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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太阳能敦煌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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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11:06:46

太阳能电站怎么建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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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07:15:22

太阳能电站是利用太阳能电池组件将光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是地球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在甘肃敦煌市西部的一片沙漠中将建起一座我国乃至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发电站。这个规模在10兆瓦的太阳能电站,是我国政府批准的第三个太阳能电站示范项目,另外的两个是255千瓦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项目、1兆瓦的上海市崇明岛项目。而这个即将在2009年3月20日公开招标的10兆瓦、投资仅在5个亿的项目却引来了全国50家光伏企业的争夺。“国企有华能、华电等五大发电集团、也有无锡尚德等民企,甚至也吸引了德国与丹麦外资企业。”  

 敦煌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国家发改委有一系列政策确保该项目的盈利前景。“这个项目可能为下一步国家制定光伏发电政策时提供依据。谁获得了这个项目,也就意味着在未来获得了政策和经验等方面的先发优势。”业界人士说,这一项目的成行也许将真正激活光伏发电的国内市场,改变其两头在外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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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07:15:22

现在几十家有了、

无锡尚德比较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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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家企业参与招标中国最大光伏发电项目启动

本报记者梁钟荣 深圳报道 2009-2-4 1:55:34

作为中国最大的光伏发电项目,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已经进入冲刺期,紧随其后的是地方及中央更大的光伏发电投资规划,而随之破炉而出的政府补贴与电价厘定难题则成为业界关注的大规模启动国内光伏发电市场的核心要义。

“目前已经有38家企业参与了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的招标,计划于3月20日开标。”敦煌市发改委能源处主任赵平乾告诉记者,参与投标的38家企业,分为丹麦与德国2家国际企业与36家国内企业;国内企业之中,既有中电投、华能等五大发电集团,亦有无锡尚德等太阳能企业。

在敦煌10兆瓦光伏项目启动同时,中国科学院于1月中旬高调宣布启动“太阳能行动计划”,称举全院之力,联合全国相关科研力量,分三个阶段实施计划:2015年分布式利用、2025年替代利用、2035年规模利用,使在2050年前后太阳能成为我国重要能源。

“项目之外另有政府扶助难题,在这一块,政府补贴与电价厘定都要跟上。”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光伏专业委员会主任赵玉文对记者如是表示。

敦煌10兆瓦项目启动前后

甘肃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距敦煌市区13公里,占地10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5亿元,年均发电1637万千瓦时。

“由于这个项目为国家光伏发电的示范性项目,意义极为重大,所以招标活动由国家发改委来负责,地方主要做配合工作。”赵平乾说。

资料显示,截至目前中国政府仅批准了三家太阳能电站示范项目,除却该敦煌项目外,另有1兆瓦的上海市崇明岛项目、255千瓦的内蒙古鄂尔多斯项目。

赵平乾回忆,建设敦煌光伏发电项目的想法于21世纪初即开始萌发;2004年9月,甘肃省发改委在敦煌召开了《敦煌8MWp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建设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标志该项目正式启动;2007年8月,甘肃省发改委委托甘肃汇能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预可研,并上报国家发改委。

其间的2006年,中濠新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切入到该项目中,成为建设方。“后来由于投资额度太大,当时的太阳能政策亦尚不明朗,中濠新能源随后退出。”甘肃省发改委人士证实,中濠新能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由辽宁友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濠东海升国际投资公司合资而成,“规模并不是很大”。

及至2008年3月,该项目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并于同年9月正式得到国家能源局复函,同意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建设敦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示范工程。

“各竞标方已于1月中旬到选址基地进行了一次实地观察,估计将于2月份在北京再召开一次招标吹风会,听取各竞标方意见。”赵平乾表示,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复函,竞标胜出方需在18个月内将此项目建成,同时拥有25年的特许经营权。

两大解决路径

在敦煌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之后,各省纷纷提出兴建世界级大型太阳能发电站的计划。以云南与青海为例,云南省要在昆明开工建设国内最大的并网光伏电站实验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为166兆瓦;青海省手笔更大,宣布将在柴达木盆地建设总装机容量为1G瓦(1000兆瓦)的电站。后者如若全部建成,将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并网光伏电站。

然而,目前的现实是,虽然中国贵为世界第一的光伏太阳能电池生产大国,但95%的产品均销往国外,仅有5%左右产品留予国内,造成产业与市场的脱节。国内光伏市场迟迟没有启动,与中国尚未通过对太阳能发电的补贴政策、电价厘定法规相关。

“中国暂未启动此市场的原因之一,是目前技术条件下,补贴太阳能发电代价过于高昂。”一位公司高管介绍,崇明和鄂尔多斯两个示范项目,每发1度电,政府需要补贴4元钱。据此计算,太阳能发电每千瓦时成本为普通居民用电的8倍以上。

不过该高管也表示,这主要是因为以前的技术不成熟,而今已不需要那么多的补贴了。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占据太阳能电池70%成本的硅料价格、基建成本等均已大幅下降,“就基础情况而言,现在补贴2.5元/度电即可。”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在江苏常州举行的“第十届中国太阳能光伏会议”上表示,国家还即将对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正在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财政部等部门进行协商。

另一方面,虽然2007年9月国家电监会就颁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但目前对于并网发电还没有一个具体可以执行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上网电价,至今采取“一事一议”的并网价格。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法》积极酝酿,近一两年内即有望正式出台,目前实施《上网电价法》的条件已经成熟。”赵玉文说。

在赵玉文看来,《上网电价法》是把我国光伏发电的份额从百万分之一向百分之一过渡所启动实施的法规,以销售电价为例,一次性向用户平摊光伏发电成本,只要每度电平摊六厘钱,可持续使用15年。或者采取分期平摊,第一次平摊1厘,以后每两年增加1厘,到第15年也已足够。而我国近年来由于煤炭涨价等因素,电价上涨每年均超过1.25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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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07:15: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刻苦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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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07:15: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供热单位实行智慧供热,推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国土空间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供热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

供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用热权益。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