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临汾煤炭局的局长叫什么,副局长叫什么?谢谢你们了~
临汾市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延峰;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郑 锋;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郝鹏举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郝德彪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常兴;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杜旭生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王海青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调研员:段有光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郭海涛 。
您好,枣庄金庄煤矿的矿长是李青林。李青林是一位出色的矿长,他拥有丰富的煤矿管理经验,曾经担任过多家煤矿的矿长,深受上级领导的赞赏。他在枣庄金庄煤矿任职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提高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了煤矿的生产效率,改善了煤矿的经营状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此外,李青林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刘海瑞为了自己的前程和个人利益,不惜托人拉关系,左右逢源,在他的求官之路上遇到了众多的红颜知己,最后刘海瑞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后半生将在监狱中度过。
情节简介:
二十三岁的刘海瑞天生外形条件好,长得英俊帅气,浓眉大眼,皮肤白皙,就像偶像剧里的男主角一样,走到哪儿都能引来一些小姑娘花痴的目光。但他也有倒霉的时候,五年前老爹的煤矿偷税被抓去做班房,自己大学毕业,也一年多没找到工作了。
他蹲大牢的老爹这一年找了不少门路打通渠道,才给找到去煤炭资源管理局做王纯清副局长的秘书。今天特意去报到,刘海瑞专门换了一身西装。
扩展资料创作背景:
《权力征途》一部由九霄鸿鹄写的小说,小说以落魄富二代刘海瑞进入榆阳市煤炭局为背景,接着以刘海瑞是如何升官发财的情节为主线叙述的。
刘海瑞为了前程,左右逢源八面玲珑,从正局张淑芬,文员张小燕,第一秘书李菲菲,临时工少妇白玲,煤老板任兰及其女儿任婷……皆成为他的官路红颜,面对美女如云,他最终走上了不归路。
河北唐山市民王小兰女士
河北唐山市民王小兰女士于2003年,在内蒙古准格尔旗柳青梁村以310万元购买的井沟煤矿矿权,被其雇佣人员、准格尔旗蒙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陈玉文恶意侵占矿权并虚假诉讼长达十三年之久,自己的法人资格被非法剥夺,煤矿几易其主,8亿元的20%的股权,也被违法稀释成区区2000万元的3.33%。2013年9月26日、2014年3月6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先后两次刊发记者调查文章,报道王小兰的遭遇。然而,时至今日,肆意践踏法律、无端实施虚假诉讼的人还在逍遥法外,王小兰女士的合理诉求依然无人问津。
引狼入室 法人资格被剥夺
据王小兰反映,2003年3月,她经过唐山市民刘兴华认识了准格尔旗蒙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陈玉文(身份证号码:152723195502060012),并经其介绍购买了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清梁村的井沟煤矿,双方谈好了该矿转让价格并约定了多项条款。
按合同约定,王小兰付给了柳青梁村委会180万元,柳青梁原村委会便将井沟煤矿的采矿权过户到王小兰名下,后来,成立了以王小兰为法人的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其余130万元尾款,待村委会为该煤矿修建完工业广场、道路、办好用地许可证及架好高压线等工作后再予以付清。
2004年,王小兰出于对刘兴华、陈玉文的高度信任,将公司的公章、各种证照及煤矿相关手续交给了刘兴华保管,后来刘兴华又交给了陈玉文,王小兰也就默许了。他们两人负责王小兰煤矿的日常管理工作,王小兰负责给两人发放工资。
刘兴华、陈玉文两人在煤矿管理期间,边技改边出工程煤,当时的煤炭价格每吨90元,成本20元,日产量350—400吨,就这样陈玉文生产了近半年时间。王小兰说,这半年生产所销售煤炭的资金,陈玉文从来没向其交过帐,她还另外给过陈玉文20万元(陈玉文在内蒙古鄂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判决书中自述中亲口承认该笔款项)。这就给陈玉文蓄意侵吞王小兰矿权,招来十三年、四级法院的诉讼官司埋下了伏笔。
涉案煤矿
2005年下半年,刘兴华通知王小兰说:内蒙古的煤矿要资源整合,按要求,华汇煤矿具备独立保留条件。但是,当王小兰到准旗煤炭局办理相关手续时了解到,陈玉文已经把煤矿整合了。王小兰感觉事情不妙,但为时已晚,陈玉文为达到侵吞王小兰矿产的目的,已将华汇煤矿与崔二咀煤矿、砂石堰煤矿等另外两家煤炭企业于2005年11月10日完成了资源整合,并签订了煤矿整合协议。
王小兰找到陈玉文质问:煤矿整合是大事,我作为华汇煤矿的法人、矿主,陈玉文作为我的雇员,煤矿整合为什么事先不给我商量?陈玉文总是以近乎合理的理由狡辩搪塞。后来,王小兰感到事已至此,再争论也毫无意义,便向陈玉文索要公司的公章及煤矿证照等手续,却遭到陈玉文的拒绝。2005年12月18日,王小兰通过法院起诉的途径,才从陈玉文手中讨回了自己公司的公章及证照。后来王小兰于2006年3月18日重新签订了煤矿资源整合协议,协议确定王小兰占20%的股份,与上述两家煤矿企业重新注册成立了准格尔旗富能煤炭有限公司。
虚假诉讼 狼子野心不死
陈玉文对此不死心,他与原柳青梁村委会书记贺三存、主任秦挨在、假冒柳青梁村副主任靳海清等人沆瀣一气,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以虚假诉讼方式争夺王小兰矿区的邪恶计划,将王小兰拖入历时十三年、经过四级法院审理的虚假诉讼的深渊。
2003年12月31日,准旗柳青梁村委会原书记贺三存,到河北唐山找王小兰协商购买该村井沟煤矿130万元尾款之事,双方协商并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双方约定,2004年1月10日,在王小兰购买煤矿时根据《煤矿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柳青梁村委会完成该做的工作并验收后再付清尾款。
