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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煤炭合同注意事项

激昂的毛巾
欣喜的小懒虫
2023-02-14 13:35:16

签订煤炭合同注意事项

最佳答案
过时的茉莉
美好的大白
2025-06-27 11:49:16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回答
怡然的荷花
曾经的戒指
2025-06-27 11:49:16

至少3天

第一步,买家与港口煤堆货主签订合同,确定各自责任义务;

第二步,买家与货主带业务章,到煤堆所在的港口公司的大厅窗口办理过户手续,需清港杂费,并交过户费;(此步可以省掉,因为买家找的船可以直接由卖家办理装船手续,无需交易)

第三步,买家租船,签订租船合同;

第四步,港杂费已付的情况下,买家带上租船合同和业务章,去煤堆所在的港口公司的大厅窗口,要装船单,办装船手续,与港口确定装船程序和取样程序;

第五步,船到港后,买家上船查看船只,看货舱是否干净;船上的三副下船到港口办理船舶的相关手续;

第六步,开始装船,买家分派人手监督整个装船过程,包括取料机所在的煤堆和装船机所在的海船,并处理突发情况,如手续问题、装船中断等;

第七步,水尺计重,买方到港口业务大厅填写《数量信用中介委托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港口审核无误后,通知第三方计量机构;港口及时沟通各公司调度计划,携第三方计量人员(不少于两人)于装船作业结束前1小时登轮;登轮后第三方计量机构按规范流程独立进行水。

超帅的盼望
帅气的薯片
2025-06-27 11:49:16
长协煤能不能物权转移?

回答如下:不能,长协煤不能物权转移,首先第一步,打开个人主页,第二步进入安全操作指南,第三步进入控制中心即可,最后根据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及时反馈。

昏睡的便当
朴素的曲奇
2025-06-27 11:49:16
小款一般是不能 也不愿意签合同的

对于小款 首先你要明白两个问题 第一资金只能公对公 私对公转移 而共对私的话是需要有报销票据等等的 也就是说首先公家要给你钱的话你的钱是不可能从公司账上拨走的 也就是说给你的小款一定是个人名义给的现金 第二小款的性质其实说白了就是好处费 劳务费 也就是说给你的钱将来是不能走帐报销的 所以你的钱在法律上来讲是见不得光的反而是行贿受贿的证据 对于买卖双方他们可以通过钱的支付和煤炭的及时发货来保证自己的小款按月如期的到账 而作为中间人的你就有肯多麻烦了 首先再联系的时候可能说的很好真等谈成的时候双方一旦进入验煤等实质性阶段 买卖双方见了面你的意义就不大了 这时可能把你就T开了 即便是能保证中间人有钱拿 一般都是根据谈好的煤款提成或者小款总额在双方签合同前一次性现金付清的 一般情况下你签合同前能拿多钱这笔买卖也就多钱了 等按月供开货是没有人会管你以后的小款的 但是即便这样也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没有一个很强大的依靠的话 即便是给你50万的小款 让你一个人去拿 还有一个人身安全的问题

