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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机智的航空
贪玩的小蝴蝶
2023-02-14 10:05:0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最佳答案
称心的摩托
畅快的月饼
2025-06-28 17:27:38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工程建设领域38项全文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包含13项项目规范,25项通用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作为通用规范在列。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最新回答
默默的香氛
过时的海燕
2025-06-28 17:27:38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大,几乎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的。

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太阳能热利用国家标准目录、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等等。

顺心的服饰
拼搏的指甲油
2025-06-28 17:27:38

二、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GB/T 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可能带来的价值

1、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2、有助于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在能源资源价格不断上涨时保持竞争力;

3、有利于满足市场、用户和各相关方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信贷和保险机构的风险,有利于吸引投资,有利于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

4、有利于完成国家对下达的节能指标;

5、有利于获得国家各类奖励及财税政策支持,如国家对节约每吨标准煤给予组织200-250元的政策补贴,条件是组织必须拥有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制度;

6、有利于为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做准备,培养能源管理方面的人才,为能源管理提供有效保障。

7、有助于克服技术性贸易堡垒,甚至可以与国外相互认可,得到外商的青睐,扩大国际营销渠道。

8、有利于建立节能减排的理念,树立持续改进的信心,逐步形成节能减排的自律机制。

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008年8月11日) 本国家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中的要求,原定于2007年完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但由于近两年来,有关国际组织一直积极努力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多次研讨,同时,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制定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纳入议事议程。为了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并考虑到尽量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等原因,对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制定进程有所推延。

项目编号:20068111-T-469

项目名称: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制、修订:制订

上报单位: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0)

二、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的背景、意义及其理论基础(一)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背景

能源管理体系概念的产生源自于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不同程度上给各个国家带来了能源制约问题,发展需求与能源制约的矛盾唤醒和强化了人们的能源危机意识。而且人们意识到单纯开发节能技术和装备仅仅是节能工作的一个方面,人们开始关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系统节能问题,研究采用低成本、无成本的方法,用系统的管理手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些思想前瞻的组织还建立了能源管理队伍,有计划地将节能措施和节能技术用于生产实践,使得组织能够持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系统管理能源理念的树立,也因此产生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思想和概念。

(二)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意义

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能源供给不足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由于我国许多行业和地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能源供给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国家宏观能源政策导向下,虽然能源管理工作在我国已经得到了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组织能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之间尚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乏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缺乏全过程系统的科学监控,系统的能源管理思想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为了切实地加强组织的能源管理,促进节约能源并降低组织生产成本,需要有新的思路、新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推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便是一条科学可行的途径。对我国现阶段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能源紧缺对经济发展的制约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组织内部建立规范的能源管理体系,使能源管理的各项手段和措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全面系统地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各项能源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以期获得最佳的节能效果。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在于:

(1)有利于推进国家能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实施。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能够有效地将企业现有的能源管理制度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能源节约和鼓励政策、能源标准,如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计量和监测标准等,以及其他的能源管理要求有机结合,形成规范合理的一体化推进体系,使组织能够科学的强化能源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组织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组织能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这是由于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只解决了“谁来做、做什么”的问题,而“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主要由执行者凭个人的经验甚至意愿来决定,导致有些节能工作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系统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的能源管理体系,便能大大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进而提高节能工作整体效果和效率。

(3)有利于及时发现能源管理工作中职责不清问题,为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能源管理组织结构提供保障。通过识别节能潜力以及节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持续改进,不断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组织的能源方针和能源目标。

(三)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理论基础

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的,针对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能源使用或能源消耗,利用系统的思想和过程方法,在明确目标、职责、程序和资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策划、实施、检查和改进,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管理实践为基础,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且引入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采用切实可行的方法确保能源管理活动持续进行、能源节约的效果不断得以保持和改进。从而实现能源节约的战略目标。

能源管理体系借鉴ISO9000和ISO14000的理念和思想、强调规范各种能源管理制度和措施、注重识别和利用适宜的节能技术和方法,以及最佳能源管理实践和经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三、 其他国家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制情况及国际标准的进展国际上有关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能源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如英国能源效率办公室针对建筑能源管理制定的《能源管理指南》、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制定的MSE2000《能源管理体系》、瑞典标准化协会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说明》、爱尔兰国家标准局(NSAI)制定的《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丹麦标准协会发布的《能源管理规范》等。此外,韩国也发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德国和荷兰也制定了相应的能源管理体系规范。另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共同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研制三个与能源管理有关的欧洲标准,其中包括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积极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进程。2007年初至今,先后在奥地利、泰国和中国召开了3次关于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研讨会,特别是2008年4月在北京由国家标准委(SAC)和UNIDO共同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研讨会上,ISO、UNIDO以及相关国家的标准化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就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结构、核心理念、要素、与其他国际标准的差异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和讨论,并就能源管理体系的框架内容达成基本共识。这几次重要会议的召开为我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制提供了非常好的技术交流和改进完善的机会。