从《补充协议》看,这份协议,由准旗柳青梁村委会原书记贺三存和王小兰共同签署,见证人是刘兴华,双方理应共同遵守,但从记者到该煤矿实际调查了解来看,王小兰之所以不兑付煤矿转让尾款,原因很简单,柳青梁原村委会在该协议中承诺的修路、架线、变压器等都没有兑现,是该村委会违约在先。
2004年11月7日,柳青梁村委会和王小兰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该协议由陈玉文代签,废止了2003年12月3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了王小兰原欠80万元及65万元滞纳金于2004年11月9日前全部结清。
对此问题,记者在柳青梁村委会会计办公室现场采访了柳青梁村村委会会计张永清,并查看了王小兰缴款的凭证,显示王小兰于2004年11月9日前煤矿转让款已全部付清,与柳青梁村委会再无债权债务关系。
陈玉文炮制的虚假材料
2005年10月18日,柳青梁原村委会与陈玉文又炮制了一个陈玉文作为乙方、柳青梁村委会作为甲方的《协议》和《确认书》,该协议说,柳青梁村委会将2003年12月31日与王小兰签订的煤矿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陈玉文,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王小兰追索130万元债权及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如需诉讼,乙方以甲方名义诉讼,王小兰尾款及滞纳金,无论多少,均由乙方陈玉文享有,王小兰给付或经过法院给付的款项,甲方及时全额给付乙方,不得截留,拖延等条款。但是,该协议和确认书王小兰毫不知情。
经过陈玉文和柳青梁村原村书记贺三存、村委会主任秦挨在,经过精心策划、恶意串通之后,隐瞒了煤矿尾款及滞纳金早于2004年11月9日全部交清的事实,陈玉文便于2006年10月18日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准旗柳青梁村委会为诉讼主体,起诉王小兰追要所谓煤矿转让尾款及滞纳金。该法院最后支持了这一诉讼,王小兰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3)年民提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王小兰仍败诉。准旗柳青梁村委会胜诉后,陈玉文于2016年又以2005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和《确认书》为借口,将准旗柳青梁村委会告上了法庭,开始了再次虚假的诉讼,后经准旗和鄂尔多斯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将柳青梁村委会的所谓债权判到了陈玉文名下,并企图强制执行,后由鄂法院执行局挂牌拍卖王小兰所在准旗富能煤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
司法公正 拨开云雾见日月
王小兰所属矿权之争案,到2018年有了转机,这起由陈玉文发起的虚假诉讼的证据逐渐浮出水面。
柳青梁村委会两次出具的证明材料
柳青梁村委会2018年6月28日向法院递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上承认,柳青梁村委会已于2004年11月9日已经将煤矿转让款310万元及其滞纳金全部收齐了,关于2005年10月18日该村委会和陈玉文签订的《协议》和《确认书》,现村委会都没有见过原件,直到2016年期间该村会计张永清接到准旗综合开发办主任张二换的电话通知,书记董俊义和会计才去张二换处拿回。后经村委会核实,这两份材料该村委会都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其内容更不是村委会成员所写。村委会在证明材料中声明:对2005年10月18日所签的《协议》和《确认书》不予认可,原村委会并没有召开过任何会议,同意陈玉文以村委会名义起诉和将村委会债权转让给陈玉文。
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来看,这起由陈玉文自编、自演的王小兰矿权之争虚假诉讼案,历经十三年,不仅欺骗了四级人民法院,共作出了八个判决书,都和柳青梁原村委会蓄意隐藏会计账目和陈玉文造假制假、提供虚假材料有关。
目前,王小兰提起的申诉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相信会得到公正的判决。这起由陈玉文和柳青梁原村委会个别领导发起的虚假诉讼案,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还把在准旗投资矿产的王小兰推向维权的深渊。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红艳为院长的中院领导,根据准旗柳青梁村委会递交的新的证明材料,从中发现了问题,认识到该院拍卖王小兰所属矿权问题的严重性,于2019年9月份果断叫停了王小兰矿产股权的挂网拍卖,并确定由该院监察室主任张志平重新调查原柳青梁原村委会和陈玉文两起虚假诉讼案。
迄今,王小兰耗时十三年矿权维权案才迎来曙光。
耐人寻味的是,由于鄂尔多斯市中院对王小兰矿产股权拍卖的叫停,陈玉文向该 院递交了一份书面抗议材料,对法院横加指责,言辞颇有威胁之意。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玉文涉嫌依靠虚假诉讼、达到其独吞矿权的丑恶嘴脸已昭然若揭。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红艳为院长的重视之下,此案不久必将大白于天下。
延伸阅读: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当事人处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稿刊发之前,有知情人反映: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矿目前在煤炭销售上采取设立账外账、大头小尾等办法,偷逃国家税款,侵占股东利益,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具体情况我们将在此后的报道中做详细披露。(刘付海)
一、为发展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所进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研究成果。
二、为改善煤矿安全、劳动保护、文明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与此具有类似作用的其它科技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煤炭科学技术水平所进行的基础理论研究,实验装置,分析、测试、计算方法及调研报告以及在科研、设计、生产中有较高实用价值的参数、曲线、图表等科技研究成果。
