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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害羞的小懒猪
悲凉的寒风
2023-02-14 15:30:59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最佳答案
柔弱的酒窝
苹果帆布鞋
2025-08-21 05:53: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监管措施

最新回答
虚幻的电灯胆
淡淡的龙猫
2025-08-21 05:53:11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人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淡然的太阳
大胆的御姐
2025-08-21 05:53:11
可以的

此次明确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绿证交易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实施,跨省绿证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在配额的制定、实施、绿证交易和监督考核等内容更为细致明确。

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的义务主体明确为省级电网、地方电网、配售电公司、独立售电公司、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以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一共六类。在配额指标上,对19个省调高了2018年总配额指标,24个省调高了2020年指标。

与配额制配套的是“绿证交易”,即对完成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核发绿证,发电企业、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可进行自由交易。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配额制政策有望在2018年年底出台实施。

配额指标总体提高

最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义务主体进行了六种分类,明确了其承担配额的计算方式。

优雅的大象
机灵的眼神
2025-08-21 05:53:11
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一项由福建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现在剑鱼标讯汇总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项目,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挂牌出让或者电子竞价等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所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

(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河道治理、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围垦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项目

(九)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选择

第十条 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

(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

(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

(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

(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

(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

(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

(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

以上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面向社会选择经营人、承办人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专营性项目

(二)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等依附于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设施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出让、租赁,出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租赁的单项合同估算年租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处置等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

(六)其他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承办人(代建单位),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明确的市场通用价格、指标明确量化、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资助的重大技术转让推广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章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

第十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甲类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六)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七)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八)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九)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招标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第五章 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垄断性国有企业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本省此前出台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清爽的香菇
开朗的胡萝卜
2025-08-21 05:53:11
司法部近日向社会公开征集2022年立法项目,绿会法工委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研讨,认为有13部法律法规亟待立法,并已形成相关建议稿,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司法部。

1、《应对气候变化法》

【必要性】气候变化造成的环境危机是人类长期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向国际社会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的郑重承诺:“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综合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国情,“双碳”目标的实现必将是十分艰巨的任务,亟待建立有效的法制保障。

【可行性】中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碳排放权交易,碳达峰碳中和制度保障。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气候变化应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气候变化应对的保障措施;气候变化应对的监督管理;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合作;法律责任

2、《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必要性】对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义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境,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可持续利用生物遗传资源,规范生物技术的使用与转让,维护生物资源主权和生物安全,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可行性】前期研究论证已有相关资料,我会已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草案(附件1).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包括物种及其遗传资源、栖息地的保护。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物种多样性保护、外来物种管理、生态系统与生境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3、《塑料污染防治条例》

【必要性】塑料使用及利用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影响,特别是伴随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的快递包装,外卖行业塑料餐具和包装等成为塑料,特别是一次性塑料及其制品产生的巨大来源,亟待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促进减量和治理。

【可行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修改实施,国家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塑料污染治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塑料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塑料分类管理,减量控制,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塑料制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必要性】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协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保障公众健康,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履行国际控烟公约,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为公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可行性】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近30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我会已提起两例公共场所控烟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案例样本可做立法参考。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公共场所的控烟,包括室内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控烟。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5、《动物保护法》

【必要性】目前我国只有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对于其他例如流浪动物、实验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的保护和管理缺失法律规定。虽然实验动物和农场动物有相应的条例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法律位阶较低且不易执行,期待尽快制订法律予以规范,特别对国内外高度关注的虐待动物等问题制订法制应对保障。

【可行性】目前对于动物方面的保护我国已经有了丰富的理论支撑及实践经验。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流浪动物、实验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动物的保护。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反虐待动物制度、动物保护及规范利用、动物检疫制度、动物福利制度。

6、《植物保护法》

【必要性】目前破坏植物的形势很严峻,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保护只是行政法规,即《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亟待将保护植物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可行性】目前植物保护相关工作已经成熟,全国人大现在在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因此植物的保护法也应提上日程,立法的可行性是扎实存在的。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重点解决濒危植物保护问题,尤其是植物遗传资源,目前流失非常严重,应作出单独特别的保护。关于此方面在《生物安全法》当中只提到了一些宏观原则,但更需要的是进行实体化立法,以解决目前植物保护不利的情况。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植物遗传资源保护、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7、《光污染防治法》

