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低价煤补税吗
保供低价煤不用补税。全年为纳入电力保供税收扶持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15.34亿元,使得用户不用交保供低价煤的税。全省税务系统已为纳入电力保供税收扶持的煤电和供热企业办理减、退、缓税9.8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困难和经营压力。
财政部网站4月28日消息,为加强能源供应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所有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根据公告,原本实施3%、5%或6%最惠国税率的进口煤炭,均将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5月起煤炭实施零进口暂定税率,此举会带来哪些利好和利空?
1、企业的煤炭经济
近年来煤炭行业逐渐被新能源取代,但煤炭本身就是不可替代的行业,而且煤炭行业的税负一直都很重。事实上,只要煤炭企业有全部的进项,园区还是很欢迎的。煤炭行业,对于我国的经济来说,也是个支柱性的产业,但面对高额的13%的增值税,企业的压力可以说相当的大。一年上千万的税收在煤炭行业都是常事。由此可以看出,煤炭行业的税收压力是真的很大。
2、为疫情中的企业增加收入
企业利润的一点点增加的同时,税收也是在一点点增加!那么,企业既然可以选择相应的税收优惠,合理合法为企业节约一部分税收压力,就可以选择入驻,业务分流转移让企业享受到一站式服务!为企业节税减负是我们一直以来做的事情,为企业减税减负的同时,缩小地区之间发展的差异!
后记:其实行业的影响因素方方面面,只盯着一个政策太过于片面。现在煤炭行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年发改委为煤炭发了多少通知了都。政策层面是希望煤价稳定的,而煤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是件好事,国家政策吃红利,大家赶紧啊。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取消临政发号文件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中的工商管理费项目。
二、调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将原来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35元/吨煤调至10元/吨煤。
三、调整后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并到煤炭税费统一征收。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暂定为七税八费四代征。
七种税收项目:增值税(预征)、营业税(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八项规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企业达标排污费、防洪保安资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四项代征项目:煤矿安全技术服务费、乡镇煤矿维简费、工伤保险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标准为70元/吨煤。
四、严格征管办法。
煤炭税费按照“源头控制,煤矿购票,过磅征收,据实验证”的原则,实行过磅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仍按临政发号文件执行。
五、这次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协调,互相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更要顾全大局,扎实做好各自的工作,促进我县矿产品税费据实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整后的煤炭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执行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增长的影响。
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很高,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也很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煤炭产量完成37亿吨,煤炭消费量36.1亿吨,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0%左右。
因此,煤炭资源税率的提高会提升整个社会的煤炭使用成本,乃至总体的能源使用成本,对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产生冲击,进而对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产生影响。 从短期看,改革会对经济增长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具体而言,税率提升会从两个方面影响经济增长:一是税率上升会提高煤炭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大其经营压力,降低其营业利润,从而对煤炭行业本身产生影响;二是税率上升会提高煤炭产品价格,提高下游企业的煤炭使用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上述两种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煤炭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当煤炭企业税负转嫁能力强时,改革对煤炭行业本身的影响更大;当煤炭企业税负转嫁能力弱时,则对下游煤炭消费行业的影响更大。
但总体而言,税率提升会影响经济增长。 从长期看,改革可以更好地发挥煤炭资源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
在从量计征的情况下,无论经济处于繁荣还是萧条阶段,无论煤炭价格高位运行还是持续低迷,一吨煤炭的征税额都是固定的,煤炭资源税难以起到稳定经济的作用。但在从价计征的情况下,当经济繁荣,煤炭价格高涨时,一吨煤炭的征税额随之上升,会进一步推高价格或抬升成本,抑制需求和生产;当经济萧条,煤炭价格低迷时,一吨煤炭的征税额随之下降,从而降低价格和成本, *** 需求和生产。
这样煤炭资源税就能很好地发挥逆周期的调节作用,发挥“自动稳定器”功能。 二、是对物价水平的影响。
煤炭作为重要的资源性产品,对PPI影响较大。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前4个月,我国PPI平均跌幅分别达到1.8%、1.9%和2.0%,相应时期煤炭开采和洗选业PPI平均跌幅分别为2.9%、11.3%和10.9%,成为推动PPI持续下跌的重要因素。
