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能源科技 > 正文

法对生态文明的反作用

犹豫的流沙
聪明的豆芽
2023-02-14 22:29:59

法对生态文明的反作用

最佳答案
潇洒的山水
凶狠的黑米
2025-06-24 09:19:12

法律是保护生态文明的,它对生态文明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反作用。首先,他可以促进各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管理,为人民的健康生活做保障,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有利的作用。二、他增强了公民的环保意识,充分提现了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引导人们正确的行动。第三他是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惩治破坏环境分子的有利武器。

最新回答
长情的指甲油
超帅的台灯
2025-06-24 09:19:12

法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法也可能阻碍科技的发展,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对科学的禁锢和对科学家的迫害,都影响到科技的进步。法对科技的影响是有限度的,往往通过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来实施对科技发展的影响。

科技的发展对法律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等也产生明显的影响。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科技的发展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其中一大部分将有必要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如航空法、太空法,灾害法、环保法等。

对科技成果的奖励、保护、转让、应用等也需要法律调整。科技发展促进着法律调整机制的改善,有助于提高法律调整的效率,还促使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手段的变化和强化,并引起法律调整标准和技术的变化,如死亡的标准,安乐死、人工授精等都对传统的法律观念带来了冲击。

科技发展也促进着法学研究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的变化,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方法和技术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等。

扩展资料

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

2、法律利用激励原理促进科技发展。

3、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法确认和保障科技活动主体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自由,为科技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5、法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6、推动国际间科

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与科学技术

犹豫的鸵鸟
靓丽的萝莉
2025-06-24 09:19:12
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

2、法律利用激励原理促进科技发展。

3、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4、法确认和保障科技活动主体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自由,为科技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5、法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

6、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忐忑的自行车
无私的钥匙
2025-06-24 09:19:12

关于法律作文锦集8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都有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很是熟悉吧,借助作文可以宣泄心中的情感,调节自己的心情。你知道作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律作文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作文 篇1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可能会受到许多挫折与坎坷,但是当这些问题我们无法合理解决时,我们必须借助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在我们现代人当中开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就会在社会上处处受苦,得不到平等;相反,对法律无所不知的人就能在社会上站住脚,享受人生的乐趣。法律是我们的一把制胜钥匙。

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以下有一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

1998年4月,某养殖场承包了水库水面养鱼,共放养鱼苗10万余尾,半年后某造纸厂在水库上游建成投产,投产后有一定数量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养殖场通知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而造纸厂却认为其排放污水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纳了排污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苗死亡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要求造纸厂做出赔偿。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写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可再生能源法是近两年的新法规,它主要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从上面的几则案例之中,我们知道了一个人懂法知法的重要性,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应用法能使国家与社会更快的发展。当然,我们也要给那些犯法的人一次机会,相信那些人定会挺起新的胸膛从头再来的。总之,只要每个人守法知法,国家一定会有更好的明天。

法律作文 篇2

我,作为一名学生,让我感动的事情是很多的,怎么样才能做到让别人感动的事情呢?其实很简单,我相信很多人们都知道的,那是一个炎炎夏日,我走过马路街边,远远的看见一个人匆匆忙忙的跑进医院里,我走到医院门口,听见那人询问护士有没有专治腿上的药,后来又听他说原来是她女儿出车祸了,去医院检查腿医生说着腿差点骨折,幸好还是不算太重,但是还是不能走路。所有的钱都花在包石膏上了。他现在很着急,等他出来以后,我转了一下头,看见路中央的左半边,有一群人围着圆形

像是在看什么,过去一看一个人躺在地上,听周围的人,是一辆自行车撞了他,幸好他离医院很近,但是等医院的工作人员抬着担架出来,必定要晚一些。这时,天下起的雨,因为刚刚的天气也不怎么好,现在就开始下大雨了。突然,一个人冲向躺在马路上被自行车撞的人,他放下手里拿的东西,立马背起躺在马路上的人。那时正好是人们下班高峰时期,来来往往的车很多,那个人差点被车撞到,我看见那个人的东西没人帮他拿,我就去捡起来,发现是我开始看见那个匆匆忙忙跑进医院的人的药,我也急忙追过去,雨越下越大,在我出门的时候妈妈就给我准备了一把雨伞,那个人也跑了二十米了,我也就跟着他跑,看见医院的人出来了,他立马放下那个人,随着自己也倒在了地上。我把他的药放在他的床边,突然,他好像喃喃自语的说着什么,一听,他告诉了他家的地址,让我们去给他女儿送药,好心人立即就去了。我向医院借了张纸,我写了五个字:好人有好报。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逐渐,越来越多的人就会有道德。做有道德的人,才是人生中最值得去做的事情。

