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地推进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三定”方案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分层决策。对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由煤炭部统一决策;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的改革,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自主实施。第三条 煤炭部对下述事关全行业的重大改革举措统一决策:
1、煤炭工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
2、煤炭工业投资体制的改革;
3、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4、煤炭工业进出口体制的改革;
5、煤炭工业运销体制的改革;
6、煤炭工业财务、劳动制度的改革;
7、煤炭工业人事制度的改革;
8、煤炭工业科研、教育体制的改革;
9、煤炭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10、煤炭工业设计体制的改革;
11、其他关系全行业的单项制度改革。第四条 下述重大改革事项须经煤炭部审批:
1、部直属企业实行公司制改组:
2、部直属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3、部直属企业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经营形式的改革;
4、部直属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5、其他须经煤炭部审批的重大改革事项。第五条 部直属企业的总体改革方案及部直属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须报煤炭部备案。第六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改组申请;
2、改组方案;
3、验资证明;
4、公司章程草案。第七条 部直属企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营业计划;
2、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
3、资信证明;
4、企业五年发展计划;第八条 部直属企业以发起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公司章程;
4、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6、验资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8、法人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第九条 部直属企业以募集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试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经营估算书;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第十条 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公开上市,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发行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公司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8、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9、经两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
10、煤炭工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确认文件;
11、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12、股票发行承销商或承销团各单位的资信证明。第十一条 部直属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须向煤炭部报送下列文件: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发行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第十二条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须向煤炭部递交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1、企业组织结构改革方案及说明;
2、原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及其他单位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审批文件;
3、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情况说明;
4、企业集团章程;
5、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形式说明。
10月27日,河南能源国企改革再出重拳,推出深化煤炭板块改革第一批10项举措,在充分授权放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全面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全面助力企业改革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确保实现稳定运营,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
在充分授权放权方面:
一是下放煤炭销售权。 煤业公司煤炭销售权全部下放。其中,省内煤业公司本部煤矿的商品煤在集团公司指定平台统一定价销售。 二是下放设备采购权。 关键重要煤炭设备由煤业公司在集团公司确定的战略供应商目录范围内自主采购,其余煤炭设备由煤业公司完全自主采购。 三是下放干部管理权。 集团公司管控煤业公司管理人员职数,负责煤业公司班子成员任免。集团能源管理公司党组织负责煤矿正职管理人员备案,其他管理人员任免权力全部下放煤业公司。煤业公司对生产经营矿井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全部实行竞聘制、契约化、任期制、岗薪制、末位淘汰制度。 四是下放用工管理权。 集团公司管控煤业公司劳动定员和全员劳动效率,其他用工管理权由煤业公司自主实施,并确保按期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全员劳动效率考核指标。
在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方面:
一是 保障安全生产刚性支付 。煤矿安全必须的安全装备、灾害治理、塌陷治理等所需资金要保证及时支付到位。二是 保证经营刚性支付 。保证煤矿正常运营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电费、维修费、铁路运费、税金、后勤服务费等所需资金及时支付到位。三是 保证工资正常发放 。优先保证正常经营生产煤矿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 强化增盈减亏激励 。煤业公司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完善和落实增盈减亏超额分享激励措施。
在全面强化监督管理方面,
一是 压实改革责任, 落实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构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财务、法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机制,实行动态监管,跟踪问题整改,确保各项改革管理举措落地见效。二是 提升执行效能 ,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强化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和重点经营环节的监督,确保生产经营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责编:李震 | 总监:万军伟
缴费工资总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第四条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由于其它原因清算财产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将其欠缴和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列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从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试行方案》第九条规定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煤炭部公布上年行业平均工资后,于四月底之前核定完毕并于一月一日起按核定的当年缴费工资和统一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按年度应付工资和实际支薪月数简单平均。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上年在本单位没有工资记录的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起开始缴费:
1.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本条第2款办理。
2.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复退军人和转业军人,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因失业安置或其它原因重新就业的职工,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七条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自下岗之月起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停产减发基本工资的,停工、停产期间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减发基本工资的,不改变缴费基数。
3.企业分流职工安排从事第一产业并由个体经营的,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仍按规定正常缴费,不降低缴费工资基数:
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2.女职工生育在规定的哺乳期休长假期间;
3.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国内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4.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5.带工资上学期间;
6.被判处徒刑缓刑不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第九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1.因病休养六个月以上领取生活费期间;
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
3.企业破产等待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第十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
2.符合正常条件退休;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4.被除名、开除;
5.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一条 职工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的17%缴费。第十二条 职工因缴费致使本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所在单位补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但属于停薪留职、个人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情况,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不给予补差。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应付工资中按第一顺序进行扣缴。扣缴金额必须同时全额汇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第十四条 国有民营、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和个人按统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
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
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