【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光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包括交通、城市霓虹灯等种类的光污染,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愈发凸显,对于一些畏光生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现在的光污染防治立法是个空白,制定光污染防治法十分有必要。

【可行性】生态环境部已做过几次调研,而且住建部也已经有了相应的光控制标准和规范,因此具有立法的相关基础。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以预防为主控制光污染,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直接杜绝光污染损害。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光污染防治制度。

8、《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必要性】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仅有助于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能增加人民生活的幸福感,而生态环境监测则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当中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可行性】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生态环境的精准执法、严格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源、环境执法等都属于《草案》规定的监测重点。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规范业务范围、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统一、鼓励新技术、先进装备研发、自动监测数据可为行政执法依据。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9、《生态公益林条例》

【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制保障,诸如甘肃省敦煌阳关林场大规模毁林(我会已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现有生态林以及改善生态环境、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方向,亟待立法。

【可行性】各地已经立法实践,《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自2007年2月1起施行。《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盗猎、采伐现象。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

10、《生态补偿条例》

【必要性】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上下游发展、跨界生态保护等问题,亟待对生态补偿进行立法规范。

【可行性】目前地方已经通过并实行生态补偿条例:《无锡市生态补偿条例》是2019年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地方行政法规。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生态补偿的内涵和外延、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实施生态环境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办法,确定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并以此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流域、森林、草原、湿地、矿产资源等各领域的实施细则。

11、《公益诉讼法》

【必要性】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诉讼是有所区别的,目前公益诉讼的理论基本上是传统的侵权理论,但实际上传统的侵权理论与公益诉讼还有诸多不同,前者偏重于对私益的保护,后者涉及到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公益诉讼又涉及到很多公法的内容,因此公益诉讼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详尽的解决办法,单独成法十分必要。

【可行性】对于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等目前我国已经累积了不少经验。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针对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明确解决办法;对推进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等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尝试。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公益诉讼相关制度。

12、《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

【必要性】制定该条例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要举措(《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满足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监管的迫切需求。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普遍缺乏共同商定条件和惠宜分享规定,在不少方面存在立法空白,致使实践活动无法可依,相关问题亟待解决。

【可行性】我国目前已经发布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存在立法基础。且,生态环境部已就《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征求过意见,但迟迟未能出台。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生物遗传资源流失问题。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宜分享制度。

13、《生态文明促进法》

【必要性】生态文明不仅是一种文明观,也应是一种战略观、法律观。作为一种法律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整个法律体系进行“质”的变革,需要优化顶层设计、全面统筹协调、进行体系重构,需要一部生态文明促进法。

【可行性】目前生态文明已进入《宪法》,按惯例应制定相应的单行法。

【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应该是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导向,以促进科学与发展和维护环境权益为目标的多层次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整体。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生态环境、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等相关制度。

美满的龙猫
秀丽的美女
2025-08-21 05:53:11
2018年新能源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 “531”新政利大于弊,未来光伏、风电成长空间巨大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方针分析

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配置机制,进一步优化风电光伏发电的建设布局,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支持风电光伏分散式发展,持续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是管理层为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拟定的现行方针。

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稳步扩大,发电装机达到7.06亿千瓦

在即将过去的2018年,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稳步扩大。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新能源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在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5596万千瓦,占全部新增电力装机的69%。而截至到2018年9月底,我国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06亿千瓦,同比增长12%。这其中,包括水电装机3.48亿千瓦、风电装机1.76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65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691万千瓦。

以风电、光伏为例,在风电方面,今年前三季度,我国风电新增并网容量1261万千瓦,同比增长30%,风电发电量267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从新增并网容量区域分布来看,新增比较多的省份主要是内蒙古(193万千瓦)、江苏(156万千瓦)、山西(117万千瓦)、青海(110万千瓦)、河南(86万千瓦)、湖北(79万千瓦),合计占到全国新增容量的59%。

在此基础上,风电热门市场海上风电也在快速增长,今年前三季度,海上风电新增并网容量102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江苏(92万千瓦)和福建(9万千瓦)两省,累计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5万千瓦,主要集中在江苏(255万千瓦)、上海(30.5万千瓦)、福建(19万千瓦)。

