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煤炭 > 正文

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高高的棉花糖
欣喜的红牛
2023-02-14 11:11:50

求文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最佳答案
危机的发卡
彪壮的路人
2025-06-28 07:20:12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附件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序号 行业

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打击措施及要求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1 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一)1.各类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7.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9.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贵州保监局

2 非煤

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9.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10.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

3 尾矿库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一)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7.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4 道路

交通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7.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8.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9.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5 建筑

施工 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一)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进行处罚;7.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贵阳电监办

6 危 险

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7.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8.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7 烟花

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6.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7.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8 民用爆

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 (一)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6.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

9 水上

交通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 (一)1.各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6.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7.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10 特种

设备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 (一)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6.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7.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8.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9.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质监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11 冶金

有色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一)1.各类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6.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

最新回答
怕孤单的学姐
长情的小笼包
2025-06-28 07:20:12

贵州省清镇市新店煤炭勘查项目系省重点项目,投产后将作为该省清镇市电厂异地扩建的配套矿井。该项目于2005年获得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在勘查工作中,探矿权人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勘查单位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勘查设计施工,编制虚假地质测量资料,编造了30个钻孔地质资料(其中有13个钻孔根本未施工),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勘查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施工,聘请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勘查报告。在未完成规定勘查工作的情况下,编造项目地质报告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企图骗取评审备案。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地质勘查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返工,使工期被迫延迟半年以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发现该勘查项目涉嫌弄虚作假后,于2008年9月对该案进行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查阅了该勘查项目的大量原始资料与地质成果资料,咨询了有关专家,对项目勘查区117个钻孔全部进行实地勘验取证,走访当地村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36份,收集材料120余份。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全面查清了上述勘查项目在地质工作、原始资料、地质报告编写等多方面弄虚作假的事实。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09年8月,分别对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按地质勘查设计补做勘查工作,对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对贵州清镇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万元。对案件中涉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函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分析】本案是一起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共同进行地质勘查造假的案件。

地质勘查弄虚作假行为,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地质勘查过程中,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向政府提供虚假地质资料,将会导致决策失误,其损失不可估量,直接涉及我国资源安全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罚。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等。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分别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规定,对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近年来,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虚报地质工作、弄虚作假的问题呈不断上升趋势。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针对这一情况,以清镇市新店煤炭勘查项目为突破口,严厉查处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的违法行为,打击地质勘查领域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不仅对探矿权人进行查处,而且对地质勘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实现了案件查处的新突破,对探矿权人和地质勘查单位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依法探矿,促进地质找矿的突破具有重大意义。

糊涂的鲜花
美满的秋天
2025-06-28 07:20:12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体贴的外套
暴躁的小笼包
2025-06-28 07:20:12
目前贵州到云南的煤炭运输仍处于封关状态,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明确指出,贵州省地面运输煤炭、建材、危险品等商品,继续按照之前对车辆检疫、定点安检、旅行者安检等现行标准执行,严格控制车辆进入路口及车辆内客运人员。

年轻的大碗
孤独的早晨
2025-06-28 07:20:12
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