现实的柚子
酷炫的寒风
2025-06-27 11:49:16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纵深开展。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煤炭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采矿权,因此对采矿权如何定价就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核心问题。 在2008 年9 月2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简称83 号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之后不但没有解决采矿权转让定价的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迟迟无法正常推进。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文件并没有真正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限价令。那么采矿权究竟应当如何定价?下面我分三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采矿权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取得了采矿权,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并收取货款,甚至还可以将其买卖、入股,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矿权就是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开采矿产的权利,而是对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是不能享有矿产的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一条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矿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处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一种最接近于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与土地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采矿权人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矿权,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建设矿井、开始生产了。但是采矿权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处分矿产品,换句话说,把矿产开采出来再卖掉,采矿权所有人才能收益。而卖掉矿产品之后,矿产当然也不存在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处分权无从实现。这一特点直接导致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的时候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处分并收益。 然而对矿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如前所述的销售矿产品,比如卖煤,这是煤矿自身的经营行为,不需要政府批准,卖多卖少都是采矿权人自己定,此时他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矿产,比如卖矿山,一次性卖出储量1000 万吨的煤矿,与一次性销售1000 万吨煤炭产品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却需要通过政府批准,而且审批程序相当严格,此时采矿权人就无法自己实现他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了,即使他全部缴纳了资源价款,也需要听从政府的决定。 这种冲突如何用法律解释呢?我认为现行法律无法解释,只能从立法背景上来说明。我国其实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一是民间的、最基层的老百姓所不自觉使用的中华法系,我国两千年的民事法律传统,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护私产,促进物资流通为主要立法目的,这种法系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动和思维之中;二是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使用的前苏联法系,这种法系的核心特点就是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响和制约,这导致了政府对核心生产资料,如土地、矿产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对经济生活有直接干预的权利,等等;三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逐步引进的欧美法系,该法系的主要特点也是私有制,因为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8、19 世纪就实现了全面的私有化,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以保护私产、促进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这种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权法》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护私产的法律观。 如果说第一种法系是民间的、基层的,那么第二种法系则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种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却是改革的。民间与官方之间、保守与改革之间,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维上、行动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冲突,加上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不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并早日在法律上实现它的所有权化。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先说个常见的例子,某地政府将某煤矿出让给甲,评估机构将该资源的出让价评估为1500 万元,甲、乙、丙通过竞拍,最终甲向政府交纳了2 千万元的资源价款,取得了采矿权,然后就开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场一片大好,但是又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出让的矿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买下该矿山,出价4 千万。丙也向甲提出同样的要求,出价8 千万,最终甲和丙以1 亿成交。丙在得到采矿权之后,丁又来找他,要以1 亿2 千万购买他的采矿权。丙认为这个价太低,最后双方以1 亿4 千万成交。丁取得采矿权之后,又投入2 千万打巷道,采购设备,使煤矿具备了较高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还没来得及生产就赶上了此次资源整合。由于该矿年生产能力达不到标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据83 号文的规定,只愿意给丁3000 万做收购的对价,丁则要求至少给他1 亿5 千万才能答应被整合,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中,说明了采矿权价格的三个基本特点: 1、采矿权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民间大家都把它当所有权看,因为取得了采矿权之后,不但能够占有矿产、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使用和处分),赚取高额回报(收益),所以它的价格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政府以2000 万的价格向甲出让采矿权,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这一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约,甲以1 个亿的价格转让采矿权(实际是转让矿产资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获得了采矿权,成为该资源实际的处分权人。 2、采矿权的价格不是政府能够规定的,而是市场发现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万取得采矿权,很快就转手以1 个亿的价格卖出。为什么他能凭空获得400%的利润?因为我国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而甲则独自享受了这一差价。同样的,在二级市场上,采矿权的价格也是存在差价的,丙从丁手中赚了4 千万,虽然不如甲赚的多,但是也是不劳而获了40%的利润,享受了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些差价,统称为资源溢价,如果说二级市场的溢价是正常的,那么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则是我国在所有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那么这一远远背离当初采矿权出让价的价格是否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采矿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的价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就算的,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 3、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83 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现在绝大多数的被整合煤矿投资人都是以高于一级市场资源价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购买的采矿权,是完全的市场定价,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剧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矿权转让标准的时候,既要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又要在各方意见中做出取舍,定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个特点是我们研究采矿权定价的基本出发点。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山西省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绝大多数煤矿都交纳了资源价款,合法取得了采矿权。既然采矿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自身的资产,那么政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就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整合。 因此,确定采矿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是财产权,必须严格保护; 二、采矿权的价格应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价去发现; 三、政府的职责是为采矿权流转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而不是帮助国有大企业兼并民营企业。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矿权人在一级市场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即83 号文体现的思路)。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国企与国企之间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后再未转让的国企。因为此类交易双方都是政府全资或控股,采矿权的流转很少,只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税费分配的问题,价格就较易谈拢。 二、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转让采矿权时,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价格适用范围会很广,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采矿权的评估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这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还需要统一。但是它也有其优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并在专业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但是要采用这种方法,政府就必须先解决好评估标准的问题,并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避免因其一权独大而造成价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时候进入山西,投资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技改,达到政府规定的生产和安全标准才能出煤,但是由于近年中央对煤矿安全的高压态势,很多煤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仍未投产。现在他们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四、政府将同一区域或同一类型的被整合煤矿整体打包或分批打包,公开在二级市场拍卖,价高者得。这种价格适用于连片资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与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风险,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发现资源的价格,让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资源的溢价。这种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资源进行预整合,然后才能出售。这对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根据现行的整合政策,出价的主体并不多,可能达不到价值饱和的标准。 五、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以价值饱和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我一直认为,资源整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评估机构或政府决定的。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所以价值饱和原则的实现有赖于良性的资源权交易环境的建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矿权可以实现最大的溢价,而政府可以对资源的溢价和采矿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实现矿产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

美好的小天鹅
健壮的蜜粉
2025-06-27 11:49:16
运输合同 篇1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采购和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内容:

第二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书和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招标文件

5、 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6、 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交货方式为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 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订购  (包括运输)计人民币¥  元, 安装计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生产厂家、技术规格及功能、备品备件、易损件、进口和国产部件清单、维保计划表、五至十年的易损件报价单等详见附表。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和施工、竣工,承担设备的质量问题,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确保工程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民运输施工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碎石运输。

2、工程地点: .

