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一般运输方式及其优缺点?煤炭是否可以通过集装箱运输?如果可以其优点?
煤炭集装箱化运输较之传统运输途径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集装箱运输没有环保压力,与散装运煤方式不同,集装箱采用全封闭的运煤方式,不会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二是一般散装运输损耗占总量的3-5%,而集装箱不存在运输损耗的困扰;三是集装箱走班轮,基本上无滞港现象。此外,根据目前的船运价计算,集装箱运输与散装运输费用基本持平,煤价越高的煤种,越会采用集装箱运输途径。
5次剩10吨。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180/34=5次,剩下10吨。煤炭运输,是指煤炭经开采出来后依靠铁路、公路、沿海和内河水运等方式将合格煤炭输送至目的地,包括港口、发电厂及锅炉房等。煤炭的运输方式包括铁路、水路和公路,或单方式直达运输,或铁路、公路、水路多式联运。
大同到南昌,水路不通,只有火车是最经济的运输方式。
驾车路线:全程约1562.1公里
起点:大同市
1.大同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迎宾街辅路行驶90米,稍向右转进入迎宾街
2) 沿迎宾街行驶840米,进入魏都大道
3) 沿魏都大道行驶5.7公里,朝京大高速/大运高速方向,左前方转弯进入大同绕城高速
4) 沿大同绕城高速行驶60米,直行进入大同绕城高速
5) 沿大同绕城高速行驶1.6公里,朝太原/G55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830米,直行进入二广高速
3.沿二广高速行驶273.5公里,朝太原绕城南段/晋城/临汾/吕梁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340米,直行进入京昆高速
5.沿京昆高速行驶8.0公里,朝晋城/滨河站/小店站/G5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小店互通式立交桥
6.沿小店互通式立交桥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二广高速
7.沿二广高速行驶282.2公里,朝晋城东/新乡/焦作/郑州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8.沿匝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晋新高速
9.沿晋新高速行驶56.2公里,朝焦作/郑州/S86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郑焦晋高速
10.沿郑焦晋高速行驶39.7公里,直行进入原焦高速
11.沿原焦高速行驶19.0公里,朝武汉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2.沿匝道行驶800米,直行进入京港澳高速
13.沿京港澳高速行驶321.8公里,朝南阳/合肥/G4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叶信互通立交桥
14.沿叶信互通立交桥行驶1.6公里,直行进入沪陕高速
15.沿沪陕高速行驶72.8公里,朝广州/大广高速/新县/黄冈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6.沿匝道行驶96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大广高速
17.沿大广高速行驶216.2公里,朝安庆/九江/黄梅/上海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8.沿匝道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沪渝高速
19.沿沪渝高速行驶89.4公里,朝小池/九江/龙感湖/G7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黄梅互通
20.沿黄梅互通行驶880米,直行进入福银高速
21.沿福银高速行驶49.4公里,直行进入杭瑞高速
22.沿杭瑞高速行驶6.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福银高速
23.沿福银高速行驶90.2公里,直行进入南昌绕城高速
24.沿南昌绕城高速行驶4.3公里,朝南昌市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5.南昌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匝道行驶1.3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枫生高速
2) 沿枫生高速行驶7.8公里,在南昌北/八一大桥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3) 沿匝道行驶220米,左转
4) 行驶130米,在第1个出口,右转进入庐山南大道
5) 沿庐山南大道行驶3.8公里,右转进入赣江中大道
6) 沿赣江中大道行驶1.9公里,进入新府路
7) 沿新府路行驶220米,左转
8) 行驶1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南昌市
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年度、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变更。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