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是什么部门呢?
农委是政府下属机关,主管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正科级。
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农业行政执法及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农资市场质量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农委下属事业单位一般有:农技推广中心畜牧兽医站农机校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站;种子站等。
以南方某省地级市情况看,已经没有农委这样的部门,只设立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等,改革力度大一点的几个局合并在一起。局直接对市政府。市委会有设置农业科,但一般都是党内工作。为加强农村工作,又专门成立了市委农办,级别与农业局相同。
农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实施上级有关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禽业、蚕桑产业及农业机械、农业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实施措施和办法,并组织落实。
(二)研究制订全市农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市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禽业、蚕桑产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以及农业机械、农业资源开发等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拟订全市农业方面的产业政策、优惠扶持政策、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通过政策导向,引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形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提高全市农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产业化水平。
(四)组织制订全市相关农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农业产品标准、安全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优质特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认证及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建设。
(五)依法实施农业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农业生态、农村能源、农机安全工作。负责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兽药(渔药、蚕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的质量监测、鉴定等方面的执法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控制与防治、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节能减排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负责动植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及外来物种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及时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全市生猪屠宰执法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负责木材采伐、加工、经营、运输、检验等的管理;指导林业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农机跨区作业证的申报与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以及核发牌证、安全教育与检查、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培训推广。研究制定农业科技推广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民培训;培育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加强农业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农业品种、技术、知识更新三大工程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农业、农机科研和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组织农业、农机科技成果鉴定和示范推广。
(七)负责全市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建立农业项目库;负责各类农业项目的审定、评估、申报、立项工作,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制订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验收要求,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
(八)开展对外农业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负责农业现代化、机械化、产业化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与管理,加强农业技术和农机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农业信息化管理。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状况,及时发布全市“政情、农情、灾情”、市场行情等方面的农业信息。承担各项农业预测、统计工作。
(十)监督管理委各直属事业单位。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结合本省实际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研究和开发的民用建筑节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制定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民用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的建议;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的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拟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负责农业生态和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旅游业等服务业。
(十五)组织和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参与农村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拟订;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拟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中央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乙烷含碳量比甲烷高,故热值高于甲烷。
热效率的含义是:对于特定热能转换装置,其有效输出的能量与输入的能量之比,是无量纲指标,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3〕18号
HNPR—2013—0002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1日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建筑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切实增强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建筑是指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有利于带动建筑技术革新,拉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节能咨询、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有利于在全社会推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四化两型”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以节约能源资源、大幅提高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合理改善舒适性为目标,以法规政策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育和规范市场,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抢抓机遇,加快转型。紧扣“四化两型”发展战略,围绕建设“绿色湖南”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的有利时机,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和配套能力建设,促进节能建筑向绿色建筑转型升级。
2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长株潭城市群和两型社会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其他地区延伸。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推广绿色建筑材料、绿色照明、高效能建筑耗能设备,普及绿色施工,推进住宅产业化,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广节水与建筑一体化。
3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主导向市场推动转变。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市场需求;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新技术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培育咨询服务机构,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加强监管和工作指导,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5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各种适宜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合理选择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总体目标。在进一步抓好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到2015年底,全省20%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各县创建1个以上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小区,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城区25%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全省创建5个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
其中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应分别创建1个以上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到2015年底,全省城镇新(改、扩)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标准执行率全省设区城市达到99%以上,县市和建制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全省3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长沙、株洲、湘潭三市50%以上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建设与评价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监管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咨询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区域化、规模化发展。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应以绿色、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以绿色指标体系为指引,制定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能源利用规划、固体废弃物利用规划、绿色交通规划、绿色建筑布局规划等绿色生态专项规划。
2建立绿色建筑区域推广制度。建立规划管理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制度,将绿色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在下达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过程中将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制度。
3开展绿色建筑区域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城市规划新区、两型社会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旧城改造区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创建工作。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应符合以下条件:建立绿色指标体系、制定绿色生态规划;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平方公里,起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率(按建筑面积)达9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在制度创新、示范宣传及市场机制改革方面有突出的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按国家绿色生态城区要求进行建设。