3、车型、车辆要求:暂定 辆车,车型为 前四后八和前两后八自卸车,但车辆规格需与该车行驶证一致。

4、工程期限:自 至 .

5、运输距离及价格:运距 公里以内,按吨位计算,每吨 元,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车辆台数:视工地实际情况或甲方需要确定。

二、车辆要求

车辆数量要求 台,甲方付给乙方调车费每台__ _元,此款第一次结帐一次性扣完。

三、甲方责任

1、如乙方车辆没有违规、违章,正常运输,如被交通运管、交警等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及社会人员干扰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因超载而产生的罚款也由甲方承担。车辆因查扣、被拦堵超过12小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每车500元。乙方必须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如手续不齐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2、甲方要保证12小时有人有车上下货及开票等工作人员,保证乙方车辆在早上6点至晚上10点正常运行,反之属甲方违约,按每天每车10000元赔付的比例付给乙方。但如遇大检查等突发情况除外。

3、甲方负责安排车队的住宿及停车场地,住宿费用由车队自己承担。

4、甲方必须保证新老路价格不变。

5、甲方应保证给乙方及时办理结算运费,如因运费结算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保证上料卸料场地及路途通行顺畅。

四、乙方责任

1、车队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和调度,乙方必须保证工期正常完工。

2、如因司机违章、违规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如车辆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由乙方承担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关于超载不在违章之内。

3、乙方车辆如有特殊原因退场需提前10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场。

4、乙方车辆进场后不准外出拉货物,如发现外出拉货物,车辆不在甲方指定地点装卸,罚款1000元。

5、乙方必须拉运甲方提供的场地所约束的条件及车辆拉所明确 的路线组织运输,确保施工进度和数量。

6、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因价格问题造成甲方损失, 后果由乙方自负。

7、乙方应按照甲方周期计划完成甲方给予的任务。

8、本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政府全市大检查等,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以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遵守并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如有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中的条例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有违约方全部承担。

2、纠纷解决:甲乙双方以诚相待,同心同德,共同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3、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的协议要以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望共同遵守。运输工程结束后或合同到期,双方无纠纷,运费付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计量,如有发生,则以虚假部分的十倍违约金赔偿给对方。

六、结算方式

1、每月3号之前交票,到15号结帐。

2、甲方保证按时结算运输费用,未按时结算,因此产生停运的损失费由甲方负责,车辆必须办手续齐全的合法车辆。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矿方)

乙方(承运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 二条线路运输任务交给乙方车辆承运。

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24小时为乙方装车、检斤,绝对保证乙方每天正常运输,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辆停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车辆所经路段、路政、交警、运管以及沿途收费站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3、甲方必须为乙方协调提供(费用自理)生活、食宿、水电等驻地三通一场。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车辆在运输作业中必须服从矿上的统一配合和安排,不得无故停工,不得随意乱倒所运输的煤炭,不得随意将运输车辆调离,如运输路线和距离变动,必须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方可。如有以上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处罚。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乙方车辆车主在运行中提出不干或中途卖掉所运的煤炭,或装煤行走不知去向,如出现以上现象,乙方必须负责追回车辆所装卸的煤炭。并索赔经济损失。

3、乙方司机与结算人员在未结算之前,必须保管好派车单、结算单,不得遗失或损坏。

4、乙方车辆进矿后,履行运输期间如有车辆跳槽、走穴、私自拉活、弄虚作假、脱离现场,乙方必须在七天内调车补上。如因乙方给的车辆运输价格低于正常运输价格所造成的车辆走失,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在开工十天内将车辆到位,如车辆不按时到位,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期间内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互不连带责任。

五、单价、付款方式:

1火车站货场每一吨到达火车站货场单价 元人民币。

2、乙方在当天的派车单、结算单由乙方的主管财务会计,集中结算单,到甲方财务结账(不含税)。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都应给对方赔偿未履行完期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单方违约,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保证乙方车辆运输,如果停运、停工,必须给停工司机每天、每台600元人民币的停工补偿费。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政府宏观调控、煤矿停开、火山、地震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负责任,不必付出罚款。