更为值得欣喜的是,今年前三季度,我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达到1565小时,同比增加了178小时。其中,弃风电量为222亿千瓦时,同比减少74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风率为7.7%,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7个百分点。这意味着,曾经困扰行业的弃风限电情况,正在全面改善。

在光伏方面,我国光伏发电市场也总体稳健,截止到今年9月份,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达到16474万千瓦(光伏电站11794万千瓦,分布式光伏4680万千瓦)。在此背后,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3454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新增1740万千瓦,同比减少37%,分布式光伏则新增1714万千瓦,同比增长12%。

从新增装机布局看,华东地区新增光伏装机为858万千瓦,占全国的24.8%华北地区新增光伏装机为842万千瓦,占全国的24.4%华中地区新增装机为587万千瓦,占全国的17.0%。而与风电一样,全国来看,光伏遭遇弃光的情况也得到了明显缓解,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857小时,同比增加57个小时弃光电量40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1.3亿千瓦时,弃光率为2.9%,同比降低了2.7个百分点。

在业界看来,光伏装机增长重心正在向我国东部,电力市场消纳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转移。同时,分布式光伏的增长更快,意味着管理层支持风电光伏分散式发展的政策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531”新政长期积极影响大于短期阵痛

今年1月份至4月份,光伏行业密集出台了《关于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

“十三五”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

特别是4月13日,国家能源局对《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通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征求意见。彼时,业内普遍认为,这两个文件是对光伏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管理层对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管理办法将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但紧随其后,对于光伏行业影响似乎更为重大的一项政策,业界称为“531”新政的《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

从“531”新政的内容来看,“暂停普通地面电站指标发放”、“分布式光伏规模受限”、“调低上网电价”等内容,看似是扼住了光伏行业命运的喉咙。按照新政,地面电站、分布式电站和扶贫电站均由国家层面直接安排和管理。其中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仅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的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进一步下调光伏标杆上网电价,降低补贴强度。

这一变化曾令业界哗然,前瞻数据亦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3454.4万千瓦,同比下降19.7%。其中,虽然分布式成为“逆”势攀升的典型代表,但光伏电站新增装机却同比减少了37.2%。

此外,“531”新政发布后,在资本市场上,以光伏产业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一批新能源上市公司股价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光伏组件企业形势尤为严峻,净利润率降至1%以下,部分企业甚至出现亏损。而大部分光伏公司在第三季度的营收、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毛利率、现金流等财务指标上均出现了下滑。

不过,慌乱过后,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认为,“531”新政的颁布实为利大于弊。

虽然短期内光伏企业将面临不小的挑战,但在全球气候变化、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共识,为了增强光伏发电的竞争力,尽早实现平价上网,“531”新政的颁布有助于提高行业门槛,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也将不断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如今,各界应该看到的是,在“531”新政的引导下,光伏产业正在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上下游越来越多的企业则更为积极地通过技术的革新,实现降本增效,主动迎合市场需求。

11月中旬,A股光伏板块集体回暖,部分个股甚至呈现大幅上涨。在业界看来,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召开的会议释放了较为明确的光伏“十三五”装机规划上调信号。对于2018全年光伏发电量,业内人士预计可能接近40GW,比“531”刚出台时业内预计的“30GW以内”要好得多。不过,关于“十三五”全国光伏装机规划究竟上调至多少,目前仍是未知。而可期的光伏政策环境迎来边际改善,有效扭转此前“531”新政带来的市场对光伏产业的悲观预期。

目前,业内普遍预计2022年能够实现平价,而现在正是平价上网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相关报告,新政对于光伏企业的压力将逐渐退去,光伏成本和价格仍将处于“快速下降通道”。接下来的光伏市场将呈现无补贴项目与补贴项目共存状态,同时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待相关政策细化后,其有望重新激发下游应用端的投资热情。随之而来的还有行业信心,业界专家指出,2019年将有新一轮补贴指标,业界千呼万唤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将正式实施。

风电竞价预示平价上网已经来临

今年,风电行业也迎来了《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试行)》两项新政,《通知》要求,新增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这意味着,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时代的告终,风电平价上网已经到来。

目前,我国风电行业实现快速规模化发展,但存在较为严重的弃风限电、非技术成本高等问题。业内专家表示,此次印发的《通知》及《指导方案》,意在解决这两项不必要的成本,为实现风电平价上网扫清了障碍。