(二)大力推进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推进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公共建筑为突破口,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5促进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在科学控制增量成本的基础上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工厂化、部件产业化、装修一体化,因地制宜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内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从2014年起,长沙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作力度,制定与绿色建筑标识制度配套的激励政策,引导房地产企业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因地制宜推广建筑物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住房全装修、屋顶绿化及墙体绿化、雨水收集及中水回用等绿色适宜技术。
(三)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有关具体工作。
7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加强以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在全省范围内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和有条件的城市组织开展更高能效标准的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8积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开展门窗节能改造、建筑物遮阳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屋面和外墙节能改造、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探索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和推广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旧城更新、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平改坡、房屋修缮维护、抗震加固等工作,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
9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重点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应与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积极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工作。开展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扩大节约型校园建设规模。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0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发展。因地制宜的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探索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有效模式。加快已获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11推广绿色建材和高能效建筑耗能设备。因地制宜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轻骨料混凝土多孔砖墙体、陶粒混凝土砖与陶粒混凝土砌块墙体等自保温墙体材料及外墙自保温体系。大力推广高强度钢筋、高强度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推广节能灯具、节能电梯、节电设备、节气设备、节油设备。积极建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培育规模化生产能力。
12普及绿色施工。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示范,推广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加强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及绿色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强对绿色施工全过程监管。到“十二五”期末,设区城市全面普及绿色施工。
13推进建筑工业化。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加快建筑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和菜单式装修。
14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管理办法,推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
15推广节水设施与建筑一体化。推广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技术,景观用水应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回用方式。新建建筑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积极推广微灌、滴灌、渗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水利、商务、物价、税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各市州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工作目标和年度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给予资金补助,具体额度和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申请绿色生态城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财政及科技部门在科技支撑计划中要加大对绿色建筑及绿色低碳宜居社区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科技创新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相关重点工作。
(三)落实扶持政策。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各地可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部分奖励开发商或消费者;对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项目;对其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另给予容积率奖励。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以上具体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建筑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对因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湖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芙蓉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的相关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中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
(四)加强过程监管。加强规划管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勘察设计、竣工验收、报废拆除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的制定绿色指标体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逐层次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在规划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报废拆除过程中落实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中执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在土地划拨及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明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物价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有关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建筑收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强化技术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发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制定并完善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建筑能效测评;积极培育市场,引导建立绿色建筑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设计、建造、能效测评和诊断改造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门要大力扶持绿色建筑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绿色建筑设计专设机构。
(六)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等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设计、施工、安装、评估和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管理水平提高。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多能互补,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示范、推广。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积极引导用能单位开发、引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限期高耗能产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淘汰生产方式落后、能源消耗高、污染环境严重的工艺、产品和设备。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控制单位产品能耗高、用能浪费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名录和禁止建设的耗能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的评审以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用能单位,特别是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委托,定期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受委托进行监测不得收费,其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和奖罚制度,对节约能源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适应能源统计分析需要、能耗定额管理等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保证计量数据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用能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工作,建立重点耗能设备档案。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的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实行岗前培训。
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改进管理方式或者进行更新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服务性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选用耗能较低的产品、设备,加强对耗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耗能标准,对超过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第十四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节能产品开发,优化节能产品的设计,提高节能产品质量和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用能产品依法停止生产和销售。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的生产单位加强监督。
在建筑中合理利用能源,充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应贯穿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不低于2%。
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主要节能措施和能耗值,并应附建筑节能计算书
施工图设计应标示建筑总能耗和各分项能耗的具体数值,以便于业主验证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标示的建筑总能耗和各分项能耗,不应高于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类别公共建筑的能耗限值。
施工图中应用文字或图例详细说明建筑围护结构构造、性能指标、材料和尺寸,包括门窗、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气密性等级等要求,围护结构所用保温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和容重等性能指标,外遮阳的遮阳系数等;采暖、通风、空调、热水系统和设备的选型及其主要技术参数;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和系统的选型及其主要技术参数。
应根据用户的情况,对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动力和生活热水系统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类分项计量。
公共建筑各阶段设计审查,应包含建筑节能审查。
公共建筑施工图备案时,应将节能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一并报送。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所用保温材料及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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