,如果扩大鼓励面的话,3000~5000t也是适用的。受制于这些现实难题,财政部的万吨补贴政策遭遇落地难。
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制订政策的初衷并不鼓励生物质能企业因陋就简,遍地开花,而是鼓励企业专门从事生物质能,培养骨干型企业,这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104t的厂子,固定资产就大概需要400万元,加上流动资金,1000万元并不算多。而万吨规模在能源化利用上,刚称得上有点规模,只要是同一个业主,生产点可以分散,如果规模太小,补贴监管成本也太高。对于补贴方式上存在一定缺陷,整个机制缺乏能源主管部门、技术部门的参与。制度怎样更有利于监管,公平公开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该行业的快速发展,补贴政策功不可没,但不能因为出现一些问题而因噎废食,取消这个补贴政策将会对刚刚起步的生物质能产业造成重大的打击。因为国家补贴不仅仅是提供资金,还表明国家对该行业的支持态度,对企业和投资具有强力的引导作用。
(三)布局难以把控
到底企业要建多大产能方能最好?可再生能源学会生物质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袁振宏认为,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的,适合的就是最好的。比如苏南地区每人只有几分地,那就没法收,这些地方就没法建大厂,但东北垦区就比较适合建大型电厂,有条件上规模,成本才越低,效益才越高。一定要因地制宜。密集地区可以建气化发电,做成型燃料,不一定去建发电厂。
企业要多方考虑,合理布局,否则很容易陷入发展困局。建生物质能电厂首先要考虑可持续发展,原料分散的话就需要分散性利用,要考虑水资源、电力、人文环境是不是可以支撑这个项目。
(四)成本价格难控
受耕作制度的限制,我国农村土地高度分散,给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带来很大不利因素,在后续的环节上会放大很多倍。生物质能要依赖农业,资源掌握在老百姓手里,农民的市场意识很好,完全随行就市。如果收集半径过大,需要农民花费大量时间收集、运输,那农民就会要求按外出打工时计算人力成本,如此一来,企业为原料支出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如果企业坚持不抬价,就可能造成企业吃不饱,缩量生产,影响经济效益。每度电的原料成本如果超出一定范围,无论怎么发电都是赔钱。加上人工费用近年来的快速增加,成本成了扼住企业脖子的一道枷锁。所以准备入行的企业首先要考虑的是原料资源的可获得性,如果不成熟千万不要贸然进入。地方政府可以进行协调,比如利用示范效应,鼓励农民种植秸秆作物,做好企业加农户的结合,平衡好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
此外,在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还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制约着生物质能的发展和应用(李景明等,2010;刘旭等,2014):
(1)市场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我国生物燃料乙醇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还处在“以产定销、计划供应”阶段。国内生物燃料乙醇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了政府部门的严格控制,是政策性的封闭运行,尚未形成真正意义的市场化。
(2)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变性生物燃料乙醇(GB 18350-2013)和车用乙醇汽油(GB 18351-2015)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不同生物质原料来源的生物燃料乙醇相关基础标准和工艺控制等标准就显得极为迫切。
(3)资源分散,收集手段落后,产业化进程缓慢,制约着生物质能高新技术的规模化和商业化利用。集中发电和供热是国际上通行的高效清洁地利用生物质能的主要技术方式。但是,这些技术对应的生产设备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产生经济效益。
(4)利用装备技术含量低,研发经费投入过少,一些关键技术研发进展不大。例如厌氧消化产气率低,设备与管理自动化程度较差;气化利用中焦油问题未能解决,影响长期应用;沼气发电与气化发电效率较低,二次污染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5)缺乏专门扶持生物质能发展、鼓励生产和消费生物质能的政策。在当前缺乏一定的经济补助手段的条件下,难以实现生物质热电联产规模化,竞争能力弱。
(6)生物质能与农业、林业在资源使用上不协调。能源作物已经开始成为不少国家生物质能的主体。但是,我国土地资源短缺,存在能源作物和农业、林业争夺土地的矛盾。
四、生物质能利用的意义
我国能源面临着总量不足、石油紧缺、环境污染严重、人均占有量少和能效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长期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改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大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已成为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首要问题。同时,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既是实行能源战略多元化、解决我国能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又是拓展农民就业领域、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表4-10)。
表4-10 我国生物质能应用规模与发展目标(据魏伟,2013)
在我国各种主要的能源当中,煤炭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煤炭的大量使用也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目前,我国温室气体(GHG)的排放已经超过了世界排放量要求13%,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有可能占到世界排放总量的20%。在没有切实可行办法控制矿物燃料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减少使用量、开发利用洁净可替代能源是唯一的解决办法。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可开发为能源的生物质资源已达3亿多吨。通过先进、成熟和高效的转换技术,将其生产成使用方便、无污染的气体燃料、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替代化石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畜牧公害和秸秆问题,是我国发展生物质能产业的长期目标。这不但能实现能源消费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且能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蔺雪芹等,2013)。
生物质能高新转换技术不仅能够大大加快村镇居民实现能源现代化进程,满足农民富裕后对优质能源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可在乡镇企业等生产领域中得到应用。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常规能源不可能完全满足广大农村日益增长的需求,而且由于国际上正在制定各种有关环境问题的公约,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这对以煤炭为主的我国是很不利的。因此,立足于农村现有的生物质资源,研究新型转换技术,开发新型装备既是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减少排放、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