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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火星上的蜜蜂
搞怪的网络
2023-02-15 00:55:09

碳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最佳答案
舒心的自行车
灵巧的鼠标
2025-06-23 13:18:17

碳排放管理标准,是以实现控制碳排放(广义也包含其他温室气体)为目的,依据低碳发展制度体系中各项措施的需求与经验,对控制碳排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相关标准与规范指南。实现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是推动落实碳排放目标、完善低碳发展制度体系、促进低碳经济转型和技术进步、开展国际谈判与贸易的有力支撑。

国际上在碳排放评估、碳足迹、碳捕集、产品和服务标识等领域已有较丰富的先行研究,基本构建了自愿型为主的碳排放管理标准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设立了分技术委员会负责温室气体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温室气体管理分技术委员会(ISO/TC207/SC7)负责制定温室气体领域标准,以支撑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和地质封存技术委员会(ISO/TC 265)工作范围为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和地质封存(CCS)的设计、建设、运行、环境规划与管理、风险管理、合格评定、监督检验和相关行动领域标准化。气候变化协调委员会(ISOCCCC)主要研究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的标准,评估利益相关方对标准的需求。钢技术委员会(ISO/TC 17)负责钢领域的标准化,涵盖化学成分测定方法、钢产品、钢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等领域。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组织均开展碳排放标准研究,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与减排量化、温室气体核算、评估报告与标准体系。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制定了包括企业、项目、产品及供应链等4个层面在内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提供了一系列的评估报告、特别报告、方法报告和技术报告,均已成为各国温室气体核算标准和管理计划的基础。

我国2016年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8352.6-2016)、2019年发布《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8263-2019)、2021年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等强制性标准,在移动源碳排放、高耗能行业与移动源能耗控制方面加强了管控力度。

2014年4月,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成立,提出了我国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框架、标准的发展计划和重点方向,单位产品碳排放限额、涉及碳排放管理术语、统计及监测、核算与报告等领域,为国家及地方碳排放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指引。

最新回答
积极的小蝴蝶
任性的樱桃
2025-06-23 13:18:17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友好的帽子
故意的故事
2025-06-23 13:18: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踏实的烤鸡
精明的飞机
2025-06-23 13:18: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

干净的小懒猪
整齐的大炮
2025-06-23 13:18:17

碳排放指标其实它是把地球当做一个整体,比方说像一个家,每个国家成员都往大气层排二氧化碳,会增加温室效应。

于是大家坐下来谈,一起限制碳排放量,并根据情况,给各个成员不同的排放份额,也就是碳指标。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总工、教授级高工赵士怀说,“碳交易”通俗地说,就是某个成员排放太多碳,超标了,必须向少排放的人买指标,以控制整个地球向大气层排放的量。

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引发冰盖融化、极端天气、干旱和海平面上升,这种全球性影响将会危及人类生命和生活。据估计,每年有500万人死于由气候变化及碳过度排放引起的空气污染、饥荒和疾病。

如果当前的化石燃料消费模式不发生改变,到2030年死亡人数将会上升到600万人。其中超过90%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该报告评估了气候变化在2010年到2030年间对人类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兴奋的黑米
心灵美的鸡翅
2025-06-23 13:18: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主要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用并举、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扶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普及科学用能和技术推广应用知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政策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农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技术以及沼气贮运、沼气低温发酵、秸秆发酵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和炭化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技术,并给予政策及财政支持。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成果的转化。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专业服务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社会化服务活动。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设立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证,并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项目。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努力降低相对成本,提高相对效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协调发展。

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实地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推广。

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活动。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

狂野的大门
彩色的御姐
2025-06-23 13:18:17
乘用车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技术进展解读

海洋学长

Vehicle Engineer&English lover

来自专栏整车LCA 生命周期碳排放 碳中和

一、背景

1.1交通部门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显著

交通领域是我国目前温室气体排放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汽车行业占比达23%以上。

1.2 欧洲地区是全球控制气候变化最积极的地区

国际汽车集团纷纷提出各自实现全生命周期“碳中和”或“零排放”的时间表

2020年博世碳中和:

2020年,集团全球400个业务所在地所有相关工程、制造和管理设施,将不再留下碳足迹

2030年前,逐步增加可再生能源份额,并投资10亿欧元提升分支机构能效

2039年戴姆勒碳中和:

在2022年之前,实现欧洲所有工厂的CO2中和;

到2030年,让电动汽车的销量占据集团总销量的50%以上;

最终在未来20年内建立一支碳中和的新汽车车队

2040年大陆碳中和:

