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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规定建筑工程介绍

陶醉的野狼
年轻的台灯
2023-02-14 21:4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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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祥的黑裤
满意的黄豆
2025-07-28 02:04:5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镇详细规划,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应当符合能源利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题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使用;

(二)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

(三)做好和留存相关记录文件,供后期检查评估。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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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情的小蘑菇
稳重的含羞草
2025-07-28 02:04:51

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是什么

为了建立电力监管机构和公众之间的直接联系,加强公众对电力行业的监督,投诉人可通过12398热线,对违反电力业务许可、发电市场份额、电网运行安全,电力市场公平开放,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三公”调度、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等规定以及违反电力价格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12398受理范围

所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属于电力监管的职责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可以举报。

三、12398受理时间

12398热线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内人工值班、其他时间电脑录音值班”服务制度。12398邮箱全天24小时开放。

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华北电力监管局将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特此函告。

四、12398投诉方式

1、12398电话投诉举报热线

2、12398投诉举报短信平台

3、线下方式:走访形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投诉或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线下咨询地点各地有所不同,可以去国家能源局官网12398投诉举报须知查看。

五、12398受理结果查询

查询投诉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12398或电邮。

六、12398注意事项

1、真实性。进行监管举报或者投诉一定要是真实的,不能提供虚假情报,虚构事实与信息诬陷、诽谤他人,造成相关的后果是由造谣者承担责任,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

2、投诉:

(一)投诉请求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被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二)投诉人提出投诉请求,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等以上各项必须真实准确。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资料,包括书面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举报:

(一)举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被受理: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3.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通过以上对12398热线的工作运行的一个简单介绍,相信大家应该了解到,如果是您发现了真实的能源机构工作失职,请拨打12398进行检举投诉,或者是短信投诉、到当地管辖的能源机构投诉地点投诉都是可行的,注意一下受理的时间和范围,

备注: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回答

综上问题所述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上非常详细,仅供参考,建议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大力支持12398的工作,可以查询当地政府政策,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电话咨询市长热线;

法律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