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8年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碳发展促进和低碳城市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低碳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与适应气候变化相统筹、企业实施与公众参与相促进、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重点促进以下低碳发展工作:
(一)推动提高产业活动中的能效
(二)推动低碳生态农业发展
(三)构建可持续和安全的城市交通
(四)推广绿色建筑
(五)建设绿色市政基础设施
(六)加强水资源和固体废物管理
(七)提升生态保护中的碳汇能力
(八)引导居民低碳生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碳发展组织领导机制,决策低碳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制定低碳发展的主要措施,部署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技、林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商务、气象、农业、水务、房管、公安、旅游、教育、卫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碳发展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低碳发展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手段等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采取不同的低碳策略。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低碳发展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低碳发展的总体方向,将低碳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纳入其规划内容。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拟定以下重大公共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车辆限购政策
(二)区域人口限入政策
(三)区域人口迁出政策
(四)建筑节能改造政策
(五)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六)高耗能产品淘汰政策
(七)分散性燃煤禁用政策
(八)鼓励营运车辆拼车政策
(九)其他重大公共政策。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低碳绿色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绿色标准包括低碳产业园区标准、工业企业标准、服务业企业标准、农业企业标准、公共机构标准、社区标准、家庭标准以及设备、交通工具、建筑物的能效与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等内容。
低碳绿色标准是低碳发展管理和控制、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制定低碳发展规划和低碳绿色标准,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促进低碳经济
第十四条本市以实现低碳产业支柱化和传统产业低碳化为目标,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实现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促进制造业自主创新、集聚发展、转型升级。
本市引导发展温室气体低排放的大装备、大数据、大流通、大文化、大环保和大农业六大产业。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低碳生态学原理创建低碳生态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应当科学布局、错位联动、产城融合,形成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实现物质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本市有计划地将市区内老工业基地进行升级改造或者进行转移搬迁。
第十六条本市鼓励建设区域性的交通、物流、金融、消费、创意、营运等为中心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
本市创建现代服务业综合示范区。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以前端承诺执行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中和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后端严格管控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投资项目资源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水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招商阶段实行以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为核心的产业损害和环境成本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是否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
本市不得引进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第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制定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采取改进设计、采用先进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应用减碳或者无碳技术等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
企业应当定期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在低碳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应当建立相关档案。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有计划地开展重点行业中典型产品的低碳认证其他需要进行低碳认证的产品和项目也可以申请认证。取得低碳认证的企业可以实行碳排放产品生产和消费说明书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对严重污染环境、温室气体高排放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展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为主的低碳生态农业,推行科学的、有益于健康和环境保护的食品消费模式,实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
本市禁止种养转基因农产品。
第四章构建低碳社会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发展轨道交通和大运量的快速公交系统,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每年有所提高。普及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推广应用智能交通管理技术。限期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公共交通工具。
在机场、火车站、客运枢纽站、地铁站等交通集散地逐步形成多种交通方式无缝对接。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提高天然气等传统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2020年前普遍使用混合动力能源。公务用车应当逐步更换为电动汽车。
本市逐步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供电单位所供电的一定比例为可再生能源发电。
本市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照明的使用,优先开发垃圾发电、厨余转化能源。
第二十五条本市新建建筑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玻璃幕墙应用和过大的共享空间设计。
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实现供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
有集中供冷热需求、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的新建公共建筑,具备相应地下条件的,应当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本市有计划地对能耗不达标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广成熟、高效节能的围护结构体系。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房屋内外温差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空调应当严格执行本市温差标准,倡导其他房屋建筑使用空调执行本市温差标准。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能耗统计、能耗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市建设部门应当实施建筑节能测试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集中建设区应当规划形成合理的紧凑城市形态,每平方公里人口不得低于两万人,实行混合土地利用和密集开发策略,满足居民十分钟步行能解决日常生活所需,二十分钟步行能到达区域性教育、医疗、工作、商贸中心要求。