法律作文 篇3

一个国家的发展不可能不与其他国家发生着商业往来,国家间在近代以来越发的`联系紧密起来,缺乏与外界联系的国家是不可能雄踞世界国家之林的。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壮大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客观的促进了涉外商事现象的越发频繁复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一个尺度,是怎么都不能使得世界健全的发展。这周,我读了杨峥嵘先生的《涉外商事法律实务探析》,了解了一些关于涉外商事的实务。

涉外商事指在涉外民事和经济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于解决国内当事人间纠纷的国内仲裁。与其它方式如协商、调解、诉讼等相比,它具有一些独特的优点,因而成为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普遍采用的、最重要的方式。事实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司法保护的角度,中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尚处于不成熟状态。在国际层面上,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缔约国,缔结并参加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这些条约对于平行进口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或者将这部分问题交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这样,中国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主要依据国内法解决。然而,中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这三部知识产权的基本法都没有涉及到“平行进口”问题。同样,中国的《反不正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本应该涉及平行进口内容的法律都没有涉及这一领域的问题。 说到涉外商事,我们不得不说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仲裁问题,什么机构才有仲裁资格,国内法是否适应国际通用。在世界上,各国的法律是有一些差别的。

但是,我个人认为,涉外商事不能单单用某一国的法律来仲裁,是应该有一个各国都参与的机构进行,这里,肯定很多人就会说到世界贸易组织,但是这个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世贸组织的决定是否对每个国家都有约束力,我想这肯定不对每个国家都有效,因此,涉外商事的案例中很多都得不到圆满的解决,毕竟,世界不是统一的。

法律作文 篇4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坚守法律”而这坚不可摧的枷锁,正是法律。任人情再怎么无孔不入,也冲不破这枷锁。

大学生小闫与他的朋友因为掏了家门口的鸟窝并以此获利,被判十年。本为无心之举,没想到却为自己招致了牢狱之灾。多数网友为其求情,而我认为,作为公民,便要知法。不能因为人情而破坏法律。 如今我们身处一个物欲横流,众声喧哗的时代。人情似乎成为人们逃避法律惩罚的借口。人们借着年轻,借着无知,借着不懂事等种种理由躲在人情这把万能的保护伞之下,逃避着应有的惩罚。而人情便在社会上大行其道,在法律中软化游走、鲸吞蚕食。我们不能因为李天一还未成年就放过对他的责罚,我们不能因为柯震东是明星就对他网开一面,我们不能因为小闫不懂法而减轻对他的惩戒。人情本是人与人之间的纽带,而如今却成为逃避法律的工具。莫让人请继续成为借口,莫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波洛克曾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人情纵横的社会中,法律依然是坚固的。我们应该庆幸,小闫得到了应有的责罚,不然会有更多偷猎者大行其道我们应该庆幸,许多贪婪的高官权贵一一落马,维护了法律不可撼动的地位我们应该庆幸,诈骗的老人也得到了惩罚,还给人与人之间一份信任我们应该庆幸,法律没有被人情攻破,否则迎接我们的将是丧钟鸣响。法律的约束就如同约束河流的堤坝,而小闫正是那一股不听话的水流,借着人情,越过了堤坝,但最终仍是逃不过被太阳蒸干的厄运。人情唯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方可流动,绝不可越雷池一步。 当然,法律虽坚固,也有柔软的地方。正如可以闯红灯的救护车。这是法律之内的人情,而并非法律之外的私欲。一旦人情用于坏处,法律便如同天埑一般不可逾越。不管是大学生小闫,还是高龄老人,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在法律威严之光的照耀下,人情无处遁形。

俗话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法律也是我们处事的底线。唯有坚守法律,才能知明而行无过唯有坚守法律,才能开创一个太平盛世唯有坚守法律,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切一切的根本,源于人情之上的法律。

法律作文 篇5

“法律”这两个字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和平的保护使了。但是,又会有多少人会尊重并且遵守呢?而我便是一个不遵守法律的小公民。

以前,有时候节假日,我出去玩,总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拿简单的红绿灯来说吧,在我眼里,它好像坏了似的。无论是多亮的红灯,就好像没有一样,不管三七二十一,冲——,因此有好几次差点命丧车轮。

可是,有一次,我出去玩,正在像往常一样闯红灯时,突然一辆小汽车飞快地向我驶来,我又往后一退,又一辆小汽车奔了过来,我不知所措,心想:哎呀,完了,我的生命要结束了,我还没长大呢。幸好,一位交警发现了我,立刻把我拉向一边,并严厉地教训了我一顿,告诉我,闯红灯是多么危险的事情,于是,我惭愧地低下了头,当时心里很不是滋味。回家后,我便在网上查阅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图片,看得我目瞪口呆,心想,还好我今天还没出事,要不然就完了。

如今,我不仅成为了一个遵守交通法的好公民,还懂得了许多法规。同学们,行动起来吧,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好公民。

法律作文 篇6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法律对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那法律到底是什么?或许没人能说明白。

法律就像是大自然的守护神,让森林中的雀儿、小鹿、小熊等动物有一个安全、温馨的避所;让海洋里的鱼儿、乌龟、鲸鱼等海洋生物有一滴纯净、清澈的海水;让陆地上的青草、鲜花、绿树有一口新鲜清新的空气……所以,法律无时无刻都在我们的身边,悄悄地保护着我们。所以我们要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那我们要如何做呢?

