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啥
可再生能源补贴款。
这种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法律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十三五期间,风电和太阳能将继续快速地增长。按照目前电价附加征收的标准,满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存在巨大挑战。
我们假设2020年中国能够实现风电和太阳能发展目标,那么二者加起来的发电量可以达到6950亿千瓦时,比2014年的水平增加了280%。假设2020年的补贴额在2014年570亿元的水平上也增加280%,将达到2161亿元。这样的估计是保守的,因为我们仅考虑了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而生物质发电等享受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的项目未来也会逐渐增加,我们认为实际补贴量会明显超过2161亿元。那么届时电价附加的征收额能够满足这样的需求吗?
应征收附加电量从2009年的33444亿千瓦时增加到2014年的51349亿千瓦时,平均年增幅9%。我们假设2014-2020年年均增幅降为6%,那么2020年的应征收附加电量为72840亿千瓦时。仍然依据0.015元/千瓦时的征收标准,2020年可以征收1093亿元。这与2161亿元的补贴需求差距巨大。
①、风力资源:陆地可开发风能约600万千瓦,加上近海的风电场,风电可开发容量达2000万千瓦,相当于2020年预计电力总装机容量的20%左右。我国正在积极开发第三代风力发电机组。特点是重量轻,单位面积获能大、可靠性高、装机费用低,发电成本将大幅下降。
②、生物质资源:生物质能作为一项低碳能源技术受到广泛的重视。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美国及原苏联等国家早在50年代就利用厌氧消化技术处理城市和工厂污水,既治理了污染,又获得了能源。广东每年产生稻草、甘蔗渣在1000万~1500万吨之间,还有大量的城市和工业可燃废弃物及稻壳、蔗渣、木薯、速生林等能源作物,直接发电或通过热解气化供热发电,估计目前广东省的生物质能资源达到1000万吨标准煤。利用液化技术将生物质转换成液体燃烧替代石油是科学家的长期愿望,80年代在巴西、美国等国家已经实现。我国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改进生物质能利用技术,提高利用效率,还开展了把秸秆等农林废弃物转换为优质气体、液化燃料等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上农业废弃物和城市有机垃圾,均可通过一定的工艺技术转换为电力,还可以直接、间接地转换为液体燃料,新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仍然很大。
③、太阳能资源:广东属于亚热带地区,太阳辐射强而且濒临南海,广东省年均日照在2000小时左右,太阳能资源比较丰富。节能、环保的太阳能,每年日照时间超过2000小时的广东地区,广东日照时间长、辐射总量大,而且每年阴天只有60到80天;即使在阴天,太阳能热水器也能吸热,如果阴天的时间长了,还可以配合电能及煤气使用。利用太阳能热水器也非常省钱。以三口之家为例,初装费两三千元,但装好后每天至少省电八九度,一年就可省电费1000多元,两三年即可收回成本。国产太阳能热水器平均每平方米每年可节约100—150公斤标准煤,被动式太阳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暖期可节约20—40公斤标煤,太阳灶每台每年可节约柴草500—700公斤,节能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当前广东太阳能利用有了一定数量推广应用的覆盖面,在缓解当前常规能源短缺和减轻生态和环境恶化等方面收到实效。
④、沼气:顾名思义就是沼泽里的气体。人们经常看到,在沼泽地、污水沟或粪池里,有气泡冒出来,如果我们划着火柴,可把它点燃,这就是自然界天然发生的沼气。由于农村燃料短缺,造成森林过度樵采,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因地制宜,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所以广东农村沼气的推广使用,可以直接引发农民的厨房革命,带动农村能源结构的调整,大大缓解了农村能源紧张问题,发展农村沼气对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促进农村地区脱贫致富,使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对实现小康具有重大意义,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薪柴消耗,实现造林绿化,充分发挥山区和农村环境的生态屏障功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沼气综合利用与生态农业和农村持续发展密结合,蓬勃发展,方兴未艾。
⑤、海洋能资源:广东的海洋能资源也较丰富。海水是取之不尽的资源,主要作为制盐原料和海洋能资源。广东省沿海有27个县市产盐,盐田总面积1.6万多公顷。海洋能资源有潮汐能、潮流能和波浪能等。可开发的潮汐能资源坝址,在大陆沿岸有23处,理论总装机容量为16.29兆瓦,年总发电量为32.24×106千瓦小时;上述这些条件是广东具备开发新的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基础。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充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积极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发[2013]24号)关要求决定进步完善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关事项通知:
、光伏电站价格
()根据各太阳能资源条件建设本全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网电价各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网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光伏电站标杆网电价高燃煤机组标杆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同)部通再能源发展基金予补贴
二、布式光伏发电价格
()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每千瓦0.42元(含税同)通再能源发展基金予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余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机组标杆网电价收购
(二)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各类基金附加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其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执行间
区标杆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9月1备案(核准)及20139月1前备案(核准)于20141月1及投运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央财政投资补贴外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其规定
()享受家电价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再能源发展规划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关管理规定
(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20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本变化情况等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网电价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三)鼓励通招标等竞争式确定光伏电站网电价或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通竞争式形网电价电价补贴标准高于家规定标杆网电价电价补贴标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同要及计量审核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与网电量并据申请电价补贴
(五)光伏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记载保存光伏发电项目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关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视同价格违行予查处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光伏发电网电价执行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监管确保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执行位
附件:全光伏电站标杆网电价表
对于会计来讲,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但是,如果涉及较多的会计科目,相地来说。会计分录就比较难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湖北省——0.1元/kWh,5年
2018年6月29日,湖北省物价局、能源局 、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72号)提出: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依据其上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
省电力公司应将2016年起累计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一次性结算到位,之后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资金按照“一月一结算”的要求及时结算。
陕西省西安市——0.25元/kWh,5年
2018年4月17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32号)提出:
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对装机规模超过1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湖南省——0.2元/kWh