为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ISO成立了ISO/PC242---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委员会,由美国和巴西共同担任秘书处,由巴西、中国、英国和美国共同承担该委员会的相应职务。该委员会将于2008年9月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相信这次会议将对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制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早在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就开始了有关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研究工作,逐步探索建立我国的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但由于诸多原因,研究初期并没有正式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在借助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两个课题研究、试点和相关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申请了国家标准立项并获得批准。国家标准正式立项后,标准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组成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通过深入研究并多次召开工作组讨论会议,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草案”,同时,标准制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了大量的能源管理体系相关的标准和资料并组织消化和理解,并据此对标准草案内容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详细过程如下:

1、 2002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在多年致力于能源政策和规范研究、实施及推广的基础上,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的概念,并开始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2、 2004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重视和关注下,中标认证中心正式提出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推广应用政策研究”的课题,并完成了相关的研究工作。

3、 2005年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技术体系研究”作为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共同承担管理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专项的重要课题“资源节约认证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的关键内容正式立项,课题研究确定了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核心要素及相应的规范文件。2007年11月,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国家科技部、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4、 2006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标认证中心正式通过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能源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在前期研究积累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讨论,2006年底确定了标准草案。

5、 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标准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向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标准草案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6、 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在标准起草和研制的过程中,起草组非常注重国际的动态和趋势,一直与有关国际组织(如ISO,UNIDO)和相关国家(如美国、英国)保持紧密的联系与合作。在2007年3月、5月和2008年4月,分别参加了相关国际组织召开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国际研讨会,并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及国际能源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展趋势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7、 2008年7月,召开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条款内容及表述方式等进行了完善,并形成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制定的核心思想

1、全过程控制思想:应用系统理论和过程方法,以低成本、无成本的管理措施,将组织的能源管理工作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有机结合,针对组织用能全过程(能源采购、贮存以及使用等)和生产运营全过程(生产运营、管理运用和生活运营),对组织的能源因素进行识别、控制和管理,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2、运用PDCA理论:充分运用PDCA理论,借鉴和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节能实践,不断提高组织的能源绩效,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主要要求内容之一。

3、充分结合能源管理的特点:将能源管理的特点充分体现在能源管理体系的各项具体要求中,努力与现行的能源管理系方法,如能源诊断等技术相结合。

4、充分借鉴现有的管理体系标准:遵循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惯例、发展趋势和一般要求,借鉴ISO9000、ISO14000等成熟国际管理体系标准的理念和方法,在标准构架、相关表述和要求方面与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相协调。

(二)能源管理体系基本概念/构架分析

结合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控制和适用对象等核心要求,对能源管理体系基本管理理念和基本概念/构架的分析如下: 项目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核心概念 能源管理体系是以“能源”为核心进行控制和管理, 组织通过识别能源因素、确定具体的能源目标和指标,并通过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来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因此,能源管理体系主要是通过“活动、产品和服务”识别能源因素,围绕“产品实现全过程以及减少外部影响所产生的能源消耗”来确定相关的管理要求。 控制范围 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涉及到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因此,能源管理的控制范围也会涉及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与此同时,由于与组织运行相关的管理运营(例如办公场所和办公车辆等)和生活运营(职工食堂/咖啡厅,淋浴房等)也消耗能源、也同样存在节能潜力,因此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虽然组织的能源消耗通常都发生在组织内部,但组织的能源供应商会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产生很显著影响。因此,组织的能源供应商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同时,如果零部件和服务供应商对组织的能源消耗有直接影响,这些供应商通常也应在能源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之内。 控制对象 能源管理控制的对象主要是“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即通过管理,将能源消耗控制到规定的目标范围之内。该目标包括组织的“纵向比较目标”以及同行业的“横向比较目标”。