2020年底,在所有生产基地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

2040年,达成二氧化碳中和目标;

到2050年底实现CO2中性价值链

2040年沃尔沃零负荷:

在2040年之前将公司发展成为全球气候零负荷标杆企业;

2018年至2050年期间,将旗下每辆汽车全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平均降低40%(较2018牛)

2050年大众碳中和:

2050年实现整个集团层面的全面碳中和

2025年汽车和轻型货车全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少30%(较2015年);

积极推动汽车全生命周期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

2050年丰田零排放:

新车CO2零排放:2050年全球新车平均行驶过程中CO2排放量削减90%(较2010年);

生命周期CO2零排放:力求在汽车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CO2零排放;

工厂CO2零排放:2050年全球工厂实现CO2零排放

1.3国内汽车行业缺乏统一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

我国汽车行业缺乏统一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2019年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委托中心开展《乘用车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及限额》标准研究

二、研究目的及过程

2.1 研究目的

实现乘用车从材料制造、整车制造到汽车使用等各阶段的碳减排

1.推动更低碳材料的应用

所谓低碳材料,即为获取和加工过程中能源和辅料消耗更少的材料

2.推广生产加工过程更加低碳

即汽车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更少的能源和辅料

3.推动汽车单位行驶里程能源消耗量降低

4.推动更多回收材料在汽车上的应用

2.2 研究过程

2019年至今,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指导下,已召开2次专家讨论会,5次行业意见征集会

20余位业内专家(学术界)、40余家企业80多位代表(产业界)提出100多条综合意见和建议

三、乘用车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研究进展

3.1 依据

(1)国外碳排放标准调研:调研欧盟、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乘用车碳排放标准,为我国乘用车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及限额标准制定提供借鉴

(2)国内碳排放数据调研:开展企业数据调研,为制定适用于中国汽车行业的标准提供支撑

调研对象:涉及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及材料供应商

样本量:89家整车企业,主要包括一汽集团、上汽集团、广汽集团、东风汽车、长安、吉利等自主及合资企业

(3)核算依据:标准借鉴ISO 14067《产品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的基本观点,重点考虑我国汽车行业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的可行性,制定乘用车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技术规范

引用点:

原则:生命周期视角、科学方法的优先顺序、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精确度、透明度等

量化方法:目标和范围的定义、生命周期清单分析、影响评估

材料、零部件碳排放因子的计算:遵循同样的原则和量化方法

我国汽车行业特点:

温室气体类别:仅考虑京都议定书中要求削减的温室气体

碳排放源:未考虑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变化、服务提供和交付、牲畜生产和其他农业过程的碳排放

考虑碳汇

考虑特定零部件上的22种材料的碳排放

考虑整车生产过程的碳排放

考虑燃料生产、燃料使用、轮胎更换、铅酸蓄电池更换、制冷剂更换和逸散的碳排放

3.2 适用范围

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M1类车辆和纯电动乘用车

适用于燃用汽油或柴油的单一燃料的M1类车辆和纯电动乘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没有明确的定义,GB/T 28382-2012中直接引用了改术语,指纯电动汽车和乘用车的交叉

3.3 指标

核算指标为乘用车单位行驶里程的碳排放量,生命周期行驶里程按15万km计算

碳(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中要求削减的温室气体)

生命周期行驶里程 13000km/年 × 11.5年= 1.5×105 km

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采取保守考量,结合(世界资源研究所,2019)设置的基准参数情景,假设每年的汽车行驶里程变化较小,即2019年全国乘用车年均行驶里程沿用13000km;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乘用车使用年限参考值为8~15年。为使研究具有代表性,取平均值11.5年为乘用车生命周期。

3.4 边界

3.4.1乘用车整体核算边界

将汽车全生命周期纳入核算边界,包括原材料获取阶段、生产阶段、使用阶段及回收阶段,不包括道路与厂房的基础设施、各工序的设备、厂区内人员及生活设施的消耗和排放

原材料获取阶段边界:兼顾考虑材料占比高、碳排放因子高和数据可核查3个因素

1. 考虑重量大的材料

重量占比较大的材料主要包括:钢铁、铝合金、铸铁、陶瓷/玻璃、PP、橡胶、PU、织物、PA、PP/EPDM、PE、铜(线束)、涂料、PVC、胶粘/密封剂等15种,占汽车部件重量的95%以上。