2017年8月9日,湖南省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实施细则》(湘财建〔2017〕69号)提出:
省级光伏发电补助实行全电量补贴,对2014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前投产且符合第四条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其中: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项目补贴期间为:项目投产运行日—2019年12月31日。
长沙市——0.2元/kWh,5年
2017年3月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8号),提出:
在长沙注册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
海南省三亚市——0.25元/kWh
2017年12月1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三府〔2017〕268号),提出: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开始补助,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市0.25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补助,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总电量计算补助金额。
2020年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的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均可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补助时间为项目建成投产后连续5年。
2018年5月18日,《三亚市推进农村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农村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均同时享受三亚市政府0.25元/千瓦时的补贴,同时项目建成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农户3000元奖励资金。
山西省大同晋城——0.2元/kWh
1)大同市——0.2元/kWh
2018年7月6日,大同市政府印发《大同市2018 年冬季清洁采暖“煤改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8〕111号),提出:
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的,备购置、安装及从电表到设备的电缆连接总费用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每户按8000元补贴,采暖期给予用户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每个取暖季最高补贴电量1.2万千瓦时。
2)晋城市——0.2元/kWh
2018年贫困户,5kW上限,给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设安装补贴,同时每度电补贴0.2元/千瓦时,享受补贴到2020年。
安徽省合肥市——0.25元/kWh,15年
2016年8月1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3号),提出:
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
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河北省——0.25元/kWh,5年
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的项目,在执行当地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继续享受省内每度电补贴0.2元扶持政策,自投产之日起补贴三年。
2018年5月8日,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光伏扶贫电站电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冀价管〔2018〕56号),提出:
2018年底前并网发电的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补贴3年。
2018年1月12日,河北住建厅下发《河北省农村地区太阳能取暖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对“太阳能光伏+”取暖技术,主要采用政府补贴+农户出资等模式。省财政在现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补贴0.2元/kWh,即上网电价为二类地区0.85 元/kWh,三类地区0.95元/kWh。
北京市——0.3元/kWh
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印发《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5〕1533号),提出:
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每个项目的奖励期限为5年,奖励对象为分布式发电企业或自然人。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阳光富民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
要利用2018-2020年三年时间,在北京市范围内实施阳光富民工程,对于阳光富民项目,北京市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奖励(含税),奖励期限为5年。
另外,阳光富民工程主要帮扶范围为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和乡镇。低收入农户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户装机容量不超过5千瓦低收入村和乡镇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的每村和每乡镇的装机容量不超过100千瓦。
上海市——0.4元/kWh
2016年11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沪发改能源〔2016〕136号),提出:
对2016年-2018年投产发电的新能源项目实施奖励:
对于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
1)深圳市——0.4元/kWh
2018年5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6号)提出:
对于太阳能光伏项目,根据年度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4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佛山市——0.15元/kWh,3年
2016年12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提出:
现行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扶持政策适用期限延长3年。
对2016-2018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业、农业、商业、交通站场、学校、医院、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按2万元/兆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家庭提供自有建筑和构筑物面积安装单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规模达1000瓦及以上的,按1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万元。
对2016-2018建成且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3年进行补助。
3)东莞市——0.3元/kWh,5年
2017年12月19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市发改局备案且经市供电部门并网验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120MW以内。
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可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 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业主,按装机容量18万元/兆瓦进行装机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44万元,分4年拨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连续补贴5年。
江苏省苏州市——0.37元/kWh,3年
2018年7月,苏州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提出:
2018~2020年期间建成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效果:已纳入国家补贴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05元/千瓦时补贴未纳入国家补贴的项目,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37元/千瓦时补贴。所有项目从并网之日起补贴三年,资金由苏州供电公司先行垫付,在发放国补时直接配套,每月再与财政结算。
浙江省——0.1元/kWh
1)浙江省
2014年7月21日,浙江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79号 ),提出:
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
2)杭州市——0.1元/kWh,5年
2016年5月20日,杭州市印发《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在杭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杭州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全额上网”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之月起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光伏地面电站补贴。对纳入省、市年度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且在2016—2018年期间按期建成并网的光伏地面电站,由市财政每年按其发电量给予0.05元/千瓦时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杭州市余杭区——0.2元/kWh
