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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煤炭销售合同诈骗银行贷款八个亿.应判多少年

舒服的吐司
生动的奇异果
2023-02-15 05:37:59

以虚假煤炭销售合同诈骗银行贷款八个亿.应判多少年?

最佳答案
霸气的鸡
殷勤的项链
2025-05-06 06:30:15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最新回答
留胡子的流沙
无心的钢笔
2025-05-06 06:30:15

不属于诈骗。这种一般会认定为合同纠纷,警察会让他去法院起诉你。

但如果说你给人家的样本是A煤,然后实际给的货全都是B煤,你的煤矿根本就不出产A煤的,带有欺诈嫌疑,即可认定为诈骗。

望采纳

清脆的毛巾
魁梧的悟空
2025-05-06 06:30:15

自1931年5月31日国产的第一台 汽车 诞生起,90年的时间里我国出现了许多车企,也出现了许多优秀的企业家。

但“林子慢慢大了”,有正儿八经踏踏实实造车的,也就有动歪脑筋企图从中牟取利益的。

说起中国造车第一大忽悠,好多人说是“明天回国”贾跃亭,但是在中国,有“造车梦”的可不只有贾跃亭,还有青年 汽车 的创始人庞青年。

提到庞青年,我们或许还并不熟悉;但是如果提到“水氢车”、“水氢发动机”,大家一定都有所耳闻,庞青年就是始作俑者。

这个人比贾跃亭更早迷恋“造车”,并把造车当作杠杆,曾拥有一个名为青年 汽车 的“帝国”,曾一度出海收购瑞典知名 汽车 公司萨博 汽车 ;

被工信部Diss的庞青年,没有资质,却拿了50亿投资,留下总额1000亿的“承诺投资”,这融资能力相信贾跃亭看了都会流泪啊!

所以说,庞青年要是中国造车第二大忽悠,贾跃亭绝对不敢认第一。

然而,如今“骗子”庞青年,这个比贾跃亭还狠的造车大忽悠,终于倒了!

你还记得曾火遍全网的“水氢车”吗?

点石成金,化水为油,青年 汽车 水氢发动机,加水就能跑,比马省草料,只喝水就能跑!

当时我们一听到“只烧水车就能开”的新闻,都是非常的激动,然而等到后来,发现事情好像并没有那么简单。

在项目遭遇滑铁卢、被大众质疑骗取政府补贴后,青年 汽车 集团的荒诞造车梦时隔三年终于画上句号。

前两天,金华青年 汽车 集团及其21家关联企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21家关联企业债权人在2021年9月10日前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从2019年破产到2020年预重组、再到如今彻底清算,庞青年和青年 汽车 集团的造车剧本终于迎来了终局!

2月11日,正值大年三十,当每家每户都在为年夜饭忙活,为亲朋好友送新年祝福的时候,庞青年收到的,却是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的一纸破产文书。

根据这则公告,金华青年 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3月22日前,向金华青年 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

这意味着,金华青年 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将正式走下 汽车 制造的 历史 舞台。

事实上,早在2020年10月份,金华青年 汽车 所在的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就根据公司申请,已启动了预重整工作。

青年 汽车 创始人庞青年也曾经光环加身,于2006年和2009年两度获“风云浙商”的称号;但近年又诉讼缠身,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

水氢燃料 汽车 风波,让他的昔日形象再度受损。庞青年的造车之路,已然崩塌!

早前《中国经营报》曾多次揭露,这位来自浙江台州市天台县的商人,以极为相似的路数,亮相中国多个地方招商舞台,并在身后留下总额1000亿的“承诺投资”。

据报道,自2009年起,青年 汽车 进入了一个高速扩张的阶段。该公司董事长庞青年抛出了一个444亿元的总投资计划,布局触角涉及内蒙古鄂尔多斯、宁夏石嘴山、浙江萧山、浙江海宁、江苏连云港等地。

与之伴生的是,诈骗、停产、破产清算。

2013年,青年 汽车 实际控制人庞青年被警方以涉嫌诈骗刑事立案;青年莲花在2014年起被爆出资金紧张,大规模停产;2017年,青年莲花 汽车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通过中国信息执行网查询可知,庞青年先后共有20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失信行为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

即便如此,过了花甲之年的庞青年也并未被地方政府彻底抛弃。

2018年起,青年 汽车 仍然亲密接触河南南阳、邓州,南通如皋等地,并获得了部分地方政府的支持,青年 汽车 所兜售的项目,正是此次引发热议的氢能源 汽车 。

车辆只需加水即可行驶,谁信?能量守恒定律不要面子啊!