随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进,税率的提升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推高煤炭产品价格,并成为推动PPI上涨的力量。除了对PPI的直接推动作用外,煤炭价格上涨还可能通过提高部分制造业企业的成本,进而推高相应行业的PPI。
比如,焦炭在炼钢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达到百分之十几,焦煤价格的上涨可能抬升钢铁行业的成本,推动钢铁价格上涨;同时,近几年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50%左右,电煤价格的上涨可能抬升火电企业的发电成本,进而通过煤电联动机制推动电价上涨;此外,煤炭价格的上升还会抬升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和水泥等行业的成本,并影响其产品价格。除了影响PPI之外,煤炭资源税改革还会通过间接的方式对CPI产生影响,包括推动进入CPI商品篮子的替代能源价格上涨,推高CPI商品篮子中以煤炭为原料的商品价格上涨等。
三、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煤炭资源税改革会从两个方面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一方面,改革会对财政收入水平产生影响。由于改革会推动煤炭资源税税率上升,尽管煤炭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煤炭消费总量目前并未达到峰值,未来几年仍将继续增长;同时,在煤炭价格已经持续下跌的情况下,煤价继续下跌的空间已经不大。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形势下,即便改革可能会导致煤炭企业利润下降,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煤炭行业的总体税负会有所上升。另一方面,改革会对煤炭行业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的分税制,煤炭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和中央四六分成,增值税则由地方和中央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成。而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煤炭行业上缴税收的结构,其中,资源税上缴的额度会大幅上升,同时企业利润空间会受到挤压,在市场总体供求形势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必定有所下降。
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煤炭行业带来的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比例,提高地方 *** 的财政收入。如果考虑到神华等大型央企所得税完全上缴中央的情况,改革对提高改善地方财政的影响可能会更大。
四、是对化解煤炭行业产能过剩和利润下滑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增速趋缓和固定资产投资减速,煤炭行业正承受着产能过剩和利润下滑之苦。
2009-2012年,原煤开采新增生产能力分别达到3.2亿吨、3.87亿吨、4.13亿吨和3.99亿吨,焦炭新增生产能力分别达到6327.48万吨、7729.41万吨、7078.11万吨和6125.05万吨,而同一时期原煤产量的增长量分别只有1.85亿吨、2.63亿吨、2.85亿吨和1.3亿吨,整个煤炭行业的产能利用率出现持续下降。较低的产能利用率导致煤炭严重供过于求,价格持续低迷。
以2013年为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PPI月度同比数据平均跌幅达到11.3%,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利润下降44.1%。煤炭资源税改革势必对当前煤炭行业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冲击,在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煤炭消费方承担的价格上升的情况下,煤炭消费可能进一步受到压制,短期内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状况可能会有所加重,同时煤炭企业的利润水平可能会进一步下降。
因此,有必要。
谁知道煤炭资源税从价率计征对煤企的影响有多大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适用税率。
各省份关于煤炭资源税费及税率问题的讨论、博弈由此展开。那么,由原来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对相关煤企有什么样的影响呢?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的报道,专家预计各个省份拟定煤炭资源税率会出现“就低不就高”的情况,具体可能会和煤炭基金的减免幅度“差不多打平”。
具体地说,各省份煤企当前的税费负担是不一样的,通过改革,一方面各种涉煤收费得到清理,降低涉煤费用的负担,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实行之后,可能会在资源税税负方面增加煤企负担。不管如何,经过多方的博弈和较量,预计最终“差不多打平”。
各省份煤炭资源税的税率还未确定,仍存在较多猜测。不过,据专业人士分析,目前煤炭行业正出现积极变化,而煤炭资源税改革落地,预示行业短期利空出尽,配合涉煤收费清理的深化,将会给煤炭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明显利好。
2017如何征收煤炭资源税如果以储量和煤炭品质作为煤炭资源税征收依据,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压力将比现行标准大得多。
此外,这也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 4月1日起,中国上调陕西、江苏、江西和黑龙江4个省的煤炭资源税。
这是我国第二次上调陕西省煤炭资源税,其他3省则是首次上调。 此次上调前,陕西省大部分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为每吨2。
3元;江苏为1元;江西为0。6元;黑龙江为0。
8元。具体怎么个调法,目前还不得而知。
现在,各地区、各矿务局和煤炭公司缴纳的煤炭资源税各不相同,而我国煤炭资源税适用最高税额为4元/吨。 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额取决于各地煤炭品质、税赋情况、经营情况、销售价格等因素。