在风电新政发布后,有专家表示,风电建设管理办法是地方政府自主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并通过行政审批确定具体建设项目,但在具体的指标分配上仍存在标准不统一、不透明、难以公平等问题。这会导致将风电资源配置给不具备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消纳条件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风电项目建成后不能及时并网。还有可能衍生变相向企业收费等问题,从而增加风电开发过程中的非技术成本。

《通知》提出,尚未配置到项目的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同时,《指导方案》也将解决弃风限电,消除非技术成本作为项目竞争的前提条件。《通知》及《指导方案》将解决弃风限电,消除非技术成本作为地方政府配置风电开发指标规则和依据,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有利于发现风电的真实成本,加速风电平价上网到来。

与“531”新政相似,风电新政从长远来看能够解决我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但同样,会对行业造成短期的阵痛,《指导方案》对竞争要素提出了要求。包括:对开发企业的能力,包括投资能力、业绩、技术能力、企业诚信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对设备先进性,包括风电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动态功率曲线保障、风电机组认证情况进行对技术方案,包括充分利用资源条件、优化技术方案、利用小时测算、智能化控制运行维护、退役及拆除方案、经济合理性等评价。

因此,风电企业要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各环节的优势资源整合能力,包括设备制造能力、EPC总包资质、工程建设优势与项目运营等方面。具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风电企业将会生存下来,经不住市场竞争考验的企业或将被淘汰。

12月初,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广东省陆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试行)》,以促进海上及陆上风电有序规范建设,加快风电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化发展。这也是全国首个风电竞价细则。

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宁夏风电基地2018年度风电项目竞争配置评优结果的公示》。共有24家企业32个风电项目参与配置竞争,其中16个项目拟满额配置,4个项目拟减额配置,平均承诺电价为0.4515元/千瓦时。

而这两项地方政策的公布,都预示着未来电价仍有下降空间,风电平价上网正在加速到来。也为未来风电市场以及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能源消纳有待进一步改善

除上述光伏、风电两项重要政策外,今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下称简称《计划》),其中提到,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连续跃上新台阶,为缓解能源资源约束和生态环境压力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新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新能源消纳问题突出,已严重制约电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解决风电等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建立清洁能源消纳的长效机制,《计划》中制定了,优化电源布局,合理控制电源开发节奏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加强宏观政策引导,形成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体制机制深挖电源侧调峰潜力,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完善电网基础设施,充分发挥电网资源配置平台作用促进源网荷储互动,积极推进电力消费方式变革落实责任主体,提高消纳考核及监管水平等相关措施。

同时,《计划》中已经对我国未来光伏和风电的利用率以及弃用率提出了目标。2019年,要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高于90%(力争达到92%左右),弃风率低于10%(力争控制在8%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基本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2020年,要确保全国平均风电利用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95%左右),弃风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力争控制在5%左右)光伏发电利用率高于95%,弃光率低于5%全国水能利用率95%以上全国核电实现安全保障性消纳。

未来,对于光伏和风电行业的发展,有专家指出了以下几点,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政策,分省确定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最低比重指标严格执行风电投资监测预警和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结果等监测办法,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前提下有序组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平价等无补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率先在资源条件好、建设成本低、市场消纳条件落实的地区,确定一批无须国家补贴的平价或者低价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按照《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开展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扩大跨区消纳,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的送出和消纳工作。

风电、光伏未来仍是能源转型主力军

根据有关目标,2020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要达到9%,但2017年,作为绝对主力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量只占全部发电量的6.5%,距离目标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此基础上,相关规划显示,2016年至2020年,我国风电新增投产要达到7900万千瓦以上,2020年达到2.1亿千瓦,其中海上风电500万千瓦左右太阳能发电新增投产6800万千瓦以上,2020年将达到1.1亿千瓦以上。

由此可以看出,未来,国家限制煤电、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不会改变水电资源总量存在制约,开发成本不断攀升,未来增长空间有限核电建设受到整体社会氛围制约,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生物质、潮汐、地热等发电形式由于资源、成本、技术限制等多方面原因,发展规模也不大综合各个因素,风电和光伏将是未来低碳发展和能源转型的主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