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完善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矿区范围的确定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
资源储量报告。矿区范围确定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该矿区范围内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矿业权
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8年,中小型矿山不得超过4年。
二是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三种情形外,
新立采矿权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采矿权新立、延续的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依
矿山建设规模的大小分别给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变更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
2、按国家产业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应关闭矿山的。
3、按国家有关规
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4、采矿权抵押期内的。
5、采矿权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审计、税务、检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开采
法律分析:煤矿开采需要的证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据分析,我国多数煤炭生产省区的采矿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同时,国家不按资源储量而按实际产量来计征税费,如贵州省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开采1吨煤只需向国家交纳0.8元的资源补偿费。“与近年来市场煤价每吨上百元的涨幅相比,这点补偿费简直少得可怜”。
为了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国家有关部门2006年10月起,先后在山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试点,山西省煤炭资源补偿费改为按储量计征,并提高到每吨煤按5元的标准征收。
回采率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一半
我国煤炭资源开采在有关回采率的规定上,只对所采煤层有具体要求,如薄煤层要求回采率不能低于85%,中厚煤层不能低于80%,厚煤层不能低于75%,而对煤田整体回采率却没有明确要求。
据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院长杨振东等人介绍,受煤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国煤炭资源的回采率正在逐步提高,但全国各省区煤炭资源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0%左右。而发达国家煤炭资源的总体回收率达60%至70%。
杨振东说,2006年我国原煤产量为23亿多吨,以这一产量推算,我国去年煤炭资源因开采不充分造成的不合理的损失量,应该在23亿吨左右。“即使打五折,去年我国煤炭资源因开采不充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量,仍将超过10亿吨。”
“2006年我国万元GDP能耗为1.206吨标准煤,与发达国家相比差好几倍,如果将我国煤炭资源因开采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失计入GDP能耗的话,这一差距就更大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说。“采一丢一”影响未来能源安全。
我国煤炭开采通常使用的国产综采支架一般高度为2米到3米,进口支架目前最高为4.8米。陕西、内蒙古、新疆的大部分煤矿煤层都属中厚到特厚煤层,有的煤层厚达十几米。出于效益最大化考虑,许多企业开采是从煤层中间开挖,只吃“白菜心”,从而导致大量的资源白白浪费了。
小煤矿的浪费更加惊人。陕西省煤田地质专家范立民介绍说,陕西省有一个地方小煤矿资源量800多万吨,开采不到4年就因井下巷道混乱而停产,累计采煤不到6万吨,资源回采率还不到1%。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宝通说,我国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能源消费量按4%的年增长率计算,204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就将增长到约70亿吨标准煤,相当于目前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一半。从绝对量看,我国现有的能源资源恐怕难以支撑。
有偿取得改革亟待加快
以现有的技术水平,我国煤炭资源回收率达到60%以上是没有问题的。一些煤炭企业“采富弃贫”主要是经济原因,如宁夏一些煤矿对厚度1.5米以下的煤层不开采,开采这些煤层的成本比开采10米厚煤层高出5倍左右。
据分析,我国多数煤炭生产省区的采矿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同时,国家不按资源储量而按实际产量来计征税费,如贵州省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开采1吨煤只需向国家交纳0.8元的资源补偿费。“与近年来市场煤价每吨上百元的涨幅相比,这点补偿费简直少得可怜”。
西北大学博士生导师曹钢说,这种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导致煤矿业主寻求最快回报,于是“吃肥丢瘦”“有水快流”成为一种必然。
为了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国家有关部门2006年10月起,先后在山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试点,山西省煤炭资源补偿费改为按储量计征,并提高到每吨煤按5元的标准征收。业内人士建议,要改变我国煤炭资源开发“采一丢一”的浪费现状,必须加快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改革步伐,只有这样我国煤炭资源开发才能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1、转让条件不同。煤矿采矿权的转让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2、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煤矿的采矿权转让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探矿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