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考了一个煤炭造价员可以从事什么工作,关键是可不可以从事建筑工程!!!望大侠们帮忙解答疑问,谢过!
当然可以啦!造价员一般都是负责工程预算,只要学会一种工程预算,其它的都触类旁通,很快就学会了。
实际上,煤炭企业内部一般都有地面建筑工程,俗称土建工程,土建工程的预算要比矿建工程的预算简单得多,会土建工程预算的还需要加强学习才能够做矿建工程预算。不过全国各行业的造价工程师工作都是相通的,都有有定额可查,再加上实际工作中注意积累工作经验,胜任工作是没有问题的。祝你好运!
2009年全国造价员考试介绍、考试时间及报考指南
一、考试介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由各地建委或是造价协会负责。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岗从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大专毕业满两年,中专毕业满三年;
(2)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大专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四年;
(3)其它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工作满三年,大专毕业满四年,中专毕业满五年。
三、报名时间
2009年全国造价员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各地有所不同。
四、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通用专业: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
造价员考试实行各省分片考试,统一阅卷;考试采用笔试。
1、必备知识的客观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个部分;
2、实际计算应用的主观题,按所包的专业以案例分析为主,考试前应携带相关定额。
(1)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2)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3)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五、考试管理---- 考试辅导
各专业报考人员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承办机构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办事(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序号
地区/行业
办事(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北京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10-85981990
2
天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22-23699413
3
河北
河北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0311-87903029
4
山西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351-3575130
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471-6917554
6
辽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24-24119227
7
吉林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431-2752408
8
黑龙江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451-82303570
9
上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021-54614788-5074
10
江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25-83732752
11
浙江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571-88835928
12
安徽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551-2880002
13
福建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591-87677113
14
江西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791-8675575
15
山东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0531-87087058
16
河南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0371-66248042
17
湖北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27-87320587
18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731-5588252
19
广东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020-83560871
20
广西
广西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0771-2806255
21
海南
海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0898-65352816
22
重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23-63672038
23
四川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028-83352062
24
贵州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851-5360192
25
云南
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0871-4166245
26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处
0891-6833334
27
陕西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029-82258335
28
甘肃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931-8831716
29
青海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971-6146532
30
宁夏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951-6018495
31
新疆
新疆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0991-2826039
32
林业
林业部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总站(中价协林业工作委员会)
010-65130468
33
煤炭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价协煤炭专业委员会)
010-64463720
34
石油
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010-82383094
35
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
010-64999650
36
化工
中价协化工工程委员会
010-84885096
37
建材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
010-62214484
38
冶金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010-65220789
39
有色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站
010-63936378
40
核工业
核工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中价协核工业委员会)
010-68418045
41
电子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010-68207823
42
水电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价协水电专业委员会)
010-51973318
43
电力
中价协电力专业委员会
010-63414236
44
中建总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010-88083978
45
水利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010-63204101
46
广电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010-68020094
47
轻工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010-68396540
48
机械
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定额站
010-68595645
造价员资格考试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两个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为闭卷试题,只允许携带笔和计算器。"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为开卷试题,允许携带与本专业相关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资料。
具体联系方式不是很清楚,建议你去邯郸建设局网站看看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一) 通用专业:
(1)土建工程;
(2)安装工程。
(二) 通用考试科目:
(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 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 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 无工作业绩的;
(二)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 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报中价协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中价协,本办法由中价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