城市规划应当赋予步行、非机动车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最大便利,建设完整、便利的城市步行系统和绿道系统。建筑设计应当利用日照和通风,体现本市气候特征下的节能要求。
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应当贯彻低碳理念并阐释其构想。
第二十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规划理念,结合地形地貌进行设计与建筑布局,合理利用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建筑、广场、道路周边有条件应当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竖向设计应当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改造不透水硬化城市道路、广场地面,铺装透水透气型地面。
第三十一条本市充分利用生态、土地资源和水的特质,并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利用湿地资源,提升碳汇能力。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采用先进的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在建筑屋顶、阳台、墙面和立交桥、河湖岸等进行垂直绿化。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严格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足够规模的土壤碳汇和农作物碳汇,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智慧城市进行顶层设计,全面推动信息化在城市生态环境、交通出行、能源供给、综合管理、智能建筑、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作用,对城市各种需求做出智能的响应,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三十四条本市倡导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电、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行为。
本市宾馆不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和一次性拖鞋。
第三十五条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节约使用办公用品,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十六条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将低碳文化融入到相关课程中,培育和提高儿童及青少年的低碳生态理念和环境保护观念。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低碳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设置低碳发展专题或者专栏,广泛宣传低碳经济、绿色消费、生态人居等低碳知识,营造低碳城市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看得见的低碳城市”系列示范项目,在全市入城通道和人流量大的区域常年树立醒目的低碳发展公益广告牌。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开展促进低碳发展的公共服务和专项研究。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低碳宣传、低碳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
第五章政策促进
第三十九条本市政府采购应当逐步扩大取得低碳认证的产品和项目的采购比例,优先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本市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金融、保险、社会审计机构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审计。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主体功能区中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和区内居民享有全市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市人民政府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已有不符合区域定位的产业限期退出。
第四十二条本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主参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低碳能力体系建设
(二)低碳示范项目建设
(三)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其他支持低碳城市发展相关基础性和示范性工作。
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随本市经济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十四条本市加强低碳高端人才引进工作,为人才入户、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四十五条本市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碳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
第四十六条以温室气体排放主要行业领域煤炭、天然气、石油和电能的使用量为基础,本市征收设立碳基金。
碳基金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支持全市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新能源、碳汇重点工程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等,用于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低碳发展促进鼓励政策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监督低碳发展促进工作的有关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低碳发展的专项工作汇报,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低碳发展重大项目库、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和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预警系统。
第五十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低碳发展目标责任制度,明确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拟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包含低碳发展的目标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实施低碳发展促进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本市实行低碳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行政首长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逐年编制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定期对本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排放额度,并可以采取以下手段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一)明确温室气体排放限额
(二)制定用能标准或者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三)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
(四)实行供电配额
(五)责令限期整改
(六)进行公开曝光
(七)依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责任,并在其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排放。
鼓励其他单位加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范围,自觉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其他单位加入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的范围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三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开展碳排放统计、监测工作。
本市逐步建立以绿色国内生产总值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获悉,日前,从国家能源局官网正式上线了新任局长的职务公告,章建华正式履新并主管能源局全面工作。 至此,从11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召开干部大会,宣布中石油总裁章建华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后,新局长正式对外官宣。国家能源局进入到第五任局长时代。
章建华局长从国家能源局内部大会被任命到官网正式宣布,这期间一共经历了21天时间。在这21天里,这位新局长一直在忙碌着,参与了多项影响中国新能源格局的政策发布和活动。 在这21天期间,能源局下发的重要政策和新局长的活动进行了梳理:能源局官方共发布了14份文件,新局长出席了一次公开活动。
这其中,章建华局长上任后下发的第一份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第一次公开出席藏中电力联网工程投产仪式,这两个动作,将对未来能源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2019年,中国的能源领域正在发生着哪些故事呢?