四、已在生产建设上取得实际技术经济效益的新技术推广成果。第三条 给予奖励的科技研究、革新和技术进步推广成果,必须按照“煤炭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经过正式鉴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行业内首创的或移植仿制国内外科技成果并对其性能、结构及技术工艺等有重大改进的成果;
二、技术上具有先进性;
三、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益,可靠性高,适应性强,能够推广的。
四、新技术推广应为本企业首批采用,并在生产建设中取得稳定的技术经济效益的。第四条 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定奖励等级时要同时考虑技术水平、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及其作用意义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对能直接体现经济效果的受奖成果,按其年增产节约价值的大小,划分为四等,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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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年经济效益 ┃ 奖 金 额 ┃荣 誉 证 书
等级 ┃ (单位:万元)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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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50(100) ┃ 2000 ┃ 部颁发
二 ┃ 36(60) ┃ 1000 ┃ 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
┃┃ ┃ 局、院颁发
三 ┃ 20(40) ┃500┃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四 ┃ 10(20) ┃300┃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及院校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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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济效果应是连续12个月的净增产节约价值,核算结果必须由受益单位签认。
括号内数字为新技术推广成果必须达到的年经济效益,其计算方法应以一个企业为单位。
对不能直接体现或不易计算经济效果的成,主要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的高低,适用范围及其作用和意义的大小综合评定划分等级。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后,送部技术发展司审核,经部科技进步评奖委员会评定后,报部长批准授奖。
二、二等奖项目:由基层单位审查后,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有关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批准授奖,报部技术发展司备案。
三、三、四等奖项目:由基层企事业单位(矿务局,基建局,研究分院,煤研所,设计院等)和院校审查批准授奖,并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如请奖项目中某一单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推广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协作单位也可单独请奖,但主持单位不得重复受奖。
五、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科技进步奖励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第六条 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科技研究成果可作为特等奖,报各省(区)煤炭局(公司)、部各司(局)、煤炭科学研究院以及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提出申请,经部审查后,其中: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报国家科委请奖;不符合国家奖励标准的,由部授奖,其奖金额不受本办法第四条的限制。
1952年2月出生,河南省唐河县人。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河南省优秀专家。1978年8月毕业于焦作矿业学院。1997年6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获硕士学位。1978年焦作矿院毕业以后,分配到平顶山矿务局工作,先后任六矿技术员、副队长、副科长、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1998年任平煤八矿矿长。2000年4月任平煤集团副总工程师兼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2004年4月任平煤集团总工程师。他曾主持和参加了40多项科技攻关与课题研究,其中《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示范工程配套技术的研究》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平顶山矿区构造演化和瓦斯地质规律研究》获煤炭工业十大科技成果奖;《KJ45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获国家煤炭局科技进步二等奖;《长距离三软煤层锚网支护的研究与应用》、《平顶山八矿构造物理环境及瓦斯灾害预测预防》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大倾角、大断面三软每层复合顶板巷道支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获煤炭工业科技进步二等奖;《高地应力破碎带松软岩层大断面巷道锚网支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获河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主编有《煤矿安全技术基础管理规定》,发表有《复杂困难条件下的巷道支护》、《高校集约化矿井建设的研究与应用》等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