在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时,一方面要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组织的自身需求,因此,应依据组织的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 控制程度 能源管理在满足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同时,更强调控制的“相对性”,更注重不断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控制方法 能源因素与组织提供的产品以及生产产品的工艺设备紧密相关,因此,能源管理所使用的控制方法同样也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另外,能源管理除要控制对能源利用效率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外,还要更加关注设备以及系统间的合理匹配。 适用范围 能源管理体系可广泛应用于硬件、流程性材料和服务行业,而软件行业属于微耗能行业,因此应用较少或需要管理的内容较少。

组织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可以实现下列需求:

− 用系统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将现有的政策和措施、能源标准、最佳节能实践与经验等与组织的能源管理活动有机结合,使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合理的降低组织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能够实现所声明的能源方针;

− 证实其有能力控制和管理能源因素。 管理绩效 能源管理绩效是指组织对其能源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对能源管理绩效的评价不仅要关注合格与否,更应关注节能潜力的不断挖掘,通过与自身历史情况比较、与同行情况比较,实现“量控”。虽然本标准没有提出具体的能源绩效的要求,但组织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监测、测量和评价、管理评审等活动衡量组织的能源绩效,以实现持续改进。 (一)能源管理体系模式

标准草案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管理模式,如图所示:

(二)标准草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的主要内容

1、总要求。组织应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体系应覆盖组织与能源管理有关内部过程和外包过程。

2、管理职责。包括管理承诺、能源方针、作用、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要求。

3、策划。包括能源因素、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能源管理基准及标杆、能源目标和指标、能源管理方案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与运行。包括资源,能力、培训和意识,信息交流,文件控制,记录控制,运行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5、检查与纠正。包括监视、测量与评价、合规性评价、不符合,纠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内部审核等方面的要求;

6、管理评审。包括总则、评审输入、评审输出等方面的要求。

(三)能源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分析

针对能源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关键的要素进行分析如下: 要素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能源方针 能源方针是指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宗旨和方向。

在制定能源方针时,强调要对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对遵守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作出承诺。

另外,组织自身需求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要求也是能源方针关注的主要方面。 策划 能源管理策划相对比较复杂,首先要识别能源因素和评价出优先控制的能源因素,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其他要求,同时还要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在此基础上,确定能源目标、指标。最后,要针对所确定的目标、指标及相关能源因素,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基准与标杆 建立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是能源管理体系的一项基础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组织可以依据所确定的基准、标杆(适宜时),进行能源绩效的纵向比较(与历史情况进行比较)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进行比较),同时,基准和标杆也是确定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基础。 目标和指标 能源目标是指组织所要实现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总体要求。能源指标是由能源目标所产生,为实现能源目标必须达到的可测量的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具体要求。

同样,能源方针、能源目标和能源指标共同构成了能源绩效的评价依据。

能源目标通常是定性的,针对某一具体的能源因素提出总体要求,而能源指标通常是定量的并且是可测量的,如能源利用率指标、能源节约率指标、系统能源效率指标等。

能源目标和指标通常是“内外结合的比较要求”,主要依据基准、标杆、法律法规、标准等确定。 资源配置 能源管理将资源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个部分,不仅提出了原则要求,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设备和系统的自身能源利用效率对能源指标的影响即直接又重大,在进行设备配置时需要综合考虑其能耗和效率问题。 运行控制 一方面,组织的能源消耗产生于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将直接影响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运行控制虽然作为实施与运行的一部分内容加以阐述,但具体的控制内容应涉及两个方面:

a) 产品和过程设计;

b) 设备、设施配置与控制;

c) 能源采购;

d)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控制等。 设计 在能源管理体系中,作为运行控制的一部分,应针对产品和过程设计提出有关的能源管理要求。特别是在类似生产流程设计过程中,不仅应考虑生产全过程中所使用的能源的种类、经济性、质量、环境影响、能量平衡等因素,还应重点考虑耗能设备、耗能系统以及各系统间的匹配,实现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就是说,能源管理对“事前控制”依赖很强。 采购 由于能源采购对组织的能源目标和指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对能源采购提出具体要求。 监视和测量 除一般意义上对能源特性的监测和测量外,在能源管理体系中还强调:

− 能源测量:包括利用综合能耗计算、能量平衡、节能监测、能源审计等手段进行的监测和测量;

− 能源绩效评价:组织应定期收集关于目标和指标的执行情况,产品、设备和系统的能耗情况,节能新技术,最佳节能实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等,利用这些信息对组织能源绩效作出评价并识别出持续改进的机会。 1. 关于“组织”与“用能单位”

在国家相关能源管理的标准中使用比较多的是“用能单位”,但考虑到能源管理体系标准与现有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的协调,以及与将来能源管理体系国际标准的统一,本标准采用了管理体系中比较常用的术语,即“组织”。