“如果该情况属实,对煤炭企业来说,无疑将是一个负面影响。这不同于前几次上调,以前上调的部分可以通过提高煤炭价格来对冲企业成本,但目前,煤炭价格上升空间有限。
”光大证券煤炭研究员郭国栋如是向记者表示。 近年来,我国 *** 为打击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以减少矿难事故,采取了包括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等措施在内的举措,而提高煤炭资源税也是 *** 的举措之一。
2004年7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宣布将陕西省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税上调至每吨2。 3元。
随后,该局又宣布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煤炭资源税自2004年1月1日起从每吨1。2元上调至2。
4元。此后,我国多次上调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税。
其中,幅度最大的一次是2005年。2005年5月1日起,我国上调了重庆市、贵州省和福建省等8个省市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
尽管如此,由于2004年煤炭价格涨声一片,平均每吨上涨100元,各大煤炭企业受惠于煤炭价格上涨都实现了经营业绩的大幅度增长。与煤炭价格的高涨幅度相比,尽管煤炭资源税历经过好几次上调,但对煤炭企业当期业绩影响相当有限,于是引发了业内对税额基准的探讨:是延续以前的定价基准,还是税额与储量和煤炭品质挂钩? 现行煤炭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即是对已开采销售或移送使用的资源征税,对那些开采后暂未销售或未移送使用的不征税,致使相当部分企业在开采资源的过程中“采富弃贫”。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部长冯飞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建议,煤炭资源税以资源储藏量为基数征收,改变先前按照产量和销售收入计征的方法。 郭国栋表示,如果以储量和煤炭品质作为煤炭资源税征收依据,对煤炭企业的资金压力将比现行标准大得多。
此外,这也可以从源头上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使得开采企业更加合理地安排生产活动。 我国是全球最大煤炭生产国。
煤炭是中国主要的消费能源,2005年煤炭需求占中国能源总需求的76%,高于2004年的68。7%。
而中国2005年煤炭产量则高达21。 1亿吨,创历史新高,较2004年增长7。
9%。不过,中国2005年煤炭产量的增速自2000年以来首次降至10%以下,可见, *** 采取的一系列旨在减少矿难事故的举措已对煤炭行业产生影响。
法律分析:要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域内煤矿挖潜增加供给。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国家释放优质产能政策机遇窗口期,加快释放煤炭优质产能,解决煤炭供应不足,弥补用煤缺口,确保全市经济发展煤炭供给和冬季取暖需求。要坚持多措并举,加大企业煤炭储备力度。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紧制定年度应急储备煤炭的工作方案,及时掌握企业储煤动态,第一时间解决矛盾和问题,确保供暖季储煤量达到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证网讯(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3月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炭保供稳价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压舱石”作用,促进能源安全保供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对进一步签实煤炭中长期合同、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强调,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全部通过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线上平台录入确认并在线签订诚信履约承诺,全部纳入“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所有签订和录入合同要尽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明确的合理区间协商确定价格水平。
通知要求,供需企业要每月线上报送合同履行情况,保证单笔合同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国家发改委对今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组织专项核查,重点核查签订全覆盖、价格机制签订落实、履约执行等情况。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将视情实施约谈、通报、信用惩戒和追责问责等措施。
为做好煤炭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对煤炭价格实施干预措施”有法可依。《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座谈会指出,煤炭是重要基础能源,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目前价格涨幅已完全脱离供求基本面,且临近采暖季,价格仍呈现进一步非理性上涨的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运用《价格法》规定的一切必要手段,研究对煤炭价格进行干预的具体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煤炭市场回归理性,确保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动态和价格走势,梳理、排查保供稳价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散播虚假信息、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座谈会还要求,煤炭企业要切实提高站位,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严格履行中长期交易合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上下游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用煤需求,助力经济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