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的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应该是因为煤质和吨位产生的纠纷吧。
首先确定标的物与之前的合同协议标的是否一致,偏差有多大。如果没有协议就不好办了。
申请仲裁
不能调节的只能起诉。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五)产品的包装标准
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
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
(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九)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十、违约责任方面
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使用商业汇票的种类以及是否允许背书转让。
2、汇票的签发人。
3、结算内容(货款、税、费用、运费)及金额。
4、商业汇票和解讫通知送达煤矿的具体时间或时限。
5、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
6、购销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方法(包括因交易违约影响结算,或因结算违约影响交易时的经济责任和处置方法,使用追索权和抗辩权的条件等)。
7、尾欠和多余款项的结算要求。第九条 用户按合同要求如期将商业汇票送达煤矿,煤矿未按合同发煤的,不论谁的责任,煤矿都应主动终止办理汇票结算,并将原因及时通知用户。凡属煤矿造成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 煤矿已按合同发煤,由于铁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用户没有收到煤炭,除用户为主,煤矿协助向铁路等有关方面交涉外,汇票兑付应照常进行,用户不得抗辩。第十一条 用户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将商业汇票送达煤矿,由此造成停发或迟发煤炭,影响合同执行的,由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煤炭运抵用户后,如有质量、数量争议,不论责任在谁,均应先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然后查清责任,按合同索赔清算。第十三条 销售煤炭实行出矿价的,铁路运费、运杂费由用户承担。其费用结算方式必须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确保铁路及时清结运输费用。第十四条 各煤炭企业支付电力、冶金、化工、铁道等行业的货款或运费以及煤炭行业内部货款时,要积极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企业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协商,也可以寻找专业的调解机构主持协商工作。发生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和解,也就是由双方自己根据纠纷的事宜进行商量,只要达成共同的想法就可以得到解决,和解不成就可以请中立的第三人进行调解,除此之外还可以去仲裁和法院等专门来解决纠纷的场所请求介入处理纠纷。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其次,我会反思一下客户不满意的原因。一是看是否是自己在解决问题上的确有考虑的不周到的地方,二是看是否是客户不太了解相关的服务规定而提出超出规定的要求,三是看是否是客户了解相关的规定,但是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3)再次,根据原因采取相对的对策。如果是自己确有不周到的地方,按照服务规定作出合理的安排,并向客户作出解释如果是客户不太了解政策规定而造成的误解,我会向他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消除他的误会如果是客户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政策规定,我会明确地向他指出。
(4)再次,我会把整个事情的处理情况向领导作出说明,希望得到他的理解和支持。
(5)我不会因为客户投诉了我而丧失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会一如既往地牢记为客户服务的宗旨,争取早日做一名领导信任、公司放心、客户满意的职员。
在现行司法解释中,据实代开不构成虚开,但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此种行为却存在着不同定性。
由于配额制度的存在,煤炭贸易企业从小煤窑采购不带票货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对于此部分没有发票的干货,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从第三方取得发票,而发票对应的货物则由第三方自行销售或者由煤炭贸易企业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个体户回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