庞青年曾解释,“水氢车”最大的秘密是一种“特殊催化剂”,特殊的催化剂,庞青年表示属于“商业机密”,连最厉害的化学家都无从得知。

科技 总要进步,将“不可能”变为“可能”从来就是人类的孜孜追求,能不能成功,远不是我等吃瓜人能辨明的。

然而,水变氢,氢变电,庞青年来来回回都解释不太清楚的原理明显是在“忽悠”,整个反应过程看起来也远不止加水加催化剂那么简单。

随着“水氢车闹剧”不断发酵,庞青年和他的青年 汽车 集团被扒出了各种各样的“丑闻”:

公司司法风险高达641条,仅开庭公告都有106条,而青年 汽车 早已被法院列为了失信企业,庞青年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消费人员。

也是在那场贻笑大方的“水氢发动机”风波之后,63周岁的庞青年已经鲜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也许是不想面对自己的失败,又或许是在为自己的“造车梦”寻找下一根救命稻草。

其实,在造车之前,庞青年只是一个生产自行车轮胎的小人物,在看到 汽车 开始走入寻常百姓家时,赚到钱的他坐不住了。

庞青年本就不是一般的人,而他的眼界和野心,一直都比同龄人要大得多。这一点,从他的过往中便可窥见一二。

庞青年,1958年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很有经商头脑的庞青年放过牛,卖过茶,开过拖拉机,在21岁时创办了一家胶袋厂,赚到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

1986年,庞青年投资26万元创办了浙江省磐安橡胶厂,成为了凤凰、永久等自行车厂家的供应商,并且在四年后成为了地区第一。

庞青年与 汽车 正式结缘是在上世纪90年代,起点是客车而非乘用车。

1993年,年仅35岁的庞青年成立浙江杭通集团并出任董事长;1995年,庞青年与北京北方车辆制造厂合资,成立了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准备生产高档豪华大客车;1999年,庞青年斥资900万元收购了金华北方福来车辆有限公司的剩余股份,并将公司更名为金华青年 汽车 。

从庞青年的经营手法来看,其非常善用“噱头”营销,在接手青年 汽车 后,庞青年就立刻与德国尼奥普兰开始合作,并迅速占领国内的豪华客车市场;但真正让青年 汽车 走入大众视野的,还是当年的“萨博之争”。

在大忽悠方面,庞青年可称得上是一位久经沙场的老将,我觉得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他:“他骗过的钱比你们挣的钱多多了”。

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的那些气功大师们只是瞅准了人们内心对长生、保健的渴望,那么庞青年则更技高一筹,他居然将自己的生意经瞄向了地方政府。

据中国经营报报道,2011年,庞青年实际控制的青年 汽车 ,以收购萨博 汽车 成功并在鄂尔多斯投产为条件,与鄂尔多斯市政府签订协议,投资建厂的同时,由鄂尔多斯市政府配给青年 汽车 两项分别为6亿吨和7亿吨的煤炭资源。

然而,在收购萨博 汽车 尚未成功、生产线尚未投产、13亿吨煤炭指标尚未兑现之时,青年 汽车 即将煤炭指标转手卖予亿佳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收取2亿元定金。

庞青年还曾抛出一个444亿的总投资计划,欲在全国建立十大生产基地。投资的地方涉及济南、泰安、连云港、石嘴山、鄂尔多斯、海宁、六盘水等。如今,这些地方的项目几乎全部烂尾。

鄂尔多斯事件之后,青年 汽车 的负面消息就不断传来,从欠薪拖款到被列入失信名单,短短数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青年 汽车 ”相关的裁判文书就多达几百份。庞青年也前后二十余次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消费。

2013年,青年 汽车 实际控制人庞青年被警方以涉嫌诈骗刑事立案;

2014年,青年莲花在被爆出资金紧张,大规模停产;

2017年,青年莲花 汽车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青年 汽车 还因产品问题吃了工信部的行政罚单。

2019年,庞青年另辟蹊径,高调宣布公司生产出全球首辆水氢燃料 汽车 ,而青年 汽车 帝国也就此开始崩塌,这出荒诞的玄幻故事,也终于到了结局的时候!