电力体制改革加快跨省电力交易扩大
2018年12月25日,国家电网公司召开发布会,明确下一步将着力抓好10项重点工作,不断把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
次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明确为加快向 社会 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将继续组织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2018年12月27日,甘肃、山西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启动,由此拉开2019年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序幕。随着今年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正进一步加快,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正持续扩大。可以说,2019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有望取得关键突破。
油气体制改革加速管网独立取得突破
2018年,关于“油气管网独立、国家管道公司将成立”的消息频频传出。从国家对能源体制改革基本思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来看,管网分离是油气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此举有利于油气公司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要真正有效打破油气领域垄断,推动油气领域纵向产业链的市场化、专业化分工,首先要实现真正的油气与管网的分离,2019年是关键一年。
新能源车逆势上行氢能源是大势所趋
2018年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导致 汽车 销量一路走低,但新能源车却保持产销量持续高速增长。氢燃料电池 汽车 因其具有良好的环境相容性、能量转换效率高、噪音小、续航里程长、加注燃料时间短、无需充电等特点,被视为很有前景的清洁能源 汽车 。目前,国内用于示范的氢燃料电池 汽车 已达200余辆,累计运行里程10余万公里。2019年氢能源 汽车 产值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到2030年我国氢能 汽车 产业产值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
天然气供需仍处紧平衡
中国已于2017年超过韩国成为世界第二大液化天然气(LNG)进口国,超越排名首位的日本已隐约在望。
2019年,国家层面为天然气保供做足了准备。天然气产量和供应量再创新高,储气能力建设进展明显,预计全年天然气增产100多亿方、增供300多亿方,冬季取暖期供应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日均增加约1亿方。预计2019年全年,天然气供应量将继续稳步增加,但随着治理大气污染、“煤改气”的继续推进,天然气供需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
光伏步入平价时代光储一体渐成趋势
在经历了前两年的突飞猛进后,维持新能源装机的可再生能源基金不堪重负,补贴缺口巨大。光伏的未来取决于是否能平价上网,降成本能力成为该行业核心竞争力。
2019年已经开始“以点带面”,开启光伏平价时代。随着储能技术的快速提升和成本的不断下降,“光伏+储能”将在未来能源领域扮演重要的角色,2019年有更多企业布局这一领域。
风电产业全年回暖海上装机稳步向前
2018年风电行业加快推动海上风电和分布式风电发展步伐,在此前连续两年装机量下滑的态势下,实现了局面的扭转。海上风电曾是行业发展的短板,经过3年多的发展,无论是在可开发资源量上,还是技术政策层面上,我国海上风电目前已基本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目前,风电企业经历两轮周期洗礼,龙头企业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预计2019年风电装机规模将呈现全年回暖的状态,达到30GW左右的水平。
配额制艰难出台鼓励新能源发展
2018年末,国家能源局再次下发征求《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通知》意见函,这是继2018年3月、9月以来,配额制第三次征求意见。可以说,艰难出台的配额制将为新能源发展增添一大驱动力,从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的角度,形成新能源发电量、输电量的考核压力,从而鼓励新能源的发展。预计,2019年度配额指标将于上半年发布。
国网混改再提速特高压迎建设高峰
2018年9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一批输变电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在2018年、2019年两年间核准9个重点输变电线路,共涉及“七交五直”12条特高压线路,这是继2012年大规模规划建设特高压之后的又一个建设高峰。2018年末,国家电网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前期增量配电、交易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等混合所有制改革 探索 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混改”范围和力度,推出向 社会 资本首次开放特高压建设投资等一系列举措。
值得注意的是,除国内市场打开外,特高压海外市场前景也十分广阔。一般而言,特高压建设周期在2年—3年左右时间,这意味着2019年会成为交货大年,2020年设备厂商或将迎来业绩高峰。
“三弃”问题有缓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情况持续好转,弃电量和弃电率保持下降趋势。预计2019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率进一步提升,弃电量和弃电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到2020年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促关联产业发展
煤化工市场重回快车道
在2018年12月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强调,科学有序推进煤制油、煤制气等示范项目。在国家能源安全和油价缓慢回升的形势下,煤化工市场正在重回快车道。目前,我国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等现代煤化工技术尚属新行业,煤化工项目投入和产出规模大,对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和促进地方经济活力影响深远。同时,由于煤化工项目涉及水资源消耗、土地占用、环境污染,以及产品质量标准、定价、市场准入等问题,我国现代煤化工产业发展面临着产业政策不完善、重视不足等问题,一些核心技术、设备也受制于人。
但作为国家支持的能源行业发展方向,预计2019年,煤制油、煤制气产业政策将逐步完善。