2. 关于“能源因素”的定义

本标准界定的能源因素是“在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影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的因素。”,这与ISO14000中的环境因素的定义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ISO14001中对环境因素的定义是“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源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本标准没有采用类似的定义,而是直接针对能源管理体系的目标“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了能源因素的定义,主要目的是通过对能源因素的识别和控制,更有助于组织改进能源绩效,以及有助于实现组织节能减排的责任和目标。

3. “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定义

这些术语和定义在相应国家标准中并没有比较全面的界定,而且各定义中存在相互交叉的内容,为了更全面的阐述对能源管理的要求,本标准对以上术语及其定义依据相应国家标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进行界定,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

4. “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的要求

由于与ISO9000、ISO14000的控制对象不同,以及针对控制对象所确定的控制要求的有关依据不同,相应的管理体系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能源管理体系中,建立“基准和标杆”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能源消耗指标的确定和测量。本标准针对能源管理的特殊性,提出建立能源管理基准、标杆(适用时)的要求。并要求在设计目标指标时进行考虑,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管理基准和标杆划定组织的能源管理基础水平和确立改进的方向。

5. 关于“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 的能源管理要求

鉴于能源管理的特点和建立实施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本标准并没有提出针对组织所提供的产品提出相应的能源管理要求。因为已经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水平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本标准的主要目标为了降低组织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如果将管理要求延伸到组织所提供的产品,则需针对产品,提出一系列相应的要求,使本标准过于复杂并不利于抓住重点。

6. 关于对“人员资质”要求

考虑到人员资质对组织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效率的影响,本标准对操作重点设备的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

7. 关于“附录:使用指南”的问题

本标准并未提供一个类似ISO14001那样的一个“使用指南”,主要是标准正文中对相关要求的描述已经比较清晰,另外,能源管理体系系列标准中还将研制一个“实施指南”,严格的讲,对于有些内容的界定很难说清是属于实施指南还是使用指南。所以,对标准使用和实施的内容将在“实施指南”中进行描述。

8. 关于ISO9000、ISO14000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三者都是运用管理手段、系统思想、过程方法、PDCA途径和持续改进对所控制的对象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但由于三个管理体系所对应的核心概念――质量、环境和能源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管理体系的关注点和过程控制方法也不完全不同,因此,所使用的控制和管理措施以及采取的具体技术方法将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是在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管理体系标准,因此,不论从标准结构、标准的内容都会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也就是说要充分借鉴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来制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

年轻的小蜜蜂
自然的雪糕
2025-06-28 17:27:38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几个方面:

首先是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他建议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制订阶段目标、任务和措施,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以及加大政府投资及资本市场投融资,实施政府特许权、政府采购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的可再生能源市场。

其次是改善市场环境条件。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要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液体燃料的义务。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和生物液体燃料进入石油销售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还要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要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各级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可以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予以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等给予适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最后要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石定寰提出,加快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的基础在于加强科技创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投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规划要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整合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感性的金针菇
阔达的小甜瓜
2025-06-28 17:27:38

美国在未来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业管理中将强化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战略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中,突出强调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重要性

在2001年布什就任美国总统之初,就提出要加速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美国能源利用多样化,保障美国能源安全。在2006年2月就能源问题致美国人民的公开信中,再次强调了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在2003年总统的国情咨文中,布什总统宣布,将预算12亿美元从事氢能源计划(HydrogenFuelInitiative)研究,以改变对外国石油的依赖状况。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发展商业性可行的氢动力燃料和电池所需的技术,促进千家万户使用新型能源,减少对进口石油的需求,改善美国能源安全。

美国倡导使用氢和燃料电池,改善国家能源安全是基于以下判断和事实:①美国目前60%的石油消费来源于进口,到2025年石油进口额将达到68%;②几乎所有美国的汽车和卡车靠汽油行驶,这是美国目前进口如此多石油的原因,美国每天所消费2000万桶石油的2/3是用于交通运输;③氢是已知燃料中单位质量中所含能量值最高的物质;④在未来10~20年中,减少美国对进口石油依赖的最好方式是增加使用汽油电力混合的车辆,这种车辆对于当今的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可得的;⑤氢可从丰富的国内能源中进行生产,包括化石能源、核能和可再生能源;⑥长期来看,仅提高美国能源效率是不够的,到2040年,使用美国国内生产的氢来驱动交通运输车辆和其他设施可有意义地减少石油消费。

