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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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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4 10:22:14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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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8:01:16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是2015-08-07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丰县左店乡乡政府南。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213487470171,企业法人龚光言,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秸秆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秸秆运输存储;供热等副产品、生物质原料销售;生物质发电;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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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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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8:01:16

简介:合肥德博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绿色能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生物质燃气运营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相关专利三十余项。下属“合肥德博新能源研究院”、“德博科技生物质能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德博生物燃气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多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经验,建立了生物质能工业化完整的产业链基础,可利用稻壳、果壳、棕榈壳、麦杆、玉米杆、甘蔗渣、城市垃圾、工业污泥、劣质煤等作为原料,在高温缺氧的环境下,将其气化成生物质发生炉燃气,代替煤、柴油、石油、天然气、液化气、电能等传统能源,为工业或民用提供电能、热能(蒸汽、热水、热空气等)或燃气。

我公司现有固定员工80多人,从事新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的人员30人,其中院士1人,教授1人,博士3人,硕士5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93%。自建立之初,德博人就深刻理解到“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真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能源研究室、南京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等多家权威研究机构进行了紧密合作,为德博公司的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公司锐意进取,着眼于精品工程和创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已有50多套成功案例,并凭借雄厚的技术优势,产品远销东南亚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德博公司在生物质能业界开创了多个“第一”:第一个利用生物质燃气为锅炉燃烧提供燃气项目;第一个生物质燃气替代窑炉煤气项目;第一个生物质燃气用于物料干燥项目;第一个高速生物质循环流化床气化项目;第一个生物质燃气与煤粉混燃项目;第一个循环流化床劣质煤气化项目;第一个循环流化床污泥焚烧项目;第一个循环流化床垃圾气化(彻底解决二恶英二次污染)项目等,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生物质气化炉下吸式固定床和高速循环流化床的研发者。在潜心研究生物质气化燃气综合利用的同时,公司对生物质气化过程中的延伸产品也做了大量科研,成果丰硕,先后利用下吸式固定床气化工艺提取生物质醋液(醋液)和控制炉料的碳化率达到含有50%-60%左右的生物质炭。生物质醋液用途广泛,一般用于杀菌、消毒,可代替农药,同时在日韩等发达国家可对醋液进行进一步深加工,产生代替化学物质的醋酸成分应用于化妆品等领域,经济价值得到更大的提升;生物质炭是炭基肥的主要原料,可作为钢铁厂的保温材料,也可以用作水泥添加剂以及提取活性碳和纳米二氧化硅,目前市场价在600-1500元每吨。这些延伸产品的运用使生物质产业链得到进一步的纵深发展。

德博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经营”的理念。 创德博品牌,争国际一流,德博人以最大的努力,为客户贡献最好的光和热,为建设人类和谐的生态家园而努力奋斗!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

成立日期:2008-06-18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安徽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50186F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英文名:HEFEI DEBO BIOENERG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人员规模: 50-99人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产业园2#楼

经营范围:生物能源开发生物质气化设备装置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垃圾气化及无害化处理设备、炭基肥设备、活性炭设备、煤气化设备、环保设备、污泥处理设备、发电、供气、供暖、余热利用机组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软件开发、生物能源设备销售及安装能源合同管理生物质炭销售新能源设备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威武的机器猫
疯狂的火车
2026-05-07 08:01:16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是2015-10-27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安然绿洲花园辰龙大厦2309室。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00MA2MQD5K34,企业法人殷方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晶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能、光伏太阳能技术的研究、应用及技术转让;光伏太阳能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太阳能电站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及调试;城 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济信息咨询;太阳能技术的研发及销售;太阳能集热板及热水器系统、机电设备的安装、施工;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供电电源、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应用产品、太阳能风光互补系列、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照明灯具的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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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情的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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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08:01:16

合肥金迈迪新能源有限公司是2018-11-29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烔炀镇西徐村1。

合肥金迈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81MA2T9KXB09,企业法人黄守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合肥金迈迪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物质能、太阳能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物液体燃料、锅炉燃料的加工、储存、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毒化学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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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俐的小蝴蝶
传统的板栗
2026-05-07 08:01:16
日前,记者从安徽省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了首批新能源示范城市名单。2012年12月芜湖获批试点城市后,安徽合肥、亳州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马鞍山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应用示范产业园。新能源示范城市是指在城市区域能源发展中,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达到较高比例或较大利用规模的城市。据悉,下一步,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安徽能源局将遵循新城、新能源、新生活的发展理念,加强对3城1园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创新支持政策措施,加强新能源规划与城市节能、供热、配网规划的衔接。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建筑中的应用,显著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力争2015年实现芜湖6.5%、合肥6.6%、亳州16.7%、马鞍山示范园区9.4%的规划目标,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

眼睛大的小笼包
粗犷的雪碧
2026-05-07 08:01: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或者用冷的行为。第三条 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节能环保、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集中供热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集中供热等专项规划编制热电联产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热电联产规划应当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逐步发展城市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运行效率。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应当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不具备同步建设条件的,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应当将供热管网纳入综合管廊。第十四条 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项目纳入配套建设,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热、冷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需求,建设单位的供热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热企业意见。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既有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接,同步实施。第十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维护。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八条 本市集中供热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热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供热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热水、蒸汽等介质,并及时提供热源参数;

(二)按照规定安装必要的计量仪表、监测系统,定期维护和检修;

(三)发生生产故障影响供热时,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采取保护供热管网的措施,并立即通知供热企业;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