作为一家传统车企,在遇到发展瓶颈的时候希望借助转型来实现突破,这无可厚非。

纵观全球 汽车 市场,无论是宝马、奔驰、奥迪等豪华品牌,还是奇瑞、吉利、荣威等自主品牌,都不约而同地在朝着新四化的方向稳步发展。

可偏偏庞青年是个不折不扣的商人,他最注重的,不是稳扎稳打,不是产品质量,不是技术基础,而是一个字——利。

为了逐利,庞青年屡次对外宣称自己的产品有多么优秀,以此来抬高自己产品的“身价”,但是没有强大的技术作为支撑,没有打好市场的基础,在路都没走稳的情况下,就想振翅高飞,到头来也不过是一场笑话罢了。

从曾经的无限风光,到现在的破产清算,金华青年 汽车 的结局不免引人唏嘘。

不过,相比它的惨败结局,仍然奋战在激烈竞争中的车企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扬长避短,脚踏实地,避免成为第二个青年 汽车 。

参考资料:

车轶事《老赖庞青年,梦碎「水氢车」》、

大江湖解局《中国造车第一大忽悠,倒了!》、

豪哥说车《骗子大王庞青年,辉煌又落寞的一生》、

柴狗夫斯基《骗了国家50亿!比贾跃亭还狠的大忽悠,终于现原形了!》、

快刀 财经 《起底庞青年:车加水能跑1000公里,是造车奇才还是“庞”氏骗局?》、

投资家《“庞氏骗局”轰塌,加水能跑1000公里的神车破产!创始人20余次被列失信名单!》

要减肥的水壶
雪白的皮带
2025-05-06 06:30:15
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一、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刑法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却无法取得报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履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蒙受欺诈。甲的故意隐瞒行为应该定罪,理由是:甲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即不花钱享有装修成果,并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财产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二、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支付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三、部分履约的诈骗认定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最终骗取他人财物。当然,对这一事实及性质的最终判定,还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如果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财物,由于主观上突然产生变化,不继续履行合同,欲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部分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警告,又继续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视行为终结后再作出判定。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取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履行的过程中,其主观犯意的变化,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故意。这种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为终结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这时就可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先行履行部分,虽说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主观意志又产生了变化,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就不能定罪。四、“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五、“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劝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受托人的过错问题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从第一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只要行为人诚实守法完全可以。从第二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经营、交往、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查。如果行为人不对上述承接、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一味反复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对于这种情形,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瞒真相,利用他人的无知和过错,蓄意骗取及占有他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诈骗。六、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原非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试图将非法的合同行为,通过转换形式让其合法化。如:甲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供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销售并收回资金,但却支付少部分资金给乙。事后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样,甲冒用他人公司之名与乙签订合同骗取钱款的行为,通过补充协议使之合法化,由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不被刑事追究的目的。对这种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行为,应明确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实施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采用责任转移的方法,其转移行为的本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变对其的刑事追究。因为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实施完毕,已完成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转换形式的合法化,只是一种设计的退赃形式,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合同诈骗性质。冒用或盗用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行骗。1、玩弄合同条款进行诈骗。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利用合同诈骗者,订立合同时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此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2、利用报纸、杂志和专业刊物,以及广播、电视大作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新闻”报道,发出要约引诱,以寻求货物销路,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求合作、联营伙伴等,骗取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财物。3、利用企业急须紧俏商品或急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物资或引进外资,取得该企业的信任,以骗取该企业的定金、货款或介绍费。4、伪造银行票据。采取私刻银行公章、印鉴或利用作废的银行票据,利用某些企业个别经营者思想麻痹、识别能力不强等弱点来骗取款或物。5、在货物运输或仓储保管合同中,诈骗者利用运输方式或保管方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通过偷盗或者涂改提单,冒充收货人或仓储人骗取货物。6、在加工承缆合同中,有的诈骗者以承缆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还有的以定作方的名义,骗取承缆方的“质量保证金”。7、在购销活动中,有的行骗者以接受或帮销滞销商品为诱饵,抓住某些企业急于推销滞销商品的时机,乘机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要求对方先发货,随后将骗取的货物低价出售或抵偿其它欠债,待到发现时已货款全无还有的行骗者在质量上玩弄骗局,如采取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产品标志的方法进行诈骗诈骗者为了能使对方轻信上当,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对己方不利和十分苛刻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制约条款,甚至先在小额合同上处罚一下自己,造成己方“信守合同、资信良好”的假象,然后骗订巨额合同,使对方先发货或先预付货款,从而使诈骗得逞为了骗取客户的信任,以其他人的货物冒充自家货物,诱骗客户“主动”签订合同,交付货款等等。8、在保险活动中,诈骗保险赔款的手段五花八门。诸如,冒用或盗用被保险人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投保中,某些客户将出险车辆换成已保险车辆,以此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骗取保险金。

典雅的魔镜
善良的彩虹
2025-05-06 06:30:15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主要是主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构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态度的不同。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如资金周转困难,购买的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别。

2、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