基于2014年的情况,2015年国家能源局下发《2015年全国光伏发电年度计划新增并网规模表》(征求意见稿),把2015年度光伏发电新增规模定为15GW,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8GW、分布式光伏7GW,分布式光伏中屋顶分布式最低规模为3.15GW。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反映了政府持续支持光伏应用发展特别是分布式光伏的决心和偏好。
中国光伏发展除了政策利好,至少还有两个行业利好:
一是光伏成本持续大幅度下降,光伏组件价格已经突破4元人民币/瓦的关口。虽然2013年由于“双反”引起的行业波动造成了价格的小幅上扬,但总体上看近年来还是呈持续下降趋势。
二是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提高了竞争力、降低了成本。“十二五”期间中国的光伏行业经过了较快速度的发展,2012年是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由于当时行业发展主要依靠国外市场以及后来遭到“双反”,行业发展遭受重挫。之后在政府的支持下,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放开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光伏市场的繁荣,中国光伏产业步入了良好的发展轨道,过剩产能得到一定消化,产业集中度快速提高,产品成本迅速下降。
从2014年中国排名前五的光伏制造企业(按全年组件出货量计)的情况,可以看出:
一、中国的光伏领头企业经过2012年前后的调整与重组,企业规模与营收状况有了很好的发展,产业规模稳步增长且应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中国光伏组件年产量为10.8GW,2013年迅速增加到35GW,占全球份额超过60%。而光伏组件内销比例从2010年的15%增至2013年的43%。
二、国内企业拥有国内市场的需求,不再畸形依靠国外市场。
三、国内光伏企业快速发展,引致光伏成本大规模下降。简单以排名前五的企业总营收与总出货量之比衡量组件单位出货成本可以看出,2010年所列排名前五的企业总营收与出货量之比为1.67,而2014年下降到0.69,下降了59%。
但是,2014年中国新增装机中,光伏电站为8.6GW,分布式光伏仅为2.1GW。2014年新增集中式光伏装机超额完成42.5%的目标,而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只完成了规划的25.6%。2015年光伏实际完成新增装机15.13GW,其中集中式光伏装机13.74GW,占91%。集中式光伏装机超额完成,分布式光伏与规划目标相差甚远。在已建成的或审批通过的项目中,中国光伏仍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为主,分布式数量与总装机数仍处于较低水平。
从目前的光伏装机发展来看,集中式光伏依然是投资者的首选。但是,不断下降的集中式光伏利用小时数又说明分布式才是光伏发展的方向。笔者由此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首要的还是理顺价格机制。现阶段从财务上说,目前国家上网电价政策或是加上各地已出台的额外补贴政策,都很难将项目财务盈利提升到有效激励投资的水平。可以说,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尚未找到最适宜的支持模式。光伏发电与其他发电相比的优势在于工艺较为成熟,施工时间短,容易短时间内见效。因此,可以对长期规划在时间上进行细分。
应把理顺价格、找到适合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路子作为首要考虑。国家应继续加强从分布式试点入手,寻找更多的地方补贴模式,然后将成功模式迅速向全国推广。一旦理顺市场、找到合适的价格机制与推广模式,分布式光伏的发展速度可能将持续高于其他能源发电品种。光伏发电收益取决于长期收益,如果从不合理的价格补贴进入,一样要进行长达20年左右的补贴,不但经济性受到影响,由此引发的发电并网与后期维护等关键环节的成本增加,将造成资源极大浪费。
第二,中国的分布式发电目标应谨慎制定。从总量上看,2014年和2015年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目标定得过高,如果能够制定得更接近实际,应能更好地完成,避免规划的无效性。从各地区分布式发展目标看,规划制定应该更多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如地区的经济发展、电价与电网、光照资源禀赋以及能源结构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阶段严重的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对光伏发电的影响较大。如果雾霾治理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在雾霾严重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可能很不经济。
第三,目前集中式光伏收益率远远高于分布式光伏,因此市场会将更多的投资引入集中式光伏。除了行政上的装机规模疏导和管控,加紧建立西部集中式光伏发电外送通道,加快发展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远距离输送与消纳技术,将有利于中国实践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与减排承诺。
最后,2015年出台的分布式光伏配额制与上网电价补贴并存的模式,并不是成熟有效的机制。中国的光伏配额制与国外通行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存在根本上的差异,其实际上是要求各省市和地区制定额外的分布式光伏补贴。长期来看,如果需要过渡到真正的配额制,电力市场化改革可能需要走在前面。
2019年1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正式列入今年编制计划。《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十余家科研院所、设计院、高校和企业,针对建筑声、光、热环境、暖通空调等多专业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历时两年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形成了一部多专业集成,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综合性的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民用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特殊洁净环境共8个章节和2个附录,内容涵盖了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质量和洁净受控环境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规定、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及运行维护应达到的性能指标、基本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