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新能源技术和节能新技术,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内容,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技术和技能,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向节能型发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节能专项规划,分别编制重点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能源项目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洁净煤、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费用,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第一部分江苏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环境与资源 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三、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四、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与成就 第二部分 气候变化对江苏省的影响与挑战 一、江苏省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及趋势 二、气候变化对江苏省的影响 三、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的挑战 第三部分 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与任务 一、指导思想 二、原则 三、目标与任务 第四部分 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 一、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 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组织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 三、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支撑能力 四、加强国际交流深化科技合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 前言 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中国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制订并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7年6月中国政府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2008年1月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指导意见》(国气候办函〔2008〕1号),对各地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专门成立了以罗志军省长为组长的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为全面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我省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应对气候变化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重点领域、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江苏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环境与资源 (一)自然地理条件 江苏省位于我国大陆东部沿海中部,长江三角洲北翼,介于东经116°18′-121°57′,北纬30°45′-35°20′之间;东濒黄海,西连安徽,北接山东,东南与浙江和上海毗邻。全省陆上国土面积10260千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1.1%,在全国各省中名列第24位。全省平原面积7060千公顷,占全省陆上国土面积的68.9%,主要有苏南平原、江淮平原、黄淮平原和东部滨海平原;水域面积占全省陆上国土面积的16.8%,主要有长江、太湖、洪泽湖等;丘陵山地占14.3%, 主要有宁镇扬丘陵山区等。海洋面积3750千公顷,主要为南黄海和少部分东海海域。沿海岛屿16个,潮滩湿地650千公顷,有全国首屈一指的海底沙脊群(辐射状沙洲),面积约126.84千公顷。 (二)土地利用结构 2007年底全省耕地面积4730.48千公顷,建设用地1902.33千公顷,未利用土地面积2043.87千公顷。2007年全省减少耕地28.13千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占84.8%,农业结构调整占6.9%,灾毁减少占7.3%,其他占1%。通过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增加耕地23.07千公顷,实际年减少耕地5.06千公顷。 (三)气候条件 江苏省处于北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气候带,大致以淮河-灌溉总渠一线为界,以南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以北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季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