2016年3月26日《余杭区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我区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3兆瓦以上,按其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助。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杭州市富阳区——0.2元/kWh,5年
2018年6月13日《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资助的实施细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富阳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供电公司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含农光互补项目)和居民住宅光伏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进行补贴。
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
非居民发电量补贴。按0.2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自并网之月起始,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5)金华市——0.3元/kWh,3年
2017年2月22日,《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6)金华市浦江县——0.2元/kWh,3年
2017年7月5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印发《浦江县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提出: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县域内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并在县域范围内完成立项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由县财政局再补助0.2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
7)金华市磐安县——0.2元/kWh,3年
2016年4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县光伏发电项目年度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农光互补、地面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集中连片居民50户以上,对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计划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9000元,扶贫重点村优先列入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对未列入县集中连片居民光伏发电试点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再补贴0.2元/度,连续补贴3年。
8)温州市泰顺县——0.3元/kWh,5年
从2015年起至2018年底前,在县域范围内,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建成投入使用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给予每度电0.3元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5年。
9)温州市文成县——0.3元/kWh,5年
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2018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享受国家补贴、省每度电0.1元补贴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2元,连续补贴5年;居民个人投资的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发电量由县财政每度电补贴0.3元,连续补贴5年。县财政补贴一年发放一次。
10)绍兴滨海新城——0.2元/kWh,5年
2015年11月,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滨海委〔2015〕74号),提出:
配套电量补贴。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家庭、企业利用屋顶、空地、荒坡等投资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于2018 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并与取得省、绍兴市发改委光伏发电计划指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签订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建成后,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除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政策外,参照绍兴市相关政策由新城财政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编辑本段研究方向1.生物质能研究:资源及能源作物、生物质热化学利用、燃料合成、固体废弃物能
2.天然气水合物研究:相关理论与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理论与开发
3.能源战略研究:微能源系统、能源与环境、能源政策分析与战略研究)
编辑本段研究内容能源植物选育,利用过程环境与生态影响评估,分布及特性,生长与生物质能利用过程碳、氢、氧、氮循环模拟;生物质气化与燃烧,气化发电,热解液化,高能转化;化学合成液体燃料,生物质柴油改性提质及利用,气化制氢;RDF的研究及技术开发,特种垃圾的热解焚烧,固体废弃物处理成套技术设备及系统集成。
天然气水合物:形成机制和分布特征研究;探测技术、资源评价和综合判识系统的研究;热力学、动力学、和传热、传质学理论研究;开采理论与技术;能源利用及环境保护技术研究。
能源战略:能源战略设计理论和方法研究;能源资源、结构分析;能源政策分析与战略研究,能源利用过程的经济、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微能源系统,微流体MEMS,生物传热理论与技术;
编辑本段实验室主任简介陈勇,1993在日本名古屋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1993-1996在日本名古屋大学任教,1996年入选中科院“百人计划”,1998至今任中科院广州能源所所长、博士生导师,2001至今任中科院广州分院、广东省科学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洁净煤技术,固体废物能利用技术,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共发表论文100多篇,获国家专利8项。2001年获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2001年首届广东杰出留学青年回国创业之星;2002获全国环保先进工作者称号。担任广东省科学协会副主席,广东省环保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能源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煤炭转化》杂志编委,国家清洁煤燃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工程热物理学会能源专业委员副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理事,中国科学院能源委员会委员,国家后续能源战略规划编写组成员,国家“十五”863能源领域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顾问。
编辑本段开放课题简介根据拟定的重点实验室各学科方向研究目标与近期工作重点,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科学基金,对实验室内外本领域研究人员开放,以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促进本领域学科自身的成长。如华南理工大学、湛江海洋大学等科研院所得到了重点实验开放基金的支持,与实验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编辑本段研究目标实验室根据“整体规划,明确目标;坚持标准,突出重点;调整结构,创新体制;精干队伍,转变机制;改善环境,建设制度;扩大开放,促进联合”的原则,在前期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的精神,实行科研——产业——行政——流动四大模块的整体布局,各模块在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础上采取不同运行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对人员实行动态定位,其主要内容是全所实行“按需设岗,逐级聘任,竞争上岗,强化考核,侧重绩效,优胜劣汰,动态更新,签约管理”的合同聘任机制;实行相对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建立与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和考核制度,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以实现目标管理、高酬严考、滚动发展。
实验室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紧密围绕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水合物的应用基础研究出发,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建立了一支团结、创新、富有活力、学术思想活跃的中青年学术队伍,已形成了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水合物国家队的中坚力量,实验室已经成为研究与高水平人才培养的重要结合点,在国内相关领域研究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地位,并在国际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