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也有些人沉迷于网络、电子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常常干出不可饶恕和难以想像的事情来。这时,一切的一切已经迟了,一个人的花季被黑雨所污染了,就再也无法弥补了。

法律是神圣的,也是公平的。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纠纷和矛盾;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如此美好幸福;没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会一次次重演;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保障。法律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则。我们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当我们遇到非正义行为时,要理智的制止。我相信无论遇到什么,法律都会给予你无限的勇气和力量,关键是我们要学会用心去对待他,要走近它,去了解它!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一棵草去。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法律作文 篇7

法律,给我们的是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国家通过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人民的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法律无时无刻都伴随着我们的生活。

很多同学说,法律是大人们的事,与我们小孩无关,等我们长大了再学。事实是这样的吗?有一天放学回家,看到路边上有许多小摊,摊主正起劲地吆喝着推销自己的美味。可谁又知道,这些所谓的美食是这些摊主们用各种食品添加剂勾兑而成,看上去五颜六色,闻起来香甜诱人。这样的食品,我们许多同学都把它当成美味佳肴。这样的食品给我们青少年的成长带来多大的危害啊!很多人长期吃这样的垃圾食品一病不起,甚至带来无可挽回的灾难,后悔莫及。这难道不需要法律来制裁这些不法商家的行为吗?

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有些人为了贪图一些小利,视交通法规如儿戏,记得一次放假回老家过收费站时,有个驾驶员为了省下过路费,贸然紧跟前面的一辆车穿过栏杆,不料前面的车辆由于避让行人紧急刹车,后面跟着的车辆来不及刹车撞了上去,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你们说这是不是有些得不偿失啊?

法律我你他,只要我们人人学法、懂法、守法,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就会更加幸福。

法律作文 篇8

家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我们的性格、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这能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有一天,我放学回家发现妈妈正看我的私人日记。我甩下书包气冲冲地走了过去说:“妈妈,你为什么要看我的私人日记。”妈妈说:“你最近不太听话。”我说:“即使我不大听话,你也不能没经过我的同意随意看我的日记呀!你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呀!”妈妈说:“你别管我,快做你的作业。”我气得一直没理妈妈。晚上,妈妈写了一张字条给我,上面写着:“琴琴,对不起,妈妈不该没经你的同意看你的日记,但你这几天一直是不听话。”我理解了妈妈,跑到她屋子里说:“妈妈,我以后会听您的话。”妈妈兴奋地搂着我说:“乖,我的好孩子。”

邻居家的东东,爸妈离异了。他由爸爸抚养。爸爸心情一不好,就会打东东。东东身上经常被打的青一块紫一块。有一天,东东被爸爸打掉了几颗牙,他被迫离开了家,在公路上遇到了两位民警叔叔。在叔叔们的劝说下,他带着两位叔叔来到了家。叔叔们走到东东的爸爸前,对他说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东东的爸爸终于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他答应以后会待东东很好,民警叔叔放心地走了。

每个人都应该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和谐发展,人民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现代的砖头
闪闪的仙人掌
2025-06-24 09:19:12
一、单项选择题

BDCDCBADBD

二多选

1ABCD2ABCD3ABCD4ABCD5ABCD6ABC7ABD8ABCD9ABCD10ABCD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指答应纳税人从某种合乎奖励规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负。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答应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目的垄断协议:限制数目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

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视治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

答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进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进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定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五、论述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条件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假如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进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假如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公道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由于它们具有不公道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假如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尽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固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

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贸易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⑤,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贸易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掠夺他人的竞争上风,其条件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进步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题目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市场结构的公道化,以进步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产业的最大进步。

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由于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由于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3、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老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贸易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掠夺他人竞争上风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进步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4、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上风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不同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5、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进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6、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⑦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⑧等)是设置市场壁垒⑨,阻碍他人进进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夸大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7、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经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

一、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考核知识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及股东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

常见错误:法律规定不能灵活运用

提示答案:

提示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这样可以么?

忐忑的玉米
迅速的小兔子
2025-06-24 09:19:12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慈祥的冬瓜
坚定的大象
2025-06-24 09:19:12
1:可再生资源主要有,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和海洋资源等...

2:主要是利用国家政策来合理的开发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等.,利用经济杠杆来搞活 矿产资源、森林资源不断的循环在利用,利用法律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气候资源。

俭朴的手机
爱笑的金针菇
2025-06-24 09:19:12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