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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稳重的乌龟
细腻的花瓣
2023-02-14 16:23:21

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
风中的流沙
无奈的花瓣
2025-06-26 10:54:36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加速四化建设的主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的重要物资。加强铁路用煤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畅通无阻,安全正点,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铁路各用煤单位要加强对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的领导。第2条 铁路各级煤炭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增强整体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煤炭管理工作水平。第3条 煤炭供应范围:机车用煤;客货列车餐茶、取暖用煤;工业生产用煤;基建工程用煤;各单位的生产和厂房取暖用煤;科研、设计的实验用煤以及当地无煤炭供应单位的职工家庭生活用煤。非上述供应范围的用煤,一律不予供应。第4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和工业生产,国家分配给铁路的煤炭,必须坚持先机车后其它,优质煤炭用机车、低质煤炭用于生产生活的供应原则。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制度。第5条 凡属铁路计划供应的煤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路内外转让、出售及以煤易物,亦不得带煤加工订货,更不得折价处理。第6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各铁路局、部直属各单位均应有三十天以上的周转用煤量。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最新回答
寂寞的豆芽
文艺的水壶
2025-06-26 10:54:36

1、减少煤炭运输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减少装车和卸车的次数)。

2、如果是用汽车的运输的话,要与对方签订运输合同,亏吨超过一定比例后,由运输方赔偿。

3、煤炭不宜在露天堆放过久,过久雨水和风吹都会造成损耗。

明理的黑裤
呆萌的汉堡
2025-06-26 10:54:36

煤长时间露天存放会影响燃烧效果,要想保持煤的燃烧效果,不可长时间露天存放,并且应定期喷水,并避免阳光直射。

在历史上,煤被用作能源资源,主要是燃烧用于生产电力和/或热,并且也可用于工业用途,例如精炼金属,或生产化肥和许多化工产品。作为一种化石燃料,煤的形成是古代植物在腐败分解之前就被埋在地底,转化成泥炭,然后转化成褐煤,然后为次烟煤,之后烟煤,最后是无烟煤。

煤产生之碳氢化合物经过地壳运动空气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作用,产生的碳化化石矿物,亦即,煤炭就是植物化石。这涉及了很长时期的生物和地质过程。

扩展资料:

煤的分类:

根据其碳化程度不同分类,可以依次分为泥炭、褐煤(棕褐煤、黑赫煤)、烟煤(生煤)、无烟煤、亚煤(褐煤的一种,是日本的特有分类)。无烟煤碳化程度最高,泥炭碳化程度最低。

根据其岩石结构不同分类,可以分为烛煤、丝炭、暗煤、亮煤和镜煤。含有95%以上镜质体的为镜煤,煤表面光亮,结构坚实,含有镜质体和亮质体的为亮煤,含粗粒体的为暗煤,含丝质体的为丝炭,由许多小孢子形成的微粒体组成的为烛煤。

根据煤中含有的挥发性成分多少来分类,可以分为贫煤(无烟煤,含挥发分低于12%)、瘦煤(含挥发分为12-18%)、焦煤(含挥发分为18-26%)、肥煤(含挥发分为26-35%)、气煤(含挥发分为35-44%)和长焰煤(含挥发分超过42%)。

其中焦煤和肥煤最适合用于炼焦碳,挥发分过低不粘结,过高会膨胀都无法用于炼焦,但一般炼焦要将多种煤配合。

198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局发布《中国煤炭分类国家标准》(GB5751-86),依据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粘结指数G、胶质层最大厚度Y、奥亚膨胀度b、煤样透光性P、煤的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Qgr,maf等6项分类指标,将煤分为14类。

即褐煤、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1/2中粘煤、气煤、气肥煤、1/3焦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瘦煤、贫煤和无烟煤。

按终端用途,一般生产的煤炭可分为两种:焦煤与电煤,均属于广义范围的烟煤与次烟煤。焦煤与电煤市场的经营彼此相对独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

疯狂的蜜粉
文静的柜子
2025-06-26 10:54:36
可以。

煤炭储存保管要求:主要是露天存放,重点防风、防汛和防自燃。

煤炭存储区应尽量避免存放其他散货,防止对其他货物产生污染或引起煤炭质量发生变化。

认真的金针菇
难过的哈密瓜
2025-06-26 10:54:36
煤的储存时间应根据煤的等级确定。一般无烟煤和贫煤的储存时间可以稍长,但最好不要超过4个月。长焰煤、不粘煤、弱粘煤和褐煤的储存时间不应超过1个月。

煤灰露天存放时,要严格按照《煤炭作业规程》的存放要求,重点做好防风、防洪、防自燃工作: 1.防风:天气干燥时,遇大风会吹走一些细小颗粒,尤其是汽车碾压的煤场。强风会造成吨的损失。浇水可以有效解决煤尘飞扬的问题,起到环保的作用;

2.下雨天做好防汛工作:如果下太多雨,可能会冲走煤炭或造成货堆倒塌。如果煤场没有围栏,可以用装满煤的编织袋围起来,大约1米高,可以有效防止坍塌。此外,必须保持排水设施畅通;

3.防止自燃:防止煤堆自燃的主要途径是隔绝空气、水和煤的接触,防止温度或水的过度积累,采取测温、喷水等预防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喷水降温是防止煤堆自燃最糟糕的政策。如果喷水不足,可能会适得其反。此外,如有可能,在煤场的煤堆内设置测温元件,以便及时控制煤堆的自燃 问题。 4.储煤区尽量避免其他散装货物,防止污染其他货物或改变煤质。

拓展资料:

一、煤是埋藏在地下的古老植物通过复杂的生化和物理化学变化形成的固体可燃矿物。 煤被称为黑金和工业食品。它是18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比以前低了很多,但毕竟煤炭长期以来一直是我们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工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稳定。煤炭供应安全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二、煤中的无机物质含量很少,主要有水分和矿物质,它们的存在降低了煤的质量和利用价值。矿物质是煤炭的主要杂质,如硫化物、硫酸盐、碳酸盐等,其中大部分属于有害成分。

威武的白猫
朴实的星月
2025-06-26 10:54:36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工作的领导,对边远缺煤地区的煤炭资源开发给予扶持。

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洁净煤技术,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瓦斯)、煤矸石、煤泥、石煤、泥炭、矿井水等。

鼓励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深加工和精加工。第五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禁止乱采、滥挖煤炭资源的行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煤炭行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自治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办理。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煤田火区普查情况,组织编制自治区煤田火区灭火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 停办、关闭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煤矿停办、关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进行采矿作业,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开采河床煤柱、公路煤柱、铁路煤柱、工业广场煤柱、边界煤柱和其他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开采。

对于因技术、经济等原因近期内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国家规定的回采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资源回采率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核定,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和采煤方法等改变,造成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进行统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生产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采购、登记、保管、使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火工产品流入社会。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培训的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