2. 考虑碳排放因子高的材料

l碳排放因子较高的材料主要包括镁合金、钛及钛合金、镁及镁合金、电子线路板、电子设备、变形铝合金、铸造铝合金、PA等8种。

3. 注重数据的可核查性

充分借鉴碳市场MRV体系,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报告工作进行周期性的核查,帮助监管部门最大程度地把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升温室气体排放整体报告结果的可信度。

选取重量大、均质材料占比高、可操作性强的零部件

3.4.2各阶段核算边界

原材料获取阶段边界:考虑特定零部件上的22种材料,重量占比高于零部件50%且不属于20种材料的其他均质材料,也应纳入核算范围。材料生产制造的系统边界包括资源开采、加工提纯、生产制造等过程,同时生产制造过程用设备制造、厂房建设等基础设施不包括在边界范围内

纳入核算范围的零部件占到整备质量的60%以上(基于90多款车型拆解数据的平均值)

生产阶段边界:整车装配制造过程,包括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和动力站房等工序

使用阶段边界:包括燃料生产过程的碳排放、燃料使用过程的碳排放、轮胎、铅酸蓄电池和制冷剂更换的碳排放

回收阶段边界:回收阶段只考虑用于汽车上的回收材料带来的收益

3.5 核算方法

3.5.1生命周期单位行驶里程平均碳排放

单位行驶里程碳排放量=(原材料获取阶段的碳排放量+整车生产阶段的碳排放量+使用阶段的碳排放量-碳汇量)/生命周期行驶里程

3.5.2原材料获取阶段碳排放量:材料重量与材料碳排放因子乘积的加和

3.5.3生产阶段碳排放量:整车生产过程中能源的碳排放和直接逸散的碳排放

3.5.4使用阶段碳排放量:燃料生产、燃料使用及轮胎、铅酸蓄电池、制冷剂更换的碳排放

轮胎更换的碳排放量

方法一:轮胎更换的碳排放量=(橡胶重量×橡胶碳排放因子+炭黑重量×炭黑碳排放因子)×轮胎更换次数

方法二:轮胎更换的碳排放量=轮胎重量×轮胎的碳排放因子×轮胎更换次数

铅酸蓄电池更换的碳排放量

方法一:铅酸蓄电池更换的碳排放量=(铅重量×铅碳排放因子+硫酸重量×硫酸碳排放因子+聚丙烯重量×聚丙烯碳排放因子)×铅酸蓄电池更换次数

方法二:铅酸蓄电池更换的碳排放量=铅酸蓄电池重量×铅酸蓄电池碳排放因子×铅酸蓄电池更换次数

制冷剂逸散及更换的碳排放量

制冷剂逸散及更换的碳排放量=制冷剂生产的碳排放量+制冷剂逸散的碳排放量

将碳汇纳入碳排放量核算范围

类别:森林碳汇、林业碳汇、绿地碳汇

测算:碳汇价值的测算是碳汇项目纳入核算范围的核心和技术关键之一。采用经第三方认证的测算量。

轻松的芝麻
愤怒的铃铛
2025-06-23 13:18:17
北京企业新能源指标第二年继续就行,单位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先后排序,轮候取得配置指标准。轮候先后次序的确定,以“轮候时间”的早晚为准,“轮候时间”的确定规则如下: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即不再保留原轮候次序)。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审核未通过后再次申请、单位主动取消后再次申请。

烂漫的大地
能干的万宝路
2025-06-23 13:18:17
制定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为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其中,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建筑能源利用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对于建筑能源利用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应对建筑可利用的各种能源资源条件进行调查评估。

应对建筑物的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与工艺用热、特殊用能等能耗需求进行全面分析。

施工图阶段,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供暖空调及生活热水的负荷应进行全年逐时计算:

1、采用土壤源热泵的建筑;

2、采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建筑

3、玻璃幕墙建筑;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其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种类和利用量满足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要求。

公共建筑在利用热电厂蒸汽、余热废热或采用天然气等分布式能源后,其供暖空调系统可不 再利用可再生能源。

应对供暖空调、通风、热水等系统排入环境的热能进行再利用可行性分析。

根据开源节流、能源高效利用等原则,经综合分析及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供暖空调、生活 与工艺用热、特殊用能等系统的能源供应模式。

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可利用的各种能源资源类型及可利用性的评估说明;

2、建筑供暖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生活与工艺用热、特殊用能等能耗需求类型、数量、及全年负荷特性说明;

3、建筑物供暖空调、通风、生活与工艺用热、特殊用能等系统的能源供应方案的形式、选择因素分别介绍说明。并对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分布式能源、热电厂蒸汽等能源利用范围、利用量进行说明。

4、能源供应方案必要的投资成本分析、增量成本回收周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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