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资格证如何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采矿是自地壳内和地表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和科学。广义的采矿还包括煤和石油的开采。采矿工业是一种重要的原料工业,金属矿石是冶炼工业的主要原料,非金属矿石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
简介
在金属矿床地下开采基本原则中,已经阐述:金属矿床地下开采,必须先把井田划分为阶段(或盘区),再把阶段(或盘区)划分为矿块(或采区)。矿块是基本的回采单元。
采矿方法应该定义为:采矿方法是研究矿块内矿石的开采方法,是采准、切割、回采工作在空间上、时间上的有机结合,采矿方法是采准、切割、回采工作的总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采矿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需具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经省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十日。予以核准的,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鼓励各类煤炭经营企业逐步实行联合和规模经营。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州、市(地区)所在地或者跨地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州、市(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者州、市(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设立煤炭零售网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炭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申请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年销售量;
(三)有健全的机构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计量等设施;
(四)有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并能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炭质量化验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零售(包括连锁店)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
(四)有指定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化验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股份制企业由董事长签署的成立申请书、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应当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后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凭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格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本省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异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办理经营条件审查手续。
外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产品,应当向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纳入全省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第十二条 成型煤推行集中粉碎、统一配送、定点成型、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从事成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的企业应当具备煤炭批发经营条件。民用蜂窝煤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提倡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所有用煤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不得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购买煤炭产品。第十七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各地设立煤炭市场,应当征得省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接受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已经正式取消了实行将近10年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证,就意味着国家放开了煤炭经营许可,各行各业的人都能经营煤炭,不再受该证书限制,意思就是说只要你公司有企业三证,且经营范围申请了煤炭买卖就都能从事煤炭贸易。
目前煤炭经营资格证处于饱和状态。申请属于由区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将审核材料报至地级市煤炭经营审查办,再报至省审批办。
一般办理机构为:煤炭局, 商务局等。不是楼上说是国土资源局。
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如下:
根据《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
(二)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二万平方米以上;
(三)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四)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扩展资料:
根据《煤炭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经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经销加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 有必要的装卸设备、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
(四)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 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 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 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 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向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总量控制。网点布局规划应当由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编制。第八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到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四条 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不得用于经营。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鼓励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作为煤炭经营企业来说应该准备:
1)提供汇报材料。
2)一些必备的资料: 如煤炭经营资格证 正副本原件、 营业执照、税务、代码、 增值税发票、提供的证书必须年检合格。 上级煤炭经营核发的培训学习证、 地磅手续、化验的手续等
场地环保的手续,土地合法手续等。 均备一份复印件。
3)场地要整洁。
4) 煤炭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记录一下。
作为煤炭经营审查部门来说,整理整顿所需的材料:需要联合执法,会同工商、环保
首先是一个检查表。 印制 整理整顿通告。 提前在有关媒体公告。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知一下煤炭经营企业,便于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个人的一些看法,有些可能不对, 仅供参考。
关于您所说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是在省级办,还是在市级办。 我来答复一下。
要看一下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是属于省直企业,还是市直企业,属于省直企业的,直接到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属于市直企业的,由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至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并经过审查后,审批发证。
属于县级申办的,由县区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小组初审后, 报至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然后由市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至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终审,符合条件的,审批发证。
我是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对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是了解的。因为从事过。 希望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