2005年5月25日,美国能源部宣布,在未来3年内,将从能源部科学办公室拨款6400万美元资助70个氢研究与开发项目。这些氢项目将着重解决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①氢储存材料;②燃料电池薄膜或从其他气体中分离出氢并提纯氢;③氢生产储存利用的毫微级(10-9)催化剂;④模拟或利用产生氢的生物学过程的氢生产方法;⑤从太阳能中生产氢。

同日,能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签署了旨在开发更成本有效的方式从生物体资源中生产氢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能源部和农业部专家将定期会面,分享转变生物体成氢的技术和成本信息。可用于氢生产的生物体资源包括乙醇、庄稼和森林残留物、作为能源的作物如柳树等。

事实上,能源部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一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在其11个基本工作项目中,就有5个涉及具体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包括生物体项目、太阳能项目、氢燃料电池和基础设施技术项目、地热技术项目和风能与水电技术项目等。

(2)在联邦政府的拨款预算中,明显增加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拨款额度

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是专门负责美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的管理机构。表4-2是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的拨款额比较。由表4-2可见,从布什总统执政的2001年起,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拨款额比以前各年明显增加,这种增加是在美国经济走向下坡、其他部门经费缩减的情况下发生的,彰显了美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发的重视。

表4-2 1998~2005美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局可比较预算

不仅如此,美国还增加了许多新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研究项目,如氢能源项目等,并在经费上加大投入。如2004财政年度,美国通过HydrogenFuelInitiative计划,对氢和燃料电池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拨款为1.59亿美元。而在2005财政年度,在其他预算项目相继减少的情况下,在总统的预算要求中,又大幅增加了氢项目预算拨款,使用于氢和燃料电池活动的预算要求达到2.27亿美元。这事实上体现的是美国对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视。

(3)在联邦政府的战略规划和计划中,突出强调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在能源部直到2020年的战略规划中,将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列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在其能源战略目标中,提出 “研究可再生能源技术——风、水力、生物体、太阳能和地热”,“通过发展和改善技术,加速向氢经济的转变,使用可再生能源、核能和化石燃料生产氢”等。美国长期的能源战略和安全,不是发展单一的能源来源,而是范围广泛的能源供应选择。能源多样性(如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既有助于保障能源供应稳定,也有利于预防价格高峰。

(4)在权威专业组织的研究报告中,强调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在2001年5月出台的《国家能源政策报告》中,就明确建议加强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认为是解决美国未来能源问题的希望所在。在2004年2月4日公布的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NRC)题为“氢能源经济:机会、成本、障碍和研发需求”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氢能源经济对美国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有巨大的、根本性的好处。在未来50年,氢将变为主要燃料,可根本转变美国的能源体系”。

(5)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是国家的鼓励政策

在美国关于能源安全和能源政策的法律中,2005年布什总统签署的《能源政策法》代表了美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新的能源政策走向。《能源政策法》(2005)明确提出和规定了(政府通过税鼓励政策)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使用,包括风能、生物体、沼气、地热能和太阳能等。

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一则有利于保障能源安全,二则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因而是近些年来美国政府和有识之士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

眯眯眼的月光
超帅的冰棍
2025-06-28 17:27:38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四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畜牧兽医、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发展低碳农业和节能减排工作,编制本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第八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村(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户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设施应当纳入农村住宅通用设计标准。第九条 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和服务,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财政、农业等部门制定。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应当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引进、研发,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和个人研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新技术、新产品。第十二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推广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一)利用气化、固化、炭化和发电技术,将农林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转化为高品质生物质能的项目;

(二)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能技术,为农牧业和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供热的项目;

(三)利用风能和太阳能技术发电的项目;

(四)利用沼气净化技术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项目;

(五)其他先进适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第十三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所需的设备与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所需的设备和产品。第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资开发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并减免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大中小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覆盖农户的,优先给予扶持。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报送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农业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统一汇总编制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财政等部门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报和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划拨相应市级补助资金。

缓慢的煎蛋
精明的香烟
2025-06-28 17:27:3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会撒娇的大雁
贪玩的小蝴蝶
2025-06-28 17:27:38
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建科[2006]315号)、《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6]319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

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

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建科[2008]221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

无限的犀牛
寂寞的网络
2025-06-28 17:27:3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对可再生能源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可再生能源应用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所需的资料与信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上一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种类、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选址审批、用地或者用海审核等职责时,不得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场址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投资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关工作,并对依法需经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气候特征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法制定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沼气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和推广应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督石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销售生物液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