5、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原告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以上未尽事宜可另行补签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保障甲方商品混凝土运输的需要,乙方成为甲方的运输承包单位。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租赁设备型号、期限: 设备名称:混凝土罐车,数量 ,租赁期限

2、乙方罐车在租赁期间内必须长驻甲方搅拌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必须保证甲方用车。

3、租赁单价:运输里程:单边0-15公里内按23元/方计算,单边15公里以上每方增加1元,35公里以上价格双方另行商定。拉水、拉沙浆15公里以内,按150元/车计算,尾料、小方量按8方/车计算,塔吊、斗转每方补贴5元,在工地超时,超过2个小时,按5元/方补贴,重返按双倍计算。运输里程由甲方确定,若乙方提出异议,由甲乙双方实际确认。

4、结算、付款方式:每月25号甲方派专业人员兑票,在5个工作日之内,经双方签字确认办理结算书。次月的5号之内付租赁款的80%,余额在3个月之内一次付清,依此类推,年底付清余额。

5、乙方驾驶员必须全部遵守甲方对驾驶员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6、甲方必须无条件协调交警、路政,如发生罚款,由甲方承担,如驾驶员闯红灯、闯电子眼、逆行由乙方承担。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交警、路政协调费400元/车,在结算书里扣除。

7、乙方长租罐车可在甲方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单价以甲方核定的为准,油款在每月办理结算书时从乙方租金中扣除。甲方提供免费住宿,工作餐按规定在结算书中扣除。每月结算书余额与扣除金额必须明细。

8、甲方合理用车,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每月的全勤内除修车2天外,甲方对乙方的砼方量保底1300方/月,如达不到1300方,每车按1300方计算。

9、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撒漏,由乙方自行负责,私倒余料,或把料转移到其他工地,车辆发现一次将严惩,处罚500以上5000以下,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0、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日期:

无心的美女
无私的小蚂蚁
2025-06-27 11:49:16
是指证明物权人拥有物权的证明、单据、证书等书面形式的具象。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宅基地证等等。

另外,物权并不仅仅指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他物权等,因此,像土地证实际上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是物权凭证

陶醉的唇膏
健忘的奇迹
2025-06-27 11:49:16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物权合同主要是指关于物权发生转移,变更所有,其他物权发生约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像不当得利啊,侵权之类。约定之债是对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可以约定,包括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物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合同,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合同。 合同就是债权。首先明白合同的概念。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关系变更等达成一致意见。

这就要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了,物权与债权最大的区别的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它的行使无特定相对人。而债权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相对人。债权的合同最好的例子就是借据,而物权最好的合同就是房产合同。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向对应,一个买卖合同中,先成立一个债权合同,即双方约定好标的与价款。到买卖合同开始生效的时候,即开始支付价款与标的的时候,就形成了一个物权合同,也就是价款与标的的对换。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里面的两个阶段。

犹豫的季节
彪壮的鸵鸟
2025-06-27 11:49:16
您好。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1、物权包含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买卖时,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生效,这时产生的只是合同债权,也就是说,一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另一方负有交付金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当时,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要完成货物的交付后,物权(即所有权)才发生变动。

3、动产抵押只适用于价值较大的,如车辆等。像衣服这种价值较低的动产,是不能抵押的,可以质押。即使办理了抵押,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动,抵押权人只取得抵押权,而不是所有权。

物权、所有权、债权是民法的核心,需要综合起来理解。你学完后,就能理解了。

潇洒的蜡烛
长情的电灯胆
2025-06-27 11:49:16

【问题】

2006年11月,某国有煤矿决定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整体转让,并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井上井下固定资产进行评估。2007年3月,该矿委托某拍卖公司组织公开竞价租赁,赵某以2000万元竞得,同时双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并将井上井下固定资产一并移交给赵某,赵某遂组织人员开始开采。

问:该国有煤矿将采矿权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转让的行为合法吗?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本案涉及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和无证开采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转让采矿权。

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下发《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在《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要求,该《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根据《方案》要求,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进一步强调,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折股方式缴纳。

在本案中,该煤矿属国有煤矿,其表面上是以租赁经营方式转让井上、井下固定资产,未涉及采矿权,但该国有煤矿实际是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同时将采矿权也一并转让,根据以上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租赁协议》无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采矿权为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所以采矿权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采矿权人行使。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应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未获批准,成为法定意义上的采矿权人时,不得实施采矿活动。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而本案中,赵某尽管以竞价租赁方式取得了煤矿的采矿权,但实际上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即赵某应按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处理。双方应当自行解除合同,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